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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法律和道德相比,法律比道德更实在,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是不讲理想的,它以人性恶为前提,而道德是讲良心的,它促使人心向善。那么法律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它不管你去遵守、去实践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你守法就够了,它不会去追究你是出于道德还是出于恐惧。一个很不道德的人,有可能是一个很守法的人,法律也只要求他守法就够了,每个人的内心它是不追究的。在法律上尤其不能够搞诛心之论,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尽管如此,康德也早就指出来,作为法律的义务,人仍然可以为义务而义务地去遵守——为义务而义务就是道德了。我守法不是担心我会受到惩罚,不是出于恐惧,而就是为了遵守这些义务。我的理性告诉我,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为义务而守法,甚至在别人没有看见的时候,甚至在不可能追究我责任的时候,我仍然守法——在康德看来,这就是道德的守法。道德的守法跟一般的守法在效果上是一样的,但在境界上是不一样的。法律本身给道德留下了余地,虽然不能按照道德来判刑、来断案,但法律是引导人们趋向于道德的,在完善的法律体制的条件下,它可以培养人的道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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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总会有一些人仅仅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守法,不是出于道德上的自觉,不是出于为义务而义务,而是为了别的目的。比如说,我守法就能发财,我违法的话,一次罚款就能把我罚光了,“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权衡一下,我觉得还是守法更划算一些。有这种想法的人大量存在于法治社会中,这也是法律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这样一些人大量存在也不是什么坏事,如果人人都知道守法比不守法要划得来一些,那么这个社会也会是一个很有活力的社会。出于利害关系,大家都守法,总比那样一个社会——违法要比守法付出的代价小,违法总能够获得暴利的社会——要好得多。一个法治社会就是要让那些守法的人能够盈利,违法的人受到惩罚,罚得他倾家荡产。这就促使大部分人安安分分、老老实实地守法,这就是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但是这毕竟不是出于一种道德上的自觉,这样一个社会也会有空子,也会有一些人有空子就钻。你要是出于某种不道德的心机,那么你总能在法律上找到某种空子,能够让你获得比别人多的利益,这就叫作“民免而无耻”。比如你开车撞了人,如果你有道德心,你就应该自觉地负起责来,打110和120,接受交警的处理。但是一个没有道德的人,他就会看周围有没有人发现,附近有没有摄像头,如果没有,就赶快开车逃逸。这样的社会可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但不是一个道德的社会。但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会逐渐培养出一种法治的道德性,法治社会和非法治社会的区别就在这里。要说不道德的人,各种社会中总是有的,多少而已,但是在法治社会中,人可以慢慢培养出一种遵守法制的习惯、一种风俗,最后内化成一种道德、一种良心、一种人格的尊严。人的内心会有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会觉得,做了坏事不敢承担,这有损他的尊严,他自己也会瞧不起自己。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里也讲了这个道理,人在违反道德的时候,他会瞧不起自己。这种尊严、这种道德心就不限于明文规定的法律了。合法行为有法可依,条文已经写在那里了,但他不仅仅遵守这种条文,而且遵守自己良心的呼唤,这种呼唤可以渗透到人与人的一切关系之中,包括一些法律顾不到的死角,包括人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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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我们不仅要解决一些财产、利益上的问题,当然这是首先要做的,首先要追求公平正义,但不仅要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而且要为人的道德素质的提高奠定基础。在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之下,人的道德素质要提高是很难很难的,个别人可以做到,但是总的来说,没有公平、没有正义,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就会下降。反过来,有公平、有正义,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就会慢慢提高,人的素质就会慢慢提高。当然无论怎么提高,还是会有个别的人不道德,这是没有办法的事,人性总是有它阴暗的一面。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法治、公平、正义,这些是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基础,前提就是要从理想化的方面把守法变成一种自觉的道德行为,这就是理想化的意义。我们不要说它没有意义,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纯粹的道德,这个人类自由的目的国理想,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会起作用。有理想跟没有理想是大不一样的;要不要建立这样一个理想,那也是大不一样的。社会总是要向越来越自由的方向发展,那就需要设立一个自由社会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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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面讲了自由的谱系。自由的谱系有三个层次或者三个阶段。对我们之前的问题:“我们要到哪里去?”不言而喻的回答就是:“我们要到自由的地方去!”要到自由王国去,要做一个自由人;为了做一个自由的人,我们要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但是这样一个理想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世界历史过程,是一个从低到高、从不自觉到自觉、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飞跃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但取决于外在的因素,比如我们经常讲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生活环境等,这些都有影响,更根本地取决于人的思想所达到的层次,就是我们刚才讲的道德素质的层次。道德是建立在自由之上的,道德素质不提高,这样一个理想的自由王国是没办法实现的。所以,我们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一个自由人。在外部、在客观上,也许我们还不自由,有种种障碍,但是我们首先在内心、在思想上、在观念上、在自身素质的提高上要有一种突破。我们知道前方要到哪里去,这才能够使我们的行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一个指导。这是有关自由的第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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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讲了自由的起源、自由的历史,又讲了自由的谱系,对自由进行了一种描述性的定义。我们一开始讲到自由不可定义,因为它是最高的哲学范畴,没有东西比它更高,没有东西可以对它进行定义,但是,我们可以对它进行描述。定义有两种,一种就是本质定义,属加最近的种差,就是用一个更高的概念来对它加以规定,A是一种什么样的B,B这个概念比A更高、范围更广。但这种定义对于自由没办法进行,因为自由已经是最高的概念了,没有比它更高的。你说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B,这不靠谱,这定不下来,定下来也是假的,因为你把自由这个最高概念降低了。但是我们可以对它进行描述,从它的起源、它的历史发展形态和它的谱系对它进行描述,因为描述它的东西可以比它低。通过这番描述,我们大致能够理解自由的内容。但是上面这些描述的定义都不具有纯粹的性质,当然它已经是哲学,但不是纯粹的哲学。它涉及人类的起源、涉及自我意识、涉及法、涉及社会、涉及历史……涉及这些方面,所以它不具有纯粹哲学的性质,而是一些经验的内容,属于应用哲学。通过经验的内容,我们可以大体上知道自由应该包含一些什么样的内容,但是我们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纯粹哲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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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在纯粹哲学上是不是完全不能对它下一个定义呢?还有一个办法,在纯粹的哲学层面,我们还可以对它做一个解释性的定义。于是我们就有三种定义方式了:一种是本质定义,就是属加最近的种差,这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一个规范、一个标准,这种定义我们已经从自由概念中排除了;一种是描述性定义,就是用种种现实的、经验的例子以及人类学、心理学的例子来说明,当然这些举例不是毫无系统的,我们可以系统地举例,这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再一种就是对自由概念进行一种解释,解释性的定义,就是看这个概念跟其他纯粹哲学概念的关系,这个纯粹哲学概念既不高于它也不低于它,而是与它同属纯粹哲学。那么,我们马上可以找到一个最直接的可以用来解释自由概念的概念,也就是用自由的对立概念来对之加以解释。自由的对立概念是什么呢?就是必然的概念。所以我们下面要探讨的一个话题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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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起步 四、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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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我们这门课所要讲的最后一个话题。我们讲自由的问题,讲自由的本质,已经一步步走到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这已经不再是一个哲学起步的问题了,而是已经进入哲学的门槛了。因为自由与必然这两个概念都是纯粹哲学的概念,它们可以构成一个纯粹哲学的命题,所以现在所讲的已经是一个纯粹的哲学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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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这是一个纯粹哲学的问题,很多哲学家都探讨过这个问题。莱布尼茨就曾经讲过,哲学有两大迷宫,两个最难解释的、最难探索的大问题:一个是连续性和不可分的点的关系——世界都是连续的,没有飞跃,但又是由单子构成的,单子就是不连续的。所以,连续性和不连续性的问题,在他看来是一个哲学上的大难题。另外一个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自由就是要摆脱或克服必然,而必然就是要限制自由,所以,必然是不自由的,而自由就是违背必然的,和必然作对的。这就是纯粹哲学的问题,这两个概念是纯粹哲学的概念,一个是自由,另一个是必然,它们的关系很难用人类学或者心理学这样一些学说来加以解释。这两个概念,虽然历来有不少哲学家都想把一个归结为另一个,要么把自由归结为必然,要么把必然归结为自由,但总的来看,谁也不能完全被归于对方之下,它们属于“平级”的概念。两个平级的概念,构成一个纯粹哲学的命题,那就是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所以,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可以看作哲学起步的结束和纯粹哲学的开始。前面讲的都是起步,它跟现实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把在座的各位一步步地引入纯粹哲学的殿堂门口。到了现在这一步,已经是纯粹哲学的起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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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与必然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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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必然是纯粹哲学的开始,从这个纯粹的开始,我们可以展望整个哲学体系的构成。从自由开始,我们要建立一个自由的哲学体系,那么它的第一个对立面就是必然。从纯粹哲学来看,自由与必然是一对相反的、对立的概念。有时,我们把自由看作主观的,把必然看作客观的,所以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看作主客观对立的一对哲学范畴。当然这也不一定,因为基督教认为上帝的自由意志对于人来说是客观的,它和人的自由意志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大体上说,自由意志是主观的,必然性是客观的;自由代表主观一方,必然代表客观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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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必然?必然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就是你想做什么,它可以让你做不成,或者至少是划定你的限度。所以一般来说,必然就是对自由的限制,我们通常把它称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就叫必然。或者我们把这种客观规律叫作命运,必然性就是命运。你就是这个命,你就是被这个命运所决定、所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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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由呢?自由就是对命运的反抗,就是对必然性的摆脱。“知其不可而为之”就体现了自由。知道自己不可能成功,但还是要试一试,“死马当活马医”,我要这样做,失败了也没有关系,这就体现了自由。之所以明知不可能还要试一试,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心存侥幸,不太相信必然性,不太相信这是注定了的,还抱有一线希望,这种希望并没有什么论证和根据,而是寄托于偶然性;另一个就是不抱任何希望,只是为了体现人的独立性,表明人并不是完全按照外在的必然性来行动的,他还能够按照内心的必然性行动,这就是更深层次的自由了,也是更深层次的必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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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必然,如果完全当作外在对立的范畴来理解,就是这样的关系:自由就是不必然,必然就是不自由。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字面上的理解,辩证法对此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即它们看起来是对立的,但实际上是统一的,是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的理解对此有所突破。比如,斯宾诺莎提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黑格尔也非常赞同、赞赏这一点。当然黑格尔的理解和斯宾诺莎还不一样。斯宾诺莎的意思是自由可以归结为必然,自由只是必然的一种样式,其实并没有真正的自由。黑格尔则把对必然的认识看作自由本身的一个环节。“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后来恩格斯在后面加了一句,“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就是自由了。单是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加进实践的理解。当然,黑格尔的认识本身已经包含实践了,所以他加不加无所谓。所有这些解释都是辩证的,都不是把自由与必然看作毫不相干的、完全对立的范畴,而是可以相通的。必然一旦被我们认识和掌握,就可以为我们的目的服务,那么这就是自由了,它本身就是一个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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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理解还没有完全到位,因为我们的“目的”在一般理解中仍然是服从于必然的,它取决于人的各种需要。而且,即使这种目的是任意的,为这种目的“服务”的必然规律仍然是外在地适应于目的的,这种规律本身必须预先存在于自然界,以便自由能够现成地将它拿来为自己所用。这种观点仍然是把自由与必然看作两种不同的东西,似乎表明,自由最终还是消融于必然,必然则优先于自由。这种自由的辩证法还没有到位。也就是说,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呢?我们通常把这个目的理解为我们的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各方面的需要。人类在这个地球上能够产生并且生存下来,成为万物之灵长,就是因为我们比其他任何动物都善于利用自然来为我们的生存目的服务。但是这个目的一般被理解为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人要穿衣、吃饭、住房子、利用人缘……所有这些,难道不是一种必然的负担吗?我们经常讲,人要是能够不吃饭,那就是自由的了。有些气功大师也宣扬这些东西,说我们以后不吃饭了,我们辟谷!据说有些人可以辟谷一两年,甚至十几年都不吃饭,只喝点水,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说出来很吸引人。人如果能够做到这样,那么这个世界将是多么美好。人可以不吃饭,那就没有争斗了,如果没有本能的需要,那么人就自由了。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人没有欲望,连人这个物种都不会存在。我们一般理解的自由,就是在这样一个目的的前提之下,为了满足这样一种目的,而利用自然界的一种必然性或必然规律为我们服务。但由于这个目的本身是不自由的,所以这还不是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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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看得很清楚,今天的科学技术高度发达,我们可以迫使自然界为我们的目的服务,甚至超出我们的目的,甚至我们的目的产品都已经过剩了。物质生产劳动,今天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生产过剩。有东西,但是没有人买,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单从这一方面来理解,还没有到位。我们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谜,而且这个谜仍然把自由与必然看作两个不同的东西,就是所谓自然本身只是自由的外在的工具,我们利用对必然的认识,让它为我们必然的需要服务,那么这个自由显然还是要归结为必然,必然还是优先于自由。必然在先,人是动物,我们必然要吃饭,于是我们想出种种办法来满足我们的需要。我们还是被我们的动物需要所决定的,我们不可以不吃饭。这说明,这个自由跟必然还是对立的两个东西,其实并没有自由,一切都归结为必然。这样一种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完全可以还原为科学问题来谈,完全纳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种观点还应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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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按照黑格尔原来的意思,必然并不是一开始就摆在那里的东西,而是自由的一种外化的环节。这个意思我们从康德实践理性的“自由的自律”中就看出苗头了,即自由也有它自身的必然规律。恩格斯对自由的解释并没有完全到位,因为它恰好没有把这一层意思包含在内,而这正是自由与必然的辩证法中最深层次的意思。一旦抓住了这层意思,我们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的理解就会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我们会发现,必然性的概念本身就是通过自由意志的自身立法而形成的,否则只有命运,只有偶然性,而无必然性,或者说,只有偶然命运,而无必然规律。所以,只把必然理解为人的自然需要,那就不够了。我们前面也提到了,必然性其实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外化,自由不仅仅是对必然的认识,或者利用对必然的认识来为我们的必然需要服务,而且自由本身就有它的必然规律。这就是康德的自律,它是一种真正的自由。这就是把自由建立为一种必然的规律,而这种必然规律是不能完全还原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而是超越这两门科学之上的哲学和伦理学、美学问题,也就是“人文科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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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必然的本质就是自由,它是由自由建立起来的必然,必然本身有自由,自由本身也有必然。而且这种必然不仅限于康德所讲的道德律,而是由自由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者说,人文科学才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康德也讲过“人为自然立法”,其实不仅是为自然立法,而且是把自然界建立起来。正如费希特说的,“自我建立非我”,扩展开来就可以这样看。一般说来,无论是外部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还是道德上的必然规律,都是通过自由意志的自身法则而形成的,否则,就没有必然的概念,只有偶然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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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有两种:一种是偶然的命运,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缘分、运气。我们有时说,某某人的命不好,某某人的命特别好,他总是有运气。运气是没有规律的,但它是一种命运,不论它如何荒诞,你只能接受。这叫偶然的命运。另外一种命运是必然的命运,就是可以通过理性分析得出来的,不服从也得服从。这种必然的命运既然是通过理性的法则而被承认的,它就离不开自由意志的自律。如果没有自由意志的自身法则,没有自由意志本身,我们就形成不了必然命运的概念,而只有偶然命运的概念,我们遇到不可违抗的命运,就只能说“这是命”!我们没法违抗,也没法分析,这是天注定。人们有时把这种偶然的“命”说成在冥冥之中有某个神灵、某个鬼魅在故意作怪,而这些观念都没有规律的意识,也缺乏理性的意识。我们现在讲的这种必然性,是一种有规律的必然性,这才真正叫作必然性,叫作必然的命运,否则,就只是偶然性。你不知道该如何解释,也不想去解释,似乎不解释还好,一解释就更加被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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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一开始就必须把自由与必然这两个范畴看作是不可分的。当然,这仍然要放在历史之中来理解,就是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并不是说这两个王国之间有一个界碑,我们跨过这个界碑就自由了,而跨过之前就没有自由,不是这样的。对自然界,我们永远会有不了解的地方,即便我们设想的自由王国实现了,也总有自然规律还没有把握;而且对他人和我们自己,我们也永远需要一种约束和自我约束。我们刚才讲了道德的约束,当然道德的约束比法的约束温和多了,但它也是一种约束,一种良心的约束。自由王国不是没有约束,而是凭道德、凭良心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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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总是离不开必然的层面的,自由本身的意思就是要由自由意志来支配和掌握,要能够让必然受自由的掌握,甚至必然本身就是由自由建立起来的。康德就讲人为自然界立法,人为自己立法。立法就是必然性,就是立规矩,但它是由人建立起来的。这是一方面,就是必然和自由是不可分的,自由总是保留着必然的层面,如果没有必然,自由也就不成为自由。自由体现在什么地方?那就是必然。另一方面,必然也总是离不开自由,如果没有自由,一切必然性的总体,它的总和,就是一个巨大的偶然了。如果不从自由的角度来看,如果把所有的东西都看作必然的、有规律的,就可以设想整个宇宙都是有规律的,那么这个规律是谁给它的呢?是什么东西使得宇宙有这样的规律而不是另外的规律呢?只能归结于偶然性。它就是有了,它就是这个样子。整个自然宇宙的起步含有巨大的偶然性。我们这个星球、这个银河系、这个宇宙,为什么按照牛顿和爱因斯坦的这样一套规律在运作?你要是问到底,那么它就是这样!这是一个巨大的偶然性!用巨大的偶然性来解释必然性,毕竟是有漏洞的,你没有把整个世界、整个自然、整个宇宙的必然性完全用必然性来加以解释,还是求助于偶然性。牛顿就只好说这是上帝的第一推动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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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是讲总体了。现在讲它的每一部分,它的每一种必然性、每一种必然规律,也都会是一种偶然性。如果没有自由来赋予它各种必然性以及必然性的根据,那么每一种规律都会变成偶然性,只不过这种偶然性是一种大概率的偶然性。什么是大概率?就是说,我们经常讲自然界的必然规律,好像那个东西就是不可违抗的,好像那个东西就是亿万次的重复也丝毫不会改变,但是,我们没有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自然规律都不是绝对的,不是能百分百地实现出来的,都有它的偶然性。比如牛顿的第一定律,就是惯性定律,一开始就说,在不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之下,一个物体会一直保持它的静止或者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这条定律里面有一个条件:在不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之下。也就是说在理想的情况之下,这条规律才成立。但是你想想,怎么可能有不存在外力影响的情况呢?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没有外力的影响。于是牛顿物理学就说,有外力影响那就是偶然性,偶然性可以干扰我们的必然规律,干扰我们的惯性定律,但是你可以把这种偶然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比如说,如果你能够把这个偶然的误差控制在百分之几或者是千分之几以下,那大体上就可以说,你的计算是精密的。但不可能是绝对精密的,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绝对精密的,如果是绝对精密的,那就会有永动机了。之所以我们从来都没有,而且理论上、原则上永远不可能制造出一个永动机,就是因为这些偶然的因素是不可排除的。既然这些偶然因素在现实物体的运动中不可排除,那么,严格按照牛顿的惯性定律计算出来的数字,难道不就是这所有的偶然性中的一个大概率的偶然性吗?它也是一个偶然性,只不过是它的概率大一些,它是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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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所有物理学的规律都会变成一种大概率的偶然性了。概率论就是这样讲的,如果你把它当作一个世界观,那所有的东西都是概率,都是偶然性。偶然性比较大的事件,例如有70%的概率,50%以上的概率,在现实中就算不错的了,就算对认识有所推进了。而牛顿的功劳就是提出了一种最大概率,这种偶然性可以达到非常精确,但是再怎么精确,它仍然是偶然的。于是这种偶然性就把自然必然性给吞没了,甚至还原了,就是把这种所谓的定律还原为一种大概率的偶然性了。比如,万有引力的公式:。万有引力等于引力常数乘以一个比值,即两个物体质量之积和距离平方的比值。这个公式为什么要把这个G加进去,就是在不同的场合,都有一个常数。万有引力是包含一个常数——引力常数的,这个引力常数是很偶然的一个条件。牛顿第一定律的条件是,在不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有外力的作用,就要把这个外力考虑进去,而外力是常有的。万有引力也是,必须把这个万有引力的常数考虑进去。常数是偶然的,所有物理学中的常数都是偶然的。比如自由落体的定律,自由落体得出的常数就是加速度每秒9. 8米。为什么不是9. 9米?为什么不是9. 7米?这是很偶然的。恰好在地球的引力范围之内,它就是按照这样一种自由落体的常数下落的,所以才得出这样一个公式。但它的普遍性是有限的,它在地球上会还原成一种偶然性,而在月球上就不是这样了,那是纯偶然的。所有的公式都是这样的,我们所见到的宇宙都是这样的,但是在某种场合之下,就可能不是这样的,我们看到的宇宙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单纯从必然性来解释这个规律,那是解释不到位、解释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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