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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如此,臣僚亦然。王符认为这是天意的内在要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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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之所尊敬[者,天也];天之所甚爱者,民也。今人臣受君之重位,牧天之所甚爱,焉可以不安而利之,养而济之哉﹖是以君子任职则思利民,达上则思进贤,功孰大焉﹖(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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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为“民之统”,(99)与其说这是“天授”,倒不如说是上古社会发展的必然。而在现实中,君主不可能包办百事,正如君主替天统理民众一样,人臣也是“受君之重位”,担负起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责。又因为“天之甚爱者,民也”,民为邦本,则作为日常管理者的人臣,“安而利之,养而济之”,既是其“任职”的内容,也是其替君主“牧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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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遭遇内忧外患的东汉王朝,王符在《潜夫论》中退而求其次,把上述这种“民为国基”的政治理念,转化为一种君主当下必须慎重处理的利害关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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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仁恩,且以计利言之。国以民为基,贵以贱为本。愿察开辟以来,民危而国安者谁也?下贫而上富者谁也?故曰:“夫君国将民之以,民实瘠,而君安得肥?”夫以小民受天永命,窃愿圣主深惟国基之伤病,远虑祸福之所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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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对羌战争的耗费达二百四十亿之巨。这样的耗费,自是以民生凋敝为代价的。故王符引用《国语·楚语》“民实瘠,而君安得肥”所蕴含的道理,来说明“国基之伤病”即是祸难之所生。这是忧虑,更是警告。除此而外,王符还有同情和期待。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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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吁嗟,王道为亏,况灭没之民百万乎?《书》曰:“天子作民父母。”父母之于子也,岂可坐观其为寇贼之所屠剥,立视其为狗豕之所噉食乎?(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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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是孟子式的“不忍人”之政。虽然这样的呼告没能摆脱“家天下”的传统政治取向,也显现出王符并没有超出前人而建构出更值得后人汲取的政治理论,但其中所包含的对民众的同情和对当权者的失望与愤怒,则表明王符作为“衰世”的儒士,有一颗正直而温暖的心,而这是最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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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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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即是说汉代的国家制度(如郡县制和三公九卿制)和行政方式(如“以吏为师”),基本上是承续了秦帝国所遵循和运用的法家模式。这作为一种共识已经被研究者所认可。前文已经论及西汉时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霸王道杂之”的意味所在。到了东汉,光武帝虽说以儒家的“柔术”治世,但汉帝国的行政理路还是法家式的。只不过,到了东汉中后期,这种治理方式的效用大打折扣,以致王符有“衰世”之论。从《潜夫论》看,王符深度反思了之前儒法杂糅的治理方式在东汉效用不著的原因。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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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宣皇帝兴于民间,深知之,故常叹曰:“万民所以安田里无忧患者,政平讼治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选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见之,观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赏。奸宄减少、户口增息者,赏赐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乱无状者,皆衔刀沥血于市。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故能致治安而世升平,降凤皇而来麒麟,天人悦喜,符瑞并臻,功德茂盛,立为中宗。由此观之,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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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式》是王符反思汉代制度得失的专论之篇。这里王符总结了宣帝庙号之为“中宗”,宣帝之世“治安世平”、“天人悦喜”的原因,是因为宣帝深谙儒法诸家都强调的“名实相符”的治世精神,以及法家“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的治乱之道。而相对于宣帝的“中兴”之治,王符认为自己所处的时代,失去了原初的治世精神和治理效用,以致“有功不赏,无德不削”。(103)按照“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的经验化的思考路向,王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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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违背法律,废忽诏令,专情务利,不恤公事。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郡县负其如此也,故至敢延期,民日往上书。此皆太宽之所致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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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这里说的是光武倡导的“柔术”治理,在现实社会中造成了“太宽”之弊。其表现形态是,作为国家治理之关键的地方官不能严守律制,以致管理者废“公事”而“专情务利”,这不仅会导致法律和政令双重废怠,也让行政和司法部门陷入不作为的境地。而这样又会带来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结果——作为“国基”的民众,有冤不得申,有讼不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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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进一步追溯造成这种“宽猛”失衡的原因,认为看似剪不断理还乱的众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其源头其实并不复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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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一岁断狱,虽以万计,然辞讼之辩,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者,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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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千头万绪的问题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即是民众失去诚信而相欺。抓住这个引发问题的“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故王符又从“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的治理路向来论说他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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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法”本身,就其起源来看,是“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106)这是说,儒家注重的礼与德是因人类固有的“情性”而有,因情性的不可绝去,故其精神在疏导节制,而法家所注重的法令则是因人类可去可有的东西而立,故可去者禁罚,可有者劝赏,其目的是“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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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的精神看,王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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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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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立“法”的终极依据是人类社会的善恶价值。之所以要“立法”,是因为善人可以为善,故要保护善人为善的诸多权利和可能;而邪人必须改过,故要惩罚其祸而促其改过。这就是“法”的实质。但问题是,如果等到恶行发生了再去惩罚的话,法挽救不了恶行已经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王符非常敏锐地看到这一未曾引起前人足够重视的问题,于是,他提出“制法之意”。王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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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持。塞其原则奸宄绝,施其术则远近治。(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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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的这一说法有其较为直接的儒、法思想渊源。但更重要的可能是,他意识到既然刑杀不可能惩绝所有恶行,而“塞原”又应有起始处,则从何处“塞”和如何“塞”就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立法”设“防”之“意”:恶行总有其藏身地以及其未行而将起之时,在此时此地设防,是“法”发挥效用的最佳选择;如果有恶行已经发生,则择其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惩戒,以对相类的恶行起到警防的效用,这也不失为塞原守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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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王符还就“法”的适应性问题,提出“变”与“不变”的主张。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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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法。高祖制三章之约,孝文除克肤之刑,是故自非杀伤盗臧,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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