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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识别是研究人员进行的研究行为,其成果是一种咨询性建议,而它是否被采纳则属于国家的决策行为,且民族识别的起止亦属国家的决策行为,故民族识别与国家确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以往的著述只有民族识别,没有国家确认概念,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宜在民族理论中增加国家确认概念。[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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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云南“民族识别”工作的认识,我们认为,中国各民族是在长期历史过程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前在《共同纲领》中就已明确,列出专章条文予以保障;新中国成立后部分地方政府开展的工作只是“确认”,明确他们的少数民族身份,保障其平等地位,维护其利益,无须调查,开展识别。至于1954年或以后,部分省区对部分族体的族别调查或“民族识别”,只是进一步确认他们是某个少数民族而已。这些调查只在部分地方、部分族体中开展,涉及的族体数量少、人口少,不能也无法将该项工作拔高到“中国的民族识别”的高度,更不能据此解释中国“56个民族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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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2月,刘春代表中共向老挝社会人民党总书记凯山介绍中国的民族调查工作,特别谈到了民族识别,对此明确解释。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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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已经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大家庭。在解放初期,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政策,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民族识别。……为了帮助各少数民族真正享受各种平等权利,首先必须弄清楚我国的民族情况,否则我们就无法具体实现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不知道哪些是单独的民族,怎样对他们实行平等和区域自治呢?应不应该为这部分人培养自己的干部?怎样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特殊利益呢?如果是聚居的,怎样划定他们的自治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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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是不是少数民族是比较容易的,但区别某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是同一民族或是不同的民族则复杂,必须结合他们的历史、现状、社会经济、语言、文字、文化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进行调查研究,这是不容易的工作。到现在,民族识别已基本完成,有个别问题还在继续进行研究,有一些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不能确定其民族成分的人们,在研究识别的过程中,他们应当享受一切平等权利,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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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族识别在少数民族中“确认”某少数民族,前提明确,旨在维护该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当家做主,不是“制造”某些少数民族,更非要刻意设计出56个民族来!脱离史事去“解读”或“论证”民族识别,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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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民族学刊》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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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和平(1952~ ),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教授,著有《西南民族地区的毒品危害及其对策》《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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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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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第274页。另外,在黄光学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民族出版社,2005年)中则说,“自1953年起,民族识别问题被提到民族工作的日程上来……”(第63页)。同一人主持编写的书籍,“识别”时间竟存在差别。我们只得以前书为准,按1950年开展工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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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俅人”亦记载雍正年间修《云南通志》卷24,因独龙江又称俅江而得名。独龙(毒龙、都龙)是当地民众的自称,故转为族称。参见陶云逵《俅江纪程》,《西南边疆》第12、14、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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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民族工作”指全国范围而非某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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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53年以后,我国新确认的少数民族有17个,他们是:土家族、畲族、达斡尔族、仫佬族、布朗族、毛南族、仡佬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崩龙)族、京族、独龙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和基诺族,其中门巴族、珞巴族和基诺族是1964年以后确认的。除云南省新确认的7个少数民族外,按当时各族所在的省份加以区分,他们是:土家族(湖南),畲族(福建),达斡尔族、赫哲族(黑龙江),仡佬族(贵州),仫佬族、京族和毛南族(广西),门巴族、珞巴族(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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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央民族访问团西南团于1950年6月组团,7月工作,1951年3月访问结束;西北团7月组团,8月底工作,11月底结束;中南团于1951年6月下旬工作,10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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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费孝通:《兄弟民族在贵州》,载《费孝通全集》第7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但《中国的民族识别》说“新中国建立前,贵州一省就有100多个民族名称,新中国建立初期报来的民族名称也有80多个”。新中国建立前后,“民族”名称的内涵各不相同。如贵州的苗族就称为“百苗”,不仅有记载,还有许多绘画(“百苗图”),但他们只是“苗族”内不同的支系而已。故对贵州这两个时间段的“民族”称谓不同,我们混淆相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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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央访问团关于少数民族调查研究提纲》,载云南省民委编《云南民族工作参考资料》第2辑,1952,第150~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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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沈钧儒:《中央民族访问团访问西北少数民族的总结报告》;刘格平:《中央民族访问团访问西南各民族的总结报告》;李德全:《中央民族访问团访问中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总结报告》(均载《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第27~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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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云南省编辑组:《中央访问团第二分团云南民族情况汇集》上、下,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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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联朱:《中国民族识别的理论与实践》,载施联朱编《民族识别与民族研究文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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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载《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第13~14页。《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故行政院要求设立民族文字指导委员会,拟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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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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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按照《共同纲领》规定,在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在杂居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此之前,召开协商会议、各族各界代表会议等,推荐及明确政府领导人选,规定工作任务。这中间就包括代表的民族成分确定,否则难以推出合适的人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依据宪法的规定,取消杂居区联合政权的名称,保留各族各界代表会议,但改称并健全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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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载《统战政策文件汇编》第3册,1958,第1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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