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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倡导崇俭防贪鄙的廉政观,同时认识到权力约束,首先要自我作始。尝诫为君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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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君者,俭以养性,静以修身。俭则人不劳,静则下不扰。人劳则怨起,下扰则政乖。人主好奇技淫声、鸷鸟猛兽,游幸无度,田猎不时。如此则徭役烦,徭役烦则人力竭,人力竭则农桑废焉。人主好高台深池,雕琢刻镂,珠玉珍玩,黼黻絺绤。如此则赋敛重,赋敛重则人才遗,人才遗则饥寒之患生焉。乱世之君,极其骄奢,恣其嗜欲。土木衣缇绣,而人裋褐不全;犬马厌刍豢,而人糟糠不足。故人神怨愤,上下乖离,佚乐未终,倾危已至。此骄奢之忌也。(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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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谙历史兴亡,不知民间疾苦,是难于总结出如此深切的教训来的。并进一步指出“荣辱之端。奢俭由人,安危在己”。所以“富贵广大,守之以约;睿智聪明,守之以愚。不以身尊而骄人,不以德厚而矜物。茅茨不剪,采椽不斫,舟车不饰,衣服无文,土阶不崇,大羹不和。非憎荣而恶味,乃处薄而行俭”(99)。只有如此“防其害源,开其利本”。厉行“节俭之德”,自我作起,才能导致“风淳俗朴”,而天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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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太宗的礼乐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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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的礼乐教化思想,是儒家的礼乐教化思想的继承与发扬,本质上也是一种儒家的仁政思想,它体现在“礼别异,乐和同”,即承认差别性而又主张“和而不同”的和谐精神。礼则表现了对自然的敬畏,对人(包括庶民)的尊重和约束;乐则体现了情感的疏导与“和乐”的精神。礼制的森严化与音乐的神秘化是对礼乐精神理解的偏失。这在贞观一朝都得到了纠正。表现为对前朝礼制和礼学进行总结性研究而修订的《贞观礼》与《开元礼》;以及在对音乐关乎盛衰新认识的基础上而制订的新乐。儒家关于“乐与政通”的思想,在《礼记·乐记》中是这样表述的:“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100)。音乐首先是人之情感于外物(包括政)的自然流露和抒发,同时也不否认其对人、社会乃至政治的引导亦即反作用。所以可通过“审乐以知政”;如果过分强调其反作用,自然是一种偏颇。于是魏征提出“乐在人和,不由音调”的音乐思想,得到太宗的赞赏。太宗的刑政思想表现为“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的君道观与“轻徭薄赋”,“使民衣食有余”的德治观、并反映出“以仁为宗,以刑为助”的儒家法律思想。由于太宗率先守礼,君臣士庶相待以礼,临民务存宽简,终于达致“人识礼教,治致太平”的盛世景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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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的礼乐文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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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即位之后,贞观君臣根据“礼缘人情”的原则,重新制订了“五礼”及官制、朝仪、婚姻等礼仪制度。进一步清除门阀观念和佛道影响;尊崇儒学,树立仰慕建功立勋,“忠孝可称,或道义清素,学艺通博”的社会风气。贞观四年,太宗谓侍臣曰:“经闻京城士庶居父母丧者,乃有信巫书之言”,“败俗伤风,极乖人理。宜令州县教导,齐之以礼典”。诏令公主下嫁,及士庶婚姻,皆须备行礼敬舅姑;僧道亦须遵行敬拜父母之礼。太宗谓侍臣曰:“佛道设教,本行善事,岂遣僧尼道士等妄自尊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宜即禁断,仍令致拜于父母。”又尝曰:“阴阳拘忌,朕所不行。若动静必依阴阳,不顾理义,欲求福祐,其可得乎?若所行皆遵正道,自然常与吉会。且吉凶在人,岂假阴阳拘忌?”(101)太宗的礼乐观完全是尊重风俗,遵行正道出发,因而反对拘忌阴阳,不顾礼仪的行为。贞观十一年,房玄龄、魏征等修《贞观礼》成,太宗乃作《颁示礼乐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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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王之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象天地以制法,通神明以施化,乐由内作,礼自外成,可以安上治民,可以移风易俗,揖让而天下治者,其惟礼乐乎!固以同节同和,无声无体,非饰玉帛之容,岂崇钟鼓之奏。日往月来,朴散淳离,淫慝以兴,流湎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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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朕虽德谢前王,而情深好古。伤大道之既隐,惧斯文之将坠,故广命贤才,旁求遗逸,探六经之奥旨,采三代之英华。古典之废於今者,咸择善而修复;新声之乱於雅者,并随违而矫正。莫不本之人心,稽乎物理,正情性而节事宜,穷高深而归简易。用之邦国,彝伦以之攸叙;施之律度,金石於是克谐。今修撰既毕,可颁天下,俾富教之方,有符先圣;人伦之化,贻厥后昆。(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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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诏文集中地反映了太宗的礼乐观,“乐由内作,礼自外成,可以安上治民,可以移风易俗,揖让而天下治者,其惟礼乐乎!”《贞观礼》对礼乐的修复、矫正,“莫不本之人心,稽乎物理,正情性而节事宜,穷高深而归简易”。更便于辅助“富而后教”的施政方针,实现“人伦之化”的社会秩序。太宗对礼乐教化是有着深刻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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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又尝谓侍臣曰:“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既属丰稔若斯,朕为亿兆人父母,唯欲躬务俭约,必不辄为奢侈。朕常欲赐天下之人,皆使富贵,今省徭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敦行礼让,使乡闾之间,少敬长,妻敬夫,此则贵矣。但令天下皆然,朕不听管弦,不从畋猎,乐在其中矣!”(103)太宗认为遵行正道,以民为本,使天下富足,则乐在其中,自己何必非要听管弦、事游猎(畋猎属于军礼)才算快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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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乐尤其是雅乐的改订,贞观之初,曾有过一次讨论,据《贞观政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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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二年祖孝孙奏上雅乐。太宗曰:“礼乐之作,盖圣人缘物设教,以为撙节,治之隆替,岂此之由?”御史大夫杜淹对曰:“前代兴亡,实由于乐。陈将亡也,为《玉树后庭花》;齐将亡也,而为《伴侣曲》。行路闻之,莫不悲泣,所谓亡国之音也。以是观之,盖乐之由也。”太宗曰:“不然,夫音声能感人,自然之道也。故欢者闻之则悦,忧者听之则悲,悲欢之情,在于人心,非由乐也。将亡之政,其民必苦,然苦心所感,故闻之则悲耳,何有乐声哀怨,能使悦者悲乎?今《玉树》、《伴侣》之曲,其声具存,朕当为公奏之,知公必不悲矣。”尚书右丞魏征进曰:“古人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在人和,不由音调。”太宗然之。(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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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不赞同杜淹所说“前代兴亡,实由于乐”;而赞同魏征的“乐在人和,不由音调”,太宗认为,音乐具有感动人的力量,但音乐感动人的根源不在音乐本身,而是人心所赋予的。将亡之政,其民必苦,苦心所感的音乐则必悲苦,同样的音乐,治世之下的欢者听了却会很娱悦。隋代灭亡,即使更改了音乐但改变不了其亡国的命运。如果现在演奏隋朝旧乐,唐人听了也不会像隋朝的百姓那样痛苦。这种类似“声无哀乐论”的开明音乐思想,为盛唐音乐风气的开启,奠定了比较清新宽松、博大宏阔的主流文化基调。礼乐之作,是圣人“缘物设教,以为撙节,治政善恶,岂此之由?”“乐在人和,不由音调”在“乐与政通”的理论上,唐太宗与历代制乐者是相同的,都承认“乐”与“政”有着决然密切的关系。只是在乐与政二者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关系上,唐太宗与其他制乐者历行的“节礼乐”、“放郑声”不同,他认为乐舞曲调的哀乐,无关乐舞本身,而在于百姓的安与否。有礼有德,是唐太宗制乐的基础,也是唐太宗的为政之道,他认为有礼有德才能民安,民安则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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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在人和,不由音调”是一种重视民心向背、民贵君轻的儒家仁政思想,是荀子“礼乐之统,管乎人心”(105)思想的继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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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晚年著遗范子孙的《帝范》一书,中有《阅武》《崇文》二篇,从知唐代文治武功之盛,盖有由矣。其《崇文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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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功成设乐,治定制礼。礼乐之兴,以儒为本。宏风导俗,莫尚于文;敷教训人,莫善于学。因文而隆道,假学以光身。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不游文翰,不识智之源。然则质蕴吴竿,非括羽不美;性怀辨慧,非积学不成。是以建明堂,立辟雍。博览百家,精研六艺,端拱而知天下,无为而鉴古今。飞英声,腾茂实,光于天下不朽者,其惟学乎?此崇文之术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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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竿”“括羽”句,是说人的材质即使直如可以制箭的吴竹,然而不为其配饰上华美的雁羽,仍然难于成为射必中的良箭。其中也隐喻着文治武功之不可偏废。然后笔锋一转,继续论述文治与武功,“斯二者,递为国用”的道理。“是知文武二途,舍一不可,与时优劣,各有其宜。武士儒人,焉可废也。”可见唐太宗定礼制乐,兴复儒学(学校)目的就在于“宏风导俗”,并教训子孙说,这是“端拱(端坐拱手,清静无扰)而治天下”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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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曾巩《唐论》总结唐太宗的功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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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隋者唐,更十八君,垂三百年,而其治莫盛于太宗之为君也。诎己从谏,仁心爱人,可谓有天下之志。以租庸任民,以府卫任兵,以职事任官,以材能任职,以兴义任俗,以尊本任众,赋役有定制,兵农有定业,官无虚名,职无废事,人习于善行,离于末作,使之操于上者,要而不烦,取于下者,寡而易供,民有农之实,而兵之备存,有兵之名,而农之利在,事之分有归,而禄之出不浮,材之品不遗,而治之体相承,其廉耻日以笃,其田野日以辟,以其法修则安且治,废则危且乱,可谓有天下之材。行之数岁,粟米之贱,斗至数钱,居者有余蓄,行者有余资,人人自厚,几致刑措,可谓有治天下之效。(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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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自文武周公已来,惟太宗一人而已。欧阳修亦在《新唐书·太宗本纪赞》中评价太宗曰:“盛哉,太宗之烈也!除隋之乱,比迹汤、武;致治之美,庶几成、康。自古功德兼隆,由汉以来未之有也。”(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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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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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本只论唐太宗的政教思想,不及其余,然有一事涉及关于太宗的道德评价问题,无可回避,故试论之。这是件有关太宗“杀兄夺嗣”的问题。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历代史实皆有考辨与订正,惟于此事则似有回护,给太宗以全部肯定;宋代大儒朱熹,则持相反意见。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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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杀建成元吉,比周公诛管蔡,如何比得!太宗无周公之心,只是顾身。然当时亦不合为官属所迫,兼太宗亦自心不稳。温公此处亦看不破,乃云待其先发而应之,亦只便是郑伯克段于鄢。须是有周公之心则可。问曰:范太史云,是高祖处得不是。曰:今论太宗,且责太宗;论高祖,又自责高祖。不成只责高祖,太宗全无可责!又问:不知太宗当时要处得是,合如何?曰:为太宗孝友从来无了,却只要来此一事上使,亦如何使得?先生又曰:高祖不数日,军国事便付与太宗,亦只是不得已。(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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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亦可见宋儒辨义利公私之严,可谓诛心之论,然其于史事多有不合。必欲衡史论人,当以两事为准则,一是必须考订、尊重史实,二是选择评价标准。史事失考,则无的放矢;至若标准,可以随意,但须说明,不然令人困惑,不知依据何来?徒淆视听。比如选择放弃传统标准,完全采用功利观点,则说“杀兄逼父,全无所谓,不必争论,只看太宗历史贡献可矣”。如此,则夫复何言。如尚不欲尽弃伦理标准,则此一事实或罪名成立,不惟此事有失孝悌,前后所为亦将大为逊色。前之所为全为功利,后之所为尽为伪饰矣。(伪饰亦有其客观效果,故曰“逊色”,而未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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