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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谢良佐用《论语》的“事思敬”、《礼记》的“居处恭,执事敬”指应接事物时的动中之敬,与《礼记》的“坐如尸”的静中之敬区别开来。他当然不是要否认静处存养的作用,而是强调持敬工夫要贯通生活的各个侧面。而且,在他看来,在应接事物时体认敬,是更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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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至认为,在具体实践上,敬就是全身心投入到自己正在经营的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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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只是与事为一,未论得是不是。”问:“此有存主,不逐彼去,是敬之理否?”曰:“先有存主,然后视听言动却汗漫了。且只认取与事为一时便是敬。其他说各是一理。从容中道,圣人也,方做一事,忘了其他,亦不免。颜子闻一知十人之才,犹自请事斯语。”【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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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只是与事为一”这一表述,在宋明理学关于心体的讨论中,是颇为独特的。自程颢《定性书》标举出“动亦定,静亦定”、“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的心灵境界以后,以明镜的物来则照、去而不留来比喻心体,在理学话语中一直居于主流地位。而谢良佐却认为,“此有存主,不逐彼去”虽然道理上没错,但在实践上是难以做到的。即使是“从容中道”的圣人,也不免在专注于一件事情上的时候,忽忘了其他。“且只认取与事为一时便是敬”的主张,对于道德涵养中流于高妙空疏的倾向,无疑是有约制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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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事上专一,也并不是要人矜持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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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敬之貌如何?”曰:“于‘俨若思’时,可以见敬之貌。”问曰:“学为敬,不免有矜持如何?”曰:“矜持过当却不是。寻常作事用心过当便有失。要在勿忘勿助长之间耳。”曰:“初学莫未能和乐否?”曰:“虽不能便和乐,亦须以和乐养之。”【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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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专一,也不是要用心过当,这中间还是有一个合分寸的度。而这个度,就是孟子所说的“勿忘、勿助长”。初学者体认持敬工夫的时候,往往不能做到从容和乐,但“以和乐养之”仍是必须的。“须以和乐养之”这一表述,在理学有关敬畏与和乐关系的讨论中,也是极具特色的。在谢良佐这里,和乐不只是心灵的境界,也是涵养的工夫,从而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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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去 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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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谢良佐个人的道德修养实践中,如何克服矜夸之心,既是其为学用力之处,又是其真实受用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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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与伊川别一年,往见之。伊川曰:“相别又一年,做得甚工夫?”谢曰:“也只是去个矜字。”曰:“何故?”曰:“子细检点得来,病痛尽在这里。若按伏得这个罪过,方有向进处。”伊川点头。因语在坐同志者曰:“此人为学,切问近思者也。”余问:“矜字罪过何故恁地大?”谢子曰:“今人做事,只管要夸耀别人耳目,浑不关自家受用事。有底人食前方丈便向人前吃,只蔬食菜羹却去房里吃。为甚恁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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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夸之心,是个体私我的表现。而私我的存在,则是穷理的最大障碍。要做到人与理为一,克服矜夸之心是最难透过的关节。而“克己须是从性偏难克去处克将去。克己之私则心虚见理矣”。【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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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去矜的强调,也并非只是谢良佐个人的身心体验。在他看来,这本来就是儒家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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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矜夸为害最大。”先生曰:“舜传位与禹,是大小大事,只称他不矜不伐。若无矜伐,更有甚事?人有己便有夸心,立己与物,几时到得与天为一处?须是克己。才觉时便克将去。从偏胜处克。克己之私则见理矣。”曰:“独处时未必有此心,多是见人后如此。”曰:“子路衣敝缊袍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许大子路,孔子却只称其如此。只为他心下无事。此等事打迭过,不怕此心因事出来。正好着工夫。不见可欲,却无下工夫处。”【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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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伐好胜之心,是私意最根深蒂固的体现。因此,能否做到不矜不伐,正是衡量人是否有自私之心的标准。如果能真正做到无矜夸之心,则心中的天理自能彰显。这里,去矜成了穷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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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史 第十二章 杨时的儒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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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时(1053—1135),字中立,福建南剑将乐人,号龟山。熙宁九年(1077)中进士第。历知浏阳、余杭、萧山等地。迁为迩英殿说书、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国子祭酒。宋高宗即位后,除工部侍郎,兼侍讲。晚年以龙图阁直学士提举杭州洞霄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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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时早期师事程颢。程颢对他十分欣赏,在目送他回乡时,曾有“吾道南矣”之叹。【764】程颢去世后,杨时又前往洛中向程颐问学。《宋史》以“程氏正宗”称之。【765】有《龟山集》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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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学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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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王安石“新学”和新政的争议,是北宋后期思想的重心所在。二程开启的“洛学”传统,无疑是批判和清理王安石的政治和学术影响的中坚立量。其中,杨时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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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马光、苏轼等人一样,杨时对王安石的批评,也首先集中在新政的具体措施上。对于新政中的青苗法,杨时在《神宗日录辨》中给出了极为深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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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平颁其兴积”,《新义》曰:“无问其欲否,概与之也,故谓之平。”则俵粟不取情愿,盖其本旨也。故台谏言广渊,不惟不以广渊为罪,乃更以为尽力。夫《周官》所谓平者,岂概与之谓哉?谓无偏陂而已。为是说者,特矫诬先王之法以为己资耳。泉府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盖贷民所以助不给,田不耕,宅不毛,犹使之出屋粟里布,则游惰之民自致困乏。与夫实非不给而妄冒称贷者,有司辨之,宜若弗授也。又以国服为之息,则民不轻贷矣。莘老所谓欲民勤生节用不妄称贷,未为过论也。今兼并之家能以其资困细民者,初非能抑勒使之称贷也。皆其自愿耳。然而其求之艰,其出息重,非迫于其急不得已,则人孰肯贷也。今比户之民概与之,岂尽迫于其急不得已哉。细民无远虑,率多愿贷者,以其易得而息轻故也。以易贷之金资不急之用,至期而无以偿,则荷校束手为囚虏矣。乃复举贷于兼并之家,出倍称之息以还官逋。明年复贷于官,以还私债,岁岁转易无穷已也。欲摧兼并,其实助之。兴利之源,盖自兹始。而莘老之比作俑者,亦不为过论也。余以为青苗利害不在愿与不愿,正在官司以轻息诱致之也。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青苗其意乃在取息而已。行周公之法而无仁心仁闻,是谓徒法。然则周公法、今法安得不为异。【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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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关于青苗法的争议,往往围绕着贷款是否出于百姓自愿的问题。不问是否自愿而普遍施以青苗钱的问题,苏轼等人在新法推行之初即已明确指出。【767】在政策的实际推行过程中,“不许抑配”的原则基本上徒具空文。而且,从王安石新法的立意初衷看,“不许抑配”的原则倒像是某种权宜之计。因为正如杨时指出的那样,《周官新义》中将“平颁其兴积”解释为“无问其欲否,既与之也,故谓之平”,表明“不取情愿”正是青苗法的本旨。而在杨时看来,是否自愿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与民间“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相比,青苗法的问题恰在于利息之轻。贷款易得且利息甚轻,愿意称贷的人自然较多。但获取贷款以后,一般的百姓非但不知如何以之生利,反倒用来“资不急之用”,等到了偿还本息的期限时,不得已又要“举贷于兼并之家”。第二年再从官司贷款,来偿还私债。如此恶性循环,终致破荡家产而后止。因此,“轻息诱致”才是青苗法的根本问题。除此而外,杨时还讨论了获取贷款的成本问题:“又青苗虽名取二分之息,其实亦与民间无异。盖小民既有非不得已而请者,又有非不得已而用之,且如请钱千,或遇亲旧于州县间,须有酒食之费,不然亦须置小小不急之物。只使二百钱,已可比民间四分之息。又请纳时往来之用,与官中门户之赂遗,至少亦不下百钱。”【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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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易法,杨时也有切要的分析。《神宗日录》中记有宋神宗与王安石关于“市易卖果子烦细,且令罢却”的议论,针对王安石“《周官》固已征商,然不云几钱以上乃征之。泉府之法,物货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亦不言几钱以上乃买卖”的辩白,杨时论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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