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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与我者,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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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仁是用来安人的,义是用来正己的。董仲舒进一步以字形来解释字义,用仁字从人,义字从我来证明他的看法。该篇继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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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与仁殊。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此之谓也。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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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仁是不同的。爱在人是仁,是外向的,所以“谓往”。义在我是义,是内向的,所以“谓来”。人则远,我则近,君子之所以要辨别仁义的区别,是为了了解处理人我关系的基本原则。内义外仁,顺而不逆。因此对自己要以义(理)正身,对他人要以仁容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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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的情形往往相反,人们常见到的是“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严于律人而宽以待己,于是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董仲舒看来,孔子正是针对此种情形,才在《春秋》中发明仁义法,其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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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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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的实质不在于爱,义的实质不在于正,而在于这种爱和正指向哪里。爱指向人而不是我就是仁,正指向我而不是人就是义。从名义上来说,仁就是“爱人之名”,义就是“宜在我者”。合人与爱,才是仁。合我与宜,才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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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我来说仁义,虽然是董仲舒的发明,但他以为是渊源有自,“《论》已见之”。“《论》”即《论语》,《雍也》有“先难后获”之言,《子路》有“先富后教”之说,《卫灵公》有“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之句,均为该篇引用并发挥。又《颜渊》记子曰“君子攻其恶,不攻人之恶”,《仁义法》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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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攻人之恶,非仁之宽与?自攻其恶,非义之全与?此谓之仁造人,义造我,何以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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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佾》中有“居上不宽,为礼不敬”的话,也被《仁义法》所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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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为礼不敬也。为礼不敬,则伤行而民弗尊;居上不宽,则伤厚而民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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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董仲舒提出仁义法的目的,表面上虽然强调仁义之异,其实在解释的趋向上,突出的却是仁义之同。其核心则是君主爱民的德政主张。仁者爱人姑且不论,原本在先秦儒学中广泛存在的以“恶”来解释义的精神消失了。因为这种“恶”很容易推出“刑”的合理性,这显然不适合于汉初儒家由于反省秦之暴政因此推崇德政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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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仁义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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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本文从情与理、柔与刚、亲亲与尊贤、内与外、人与我等几个方面讨论了早期儒家的仁义说。也许我们还可以找到更多的角度,譬如忠和信,在郭店竹简的《忠信之道》中,这两个观念被特别地突出了。其云:“不讹不孚,忠之至也。不欺弗知,信之至也。忠积而可亲也,信积而可信也。忠信积而民弗亲信者,未之有也。至忠如土,化物而不伐。至信如时,毕至而不结。……大忠不说,大信不期。不说而足养者,地也。不期而可遇者,天也。似天地也者,忠信之谓此。”这是以忠信比天地。从本文来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忠信和仁义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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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仁之实也;信,义之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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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忠积而可亲也,信积而可信也”的说法与《论语·学而》“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和《尊德义》“仁为可亲也”等的比照中,我们就能够感受到忠信与仁义的关联。这句话无非更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忠的本质是仁,信的本质是义,于是,忠信就可以归结为仁义。其实,当儒家从情与理等几个对立的方面来解释仁义的时候,也是在有意识地丰富和扩大仁义的内涵,从而强化着仁义说在儒家思想中的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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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孟子》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从相对的方面对仁义进行的规定。除了我们熟悉的“恻隐之心”和“羞恶之心”外(《公孙丑上》、《告子上》),还有诸如“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离娄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告子上》),“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尽心下》)等。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孟子认为仁义是人人所固有。从实际的生活而言,它们也都被君子认为是不可或缺。虽然孟子讨论着“由仁义行”和“行仁义”的不同,(73)但重要的是“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的宣示。孟子肯定着仁义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使人陷入尴尬的处境,但他追求的仍然是仁义的和谐。《尽心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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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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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假设的就是情和理、忠和孝,也就是仁和义之间的冲突。舜不执瞽瞍则不义,执之则不仁,面对这个两难处境,孟子提供了一个先义后仁的解决办法,力图在仁义的冲突之中追求二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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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把仁义规定为某种相对之物的同时,儒家也就在追求着它们的和谐和统一。从《五行》的“仁义之和”,到董仲舒的“仁义法”,莫不如此。在这个过程中,儒家渐渐地发现,这种统一不应该是外在的一致,仁义应该被看作是有内在关联之物。在这种内在的关联中,仁义都可以在对方那里获得自己的本质规定性。于是我们看到《荀子·大略篇》中的如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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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推恩而不理不成仁,遂理而不敢不成义,审节而不知不成礼,和而不发不成乐。故曰:仁义礼乐,其致一也。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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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孟子偏重从推恩的角度来看待仁的话,那么荀子进一步地认为,推恩如果不和理结合在一起的话,那么也不能够叫做仁。也就是说,合乎义的仁才是仁,即“处仁以义,然后仁也”。没有义的限制,仁或许会流于墨家式的兼爱。反之,如果没有仁作为基础,义也许要成为法家式的刻薄寡恩。所以义也要以仁作为根本,《礼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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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协于艺,讲于仁,得之者强。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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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指才而言,义是对才和仁的节制,仁则是义的根本。在这种理解之下,仁义就不再是简单的对立,而是互相蕴涵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表现,就是儒家所谓的秩序——礼。在孟子那里,礼就被看作是节文仁义者,(74)也就是仁义的调和者。《礼记》中就有更多这样的文字,如《礼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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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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