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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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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即是说汉代的国家制度(如郡县制和三公九卿制)和行政方式(如“以吏为师”),基本上是承续了秦帝国所遵循和运用的法家模式。这作为一种共识已经被研究者所认可。前文已经论及西汉时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霸王道杂之”的意味所在。到了东汉,光武帝虽说以儒家的“柔术”治世,但汉帝国的行政理路还是法家式的。只不过,到了东汉中后期,这种治理方式的效用大打折扣,以致王符有“衰世”之论。从《潜夫论》看,王符深度反思了之前儒法杂糅的治理方式在东汉效用不著的原因。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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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宣皇帝兴于民间,深知之,故常叹曰:“万民所以安田里无忧患者,政平讼治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选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见之,观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赏。奸宄减少、户口增息者,赏赐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乱无状者,皆衔刀沥血于市。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故能致治安而世升平,降凤皇而来麒麟,天人悦喜,符瑞并臻,功德茂盛,立为中宗。由此观之,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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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式》是王符反思汉代制度得失的专论之篇。这里王符总结了宣帝庙号之为“中宗”,宣帝之世“治安世平”、“天人悦喜”的原因,是因为宣帝深谙儒法诸家都强调的“名实相符”的治世精神,以及法家“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的治乱之道。而相对于宣帝的“中兴”之治,王符认为自己所处的时代,失去了原初的治世精神和治理效用,以致“有功不赏,无德不削”。(103)按照“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的经验化的思考路向,王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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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违背法律,废忽诏令,专情务利,不恤公事。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郡县负其如此也,故至敢延期,民日往上书。此皆太宽之所致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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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这里说的是光武倡导的“柔术”治理,在现实社会中造成了“太宽”之弊。其表现形态是,作为国家治理之关键的地方官不能严守律制,以致管理者废“公事”而“专情务利”,这不仅会导致法律和政令双重废怠,也让行政和司法部门陷入不作为的境地。而这样又会带来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结果——作为“国基”的民众,有冤不得申,有讼不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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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进一步追溯造成这种“宽猛”失衡的原因,认为看似剪不断理还乱的众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其源头其实并不复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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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一岁断狱,虽以万计,然辞讼之辩,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者,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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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千头万绪的问题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即是民众失去诚信而相欺。抓住这个引发问题的“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故王符又从“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的治理路向来论说他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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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法”本身,就其起源来看,是“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106)这是说,儒家注重的礼与德是因人类固有的“情性”而有,因情性的不可绝去,故其精神在疏导节制,而法家所注重的法令则是因人类可去可有的东西而立,故可去者禁罚,可有者劝赏,其目的是“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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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的精神看,王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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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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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立“法”的终极依据是人类社会的善恶价值。之所以要“立法”,是因为善人可以为善,故要保护善人为善的诸多权利和可能;而邪人必须改过,故要惩罚其祸而促其改过。这就是“法”的实质。但问题是,如果等到恶行发生了再去惩罚的话,法挽救不了恶行已经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王符非常敏锐地看到这一未曾引起前人足够重视的问题,于是,他提出“制法之意”。王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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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持。塞其原则奸宄绝,施其术则远近治。(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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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的这一说法有其较为直接的儒、法思想渊源。但更重要的可能是,他意识到既然刑杀不可能惩绝所有恶行,而“塞原”又应有起始处,则从何处“塞”和如何“塞”就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立法”设“防”之“意”:恶行总有其藏身地以及其未行而将起之时,在此时此地设防,是“法”发挥效用的最佳选择;如果有恶行已经发生,则择其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惩戒,以对相类的恶行起到警防的效用,这也不失为塞原守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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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王符还就“法”的适应性问题,提出“变”与“不变”的主张。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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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法。高祖制三章之约,孝文除克肤之刑,是故自非杀伤盗臧,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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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既然是“劝善消恶”,但因为善恶的形态在不同的时空中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故要“各随时宜”,“革定法”以应时。对于那些人类社会中的一贯之恶(如杀人、盗窃),因为法的惩恶的实质要求,对其进行惩罚的原则是不可变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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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的具体执行而言,王符秉承法家的“严行”理路,认为“法禁所以为治也,不奉必乱”,主张“政令必行,宪禁必从”。他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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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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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针对当时婚配情形混乱的现实而言。王符认为,对那种一女许数家的人而言,无论其情况多么特殊,即便是有“大赦天下”的诏令,也不能因为赦令而姑息这种破坏风俗道德的奸猾之行。这说明,即便是君主施行仁德的举措,也不得破坏“法”之惩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此意义上,法的尊严高于君主的权威。另一方面,如果犯法之人不遵守这样的法令,则对其进行严酷惩罚(“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这说明,必须以严格执法的方式来实践立“法”设“防”(此案中体现为“毒其心而绝其后”)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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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王符就如何进行“法治”展开了他带有浓重儒法互补意味的论说。在他看来,由于“法也者,先王之政也”,(111)又因为“法以君为主,君信法则法顺行,君欺法则法委弃”,(112)则君主自身必须对“法”保持尊重和信从,法的尊严和君主的权威才能同时得到保证。在此意义上,政令才能畅通,法的效用才能得以发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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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吏之所以无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义者君之政也,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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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内容有其自身的历史价值性(“先王之政”),其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它对国家社会中的合理秩序的维系上,但这种价值性和秩序性如何在现实中体现出来,首先即取决于君主是否能“思正以出令”。这事实上对“布令”之“君”有了正义的要求,即君主之有尊位,是因为君主必须是“身有义”。另一方面,“明王审法度而布教令,不行私以欺法,不黩教以辱命”,(114)君主在出令和行法的过程中,都应该“官政专公,不虑私家”。(115)这样才能“臣下敬其言而奉其禁,竭其心而称其职”。(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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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呢?王符承继申、韩的术势理论,认为那是君主“法术明而威权任”使然。(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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