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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欧洲文化)之传入中国,始自明末。然明末传入者,究竟是技术、科学还是哲学?杨东莼先生定起自明熹宗天启二年(1622)、迄于清圣祖康熙五十六年(1717)之西学输入为“西学东渐的第一期”,他以为此期传入中国者以“技术”为主,少见“社会科学”,更无“哲学”。如以《几何原本》、《历书》等为代表的天文历算之学,以《奇器图说》、《诸器图说》等为代表的力艺之学,以《万国全图》、《乾坤体义》、《职方外纪》等为代表的舆地测绘之学,以《农政全书》、《泰西水法》等到为代表的农田水利之学,均属“技术”领域,少量涉及“科学”,“社会科学”与“哲学”是完全没有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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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兆武先生对此有不同解读。他以为中世纪基督教之传入中国总共有三次,分别为唐代、元代与明末。明末一次已经涉及“思想”之输入:“中国正式接触到所谓‘西学’,应以明末因基督教传入而夹带来的学术为其端倪。”〔17〕输入“基督教”之内容,何先生以为主要是“正统经院哲学”,包括:(1)传统的形而上学,如上帝存在、灵魂不灭、意志自由等等;(2)基督教神话,如创世纪、乐园放逐、受难与复活、天堂与地狱、最后审判等等;(3)灵修,如教父问答、祈祷文、日课、崇修与礼节等等。〔18〕这些内容已超出杨东莼所谓“技术”甚至“科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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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会传教士在输入“正统经院哲学”的同时,更“夹带”输入了“希腊哲学”,尤其是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这是我们应特别关注的。利玛窦之《天主实义》(1595—1601)已输入西方哲学的“实体—属性”学说、“形式—质料”学说、“四因”学说、“物质”学说、“人类中心论”等;艾儒略之《三山论学记》(1625)已输入“形式—质料”学说、“造物”学说等;汤若望之《主制群征》(1629或1636)已输入“形式—质料”学说、“实体—属性”学说,“本体论”学说、“实在论”学说等;孙璋之《性理真诠》(1753)已输入“形式—质料”学说、“人类中心论”等。总之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哲学”的主体思想,已在明末(至迟清初)输入中国思想界。尽管它还是“夹带”的而非“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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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完全不是“技术”的输入、“科学”的输入,而是“思想”的输入、“哲学”的输入。换言之,“西学”已在明末进入中国思想家的视野,并广泛影响到当时中国的诸多思想家,如冯应京、李之藻、叶向高、曹学佺、段袭等。可以说,西洋哲学中带根本性的“本体论思维”、“形式逻辑思维”、“实在论思维”等,已在中国明末清初的学术界确立起来,并被广泛运用到批评中国本土哲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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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则龚自珍不论及“西学”,就不是因为客观形势所限,而是因为不具备“开创近代”的战略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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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儒、西关系未成为其中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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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末清初的学术界,儒、西关系或儒学与西学之关系,也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处理,据何兆武先生考察,耶稣会会士来华传教时处理耶、儒关系的方式,不外“合儒”、“补儒”、“益儒”、“超儒”等几种,同样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对中国原有哲学进行“新的解释或改造”,是“企图以一种更彻底经院哲学来代替中国原有的经院哲学”〔19〕。中国原来有没有“经院哲学”,此处不论,至少何先生已经发现,儒、西关系在明末清初不仅已得到关注,而且已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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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提到了四种方式:(一)把儒教之“天”改造成天主教之上帝;(二)以西洋哲学的“形式—质料”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之“理—气”学说;(三)以希腊哲学中之“潜能”与“现实”释读中国哲学中之“性”与“德”;(四)糅合中国传统政治社会道德观念与天主教中古政治社会道德观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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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种做法最具学理性。如利玛窦《天主实义》说:“试论物之所以然有四焉(物之所以然有四)。四者维何?有作者,有模者,有质者,有为者。夫作者造其物,而施之为物也;模者状其物,置之于本伦,别之于他类也;质者物之本来体质,所以受模者也;为者定物之所向所用也。”〔21〕这是对亚里士多德“形式—质料”学说、“四因”学说的一个完整介绍。又说:“试以物之所以然观之,既谓之空无,则不能为物之作者、模者、质者、为者,此于物尚有何着欤?”〔22〕这是以亚里士多德之“形式—质料”学说、“四因”学说否定中国哲学中之“空无”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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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璋《性理真诠》说:“后儒恐其乱靡底止,执定理气以为造化之根原,……不知理也者,乃依赖之品,非自立之体,所谓规矩法度者是也。至于气,更属顽然,并无知觉。试问有何灵明,有何自主,而能肇造乾坤人物,主人生死,赏善罚恶,毫发不爽耶?”〔23〕这是以西洋哲学中之“形式—质科”、“实体—属性”等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中之“理—气”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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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何先生提到的四种方式外,明末清初处理儒、西关系的方式还有如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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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西洋哲学中之“实体—属性”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中之“性”,或以西方哲学中之“属性依赖于实体”、“属性依附于实体”之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中之“仁义礼智”。利玛窦《天主实义》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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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西洋哲学中之“体—用关系”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中“善”(体)与“德”(用)之关系。利玛窦《天主实义》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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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西洋哲学中之“属性依赖于实体”、“属性依附于实体”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中“白”与“马”之关系、“理”与“物”之关系、“太极”与“物”之关系等等。利玛窦《天主实义》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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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西洋哲学中之“物质”观念,界定中国哲学中之“物”,并由此否定中国哲学中之“理”。利玛窦《天主实义》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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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西洋之“人类中心论”观念,否定中国哲学中之“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观念,或以西洋哲学中之“实体—属性”学说以及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中之“属—种”学说,否定中国哲学中之“天地万物一体之论”。利玛窦《天主实义》及孙璋《性理真诠》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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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西洋哲学中之“形式—质料”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中之“理”与“物”,并以“形式—质料”关系界定“理—物”关系。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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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西洋哲学中之“造物”观念、“制造而后成”观念,否定中国哲学中之“无有主之者”、“能自造自成”观念,换言之,否定中国哲学中之“自然”观念。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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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西洋哲学中之“形式—质料”观念释读中国哲学中之“太极”,并将“太极”规定为“质料”。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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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柏拉图之“善的理念”界定“天主”,并以其为超出中国哲学之“理气”之上。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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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西洋哲学中之“实体—属性”观念,释读中国哲学中之“体—用”关系。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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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西洋哲学中之“形式—质料”观念,释读“万物”之生成,并把中国哲学中之“太极”界定为“原质”(纯质料),相对的另一端“纯形式”则被称为“作者”。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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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西洋哲学中之“实在论”观念,释读中国哲学中之“火、气、水、土”等概念。艾儒略《三山论学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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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以亚里士多德之“形式—质料”学说,释读中国哲学之“天”与“理”的关系。孙璋《性理真诠》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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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以西洋哲学中之“形式—质料”学说,否定周敦颐之“太极图说”,并于“太极”之上另行添加“上主”。孙璋《性理真诠》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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