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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俗树化,重在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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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济在强调择人的同时,亦重视君主因民的重要。“因民”的观念,最早是由法家提出的,如慎到有“天道因则大”,“因也者,因人之情也”。(41)《管子》亦有“无为之道因也,无益无损也”,“故道贵因”。(42)但法家讲“因”,多是从道家而来,往往用“因循”之道反对尚贤,即“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43)而蒋济强调因民,乃以儒家立论,一面主张尚贤,一面主张君主要随时体察民情,了解民间疾苦,“息耗百姓”,“使民以时”。故他在《万机论》中说:“夫随俗树化,因世建业,慎在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民望而不因,违人之咎也;好善而不能择人,败官之患也。三者失,则天人之事悖矣。夫人乖则时逆,时逆则天违,天违而望国安,未有也。”(44)择人即是选贤用能,因民即是顺从民意,从时则不违背时代。而在这三者中,因民占有主要地位。由此可知,蒋济把民望看得极重,一国之君若失民望,就得不到人民的拥护,而人民则因此互相乖离分裂,像一团散沙,从而导至“时逆”、“天违”,在这种情况下,欲想求治,不可得也。儒家早有“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观念。蒋济所谓“因民”,即有此意,这与道法家的因循观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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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纳英儒,任德不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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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不任刑向来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孔子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名言。在儒家看来,重刑罚不能唤起人们自觉的道德意识,只能积累怨恨,即所谓“刑罚积而民怨倍”。而汉魏之际,常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为迂阔,故严刑重罚,任法用诈的法术思想比较流行。蒋济在其《万机论》中,针对这种轻儒重法的倾向给以批评,认为严刑罚往往导致小人专政,使生民受苦,所以它是国家政治的一大祸患,足以乱家败国。他以后汉宣、元二帝为例,“汉元帝为太子时,谏‘持法太深’,求用儒生,宣帝作色怒之云:‘俗儒不达不足任。’乱吾家者太子也,据如斯言,汉之中灭,职由宣帝,非太子也”。(45)在蒋济看来,汉室中衰非由太子重儒,而恰恰是由于宣帝重法任刑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他援引历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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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秦穆公近纳英儒,招致智辨,知富国强兵。至于始皇,乘历世余(当有“业”字或“威”字)灭吞六国,建帝号,而坑儒任刑,疏扶苏之谏,外蒙恬之直,受胡亥之曲,信赵高之谀,身没三岁,秦无噍类矣。前史书二世之祸,始皇所起也。……宣帝受六世之洪业,继武、昭之成法,四夷怖征伐之威,生民厌兵革之苦,海内归势,适当安乐时也。而以峻法绳下,贱儒贵刑、名。是时则石显、弘恭之徒,便僻危险,杜塞公论,专制干事,使其君负无穷之谤也。如此,谁果乱宣帝家哉?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骨鲠之臣,属之社稷,不令宦竖秉持天机,岂近于元世栋桡榱崩,三十年间,汉为新家哉?推计之,始皇任刑,祸近及身;宣帝好刑,短丧天下。不同于秦,祸少者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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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济认为,汉室中衰是由宣帝贱儒贵刑所致,秦始皇祸近及身,秦二世三岁而亡,亦是坑儒任刑的结果。因此刑罚不足恃,名法不足循,“患之巨者,狡猾之狱焉”。《万机论》中有《刑论》一篇,现仅存部分佚文。从这部分佚文中可以看到,蒋济反对滥用刑罚,尤其痛恨那些无事生非、造谣诽谤之徒,他们往往利用重法任刑之弊,随便罗织罪名,陷害无辜,“遂使无罪并门灭族,父子孩耄,肝脑涂地,岂不剧哉”!蒋济所以有如此议论,盖与亲身经历有关。曹操时,“民有诬告济之谋叛主率者,太祖闻之,指前令与左将军于禁等曰:‘蒋济宁有此事!有此事,吾为不知人也。此必愚民乐乱,妄引之耳。’促理出之”。(47)为此,蒋在《刑论》中把“妄造诽谤,虚书叛逆”者及那些“诈忠者知而族之”的“求媚之臣”,列为“国之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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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济的儒学思想虽不系统,但却能以此指斥时弊,进谏上言,不失儒者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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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史 第三节 桓范及其《世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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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范字元则,沛国人。生年不详,卒于魏嘉平元年(249)。范出身冠族,建安末入丞相府,旋为羽林左监。因擅长文学,曾与当时大儒王象等典集《皇览》。明帝时为中领军尚书,迁征虏将军、东中郎将,使持节都督青、徐诸军事,正始中拜大司农。范在阁台号为晓事,司马懿称其为“智囊”。高平陵事件中,与曹爽、何晏、邓飏、李胜、丁谧、毕轨等皆伏诛。其在曹氏与司马氏集团的政治斗争中,与上节蒋济相反,属曹爽集团的核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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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范的儒学思想主要表现在他所著的《世要论》中。此书至南朝亡佚,现仅存佚文。《隋书·经籍志》著录“《世要论》十二卷,魏大司农桓范撰,梁有二十卷,亡”。桓范此作,历代称谓不一。严可均《全三国文》:“《旧唐志》作《代要论》十卷。各书征引,或称《政要论》,或称《桓范新书》,或称《桓范世论》,或称《桓公世论》,或称《桓子》,或称《魏桓范》,或称《桓范论》,或称《桓范要集》。互证之,知是一书。宋时不著录。《群书治要》载有《政要论》十四篇”。(48)严氏据各书征引,补改缺伪,定为一卷,载《全三国文》中,以下所引均据《全三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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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经籍志》引《世要论》于法家类中,实有不妥。今察《世要论》所存佚文,明显表现出儒家倾向,其中虽夹杂着一些法家思想,但其成分甚少。实际上,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儒学的经学系统和纯粹的经学家外,大部分儒家学者或儒学思想家,都多多少少夹杂着一些道家、法家、名家、阴阳家甚至佛教的思想。这正说明,此一时期的儒学受到儒学以外各种新思潮的影响,力求吸收各家的学说,以增强自己的适应能力,并以自己的理论架构和传统观念改换和同化儒学以外的思想,使之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桓范的《世要论》正带有这一特点并表现出儒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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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刑合用,以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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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专讲仁政德治,反对法家的专任刑罚。至汉代董仲舒便开始吸收法家思想,并以阴阳五行说论证德、刑关系,讲阳德阴刑。因此汉代以后的儒家一般都不排斥刑法在政治上的作用。魏晋时期,由于军阀混战,社会不安,政治混乱,统治者专任刑罚以钳制人口,弹压反叛,甚至滥杀无辜,草菅人命。故“魏晋之际,天下多故”,不仅百姓常陷于刑戮,就是名士学者,亦“少有全者”。如桓范说,动依典礼,事念忠笃之臣,一旦“或为邪臣所谮、幸臣所乱,听一疑而不见信,事似然而不可释,忠计诡而为非,善事变而为恶,罪结于天,无所祷请,激直言而无所诉,深者即时伏剑赐死,浅者以渐斥逐放弃,盖比干、龙逢所以见害于飞亷、恶来,孔子、周公所以见毁于管、蔡、季孙也”。(49)魏晋之际,这种猜忌之风和强权政治所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人才遁迹,“庸人众而贤才寡”,贤者或退隐山林,或随世俯仰;不肖者悦主取容,图禄干进,遂使政治愈发昏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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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济、桓范虽属不同的政治派别,但在反对专任刑罚,提倡德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桓范认为,治国虽需刑法,但不能偏用,必须刑德合用,以德为主。他说:“夫治国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阴阳成岁,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50)桓范的这一看法显然来自汉儒的阳德阴刑说。虽然德刑“相须而行,相待而成”,但在他看来,还是有所侧重,即人君必以“至德加于天下”,“阐化立教,必以其道”。他援引历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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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强(51)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位必使当其德,禄必使当其功,官必使当其能。此三者,治乱之本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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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桓范以历史上由于专用刑罚而导至灭亡的强秦为例,说明偏用刑罚的弊害。他所说的“五帝”、“三王”、“五霸”刑德相间的情况未必符合实际情况,但他所提出的问题,乃在于强调德治的重要,以提醒统治者要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使为政者持刑德之柄,达治乱之道,则“位必使当其德”,即从上到下使有德者当位,或当位者必副其德,此即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谓。使有德者当位,“则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然后“禄当其官”,“官当其能”,天下即可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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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可知,桓范虽然把刑、德二者均作为“治国之本”,但其所强调的乃是德治,尤其重视官吏的职分必与其自身的道德相当,他居官时向朝廷推荐徐宣、管宁,皆以忠义、亮直、笃行、清节为标准,可见他对儒家人伦道德的服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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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身节欲,体恤民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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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范刑德并用,以德为主的主张再具体化,便回到先秦儒家“正身修己”的轨道上来。他认为,尧治天下以安,幽、厉治天下以危,“后之国士人民,亦前之有也;前之有,亦后之有也”。天地未易,民众未异,而治乱殊趣,其因何在?曰:“遇禹汤则为良民,遭桀纣则为凶顽,治使然也。”(53)然何谓治?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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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国者,不尤斯民,而罪诸己;不责诸下,而求诸身。《传》曰:“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由是言之,长民治国之本在身,故詹何曰:“未闻身治而国乱者也。”若詹者,可谓知治本矣。(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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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为政在德治,德治在治身,此为治国之本。这是由刑到德,由德到身的递进过程。因此对治国之本的了解,不能停止在刑德合用上,因为用刑还有一个用的问题。禹汤用之则治,桀纣用之则乱,其因在德,而这个德的具体表现,则是严诸己而宽诸人,不责诸下而责诸身。即从为政者自身的道德表现下手,不能把责任推给别人,也不能用道德作借口,只要求别人而不要求自己。这种罪人先罪己,正人先正己的观念完全是儒家传统。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向来习惯于罪责于人,法律为民所设,道德为民所讲,而自己却可以逍遥于法律道德之外。故桓范此论确实有其合理性。社会风气的好坏固然与当权者自身的道德行为有密切关系,但他把社会治乱完全归结为统治者自身的道德行为,这又夸大了道德的力量,夸大了个别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桓范所以把统治者的治身看做是治国之本,在于两个因素:其一是道德的示范作用,其二是法律的示范作用,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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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吏之于君,民之于吏,莫不听其言而则其行。故为政之务,务在正身。身正于此,而民应于彼。《诗》云:“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故君子为政,以正己为先,教禁为次。若君正于上,则吏不敢邪于下;吏正于下,则民不敢僻于野。国无倾君,朝无邪吏,野无僻民,而政之不善者,未之有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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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治身”到“正身”,进一步明确了从君主到吏民的“修己”原则。桓范认为,只有在上者“正己”,在下者则不敢邪僻,若邪僻则可以德化之,以法治之。因上边做出了榜样,这样的道德之化,刑法之罚,就化之有由,罚之有理,是谓真正的刑德合用者。去此,则非为正。《论语·颜渊》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自己的道德行为端正,才有资格管理别人,别人也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管理。这种正身正己的原则推于政治,即是德治,故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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