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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元《四书正误》卷一说:“知无体,以物为体,犹之目无体,以形色为体也。故人目虽明,非视黑视白,明无由用也;人心虽灵,非玩东玩西,灵无由施也。”“视黑视白”即是功能,即是职司,即是关系,离开这些东西,根本无所谓“目”;“玩东玩西”即是功能,即是职司,即是关系,离开这些东西,根本无所谓“心”。同理,离开“化”,根本无所谓“天”;离开“育”,根本无所谓“地”;离开“参化赞育”,根本无所谓“人”;离开“生生”,根本无所谓天地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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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物”为职司,故自物获得其存在与基础;目以“形色”为职司,故自形色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心以“灵”为职司,故自灵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同理,天以“化”为职司,故自化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地以“育”为职司,故自育获得其存在与基础;人以“参化赞育”为职司,故自参化赞育获得其存在与基础;天地万物以“生生”为职司,故自生生获得其存在与基础。总之一句话,存在通过功能而得,实体通过职司而得,基础通过关系而得。此即中土哲人之“共识”,此即“中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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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固持“功能主义”,固持“职司主义”,固持“函数主义”,固持“相对主义”,固持“随性主义”,此套观念亦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因为“关系主义”可接纳“基础主义”为其环节或特例,然“基础主义”却无力容纳“关系主义”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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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大利主义”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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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家谈论“功利”之视野,非常狭隘。“义”对于“利”来说只是工具,如穆勒《功利主义》云:“对于功利主义原理来说,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他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3〕“动机”对于“结果”来说只是工具,如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云:“没有任何一种动机,其本身是坏的。”〔4〕“利他”对于“利己”来说只是工具,如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云:“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5〕穆勒《功利主义》亦云:“人们只需关注私人功利即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足矣”。〔6〕“利物”对于“利人”来说只是工具,如穆勒《功利主义》讲到“人类整体利益”〔7〕,讲到“全体人类”〔8〕,就是不讲“利物”;在其理论框架中,“利物”作为“利人”之手段的地位,都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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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亦有讲“功利”之哲学家,然中土哲人讲“功利”,却有一个比西洋“功利主义”更宽广之视野。义与利之关系方面,中土有主张以义为目的,不以利为手段者,如孔子、孟子、朱子之流;有主张以义为目的,可以利为手段者,如荀子、张载、程伊川之流;有主张以义为目的,必以利为手段者,如李觏、陈亮、叶适、颜元之流。讲来讲去,义始终是目的;讲来讲去,利始终是手段。以利为目的,为依归,为人生奋斗目标,此在“中式思维”中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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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中土哲人像西洋同行那样,主张以利为目的而以义为手段。叶适《习学记言》讲“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落脚点在“道义”而不在“功利”;颜元《四书正误》讲“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落脚点在“义”而不在“利”;《颜习斋先生言行录》讲“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落脚点还是在义,“助长”是助长义而非助长利。叶适、颜元诸人是中土“极端言功利”者,他们且不以义为手段,可知其他哲人亦绝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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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与效果之关系方面,中土哲学人几乎是清一色一边倒:动机重于效果,“志”重于“功”。可说中土伦理体系,根本上就是一个“动机主义”之伦理体系,所取之立场,与西洋“功利主义”刚好相反。《盐铁论·刑德》倡导“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此“论心定罪”,是一种“极端动机主义”。王充《论衡·定贤》讲“志善不效成功,义至不谋就事”,又讲“治不谋功,要所用者是,行不责效,期所为者正”,倡导效果可责但不必责,是一种“温和动机主义”。朱熹《答陈同甫》鄙薄汉唐,斥唐太宗“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亦是立于“动机主义”之立场。中土哲人讲“动机”,有程度之区别,然决无一人主张“不论动机,只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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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己”与“利他”之关系方面,中土哲人亦遵循同样之逻辑:“利他”永远先于“利己”,“利他”永远高于“利己”,“利他”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西洋“功利主义”提出一个“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之命题,惑人无数,以为他们真是一批“利他主义者”。其实“最大多数最大幸福”,是服从于“利己”之目标的,所以必讲前者,只因不讲前者便无以实现后者。就如农人养猪,农人所以精心饲养,与猪交好,只为杀它过年,决不以养为目的。西洋“功利主义”讲“最大多数最大幸福”,原理同于农人养猪。边沁主张“利己之兼有利他”,利己是目的,利他是手段。穆勒主张“纯粹之利他亦能在快乐论中成立”〔9〕,同样是以利己为目的,以利他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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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哲人则不然,利己不仅不是目的,甚至连手段也不是。也就是说,中土哲人言功利之极端,是完全不讲“利己”,是完全彻底之“利他主义”体系。如《墨子·兼爱上》就把父子之间父之“自利”与子之“自利”视为“乱”,把兄弟之间兄之“自利”与弟之“自利”视为“乱”,把君臣之间君之“自利”与臣之“自利”视为“乱”。“亏父而自利”是“乱”,“亏子而自利”同样是“乱”;“亏兄而自利”是“乱”,“亏弟而自利”同样是“乱”;“亏君而自利”是“乱”,“亏臣而自利”同样是“乱”。总之在墨子之思维中,“自利”与“自爱”均不好,他强调“利他”与“爱他”。“利他”就是“兼利”,“爱他”就是“兼爱”,墨子特别重视“兼”字,要求士成为“爱人利人”之“兼士”,要求君成为“先万民之身后为其身”之“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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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甚至提出完全不讲“爱己利己”之“周爱人”理想:“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因为不爱人矣。”“爱己”或“自爱”不在讨论之列。仅就“爱人”一层而言,必先“周爱人”,然后才能真正实现“爱人”。中土哲人所追求者,是“最大多数最大爱”,而非“最大多数最大功利(幸福)”。“中式思维”着力于不讲“利”之“爱他主义”,讲“利”时着力于最大限度之“利他主义”,强调个人价值通过付出与牺牲来实现,强调个人先尽责于天地,次尽责于国家民族,次尽责于家庭,最后一步才是尽责于身,尽责于己。“利己”是不讲的,以“利他”为实现“利己”之手段,也是不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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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物”与“利人”之关系方面,中土哲人同样强调“利物”先于“利人”,“利物”高于“利人”。此处“利人”是就“人类全体”而言,比西洋“功利主义”所谓“最大多数”还要多。以人为唯一目的,以天地万物为手段,此为西洋最大哲学家康德明白提出,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给出一条“绝对命令”,叫做“人是目的”,内涵包括:(一)宇宙中人所希望和控制之一切东西均只是手段,唯有人是“自在的目的”;(二)人在行动时不可以视自己为手段,亦不可以视他人为手段,但可以视“万物”为手段。西洋“功利主义”接受了此条“绝对命令”,认定有利于人者,即好,即善;不利于人者,即坏,即恶;其他生灵乃至天地万物,均只是人类求乐求利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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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哲人讲“功利”却遵循着另一条“绝对命令”:一行为为善,当且仅当它有利于人类,同时有利于天地万物;一行为为善,当且仅当它先有利于天地万物,然后有利于人类。如《墨子》讲利,就总是“三利”并举,《天志上》讲“上利于天,中利于鬼,下利于人”,《天志中》讲“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天志下》讲“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天”即是天地万物,“鬼”即是其他生灵,“人”即是人类,讲功利可以,但必先讲天地万物之功利,次讲其他生灵之功利,最后讲人类之功利。照此次序去讲,就是“三利无所不利”;不照此次序去讲,就是“三不利无所利”。以“利他”为“利己”之手段,墨子叫“贼人以利其身”或者“乱异家以利其家”、“攻异国以利其国”;以“利物”为“利人”之手段,《墨子·兼爱上》叫“贼物以利其人”或者“天下之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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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哲人始终把功利问题,放到“宇宙背景”上来考量,绝非仅局限于人类。局限于人类而谈功利,被《墨子·天志上》斥为“知小而不知大”,只讲人类之“小利”,不讲天地万物之“大利”:“然而天下之士君子之于天也,忽然不知以相儆戒,此我所以知天下士君子知小而不知大也。”不敬畏天地万物,不关照天地万物,以“万物”为手段与工具,就是“知小而不知大”。“知大”就是不放弃此“宇宙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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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宇宙背景”不仅墨子讲,汉代董仲舒,晋代傅玄,北宋张载、李觏,南宋胡宏等等,都讲。如被视为中土“功利主义”之核心人物的李觏,其《易论十三篇》就强调“志在济物”、“大则无物不包”,其《删定易图序论》强调“元以始物,亨以通物,利以宜物”,总之始终以“利物”为功利之最后依归,而不主张“不利物”,更不主张以“利物”为工具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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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之全体,均立于“宇宙背景”而构建:立于“宇宙背景”而论人,故倡“大人”之说;立于“宇宙背景”而论仁,故倡“大仁”之说;立于“宇宙背景”而论智,故倡“大智”之说;立于“宇宙背景”而论美,故倡“大美”之说。同理,立于“宇宙背景”而论“利”,故倡“大利”之说。“大利”即是先讲“利物”,后讲“利人”;“大利”即是先讲“利他”,后讲“利己”;“大利”即是不讲“利”,只讲“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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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功利要“际天人”,讲一切都要“际天人”,扬雄《法言·君子》谓此为“通天地人曰儒”,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外篇下》谓此为“学不际天人,不足以谓之学”。西洋“功利主义”论功利,只讲人,不“际天人”,故在“中式思维”看来,“不足以谓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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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思维”反对以“义”为求“利”之手段,反对以“动机”为求“结果”之手段,强调动机至上,反对以“利他”为“利己”之手段,反对以“利物”为“利人”之手段,只讲“大利”,不讲“小利”,或者先讲“大利”,后讲“小利”,始终不离“宇宙背景”讲功利,讲一切。此套观念亦有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在“生态危机”之今日,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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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大知主义”可能在未来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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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哲人以讲“认识论”(epistemology)或“知识论”(theory of knowledge)为荣,以为那是西洋之独创。其实中土哲人也讲“知识论”,且所讲为“大知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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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式知识论”只讨论知识之本质与起源、知识之范围与限度、知识之可靠性等“知识内部”问题;20世纪出现“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knowledge),始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知识与社会之关系、知识所受社会制约等问题。但还很不够。“知识”乃是“多元制约”之结果:它受人体之生物学上的制约,研究之可有“古典知识论”;它受人所处社会之社会学上的制约,研究之可有“知识社会学”;它受传统、文化、历史等之制约,研究之可有“知识文化学”;它受“经济人”之经济学上的制约,研究之可有“知识经济学”;扩而言之,还可有“知识人种学”、“知识民族学”、“知识政治学”、“知识语言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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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古典知识论”是探讨知识之本质与起源、知识之范围与限度、知识之可靠性等“知识问题”的一条路,则“知识社会学”等等,就是探讨“知识问题”之另一些路。此路有很多条,理论上可以无限;不能说“古典知识论”之路,即是唯一之路。也就是说,“知识论”可有很多种,不能说“西式知识论”就是唯一之“知识论”。从生物学之制约而论知识,还只是极小之圈;从社会学之制约而论知识,还只是稍大之圈。此种“知识论”,吾人可名之曰“小知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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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应者,是“中式知识论”,是“大知识论”,其目标是要“综合而观”,就是综合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天文学、气象学、地理学、生物学、文学艺术等等之知识,而对“知识问题”作一贯穿之考察,告诉读者,何以伦理学上之“信”可以和地理学上之“北”相应,何以物理学上之“绿”可以和数学上之“八”相应,何以天文学上之“太白”可以和认知方式上之“言”相应,何以建筑学上之“圆形”可以和气象学上之“秋”相应,等等。此种“大知识论”,乃是一“无限开放”之系统,是探讨“知识问题”之最大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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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小知识论”习惯于将世界分成“现象”与“本体”两块,故在西洋哲人眼中,“知识”亦有两大类:一类是有关“现象世界”之知识,一类是有关现象背后“本体世界”之知识,此两类知识不容易“打通”。关于此两类知识之地位,西洋哲人大致有两派意见:一派以柏拉图为代表,认为“真知识”只能是关于“理念世界”或“本体世界”之知识;关于“现象世界”之知识或经验知识,尚不够“真知”之标准,只是“意见”。一派以康德为代表,认为“真知识”只能是有关“现象世界”之知识,只能是经验知识;“本体世界”是在“知识”范围之外,是在“知识”之外之一种设定。若吾人将此种“两分知识”之学说,叫做“知识论”,则中国之“大知”思想,就是一种“大知识论”,因为它不主张做如此“两分”,不认为在“现象世界”之背后,还有一个所谓“本体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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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验知识”普遍必然性之来源,西洋哲人亦分两派。一派认为“源于外”,源于“归纳推理”。如经验论者F. 培根,就曾提出“蜜蜂喻”,认为知识之普遍必然性不源于“蜘蛛”般吐丝编织,亦不源于“蚂蚁”般徒然收集,而是源于既收集材料又加工消化,如“蜜蜂”所为。此即由经验之归纳而获得普遍必然性之知识。另一派认为“源于内”,源于“演绎推理”。如唯理论者R. 笛卡儿,就认为清楚明白之观念并非从经验中归纳得来,而是与生俱来。又如唯理论者G. W. 莱布尼兹,认为一切观念、知识均为天赋,经验只起“诱发”作用,故他不认为“事实真理”或“经验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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