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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荣光对“蚁棍”强夺年轻寡妇的“抢孀逼醮之风”,于光绪二十年(1894)之际设立“保节会”加以防止;对于无法办理葬礼的贫民,则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设立提供棺材及安置遗体的“赊棺局”,支援各种慈善事业(第三十一课《慈善一·保节会》;第三十二课《慈善二·赊棺局》)。[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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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光绪三十一年(1905),秦锡田、胡祖德于陈行乡题桥市,创立收容游民的设施“课勤院”。创设之初,从陈行乡七图处分别征收100元,并以乡的中费(房地产交易税)的两成和茶捐,以及川沙的实业家杨斯盛所捐赠的沙田约110亩,充当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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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勤院收容的游民,被传授制造帽鞋及织布等工艺技术,目的在于使其出所后能拥有一技之长。他们的贩卖品以竹器制品为主,销售额的七成充当运作费用,另外三成由会计所累积起来,充作出所后的生活费。课勤院传授的工艺技术水平很高,宣统二年(1910)南京举办的江苏物产会中,展出的竹席获得了二等银牌。该院在16栋收容所之外,另增建有客室、厨房、乒乓房、物资仓库等,并附设初等小学校。参与运作的有20余名常驻职员,另有民间警卫20多人驻留于院外。收容者人数经常在100名左右,直到宣统三年(1911)关闭前,共收容超过480名的游民,可以看出其规模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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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勤院虽然曾被授予“勤求资质”匾额,获得显著成果,惟因资金不足,加上辛亥革命前夕发生收容者死亡,引起教民提出诉讼的事件,被迫于宣统三年(1911)冬天关闭。然而,通过使得游民学会工艺技术得以谋生,从而在地方社会扎根这一方法,无疑是精英人士为解决地域社会上种种问题的新尝试,与前述的职业教育一样,应予以正面评价(以上参见《课勤院始末记》,第三十四课《慈善四·课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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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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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课《教育四·女学》之中,有所谓 “女子者,国民之母也。女子不知学,家庭教育安能完备?”,以培养“国民”最基本的家庭教育环境为框架,重新认识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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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镇女学创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由秦锡田、孔祥百、胡祖德于秦氏私宅养真堂设立正本女学。正本女学后来移至孔氏的鹤和堂,继而迁移到胡氏宗祠,并由胡祖德负责运作。正本女学内聚集了《陈行乡土志》作者的家人以及子弟,在近邻地区也有类似的女学推行女子教育。例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林乡的赵履信创办润鸿女学,此前则是办有筠溪女学。此外,《陈行乡土志》作者之一的沈颂平,也在这几所女学里兼任教员。[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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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一提的是,尽管并无具体介绍正本女学的授课内容记载,但从秦锡田遗留下来的传记中,可以得悉有位正本女学的毕业生,名叫孔绣雨——正本女学创立者之一孔祥百的女儿,在正本女学三年完成初等教育之后,进入北京师范学校继续学习。孔氏毕业之后出嫁,此后在华亭、奉贤、南汇各县的女学校执教,据说颇得人望,甚至在自家创设女学校,致力于普及女子教育。[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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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女学堂由于资金不足以及时局紊乱,创立仅仅6年便在宣统三年(1911)落幕。1915年以后,依照学部章程规定,国民学校采取男女公学的政策,可是此后陈行乡再无创设女学的记载。然而,由地方精英发起的地方女子教育,可视为农村女性进入社会及提升社会地位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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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陈行乡土志》所见的地方精英与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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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乡土志》记述的原则是以乡为范围。然而凡例中,关于税与役的内容(第十三课《赋额》、第十四课《钱漕折价》、第十五课《滞纳处分》、第十六课《杂税》、第十七课《工役》),并非乡范围之内的事务,但与“国民义务”有关,被特别记载下来。[51]若是考虑第三章谈到秦锡田在地方的政治活动及其意图、背景的话,《陈行乡土志》的作者们想要扶植学生的举动,可说并非单纯地停留在“国民义务”一点上。以下针对清末以降的地方财政,回顾秦锡田等地方精英的活动,探讨《陈行乡土志》中收录的关于税、役内容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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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实施所谓的新政,以国家出面,来进行政治机构的整饬。从乡级的视角观察这类行政改革时,可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地方领导阶层主导,从每个乡过去便存在的慈善、桥梁、道路等社会资本入手进行整饬,以及推行创立学堂等项目。第二类则由县以上的行政机构主导,各地统一设置的警察、教育等相关项目。这些从《陈行乡土志》有意识地对行政中“民治”与“官治”的领域进行的记载和区分中,也可以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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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源来看,关于第一类,除了对市镇商人课捐之外,还有的出自精英人士个人财产,从前面提及他们的“善举”经历中即可以得悉。例如,担任乡董的胡祖德,以修桥而远近驰名,被称为“四桥老人”“六桥老人”等。[52]宣统三年(1911),陈行镇改建度民桥,从资金的征收,石材、石匠的筹办,到现场的督导工作,均都由其全面负责。虽然改建费用的三分之二财源从税捐提供,但在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石材、石匠的筹措发生问题,工程进度出现危机之际,胡祖德将自己个人的资产投入,终于完成了工程。其经过被记载到石碑文中,收录在《陈行乡土志》(《附录一·陈行纪事·创建度民桥记》)。[53]地方官施行地方自治制,对县以下的地方社会行政制度进行渗透的同时,却无法将财政完全纳入政府体系,地方各种事业实际委托给了地方精英。关于第二类的警察经费,则是通过房捐、中费,以及违法罚款筹集。教育经费则以教育款产的房产收入、利息收入,加上附加税、中费等来补充财源,[54]形成追加正税、杂税之外附加税的“县财政”。[55]新式附加税的引进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无论第一类或第二类,地方精英因为掌握实质的征税功能,与作为课税对象的民众之间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后来导致毁学暴动发生。[56]所以,称赞地方精英为了公共事业献出个人私财的同时,也需注意到由于“公”“私”领域之间的界线暧昧,不免存在假公济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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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乡土志》的记述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有地方精英应作为征税支配者的观点。这方面情况虽然存在,却使得地方精英在主观上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对抗关系,变得更为显著。宣统元年(1909),秦锡田在江苏谘议局第一回常会上提出关于财政的议案。虽然第三章已检讨过两件议案的背景,[57]但为了解读《陈行乡土志》的相关记述,以下以这两件议案为线索,观察秦锡田所认为的财政上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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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谘议局第一回常会上讨论的地方财政问题,焦点在于征税的方法。[58]就像被描述成“官民冲突”那般,江苏谘议局探讨支撑立宪制的地方财政时,官民双方表面上有不同的看法。先看一下官方的意图。江苏巡抚瑞澄提出的《议整顿契税方法案》中,房地产的契税课征有每年回避登记及虚假的金额报告等问题,被指出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征税与契约相互冲突。妨碍征税的主要因素,如户部新公布的章程之中,订立卖契每两九分、典契每两六分的税率,太重的税负使得非法行为剧增,要求谘议局研究更为有效的征收方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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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秦锡田提出《整顿契税宜先禁止浮收议案》,回避支付契税及虚报金额,对州县衙门在征税时的浮收问题陈述如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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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征集契税,每银一两,照忙银例,收钱二千四百文。而银元亦照柜价核算,每元抑短钱一百七八十文。是民间完纳契税一两,应出银二元一角。按之市价,浮于正供者三之一。夫契税无所谓公费也,无所谓规复赔款也。乃故比附忙银,多取为利,是上以影射为取巧也。上愈取巧,下愈隐匿,上下相蒙,实上行而下效也。议员窃以为枉不可正人,兴利必先除弊,课实行整顿,亟当禁止浮收。闻浙省新奉部文,准以银元完纳契税,似宜彷照办理。每龙文银元一枚,作库平银七钱二分;小银元一枚,作库平银一钱四分四厘,及七分二厘,悉以银元铸字为准。如此则斠若画一,民间易于遵从,似亦整顿方法中之正当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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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案内文中出现的“柜价”,秦锡田指出“浮于正供者三之一”。本来浙江省制定的契税兑换率——龙文银元一枚兑换库平银七钱二分,若依此为据,库平银一两相当龙文银元约一元四角。如此一来,江苏省若决定将“柜价”基于市价使用银元来征收契税,促使契税纳入州县衙门征税的话,浮收情况将会消失。[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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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锡田曾指出浮收中存在的两点问题。第一点,州县衙门在征收过程中,非法操作银元的“柜价”,浮收其差额。第二点,是契税的征收额,包括充作州县行政经费公费的附加税及赔款,并以这些为正税。既然州县政府的行政费用已包括征收正税,那么契税中再附加行政费用,则是非常不合理。[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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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浮收行为的问题在于“州县衙门”。秦锡田的呈文以及邻近的精英人士的活动,都传达了这些问题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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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是关于周希濂个案。他向知县请愿,将位于杨思乡未登录的滩地地租充当小学堂经费,虽然获得批准,但“蠢保”与平民勾结,把滩地变卖给了上海南市的木商。周希濂尽管向知县请愿拘留地保,可是木商贿赂上海道台,迫使知县释放地保。[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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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例是在奉贤县。光绪末年,当地以自治会会长朱家驹为首的精英人士,向松江知府、苏州布政使、江苏巡抚等各衙门控诉知县朱庚旦在忙漕中的浮收行为,结果浮收的部分被充当学堂运营费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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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例是丹阳县征收正税之际,由于柜书“抑勒浮收”,遭到知县惩罚,并将浮收部分充当学堂及农会的费用。然而宣统元年(1909)9月,对惩罚柜书一事不知情的乡民发起了暴动,导致县衙门以及乡绅宅第均遭破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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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例在宣统二年12月(1911年1月),秦锡田指控松江府辖下各厅县衙门及胥吏,在征收正税之际并未通知“法定柜价”的情况下,操作银元价格而浮收差额。历经调查银元价格并决定柜价后,秦氏请求各厅州县能够遵守。除此之外,他还将此事告知厅州县自治公所,并向江苏布政使提出,要求对各地的城镇乡自治公所公布。[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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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例是“州县衙门征税”的实际状况,可知官员有上海道台、知县、各厅县衙门等,行政机构的僚属有地保、柜书、胥吏(有几处提到柜书)。众所周知,清末州县政府的人事行政费用不能得到中央政府补贴,则运用非法的手续费来弥补,[67]形成兼具矛盾与惯性的浮收问题,已在上述事例中有所展示。第一至第三例皆与学堂的经费相关,浮收正税及杂税附加于教育财源与利害上,造成针锋相对的冲突。即使是第四例的情况,自治公所进行监督征税时,毋庸置疑着眼点仍在于确保地方自治的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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