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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节释譬与本文互相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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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之法。然亦有区别。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谓孔穿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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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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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是比辞而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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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此即名学书所谓“类推”(Analogy)。援之法乃由此一事推知彼一事,由此一物推知彼一物。例如《墨辩》云:“辩,争彼也”,吾校云,彼当为佊之误,《广韵》引《论语》:“子佊西哉”今本《论语》作“彼哉”,可见佊字易误为彼。吾此校之根据乃是一种援例的论证;吾意若曰,《论语》之佊字可误为彼,则又安知《墨辩》之彼字非佊字之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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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侔、援三者同是由个体事物推到个体事物。然其间有根本区别。辟与侔仅用已知之事物说明他事物。此他事物在听者虽为未知,而在设譬之人则为已知。故此两法实不能发明新知识,但可以使人了解我所已知之事物耳。援之法则由已知之事物推知未知之事物,苟用之得其道,其效乃等于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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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第三第五“也”字皆当作他,说见上文第四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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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谓“推”,即今名学书所渭归纳法。归纳之通则曰:“已观察若干个体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未取者”。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今谓“其所未取”之事物乃与“其所已取者”相同,由此便下一判断,说“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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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本篇前有“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之文,“也物”之也字与他字同。因此推知“也者同也”及“也者异也”之上二也字亦与他字同。如此推论犹是“援”之法,以其由个体推知个体也。然王念孙云:“《墨子》书通以也为他。”云“通以也为他”。则是由个体推知通则矣。如此推论始名为“推”,始名为归纳。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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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钱大昕说“古无轻唇音”,因举“匍匐亦作扶服,又作扶伏”,“扶古读酺,转为蟠”,“伏羲古亦作庖牺”,“古音负如背”,“古读佛如弼”……等例为证。其所举例不过数十条,而可下“古无轻唇音”之全称判断者,则以其所未取之诸轻唇音为同于其所已取之“扶服”、“负”、“佛”……诸例,古亦皆读为重唇音耳(看《墨家哲学》页五十七至六十)。此项论证,皆合“推”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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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两句旧说皆不得其解。“他者同也”,是说其所未取之其他诸例与其所已取之诸例相同。吾若无正确之例外,则必不能说其他诸例不与此诸例相同也。吾若不能证明古有轻唇音,则不能说钱大昕所举数十例之外其他诸轻唇音字古不读重唇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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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释第二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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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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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三节,论辟,侔,援,推诸法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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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然也同”一句,旧脱“其然也”三字;“有所以取之”一句,旧脱“所”字。今并依王引之校增。辟,侔,援,推各法皆以个体事物为起点,用之不慎,最易陷入谬误。盖此诸法,一言以蔽之,曰:辨事物同异之点而以之推论而已。若辨同异不精,则其论断必不能正确。此节所论诸谬,大率皆本于此。分别言之,则此节所述谬误凡有四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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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孙读“夫物有以同而不”为句,又以“率遂”二字为同义,皆非也。此十字当作一句读。率,皆也。言物或有相似之点,而不必皆遂相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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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观察不精之谬。如牛有尾,马亦有尾;舜重瞳,项羽亦重瞳;人能言,鹦鹉亦能言。然岂可遽谓牛与马同,舜与项羽同,人与鹦鹉同耶?《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但可谓之偶有相类之点而已,其相类之点或多或少,或为大同,或为小同(惠施曰:“大同而与小同异。”)然不能遂以为尽同也。例如云“日之状如铜架”,又“日之光如烛”,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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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读正为止,亦可通;然此字不必改也。此言两辞相侔,其正也有一定之限度;过此限度则不得为正矣。如范缜云:“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此亦侔也。然“神之于形”,与“利之于刀”,究竟可以相侔至如何限度?故沈约驳之曰:“若谓此喻尽耶,则有所不尽;若谓此喻不尽耶,则未可以相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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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此在名学,谓之“果同因异”(Plurality of Causes)。如人之死,或由自缢,或由服毒,或由肺病,或由杀头。又如热度,或由擦摩,或由火燃,或由电力。此诸因虽或根本相同,而自其显著者观之,则皆为果同而因异;至于社会之善恶,政治之良否,国家之存亡,其因尤繁复;而其显著之结果则或呈相似之点。若必谓中国之革命同于墨西哥之革命,俄国之革命同于美国之独立,则悖矣。以其然也同而其所以然则不必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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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有所选择之谓取。取即今言举例也。尝见洪宪元年为帝政事通告各地一文,中言共和之政仅可行诸小国寡民,而不适于地大物博之国,因历举瑞士、法兰西及中美、南美诸小国为例,及至美国,则以“北美新邦独为例外”八个字轻轻放过。此正足为此条之例。盖吾人推论,往往易为私意成见所蔽。以故,每见肯定之例,则喜而举之;及见否定之例,则或阳为不见,或指为不关紧要之例外而忽之。故曰“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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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救正此弊,莫如举否定之例以反诘之。墨家论辩最重此点,故墨辩诸篇于此意不惮反复言之。《经说上》云:“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人之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于]人:是孰宜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不然者即是否定之例。又《经说下》云:“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此亦上文“举不然者”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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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述四谬,第一条指辟,第二指侔,第三指援,第四指推。故综合言之曰:“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物有以同而不全同,故稍不审慎,则“行而异”矣。辞之侔也有一定限度,过此则“转而危”矣。物有同果而异因者,若拘于其果之同而不察其因之异,则“远而失”矣。凡举例必根据于同一原理,若以私意成见为去取,则“流而离本”矣,“本”谓根据之理由也。此四谬不可不审也。因又综结之曰:“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偏,孙云,与遍通。“多方”谓其法不一贯,《经说上》所谓“巧转”也;“殊类”谓辨同异不精,不能完全以“类”为予取;“异故”谓所根据之理由不一致,所谓“离本”也。有此诸蔽,则其所立辞惝忽迷离不易指定,故云“不可遍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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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释第三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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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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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四节,论立辞之难,总起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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