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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条件是,竞争中的胜败(弱肉强食)是单次性的,不是“赢者通吃”性的或广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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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两个条件无需说明,第三个条件的含义和重要性需要说明。单次性弱肉强食是指某次竞争的胜者只能享受当次竞争的胜利,不能同时充当下一次竞争的胜者,比如,一个跳水运动员在一次世界跳水锦标赛上获得冠军,但不能凭此拥有奥运会跳水冠军的桂冠,在奥运会跳水竞赛中,他必须再与其他对手一较高低。一个人在总统竞选中把对手打败,弱肉强食地获得总统权力,但他的胜利也是单次性的,不是广延性的或通吃性的,如果他参加赛诗会,他必须与其他诗人一较高低,如果他的诗歌水平低,他应该接受被淘汰的结果,而不应该凭总统竞选的胜利广延性或通吃性地获得最佳诗人的桂冠。又比如一个在校长或院长竞争中获胜的学者,他申报科研项目时也应该与其他申报者平等竞争,而不应该以校长、院长竞选中的胜利广延性地在项目评审中“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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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清晰的人会发现,只要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人们就可以公平竞争了,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弱肉强食与公平正义也可以相容。反过来也可发现,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弱肉强食必然会破坏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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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得势的强者为了实现私利最大化,常常要破坏理想状况,一要利用权势遮蔽信息,二要在规则设计和操作程序上设置舞弊机会,三要实施赢者通吃,而不愿“迂腐”地与人搞公开公正、非通吃性的单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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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势的强者之所以可以破坏这三个条件,实现通吃性弱肉强食,问题不在实现私利最大化的心愿(这种心愿弱者也有),而在力的格局。强者自身的天赋之力就优于弱者,再加上他们比较容易争夺到外在杠杆之力——权力之力、资本之力、名分之力,弱者自身天赋力就较弱,又争夺不到外在杠杆之力,于是双方力量悬殊,使得强者可以随心所欲地破坏公平竞争的三个条件。当同时又是权势者的强者搞出不公不义的勾当时,如果弱者向他们叫板,很可能遭到他们权力魔刀的打击。比如当卡扎菲要以两本小说充当文坛领袖时,如果某位作家跟他叫板,卡扎菲就可以罗织罪名让他坐牢。省里评奖、评项目时校长、院长们搞分赃,一般学者即使想向他们叫板也可能搞不清门道,因为门道被他们把持了。企业高管用不合理规则为自己捞取百万、千万不义利益时,对企业决策毫无影响力的普通员工怎么也插不上手。有一个这样的实例:国家某部委的一个审批大项目的官员的亲戚在一个地级市当公务员,论资历和能力,他的这个亲戚在副局长选拔竞争中连入围资格都没有,可是这个官员却给市长打电话,希望市长“支持”他的那个亲戚竞争副局长,并告诉市长他将帮助该市正在申报的那个大项目获得审批通过。市长也想在干部选拔中搞公平竞争,但那位官员掌握着项目审批权,如果坚持公平选拔,势必得罪他,本市申报的项目就会遇到麻烦,于是只好屈就他的意志。那位官员是一个强者,他以他的力量破坏了公平正义,实现了外延性、通吃性弱肉强食。如何防止这种外延性、通吃性弱肉强食呢?首先是制度对强者随心所欲的限制,比如,如果干部选拔的程序如此公开、公平、公正,以至市长想照顾某人也插不上手,那么那位部委官员也就不会给市长打电话干预此事了。或者,如果项目审批不能由某位京官左右,市长也不用害怕京官了。另一招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之所以格外重要,是因为它是规则、制度的守护神,只要有人破坏规则、制度,舆论监督就把他的恶劣行为公之于众,让他成为过街老鼠。只要赋予新闻媒体无孔不入的监督权,强者就不敢随心所欲地破坏规则、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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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类文明用制度的力量限制强者,弱肉强食才不会被滥用。文明之力包括旨在限制强者随心所欲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也包括舆论监督。在规则和程序的制定中贯彻公平正义原则不容易,保障在操作中规则和程序不被破坏更难。这涉及到体制设计中如何消除体制缺陷、堵塞罪恶缝隙的问题,可参见第五章第五节“打造铲除罪恶土壤的体制锁链”中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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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体制设计增强弱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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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分量级的“社会拳击赛”中,要想实现一点公平,就必须帮助扶持弱势者,使其力量稍有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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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收入分配结果往往不是贡献的函数,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决定的。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往往又是社会各方力量博弈的产物,对各方力量影响最大的是权力结构,而权力结构由强势者确定。这是因为:其一,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市场交换机制也主要是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制定。显然,在劳资力量悬殊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分散的劳资谈判所实现的收入分配均衡必然是不公正的,会产生远远有利于雇主的分配结果。其二,一个社会的力量结构越不平均,收入分配的决策权就会越集中,实际的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公平。比如在现代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往往拥有与其贡献不成比例的决策权力,从而在收入分配中占有巨大的优势。正因为如此,要保证收入分配的正义性,就要保证分配规则的合理性,这又要从改变社会力量结构尤其是壮大弱势者力量方面着手。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引入外来的第三方制度力量以扶助弱者和抑制强者,《劳动法》、《工厂法》就是外来的第三方力量。二是将分散的弱者联合起来形成集体力量以增强弱者力量、抗衡强者力量,在劳资关系中就表现为集体谈判工资制。另一个办法是让微观单位的员工代表进入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直接表达员工的要求,实现员工群众对决策的监督(参见朱富强《初始收入分配如何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一文中的观点,载2012年第1期《中山大学学报》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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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各领域制定“限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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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要防止弱肉强食进入滥用区,除了扶弱之外,还必须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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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官员(政界强者)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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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让官员的行为受到人民的有效监控;减少政府的审批范围;缩减行政权的自由量裁空间和由此带来的渔利空间;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禁止官员亲属经商;取消官员在住房、医疗、饮食各方面的种种特权;允许公众传媒依法揭露官场问题;通过改革消除体制缺陷,防止掌权者通过制定不合理规则牟取规则性不义利益。只要真正做到这些,官员的权力杠杆所得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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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企业经理阶层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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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市场经济看,企业经理阶层是容易在经济上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谋取大量不义所得的“高危人群”。经理阶层既掌握着企业的资本杠杆,又掌握着企业内部的权力杠杆,他们可以用资本杠杆为企业赚取利润,然后利用权力杠杆使利益分配向自己倾斜。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经理层更是可以架空股东,撇开员工,自话自说,自己奖励自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说,20世纪70年代以前,大公司CEO的收入也只有一般工人的几十倍,当时大公司并不觉得拥有一个著名的、有魅力的领导人有多么重要,CEO们也不怎么到社会上出风头,企业要换领导人,多从内部提升,而不是到外面去挖别人的“宝贝”。可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CEO变成了跳来跳去的摇滚明星,跳一次升一次,管理层薪酬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达到一般员工的几百倍,甚至上千倍。激励经理层没错,但被经理们的越来越大的胃口牵着鼻子走,就会走向荒谬的极端。比如,“公司股价不涨,按理说不应该奖赏经理们,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正因为股价停滞不前,所以要加大对经理们的奖励”。而这样的思路一出现,就受到经理阶层的热烈追捧,并想出了很多花招来促进它的实施。所以克鲁格曼认为,对企业界强者阶层的薪酬水平的确定,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之手,应该受到制度和规范的制约,即受到文明的制约。西欧、日本经理们的薪金水平只相当于一般员工的一二十倍,美国却在百倍以上,这本身就说明市场决定存在着巨大的非理性和荒谬性,需要用文明的理性力量加以剪裁(如果没有文明力量的介入,毒品市场和色情市场的活力将压倒所有其他市场,庸俗文化市场也可能挤垮高雅艺术市场。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市场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一个可以抑制激励过度的思路是,在法规中明确各种规模的企业的主要经理人员的底薪倍数,比如规定小企业经理的底薪不能超过一般员工3倍,中型企业不能超过5倍,大中企业不能超过10倍,大企业不能超过15倍,巨型企业不能超过20倍。经理人员的实际年薪可以用底薪再乘一个“效益系数”,效益系数应该等于员工薪金增长率加净利润增长率。这样就可以把他们的所得与他们本身的真实贡献严格联系起来,防止他们利用经济景气、行业景气和其他花招获取不义所得。如果市场要让经理拿天价薪金,可以用“特别所得税”对付之。美国的一些高管年薪几千万甚至几亿美元,美国政府想设上限,但市场总有办法绕过去。其实也可以不设上限,只要规定很高的边际税率就行了。你可以拿几千万、几亿元年薪,但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税率6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税率是80%,你爱拿多少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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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范企业主的资本杠杆所得(资本利润)进入弱肉强食滥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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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范畴不能消灭,但要防止他们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挤压员工的利益,工会的工资谈判(以保证工资增长与物价水平和员工创造收入的效率保持一致)、员工参与利润分享,都是消减企业主利用资本杠杆获得不义所得的办法。为了让员工享受企业的剩余收益,也许应该提出一种根本变革性的企业收入分配规则:企业的净收入在发了工资、交了税收、付了贷款利息之后的“净收益”,先按“资本的基本收益率”(可相当于企业债券利率)向企业主(股东)的净资产支付“资本基准收益”。此后的企业纯剩余作为“资本—劳动共享剩余”,按净资产总值和工资总额(或可变资本总额)的比例一分为二,一部分成为“资本要素的剩余收益”,一部分成为“劳动要素的剩余收益”。理由是,企业收益是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共同创造的,如果在支付劳动要素的市场价格(工资)和资本要素的市场价格(资本基准收益)后还有纯剩余,应该由双方分享。但要建立有谈判能力的工会,员工才能与企业主进行有效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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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范滥用弱肉强食的几道“最后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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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经济上的滥用弱肉强食带来的各种不义所得。于是就要设置几道“最后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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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资本、权力、社会地位、分配性钻营、优势累积效应等对分配正义的冲击,所以强者的所得几乎总是符合这样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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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的所得=与其辛劳和贡献对应的道义所得+与其辛劳和贡献不成比例的非道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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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应该设置如下几道“最后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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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是累进所得税,第二道是财产税,第三道是遗产税,第四道是累进的奢侈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的意义不必讨论,奢侈消费税的意义有必要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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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的奢侈消费税,是以大众的一般消费水平为基点,越是超过大众消费水平,奢侈消费税率就越高。不但住房、汽车,其他奢侈消费品都应该征累进的奢侈消费税。高档烟酒、高档化妆品、高档服装、高档食物、五星级酒店、VIP病房都应该征,其原则都一样,越是超过平均消费水平的,其税率越高。按照这个原理,一家五星级酒店的营业税就要比两星级酒店的高得多,医院的VIP病房和普通病房的价差,不但要反映二者的价值差别,还要包含二者消费奢侈度之差别。一切享受奢侈消费的人,都有义务向社会缴纳奢侈消费税。一个人既能享受鹤立鸡群的消费,说明他的收入中一定包含着转移性或攫取性所得,让他多付一点税金给社会,不是打击他,而是要他把所获得的转移性或攫取性所得交还一些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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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产品的奢侈程度征税麻烦,还可以有另外的消费税征收方法,比如富人的家庭人均消费数额未超过社会人均消费数额n倍时,不需缴纳消费税,超过n倍的,要按一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超过倍数越高,税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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