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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二 中国的民族识别不是模仿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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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的民族识别是对苏联的模仿。这一观点流传很广,似乎已成公论(笔者也曾这么认为),但仔细追寻,至少从现在来看,没有证据可以这样说。关于苏联的民族识别国内其实一直缺乏研究。20世纪90年代后期有研究者提出,1924年苏联在中亚地区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民族识别”,“用人工方法去组织、成立民族和民族国家”,但同时也认为,“这个识别和划分工作详情缺乏权威的官方档案资料,还是个没有完全弄清楚的问题”。[11]这一状况至今并没改变。不过从已有的材料和研究来看,苏联的“民族识别”很可能是子虚乌有,因为能够用来说明苏联“民族识别”的主要是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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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对苏联境内的族体做了不同性质的分类。苏联是20世纪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占世界陆地面积的六分之一。如此辽阔的国土,民族状况的复杂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推进各民族的发展和落实民族政策,苏联建国前后曾将这些民族按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划为“部落”、“部族”和“民族”。大致而言,部落(包括氏族)是指尚处在氏族社会晚期的族体;部族是指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族体;而民族则是对应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族体。其中民族可以由一个部族发展而来,也可以是多个部族聚合而成,[12]其标准是斯大林“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著名民族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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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以国定族”,对各族体做了大规模的归并。与苏俄建立民族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对应,各联邦单位必须以相应的民族为基础,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发展程度较低却没有这样的民族。但为了能够建立这样的体制,苏俄仍在语言、族源等方面相近的“部族”地区建立起了“苏维埃共和国”,并为这个国家设定了一个“民族”称号,然后该国内的各部族便被冠以这一称号,成为这个“民族”的成员。当然这样的“民族”在语言、文化和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要素还不完整,还必须在各自的民族共和国内通过发展经济文化逐渐形成。这一过程在中亚地区最为突出,如今的哈萨克斯坦等中亚五国的建立及其民族的形成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由于这一过程,“在苏维埃制度条件下,有几十个从前被压迫的部族,复兴并结合成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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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族体的分类和归并并不需要对各民族做出严格的族属上的辨析,因为它实际上都是在实践苏联的一种民族理论,即民族是与社会发展形态相对应的。由于沙俄封建帝国的统治和压迫,苏俄境内的族体发展是不平衡的。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民族融合,必须首先使处于部族和部落阶段的族体尽快发展成民族,而通过民族共和国这种民族国家的形式来构建“社会主义民族”是走向融合的必需途径。所以,基于这种理论的分类和归并与以辨明族属为目的的民族识别并不是一回事,它的主要工作是对各族体的经济状况和所属的行政区划做出明确界定,而不必在他们属于此族还是彼族上下功夫。也正因为这一点,苏联的这项工作,尤其是按行政界定民族,就留有了极大遗患。如原为绝大多数格鲁吉亚人所居的西格鲁吉亚地区被建成了“阿布哈兹苏维埃共和国”,原为“鞑靼人”或“突厥人”的群体因被划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成了“阿塞拜疆人”,而“哥萨克人”和“波莫尔人”也因同样原因成了“俄罗斯人”,等等。[14]这些都成为苏联解体后持续发生民族裂变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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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没有搞过民族识别的另一个证据在于,苏联的民族人口普查中所提供的有关各民族的资料都是依据被调查者个人的报告统计出来的。[15]与此有关,苏联历次人口普查中民族的数字并不一样:1926年为194个,1958年为109个,而1970和1979年两次为104个。民族数字不断减少的原因在于苏联的同化政策使得许多小民族的成员把自己认同为俄罗斯族,从而使他们所在的民族不存在了。1959~1979年,约有4000万其他民族的人口认同于俄罗斯族。[16]苏联的这种以个人认同确定族属的做法与有些国家的做法类似或相同,而和中国通过严格界定的民族识别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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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多民族的国情,新中国在包括民族理论和政策在内的许多方面都曾向苏联学习过,但更主要的是在走自己的路。中国实行民族识别的根本原因和方法不是对于苏联的模仿,而是根据自己民族工作的需要和具体的国情出发。这一点,我们必须给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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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三 遗留的和正在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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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如果从1950年算起,至1979年最后一个民族得到确认,经历了近30年时间。其后,又对以往各个时期因各种原因隐瞒自己真实民族成分的情况进行了恢复和更改,同时对一些过去未来得及识别或没有定论的识别结果继续进行了识别或核定。比如,贵州省至1980年时还有“待识别”的人口近百万、80多种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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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贵州省召开了民族识别工作座谈会,其后,省民委等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对错报、重报的族称进行了归并和更正,确定了待识别族称23个,涉及人口90多万人。至1985年全省认定15种民族成分,还剩“龙家”“绕家”“穿青”“家”等8个待识别群体,共69.9万人。1986年,根据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的文件精神,贵州省对8个待识别群体做了细致的工作,给予他们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同等政策,至1992年,其中的“龙家—南京人”认同于白族,“僙人”认定为毛南族,“木佬人”认定为仫佬族,完成了归并。[17]再如,为了配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1981年广西民委组织民族识别调查组赴18个县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并对大部分人做了民族属性的甄别结论。当时全自治区有3.4万人需要进一步识别。调查组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了他们的意愿,对一些民族支系,包括“伶人”、“隔沟人”、横县“栗姓人”、“俫人”等做了认定与归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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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经过上述过程和努力,我们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上已经结束,但不能说已经彻底完成,因为还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和正在出现的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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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留的问题,是讲以前民族识别没有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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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各种原因应识别而未得到识别的问题。如云南的“毕苏人”“八甲人”,四川阿坝、雅安的“格鲁人”等。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全国人口统计数据中,未识别民族的人口分别有799705人、752347人和734438人。[19]虽然逐次减少,但幅度不大。有人将国内未识别的群体归纳为23个,其实不准确。目前来看,真正有多少应得到而未得到识别的群体,并未进行有效统计。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些群体一般人数很少,居地偏僻,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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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已经经过识别,但结论与当事群体的意愿不一致的问题。如分布于贵州省毕节等地的“穿青人”,经识别认定为是汉族的一部分,但他们不承认这一结论,自认为是一少数民族。分布于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的“家人”被识别为苗族,他们同样不认同这一结论,而周边的苗族也不承认他们是苗族。同在贵州省的“蔡家人”也属这样的问题。他们分布在毕节和六盘水地区,不同意原有的识别结论,但目前归属哪个民族尚无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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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如分布在川、甘交界的平武、南坪、文县等地的“白马人”。新中国建立之初被定为藏族,20世纪60年代之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同意定为藏族的结论。其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研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氐族说、羌族说、藏族说等各执一词,各有所据。又如分散在西藏东南部的“僜人”,经过调查,已确定不是汉人,也不是藏人,但他们属于珞巴族的一支,还是单一民族,未取得一致意见。同在西藏,居住在尼泊尔边界的“夏尔巴人”经过识别也难以确定其族属,有人认为是藏族的一个支系,也有人认为与藏族同源,但在长期发展中已形成了单一民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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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在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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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以往的识别中族属基本得到解决或没有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主要表现于当初被识别为汉族的一部分,后来又提出修改民族成分,要求将其认定为少数民族的群体。他们的理由或是因发现了一些不同于原来结论的“证据”,或是出于享受政策优惠的考虑。可以预料,类似这样的问题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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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随着祖国统一进程的推进,港澳台民族成分的鉴定问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6年6月提供的数据,香港共有342198名少数族裔,约占全港人口的5.0%。当中包括菲律宾人(1.64%)、印尼人(1.28%)、白人(0.53%)、印度人(0.3%)、尼泊尔人(0.23%)、日本人(0.19%)、韩国人(0.07%)、混血人(0.26%)等。这些少数族裔人口的绝大部分(98.2%)都是常住居民,只有6028名(1.8%)是流动居民。[21]澳门也有少数族裔。《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这里所指的“葡萄牙后裔居民”,主要是指“土生葡人”(Macanese),也包括在澳门的正统葡人。“土生葡人”是在过去四百多年间,定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和中国居民通婚后的后代,目前约有一万多人。他们世代生活在澳门,保持着葡萄牙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要说葡语。长期以来,他们中的许多人任职于政府部门,在澳门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澳门社会中具有特殊性的社会阶层。为此,《澳门基本法》的许多条文,都对保护“土生葡人”的利益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台湾少数民族在大陆被统称为“高山族”,但这一名称已被当地少数民族代之以“原住民族”,而其中又包含着语言、文化各有不同的14个“族群”,他们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是等同的。港澳台的民族问题不同于大陆,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中国的“56个民族”严格来讲是大陆民族识别后的结果,并未包括港澳台。但如果港澳提出统一民族划分和名称,大陆和台湾完成祖国统一,该如何回答“56个民族”与现存民族存在的矛盾,实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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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对外交往增多,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近年来,与来华外国人大量增多相对应,一些国际性的聚居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形成。他们或聚族而居,或因国而聚,种族、宗教、语言、文化、来源地等“族性”成为聚居的核心因素。因为这些移民绝大多数还是侨居的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在政策上没有鉴定他们民族成分的必须性。然而,如果这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形成规模,在人口中占一定比例,新的民族成分的界定问题也便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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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民族识别遗留和正在出现的问题中,港澳台和大陆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目前尚没有达到迫切需要解决的程度,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几类问题却面临着必须要解决的压力。在以往的民族识别过程中,有些群体因居地偏远或其他原因没有条件做出识别,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这一问题就没有理由耽搁了。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或识别结论与群体认同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大都以“某某人”作为这些群体民族成分的代称,但这毕竟是一种“过渡”的权宜之计,[22]最终是要解决的。至于在以往的识别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目前又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的,也要有明确的理由拒绝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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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族识别中的各种要求本质上还是以往民族识别理由的延续。首先,民族政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存在,民族身份还是一种落实政策的依据。由此,未得到识别或结论未定的群体必然要使自己有一个明确的民族归属。尤其是,这些群体大都是少数民族或与少数民族有关系,在我国的民族政策总体上对少数民族优惠的背景下,他们民族身份的确定与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也成为他们要求明确族属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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