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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七载朱熹《尽心说》,提出“人之本心其体廓然亦无限量”之命题,显然亦非“人类中心论”之思维:“尽心”之目标是要突破“自我中心”,而达至“非自我中心”;“即事即物穷究其理”之目标,亦是要突破“自我中心”,而达至“非自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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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哲学家专门挑出一“心”字来,反复讨论,目标就是要打破“自我中心”,进而打破“人类中心”;中土哲学家重视此“心”字,意图就在打破“自我中心”,进而打破“人类中心”。中土哲学家亦承认“自大”乃所有生命之自然倾向(一如康德认定“追问本体”乃人之自然倾向),但对于“大”之内涵,却有完全不同于西洋同行之理解。他们以为人之伟大不在以“小我”傲视“大我”,而在融“小我”到无穷无尽之“大我”中,少融少伟大,多融多伟大,完全彻底融入者则即是“大人”,即是“圣人”,完全彻底不融入者就是“小人”,就是“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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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以为人类之“大”,不在“自大”,而在“大物”;不在“大我”,而在“忘我”。此之谓“大公无私”。故陈白沙《赠彭惠安别言》讲“忘我而我大,不求胜物而物莫能挠”,曾国藩《曾胡治兵语录·治心》讲“彼其视民胞物与,宏济群伦,皆事天者性分当然之事,必如此乃可谓之人,不如此则曰悖德,曰贼”,均明白斥责“自我中心”、“人类中心”乃“贼之言”,而非“人之言”。此亦“中式思维”对于“人”与“贼”之一基本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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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中式思维”格局下,“自大”非大,“大物”乃大;“自我膨胀”非大,“自我克制”乃大;天地万物以“我”为转移非大,“我”以天地万物为转移乃大;以“大我”屈从于“小我”非大,以“小我”屈从于“大我”乃大;脱离自然非大,融入自然乃大。西洋哲学试图通过构建“自我中心论”、“人类中心论”彰显人之伟大,试图通过“自大”、“我大”彰显人之伟大;中土哲学则反其道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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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反对“人类中心论”,倡导“道大”、“物大”,此套观念亦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因为一个“以天地万物为目的”之文明总应比一个“以天地万物为手段”之文明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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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功能主义”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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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主义”(essentialism)亦为西洋之“特产”。英国雷丁大学哲学系教授安东尼·弗卢(Antony Flew)《新哲学词典》认为其有“三种不同含义”:(一)柏拉图哲学中作为物理对象之摹本的抽象实体(存在之学说);(二)作为事物之本质属性,如“两足行走”之作为人的本质属性;(三)在亚里士多德及洛克哲学中作为“名义本质”之根据或原因的“实在本质”,如洛克所谓与色、声、味、冷、热、软、硬等“第二种性质”相对应之广延、形相、数目、运动、静止等“第一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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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质主义”相关之另一概念,是“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主张真理是命题与事实一致,以事实为基础。认定词之意义虽可通过与其他词之“关系”得到解释,但其意义之终极源泉依然来自“基础”;认定“关系”背后一定有一“基础”,作为“关系”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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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原子主义”(atomism),亦与“本质主义”相关。“原子主义”认为物质由原子构成,相信物体之宏观属性取决于,且可被解释为一组基本“元素”之排列,认为物质有生灭,而“原子”无生灭。“原子主义”之表现形态有留基波、德谟克利特之“古典原子论”,十七世纪伽桑狄、波义耳、洛克之“微粒论哲学”,现代科学中之“粒子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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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绝对主义”(absolutism),亦与“本质主义”相关。此种观点在古希腊爱利亚学派,表现为把存在绝对化,以其为唯一、不生不死、永不变化,同时否定“非存在”之存在。在柏拉图哲学中,表现为把理念及关于理念之知识绝对化,视理念为“绝对存在”,为事物之“绝对本质”。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表现为视《圣经》为唯一、绝对真理,视上帝为“绝对最初存在者”(托马斯·阿奎那),视宇宙或神为“绝对极大”或“绝对本质”(库萨的尼古拉);视宇宙或神为“绝对本原”(布鲁诺)。在笛卡尔哲学中,表现为视上帝为“绝对实体”,认为这是心灵、物质实体之依赖与基础。在斯宾诺莎哲学中,表现为视自然或神为唯一、不变之“绝对无限实体”,一切具体事物均依赖之。在牛顿哲学中,表现为视时间、空间、运动等为“绝对”,与具体即相对时空运动相对立。在莱布尼兹哲学中,表现为视上帝为绝对完满、绝对无限。在康德哲学中,表现为视理念为绝对,为无条件,视心灵为包含思维主体之“绝对统一”,世界为包含客观现象之“绝对统一”,上帝为包含思维全部对象所有条件之“绝对统一”。在谢林哲学中,表现为派生万物之“绝对同一”,统一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之无差别的同一。在黑格尔哲学中,表现为讲“绝对理念”、“绝对精神”、“绝对真理”、“绝对哲学”、“绝对唯心主义”。现代西洋哲学中出现非理性主义与直觉主义,但依然未放弃“绝对主义”,认为直觉可达事物之“终极本质”,穷尽“绝对真理”,认为现象学还原之方法可达“永恒不变之真理”(胡塞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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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早期走西洋哲学之“本质主义”老路,倡导所谓“逻辑原子主义”;后期幡然醒悟,走上坚决彻底背叛“本质主义”之路。其所批判之“本质主义”,就包含绝对主义、基础主义、原子主义、科学主义等。〔2〕维氏之转向,实际上是“自西向东转”,转向东方哲学,转向中土哲学:其后期倡导“反本质主义”之核心观念——“家庭相似”(family resemblance),所采纳之思维,即完全同于中土“五行配五”之格式。以中土“五行配五”,释读西洋“家族相似”,或以西洋“家族相似”,归入中土“五行配五”,将是比较哲学中一极有前景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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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本质主义”(含基础主义、原子主义、绝对主义、科学主义等)乃西洋哲学之核心,则“功能主义”(含关系主义、随性主义、职司主义、函数主义、相对主义等)即是中土哲学之核心。“本质主义”代表着“西式思维”,“功能主义”代表着“中式思维”。中土哲人只讲“职司主义”,只讲“功能主义”,不讲“基础主义”,不讲“本质主义”:他们认定天地万物各有其职司或功能,此职司或功能之背后,不存在所谓唯一、绝对、不变之“基础”;完成此职司或功能,即是天地万物各自之使命;它们完成此职司或功能,即是完成它们“自己”,即是完成西人所谓“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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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不仅是一种“职能(function)先于存在(existence)”之哲学,不仅是一种“职能决定性质(character)”之哲学,且更是一种“只讲职能不讲存在”之哲学,是一种“化存在为职能”、“化本质为关系”、“化基础为性质”之哲学。先有“视”之职能,后有“目”之存在与“目”之本质;先有“善”之职能,后有“人”之存在与“人”之本质;先有“生”之职能,后有天地万物之存在与天地万物之本质。无有某项职能,便无有某种存在;无有某种功能,便无有某种实体;无有某项关系,便无有某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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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某项职司,天地万物没有自己之“本质”,也没有存在之理由;离开某种功能,天地万物没有自己之“基础”,亦没有存在之理由。功能先于存在,职司先于实体,关系先于基础,此乃中土哲人之“共识”;功能不依赖于存在,职司不依赖于实体,关系不依赖于基础,此乃中土哲人之“共识”;可以有功能而无存在,可以有职司而无实体,可以有关系而无基础,此乃中土哲人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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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共识”,均是“西式思维”与西洋哲学之对立面,其根本理论基础,是“机体论”或“有机论”:就“人身机体”而言,耳、目不能自存,其必依“人身机体”而存;就“社会机体”而言,个人不能自存,其必依“社会机体”而存;就“宇宙机体”而言,天地万物不能自存,其必依“宇宙机体”而存。然其中“人身机体”又非为人之基础,反赖耳目行其职司而得实现;“社会机体”又非为个人之基础,反赖个人行其职司而得实现;“宇宙机体”又非为天地万物之基础,反赖天地万物行其职司而得实现。在“人身机体”中,耳、目又各为独立机体;在“社会机体”中,个人又各为独立机体;在“宇宙机体”中,天地万物又各为独立机体。此即中土功能主义之人生观、功能主义之社会观、功能主义之宇宙观,它已完全突破西洋“本质主义”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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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元《四书正误》卷一说:“知无体,以物为体,犹之目无体,以形色为体也。故人目虽明,非视黑视白,明无由用也;人心虽灵,非玩东玩西,灵无由施也。”“视黑视白”即是功能,即是职司,即是关系,离开这些东西,根本无所谓“目”;“玩东玩西”即是功能,即是职司,即是关系,离开这些东西,根本无所谓“心”。同理,离开“化”,根本无所谓“天”;离开“育”,根本无所谓“地”;离开“参化赞育”,根本无所谓“人”;离开“生生”,根本无所谓天地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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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物”为职司,故自物获得其存在与基础;目以“形色”为职司,故自形色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心以“灵”为职司,故自灵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同理,天以“化”为职司,故自化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地以“育”为职司,故自育获得其存在与基础;人以“参化赞育”为职司,故自参化赞育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天地万物以“生生”为职司,故自生生获得其存在与基础。总之一句话,存在通过功能而得,实体通过职司而得,基础通过关系而得。此即中土哲人之“共识”,此即“中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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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固持“功能主义”,固持“职司主义”,固持“函数主义”,固持“相对主义”,固持“随性主义”,此套观念亦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因为“关系主义”可接纳“基础主义”为其环节或特例,然“基础主义”却无力容纳“关系主义”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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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大利主义”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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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家谈论“功利”之视野,非常狭隘。“义”对于“利”来说只是工具,如穆勒《功利主义》云:“对于功利主义原理来说,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他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3〕“动机”对于“结果”来说只是工具,如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云:“没有任何一种动机,其本身是坏的。”〔4〕“利他”对于“利己”来说只是工具,如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云:“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5〕穆勒《功利主义》亦云:“人们只需关注私人功利即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足矣”。〔6〕“利物”对于“利人”来说只是工具,如穆勒《功利主义》讲到“人类整体利益”〔7〕,讲到“全体人类”〔8〕,就是不讲“利物”;在其理论框架中,“利物”作为“利人”之手段的地位,都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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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亦有讲“功利”之哲学家,然中土哲人讲“功利”,却有一个比西洋“功利主义”更宽广之视野。义与利之关系方面,中土有主张以义为目的,不以利为手段者,如孔子、孟子、朱子之流;有主张以义为目的,可以利为手段者,如荀子、张载、程伊川之流;有主张以义为目的,必以利为手段者,如李觏、陈亮、叶适、颜元之流。讲来讲去,义始终是目的;讲来讲去,利始终是手段。以利为目的,为依归,为人生奋斗目标,此在“中式思维”中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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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中土哲人像西洋同行那样,主张以利为目的而以义为手段。叶适《习学记言》讲“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落脚点在“道义”而不在“功利”;颜元《四书正误》讲“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落脚点在“义”而不在“利”;《颜习斋先生言行录》讲“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落脚点还是在义,“助长”是助长义而非助长利。叶适、颜元诸人是中土“极端言功利”者,他们且不以义为手段,可知其他哲人亦绝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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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与效果之关系方面,中土哲学人几乎是清一色一边倒:动机重于效果,“志”重于“功”。可说中土伦理体系,根本上就是一个“动机主义”之伦理体系,所取之立场,与西洋“功利主义”刚好相反。《盐铁论·刑德》倡导“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此“论心定罪”,是一种“极端动机主义”。王充《论衡·定贤》讲“志善不效成功,义至不谋就事”,又讲“治不谋功,要所用者是,行不责效,期所为者正”,倡导效果可责但不必责,是一种“温和动机主义”。朱熹《答陈同甫》鄙薄汉唐,斥唐太宗“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亦是立于“动机主义”之立场。中土哲人讲“动机”,有程度之区别,然决无一人主张“不论动机,只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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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己”与“利他”之关系方面,中土哲人亦遵循同样之逻辑:“利他”永远先于“利己”,“利他”永远高于“利己”,“利他”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西洋“功利主义”提出一个“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之命题,惑人无数,以为他们真是一批“利他主义者”。其实“最大多数最大幸福”,是服从于“利己”之目标的,所以必讲前者,只因不讲前者便无以实现后者。就如农人养猪,农人所以精心饲养,与猪交好,只为杀它过年,决不以养为目的。西洋“功利主义”讲“最大多数最大幸福”,原理同于农人养猪。边沁主张“利己之兼有利他”,利己是目的,利他是手段。穆勒主张“纯粹之利他亦能在快乐论中成立”〔9〕,同样是以利己为目的,以利他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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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哲人则不然,利己不仅不是目的,甚至连手段也不是。也就是说,中土哲人言功利之极端,是完全不讲“利己”,是完全彻底之“利他主义”体系。如《墨子·兼爱上》就把父子之间父之“自利”与子之“自利”视为“乱”,把兄弟之间兄之“自利”与弟之“自利”视为“乱”,把君臣之间君之“自利”与臣之“自利”视为“乱”。“亏父而自利”是“乱”,“亏子而自利”同样是“乱”;“亏兄而自利”是“乱”,“亏弟而自利”同样是“乱”;“亏君而自利”是“乱”,“亏臣而自利”同样是“乱”。总之在墨子之思维中,“自利”与“自爱”均不好,他强调“利他”与“爱他”。“利他”就是“兼利”,“爱他”就是“兼爱”,墨子特别重视“兼”字,要求士成为“爱人利人”之“兼士”,要求君成为“先万民之身后为其身”之“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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