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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他翻来覆去地回答着我的提问,折腾了一个多小时。在任何细节上都找不出他的破绽。他对甜言蜜语和奉承规劝都无动于衷,那根本不能使他落进圈套。例如,我曾肯定地对他说:您做此事显然不是故意制造麻烦和伤害别人,只不过仅仅出于一时孩子般的冲动:当看到睡觉人的辫子从床上很好玩地垂下来时,他便忍不住想同那人开一个玩笑。但是说到这里时他立即就打断我,更正说,他是一名中国人,知道摆弄别人的辫子,即使出于无意识的玩耍,也将意味着什么:至于剪掉别人的辫子,那绝对不是摆弄着玩,而是异常严重的事件。我又向他说,如果讲出实情,绝不会给他带来任何伤害,但这对他还是无济于事。他说,我根本就没有做那事,让我招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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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我与阿山最初谈话的主要内容。用那种简单的方法显然是彻底失败的,根本不会触及到问题的实质。但是,用任何语言都无法描述形容那张孩子般天真无邪的脸、那冷静沉稳的目光、那坚定明确、彬彬有礼的话语。总之一句话,根本找不出半丝半毫阿山犯罪的迹象。如果阿山确实有罪,那么似乎所有的中国人都会犯罪。因为阿山表现得太天衣无缝。我的一位朋友以善于侦破中国的各类窃贼而著名。曾有一次,他说他的秘诀完全在于冷不丁劈头就问被怀疑的对象,为什么,在什么时候,他偷了别人的东西,然后仔细地观察他喉咙部位的动作。如果罪犯就是他,那么他在回话前一定会先咽下一口唾沫。但是我看到阿山连眼睛都没有眨一下,更别说咽什么唾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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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变得筋疲力尽,完全失去了耐心。但仍然坚信就是这个阿山剪的辫子。我于是对他说:“很好。虽然你否认做过那件事,但我还是相信你是有罪的。我请你来此的目的,不是找你的麻烦,而是想帮助你解决这件事情。我不希望看到你受惩罚:相反,正如我多次向你重复和保证的,我很乐意做点什么来解救你,因为你是有罪的,就是你剪了那个乡下人的辫子。你比我更清楚,在这种。剪辫子’的风头上,你们的父母官会如何处置一个即使有点嫌疑的人。那条辫子就是在昨天晚上被人用一把剪子剪掉的,而你当时正在那间房子里,也只有你拿着一把剪刀。你自己也承认,那把剪子在整个晚上都在你的手里。既然你不承认我只好把你交给你们的政府,同时向他们说明事情的原委,让他们去处理好了。这样,不管最终你有罪还是无辜,一切由他们去裁夺,因为那是他们的职责。”但这些话还是没有打动他。于是,我转身吩咐随我而来的一个仆人,让他带上我的名片去近在咫尺的一个警察局,请他们立刻派两名警察到这里来。阿山听了这些话之后,依然站在那里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直等到我的仆人就要抬脚出门,这时,他的态度才如同闪电般骤然一变,说:“不必那样做了。您说得很对,确实是我在那乡下人入睡后剪掉了他的辫子。和您猜想的一样,我在走出那间房子要回家时,把那条辫子扔在雪地上。我这样做是为了吓唬和折磨一下那乡下人,因为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乡下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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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这位鲁莽的小伙子如果落到了当地官府手里,他一定是吃不了兜着走,不会得到饶恕的。我和教士商量了一下,决定不向官府报告这件事情,但是我需要找某种借口,以解释我为什么在此之前要求同九门提督会面。教士保证负责在一小时之内,把阿山送到城外去,同时让被剪去辫子的受害人白天单独先呆在一间屋子里,然后找两个胆大心细中国人在晚上把他一直护送回家,并且给他们一点礼物以压惊。这一计划执行得非常成功,没有走露任何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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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最后的尾声很能说明中国的上层官员如何看待“剪辫子”的违法行为。在那一事件刚刚过去一周之后,恭亲王(那时他实际是掌握清朝帝国内政外交的摄政王)率领他的内阁大员们来到领事馆,拜贺新年的来临。在谈话的过程中,恭亲王询问我那一天对九门提督有何要求,为什么一开始要求与他会面,继之又撤回了请求。我在心里想可能他们费了好大的劲刚刚找到提督,通知他,说我要与他约见,结果接着又收到了我取消约见的第=封信。在回答恭亲王的问题时我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并且强调说,这次剪辫子不过是阿山的一时冲动和恶作剧,最好放他一马,不了了之算了。但是恭亲王不这样看,他的情绪变得异常激动。他说当阿山那孩子剪掉别人辫子的时候,他自己应当很明白等待自己的是什么:他应当被砍掉脑袋。恭亲王一再要求我,向他提供阿山的真名实姓及其具体住址。但幸运的是当时我已经记不起阿山到底是谁,更不知道他被打发去了哪里。因此,当地官府也没有能够跟踪追击。毫无疑问,如果那时阿山落到了官府手里,那么他那一时冲动的结果,将赔了他的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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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中国佬 第九章 中国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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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衙门的中央大厅里放着一个低矮的、大约有十平方英尺的木制架子,上在铺着红色的毛毡。在架子和毛毡之上,摆的是一张桌子、一把威风凛凛、十分醒目的太师椅,这两件东西也都被漆成红色。桌面上放着书写工具,旁边的墙上挂着鞭子、竹板,以及其他的刑具。架子的另一边挂着一面铜锣、一面钟鼓,当然还有通常敲击它们用的木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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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物件便组成了一个原始的中国法庭。这种法庭存在的历史,正如中华帝国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虽然事实上所有的案件都是在高墙深院内审理,甚至还有的通过幕后而私下了结,但是从理论上讲,上面所描述的才是中国真正的法庭,任何人都可以去那里观看对犯人的审判。更不用说,这种法庭也是对老天爷开放的。任何中国人如果有事要控告另一个人,那么无论在白天还是黑夜的任何时候,他都可以来到这里击鼓敲锣,鸣冤喊屈。地方官员听声闻讯后,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立刻穿好官服,走到前台,正襟危坐在太师椅上,随时随地面对任何一个原告或者被告,在使他们不受任何恐吓挟制、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条件下,认真地听取双方的申诉,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中国有一个古老的说法,叫作“正义的眼睛永远是亮的”。中国法庭处理案子的这种方式,正是对以上说法的最好注脚。从理论上我们至少可以说,中国法庭的办事效率高、花钱少,而且比较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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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制度可能在世界上具有最古老悠久的历史,而且似乎多少个世纪以来,这一制度并没有经历过什么重大的变化。这一体制的内容虽然较简单,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试图努力保护那些求助于司法制度的人们,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也无论人们所控告的是官方的不公正还是敲诈勒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无数的监督和预防机制,比如人们若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庭继续申诉,甚至某些案件还要由皇帝本人亲自裁夺。在大清帝国早期的历史上,还建立过一套特殊的司法制度,其目的尤其是为了保护那些最贫穷无依的人们。对于这类人的上诉和案件的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其他的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即使那些最穷困潦倒的乞丐,只要他们按照一套规定的司法程序去做,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们的案件就一定能够送到皇帝本人的手中,由皇帝用朱笔作出最庄严权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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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讲的这种法庭,或者说这种司法制度,无论从其组织机构和权限范围来讲都是非常奇特的。其最主要的机构是都察院,亦即朝廷所设立的一个负责调查、侦缉各类案件的一个部。实际上它有时也被叫做“监察部”,后一种名称更能说明其职责。督察官们有权听取所有有关司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而且,当他们在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时,绝对不能收取分文的费用或者报酬。他们还要负责观察、监督、弹劾各级各部门所有官员的行为和表现。任何人,无论他处在什么位置,都不会由于他位极人臣或者仅仅是一名七品县令而不接受督察院官员的严格监督。即使皇帝本人也常常难以幸免他们的弹劾和指责。当目前在位的光绪皇帝前去参加前任皇帝同治的葬礼时,途中就有一名督察官员双膝跪在地上,双手高举着一份奏章。其内容是抗议和反对光绪继位皇帝,一揽朝权。这位臣子为了表示自己的耿耿忠心和一腔热血,竟然在新皇帝面前拔剑自杀。而那时光绪还仅仅是一名三岁的孩童。 1871年,在北京的一位督察官为了某件事情同恭亲王翻了脸,他公然对恭亲王表示激烈的反对,闹得恭亲王焦头烂额。为此恭亲王向我恨恨地发誓说,与其自找麻烦去控制一名比自己级别低许多的地方官员,倒不如违反初衷,收回成命而撒手不管,由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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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始制定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之前,此后,后代的法律条文屡经修改和增删。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所指出的,从整体上来看,清朝的法律充满了智慧,温和而讲人道。它十分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犯罪的五花八门、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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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它规定,对于重复犯罪者要予以加倍的严厉惩罚,这一点与我们的法律非常类似:又例如,它还规定对于大量的轻微犯罪可以通过交纳一笔罚金的办法彼此了结。这样,如果某犯人被判打一百大板的刑罚,那么他就可以交纳五斤银子而免于遭受皮肉之苦。还有其他的一些条例比我们所想象的温和程度还要温和得多。例如,《大清律例》规定,如果被判死刑罪犯的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弱不禁风、常年卧病,或者他们都已超过了七十岁的年龄:或者死刑犯是独生儿子或者独生孙子,一旦将他处死,他的父母或者祖父母便没有了依靠。遇到此类案件时,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必须上报皇帝陛下,让他亲自定夺。被判处鞭打惩罚的妇女在被处罚时,必须允许她们穿好内衣。而且,对于妇女除执行叛国罪或者起义造反的罪刑之外,在执行其他惩罚时,凡七岁以下的儿童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都不得围观。清朝法律还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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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陵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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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款非常奇特而有趣。例如,天文学家如果被判处流放,可以得到减免,代之以杖打一百大板:但是如果他犯了无数令人发指不可饶恕的罪行,当然不能减免。为什么天文学家会受到如此的青睐,我们不得而知。又如,如果远离家乡的一名男子不顾自己父母在家乡早已为他确定的终身大事,而与另外一名女子定下百年之约,那么他必须放弃自己的选择而听从父母之命,与他们为自己选定的女子结婚:地方官员也不可以与他所治下百姓的女儿结婚:不仅同一亲族血缘关系的人在某几代之内严格禁止通婚,而且如果同一姓氏的两个人想结婚,也绝对是痴心妄想:婚约必须解除,聘礼必须没收充公。初看上去,这些条款似乎不会带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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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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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的麻烦。但是,我们知道,在四亿中国人里大约只有四百零八个姓氏。因此,同其他国家在婚姻方面对姓氏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相比,中国的此类法律条文对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不可能不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清朝法律关于婚姻方面的另一条规定却很值得世界上的其他民族效仿,它可以被刻进石碑,永世保存和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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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大体内容是,当要确定婚姻关系时,男女双方必须向对方的家人清清楚楚地说明,未来的新郎或者新娘,一定是“毫无缺陷、身体健康、年龄相当”。如果双方对上述几点有任何隐瞒和欺骗,那么一定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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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在这样一种从整体上来说如此温和而又不悖常理的司法制度之后,再加上一套针对滥权和不公正的相当成熟和完备的预防机制,应当说,它能够做到使作奸犯科者无一漏网,而清白无辜者无一冤枉。然而,从中国法庭的实际运行操作来看,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残害忠良等等现象不仅难以避免,而且司空见惯,所在比比。虽然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当精确严密,几乎无与其匹。在中国,开庭审判案子时,既没有陪审团的存在,也不见有什么律师。出席案子的最终判定往往不是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经常参照以前类似的案例而下结论。因此,这一做法导致了一大批非正式的吃法庭的食客。他们通常被称为“求证者”。这批人没有公认的地位,上层官员经常三令五申地严厉谴责他们的存在,甚至连皇帝也亲自下令禁止地方官员雇佣这类人。但是这些措施都无济于事,他们并没有因此而消失,依旧遍布帝国的各个角落安居乐业。每当出现一个具体的案子需判决裁定时,这类人便有了用武之地。他们要从那些浩如烟海的档案卷宗中查找出一个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例,以供法庭作为新案件判定的指导和样板。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那大量的、一直几乎可以追溯到洪荒远古的历史记录中, “求证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找到一个适合自己需要的任何案例。也正是在这里导致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等弊端的大量存在。无论被告人是清白无辜还是罪有应得,他都要去“看望”求证者。而且,只要他慷慨地献上一笔数目可观的钱财,求证者便一定会对他格外看顾。在这里我们还必须补充一句,即:那些贪婪残忍的求证者除了向打官司的人收受贿赂之外,别无其他的收入和补偿。即使这样,他们每人也几乎毫不例外地肥得流油。如此,我们的整个故事便结束了,因为真相已经大白。据说,中国的官员很少直接收受贿赂。而当他们真正接受贿赂时,往往是通过法庭雇佣的那些食客私下以某种做生意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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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相当大的处事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口供。这种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在中国的法庭上很少有人立誓:即使有人立誓,也不会受到信任。作伪证在西方被视为犯罪,而在中国却根本没有这种说法。中国人的理论根据是,如果有人存心撒谎,那么什么样的誓言也不能保证他说的就是实话。而在事实上,中国的判官们根本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或者证人去讲实情。他们取得真凭实据的方式是,首先,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单独的审问,个个过堂。判官们还要对证人进行反复详细、煞费苦心的追查和盘问,以验证证据是否有矛盾和冲突。但是往往会出现证人互相矛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各执一词、互相冲突的双方就会被带上法庭当场对质。每人要当着对方的面重复一遍自己的证词。这时候,判官会仔细地观察研究每人的表情以及他们的一举一动,通过这些和其他的种种迹象以确定究竟是谁在讲真话,又是谁在做骗子。中国的官员们都是精于此道的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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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上招数都失灵之后,判官有权下令严刑拷打被怀疑不说实话的人,以促使他们从实招供。判官常常在审问的过程中暂告停顿,下令用杖条抽打被审问人的嘴巴,一直抽打得鲜血淋漓为止。然后判官警告被审问者,如果再不从实招来,更严厉的皮肉之苦还在后面,于是审问继续进行。另外,判官不仅可以下令让证人在一根铁链子上一跪就是数个小时,而且他还可以下令拴住证人的双手将其吊起来,甚至还可以把证人长时间地关闭禁锢起来,让其少吃少喝,或者不吃不喝。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在个别的案件中照样可以使用。对于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是无论如何也要他坦白招供。为达到这一目的,有时会使用一些无法描述形容的极端恐怖的酷刑。这常常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招供承认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的罪行,以便从那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暂时喘息的机会。曾有一次我见过被指控偷了东西的三名中国人,是以下列的方式不得不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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