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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51 我推荐的另一篇文章,2011年发表的,主旨其实是推荐布坎南晚期的思想路线,并试图沿着这一路线开展作者建议的“政治心理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他指出,布坎南,以1975年发表《自由之限度》为开始时段,几乎完全独自前行了20年,直到1990年代,才有足够多的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来追随他开辟的这一思想路线。这篇文章的作者是经济学家,但十几年来一直担任杜克大学政治系主任,并讲授政治科学、公共政策和经济学。恰如许多跨学科人物那样,他精力旺盛,不仅在政治学权威刊物发表许多作品,而且代表“古典自由主义”党派在2008年获得提名竞选北卡罗莱纳州的州长(这次提名要求征集超过10万投票人的签名)。此外,也是这篇文章的重要背景,他担任过布坎南创建的“公共选择学会”的会长,同时,他也深受诺斯影响。但是他这篇文章对我没有很大帮助,或许对不熟悉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和《行为经济学讲义》的读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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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53 关于公共选择理论,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有详细论述。关于政治心理学的教科书,我推荐这本:Martha Cottam, et. al., 2004,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sychology(《政治心理学导论》),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这本教材的目录大致就是政治心理学的内容提要:第2章“人格与政治”,第3章“认知,社会认同,情绪,政治心理学视角下的态度”,第4章“群体政治心理学”,第5章“政治领袖研究”,第6章“投票,媒体角色与包容”,第7章“族群政治心理学”,第8章“民族主义政治心理学”,第9章“政治极端主义的政治心理学”,第10章“国际安全与冲突的政治心理学”。由目录可见,这部教材并未认真考察“情境”对政治行为的重要影响。于是,我推荐2009年出版的一部著作:David Patrick Houghton, Political Psychology: Situations, Individuals, and Cases(《政治心理学:情境,个人,案例》), Routledge。作者的研究领域是国际关系,而且不算资深学者。不过,他这本书补充了上述教科书的不足。这本书的结构很简单,首先讨论情境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北京的那场政治风波的人都不能否认集体行动的这一要素),其次讨论个人的政治心理行为,然后在真实案例中将个人嵌入情境。他写这本书的时候,在美国中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2016年是伦敦国王学院的高级讲师。国际政治心理学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是Political Psychology(《政治心理学》),2014年影响因子是2.38,目前这份刊物的主编是瑞典隆德大学的政治心理学教授Catarina Kinnvall(凯特琳娜·金瓦尔)。最后,我建议读者检索维基百科词条:“political psychology”。这里给出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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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55 Political psychology is an interdisciplinary academic field dedicated to understanding politics, politicians and political behavior from a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s and psychology is considered bi-directional, with psychology being used as a lens for understanding politics and politics being used as a lens for understanding psychology. As an interdisciplinary field, political psychology borrows from a wide range of other disciplines, including: anthropology, sociolog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conomics, philosophy, media, journalism and history.(我的译文:政治心理学是旨在从心理学角度理解政治、政治家和政治行为的跨学科学术领域。政治与心理的关系是双向的,心理学是理解政治现象的一副眼镜,同时政治学是理解心理现象的一副眼镜。作为一个跨学科领域,政治心理学广泛地借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包括:人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经济学、哲学、传播学、新闻学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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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57 在前引2004年出版的《政治心理学导论》第4章“群体政治心理学”之前,第1章“政治心理学引论”中“图1.1”,引起我的关注,这张图的标题是“人的政治生存”。这里,人脑被描述为政治的。我在《新政治经济学讲义》里引述过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和毛泽东解释的“政治”—分清敌友(参阅Schmitt, 1963, “Theory of the Partisan”[“党派理论”], 1927,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政治的概念”];毛泽东,1925,“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44,第3—11页)。从人脑输出的唯一政治行为,根据这幅插图,是分清敌友,就是自己群体和异己群体。脑内的活动是:认知(cognition)、态度(attitudes)、价值(values)、认同(identity)、人格(personality)。其中除了认知以外,其余四类活动都伴随着情感或情绪。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映射F{C, A, V, I, P} = B,它的定义域是脑内这五类活动的笛卡尔乘积(C×A×V×I×P),它的像域是政治行为B。就个体而言,这是政治心理学研究的全部主题。然后,由个体行为“集结”到群体行为。但是,因为群体内部存在矛盾,群体行为不能简约为个体行为的总合。所以,怎样“集结”,这是理解群体行为的关键环节。我们说过,政治是集体行动。所以,从个体行为集结到群体行为,是理解政治行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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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59 事实上,F{C, A, V, I, P} = B,这里出现的五类变量,当中除了P之外,都需要分别考察从个体到群体的集结方式。例如,从个体认知集结到群体认知,则群体认知不仅依赖于每一个体的认知,更依赖于群体内部的网络结构。极端而言,由零智能的个体组成的群体,也可有远大于零的认知能力。著名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读者可检索维基百科词条“Condorcet’s jury theorem”),假设陪审团的每一位成员关于被告是否有罪的独立判断能力与天气预报差不多,具体而言就是,只要每一位成员独立判断是正确的概率大于0.5,哪怕只比0.5多一个无穷小量,那么,当陪审团人数趋于无穷大的时候,陪审团整体按照简单多数原则投票得到的判断以概率1趋于正确。当然,陪审员之间可能有信息交流,因此群体认知依赖于社会网络的拓扑结构。又例如,个体认同集结到群体认同可能发生的个体之间的冲突,以及怎样化解这些冲突。我的一位朋友多年前在北京一个新建的小区买了一套住房,现在房价至少是当初的10倍,可是他坚决要出售这套房,然后搬回母亲家居住。因为,他很难忍受大批新住户粗俗的生活方式。这一冲突,是从个体认同集结到群体认同时发生的,而且短期内很难化解。另外两类变量是“态度”和“价值”,群体态度和群体价值依赖于集结方式。因为,这里发生着频繁的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恰如Michael Munger在上引2011年文章里指出的,按照布坎南建议的思路,个体通过对话相互影响于是有态度和价值的演化,不再如经济学假设那样是给定不变的,也不再如心理学假设那样是纯然个体的,布坎南的思路承袭的当然是奈特的社会过程思路。而且,布坎南从不指望群体确立统一的价值或态度。如前述,群体对不同个体价值和态度的包容性越高,就越可能有更高级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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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61 仍以中国前述的中产阶级为例,我试着描述他们典型的“态度”和“价值”。首先是地域性质,这群人主要居住在城市里,各地城市的政治状况有相当显著的差异,例如我熟悉的两座城市大连与杭州,又例如北京与广州。在“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世界里,典型的中产阶级生活态度是“个人主义的”。只不过中国情境里,个人主义这一西方观念不再表达西方的个人主义,而是要根据中国的个人主义行为加以修正。需要在人际关系中引入现代学术界称为“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的一种性质(参阅George Akerlof, 1997, “Social Distance and Social Decisions”[“社会距离与社会决策”][17]),我引述费孝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乡土中国》第四篇“差序格局”)70年前的观察: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每一个人有自己感情的远近亲疏,犹如一块石子投入池塘,形成一个套一个的同心圆,以个人(家庭)为圆心向外扩散。这个人的远近亲疏的同心圆的套套,遇到另一人的远近亲疏的同心圆的套套,就形成更复杂的干预或交合。许多这样的个人的同心圆的套套的交合构成的社会格局,就是费孝通定义的“差序格局”,由此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可想象为是赋予权重之后的物理距离与心理距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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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63 我建议读者检索维基百科词条“social distance”,并且参阅Nedim Karakayali, 2009, “Social Distance and Affective Orientations”(“社会距离与情感导向”)[18]。中国人不像西方人经历过宗教时代和宗教改革时期,形成“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之后进入现代社会,中国人是“直接被西方带入”到现代工业社会的—梁漱溟认为,假如不遇到西方列强的干预,中国人沿着五千年来自己的道路走下去,大约永远不会有火车和飞机或坚船与利炮,所以中国人的情感方式停留在西方古希腊时代的那种“熟人社会”(小邦寡民)的差序格局里,也因此缺少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生活的教养—最常见的就是他们在农村时养成的随地吐痰习惯(农民没有使用手绢和痰盂的习惯),甚至在杭州城里开车时也摇下车窗向外吐痰。以及,例如,他们与亲友认识的高官交往时,难免会有的送礼、喝酒、勾肩搭背、口无遮拦、背后议论、传播隐私的乡土习气。在熟悉或习惯了现代生活方式的中国人感觉里,中国式个人主义态度,确实难以认同。不论如何,我根据自己的观察描写,并且我相信这就是在仅仅一代人时间里就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中产阶级典型的个人主义态度。我没有参加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不过我听朋友们聊天嘲笑过这些业主们讨论“公共政策”时的态度和他们的决策过程,也难怪要与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物业公司发生许多冲突。谈判双方关于物业管理的知识和信息,充满“不对称性”,需要更充分的当然也更费时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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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65 不论如何,我继续描写典型中产阶级的价值。这也是经济学家和行为心理学家都熟悉的概念,虽然有不同的定义—参阅Munger上引2011年文章后半部分。我常引用小密尔的界说:value is importance felt(价值就是被感受到的重要性)。经济学家尤其是诸如阿罗这样的社会选择理论家,其实是根据小密尔的这一界说来想象“个体偏好”的。个体偏好是经济学理性选择模型的前提之一,约束条件是理性选择模型的另一前提。最广义的理性选择模型只需要这两项前提,即在由约束条件(包括价格、收入、公共开支、道德规范、社会动荡或生态环境)界定的假设不再变化的可选方案集合A之内,由行为主体(即做选择的个人或群体)在集合A的两两元素的重要性加以比较之后得到的“偏好”是一个向量X,依照A里的各元素的被感受到的重要性,将A的全部元素排序得到的元素“列”(“向量”是物理学概念,而“列”是数学概念)。那么,理性选择的行为不过就是从向量X里选择排序最高即最重要的元素而已,并且“交换”就是参与交换的各方以自己的排序较低的物品与这一物品排序足够高的一方换得自己排序更高的物品(参阅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这也是阿罗博士论文假设的个体偏好,然后阿罗试图拓展个体偏好为“社会偏好”,并因此受到布坎南的严厉批评。从社会选择学派之内求得调和阿罗与布坎南之间思路冲突的,是年轻时期的森,不仅前引的那篇文章(Sen, 1970, “Interpersonal Aggregation and Partial Comparability”[“人际集结与部分可比性”][19]),主要是以“森的不可能定理”著称于学界的一系列文章(参阅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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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67 典型的中产阶级价值大约是这样的排序:最重要的是物质生活的稳定性,也因此需要稳定的“挣钱”机会,包括社会的稳定性。其次,与社会稳定性和挣钱的机会密切相关,是反腐败的重要性,但我观察到人们关于这一重要性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因为被“双规”的官员在商界有广泛的人际网络—远近亲疏,差序格局。第三,或许是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当然因人而异,且有相当大的性别差异。第四,我认为是邻居和社区的稳定性。然后是第五,房价、学校、医疗卫生、环境风险等等。注意,这里不考虑私人生活里的各种价值,在诺齐克发表对森的不可能定理的批评之前,森使用的例:家里的卧室墙壁究竟应当是粉色还是蓝色,或者睡眠时究竟脸朝上还是侧卧,这是一个人“最小自由”范围之内的事务,社会不应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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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69 如果中国现实社会里的中产阶级成员完全不偏离上述的典型态度和典型价值,那么,我相信,中产阶级社区里不会有这样多的冲突。事实上,由于个体之间的显著差异,从个人偏好集结到群体偏好,如果不能表现为“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或“森的不可能定理”以及许多其他学者证明了的“不可能定理”),就必定要表现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过程。有鉴于此,我在《新政治经济学评论》发刊词里指出,阿罗学派和布坎南学派提供了适用于中国的“新政治经济学”的两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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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71 再度返回前述的立宪主义者必须面对的根本权利三角形—尊严、自由、平等。在中国社会,这三项权利没有哪一项是不具有雅努斯两副面孔的。追究下去,归根结底,我同意哈贝马斯的概括,这许多的两面,都可视为“道德—法律”的雅努斯两面神的诸维度(不同于“法经济学”的诸维度)。道德就本质而言是内在于个体的“自律性”(self-responsibility)或“自由”这一语词的古意即“自治”(autonomy),尽管在演化中它要求漫长的“内化”过程(internalization)。可是,法律则要求不论何种标准下的“齐一性”或“规整性”(normality)。因为社会的治理很难只基于社会成员的“内在品质”—即主要由有机体的“不可观测的”性状构成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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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73 此处我之所以括出“不可观测的”这一修饰语,因为每一个人之为有机体,他的性状的集合的可观测子集,其实依赖于观测者的认知能力和观测手段。汉代初期,朝廷要求郡县“察孝廉,举贤良”,向上级输送“好官”,因为朝廷缺乏观测手段。现代浙江民间贷款的“线人”负责到乡村考察家家户户的潜在借款与还款的可靠性,并向银行及钱庄报告,这是因为“线人”有观测手段。所以,不可观测的性状是相对于社会的治理者而言的。假如每一位县官(假设人品良好)都是“包青天”再世(明察秋毫),想必不会有这许多“上访”的百姓。许多内在品质其实可观测,但需要切近的观测手段。例如“婆媳关系”,清官难断,因为外人测不准。既然测不准,就要有外在于个人品质的“标准”或“准则”。“标”是有刻度的,所以“则”涵盖的范围大于“标”。就汉语而言,起源最早、演化繁衍最广,故而涵盖范围更大的是“规范”。不论如何,只要根据外在标准来治理群体,就必定对个体有不公之处。如果外在标准是与经济活动的治理相关的,则“效率原则”成为与“法律原则”相互权衡的第一要素。如果外在标准是与政治活动的治理相关的,则哈贝马斯所说的“雅努斯”的两面—道德的与法律的,就成为两相权衡的要素。又如果外在标准是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治理相关的,我们不难指出,“创造性原则”成为与法律原则相互权衡的第一要素。对立法过程的挑战,据我观察,往往发生于上列三大领域发生重叠的区域。例如,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既要考虑创造性原则,又要考虑道德原则,同时要考虑效率原则。现在我只探讨哈贝马斯提出的“道德—法律”权衡,及其在中国社会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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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75 有自知之明的立法者,古往今来,于是只确立数目尽可能少且透明度尽可能高的负面法律—可想象为一份“不准许的行为”的清单。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负面清单里最早列出的不准许行为,包括乱伦和偷盗。在社会过程参与者们最初设想的各种“不应准许”的行为构成的集合N当中,立法者还必须判断N的哪些元素列入负面清单之后是可能长期不变的。因为,如布坎南所见,没有谁相信朝令夕改的法律是有效的,于是这样的法律果真就失效了。法律的有效性要求它尽可能缓慢变化,法律的这一本质要求,确实构成了对每一转型期社会立法者的最大挑战。中国目前阶段,尤其最近30年的立法问题,不仅表明立法机构绝难应对这一挑战,而且远为恶劣的是,立法经常屈服于舆论的压力,或者更恶劣,立法者操纵法律以谋私利。所以,最近30年中国出现的各种法律,相互冲突的、没有效力的、权力寻租的,数千项只能名之为“乱七八糟”的法律,反而拖累了各地不同情境之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方面的发展,很难不承认“公、检、法”领域的落后。究其落后之原因,首先当然是司法机构对于官员的干预缺乏独立性,其次当然是不仅立法而且司法对于舆论压力的过分屈从,第三当然是立法与司法自身的腐败行为。于是,法律在民众的感受中,长期以来缺乏尊严(真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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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77 关于中国社会的法律史,我推荐两位名家的著作:瞿同祖,1947,《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1961年英文版LawandSocietyinTraditionalChina,穆东书店1961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林剑鸣,1988,《法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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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79 在西方社会,主要是在美国,法学大约在1950年代之后便结束了由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71年引入哈佛法学院的完全基于案例的法学教育的自我封闭状况(参阅Daniel J. Morrissey, 2006, “Saving Legal Education”[“挽救法学教育”][20]),哈佛法学院的教学开始引用来自社会科学的研究报告,并开始讨论各法律判案可能存在的最优规则(参阅Albert Harno, 1960,“American Legal Education”[“美国的法学教育”][21])。1960年代,美国教育界受到“文化大革命”的激发,学生运动从西海岸到东海岸风起云涌,教授们也开始反思教育的问题,包括法学教育的问题(参阅Alan A. Stone, 1971, “Legal Education on the Couch”[“接受心理审查的法律教育”][22])。波斯纳大法官最早系统介绍经济学在法学中的应用(参阅Richard Posner, 1973,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st edition[《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版], Little Brown),与波斯纳的法经济学著作几乎发挥了同样影响的是两位学者(分别来自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校区)合写的教科书: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 2012, Law and Economics, 6th edition(《法与经济学》第6版), Addison-Wesley。最后还应推荐著名的北荷兰出版公司的两卷本手册:Michell Polinsky & Steven Shavell, 2007, eds., Handbook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 and Vol.2(《法与经济学手册》两卷本),North-Holland in Elsevier。芝加哥法学院的行为法学领袖人物桑斯坦在1990年代后期连续发表文章,鼓吹并辩护行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发展(参阅Cass Sunstein, 1999,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a Progress Report”[“行为法学与经济学:进展报告”][23];Jolls, Sunstein and Thaler, 1998,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法与经济学的行为学思路”][24];Cass Sunstein, 1997,“Behavioral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行为学分析”][25];以及他和合作者对波斯纳大法官批评的回应:Jolls, Sunstein & Thaler, 1998,“Theories and Tropes: a Reply to Posner and Kelman”[“理论与修辞:答复波斯纳和凯尔曼”][26]),实验经济学的诺贝尔奖经济学家史密斯于2005年发表文章回顾神经经济学与法学的发展及未来可能的影响。我要推荐的是两篇主题文章,其一是史密斯与乔治·梅森大学他的两位合作者2005年发表的:Terrence Chorvat, Kevin McCabe & Vernon Smith, 2005, “Law and Neuroeconomics”(“法律与神经经济学”)[27]。值得关注的是第二作者McCabe,建议读者检索维基百科词条“Kevin McCabe”。根据这一词条,他是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法学和神经科学教授,以及神经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其二是在世最资深的脑科学家加扎尼加2008年发表的:Michael Gazzaniga, “The Law and Neuroscience”(“法律与神经科学”)[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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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1 在上述三方面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当中,最早的是法与经济学,已是法学院里很成熟的学科。最晚的是法与神经经济学,史密斯2005年这篇文章索引的相关文献,现在大多可被晚近发表的文献代替。以法学界的相对于经济学而言更保守的思想传统而言,现在接受神经经济学为时过早。何况,神经经济学本身的发展尚未见到足以说服主流经济学家的成果。值得法学界密切关注的,我认为是行为经济学的影响,也就是法与行为经济学的进展。对法学界更有说服力的,绝不是完备理性假设下的博弈论等等现代经济学工具,相反,法学界更赞成有限理性假设下的行为经济学。这是因为,法学毕竟是“实践智慧”的学科,而完备理性假设仅仅是诸如博弈论这样基于数学推演的学科目前尚难以放弃的假设。在桑斯坦和萨勒的文章中,能够对法学界产生说服力的另外两项行为经济学假设是“有限意志”(bounded willpower)和“有限自利”(bounded self-interest)。在他们对波斯纳批评的答复中,他们提到一个更富于成果的思想传统,就是演化生物学—它也是行为经济学的若干思想源流之一(参阅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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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3 法与行为经济学的最新的和权威级的参考文献,我推荐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手册:Eyal Zamir & Doron Teichma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法与行为经济学牛津手册》)。这部手册包含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行为经济学概览”,共有三章:第1章“启发与偏见”,这里出现了行为经济学的一个关键词,heuristics,勉强译为“启发”,其实它指称人们在复杂决策与疑难判断中经常采取的简单但有启发性的判据。例如,我在《行为经济学讲义》里讨论的“三分之一”定律,不考虑诺瓦克提供的复杂证明过程,在日常生活中,假如我观察我的邻居,发现他们当中缺乏教养的已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我就应考虑搬家。又例如,有军事天才的人可以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如果观察他们的决策过程,不难注意到他们最难决策时常依靠常人认为不可靠的“拇指规则”或“富于启发性的线索”。最简单的例,是街边围观下棋的时候,对中国象棋而言,常有这样的拇指规则:棋看三步,就是预先想到对手可能走的三步棋。我也询问过这些下棋的人,得到的回答是:看三步就足够,看多了就可能看“假”,看少了不足以赢。这里所谓“假”,日常生活的博弈论意思是,对方可能永远不会想到要采取的那些策略,你却坚持要认真考虑对策,于是就偏离了均衡路径。围棋更加复杂,不能只看三步,但脑力有限,古往今来,于是积累了许多“棋谱”和“定式”。其中“定式”的意思就是,在棋盘的角部布局时根据经验,就是采取双方都最常想到的均衡路径。偏离定式是可以的,但结局常不如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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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5 基于上述的例子,我甚至认为heuristics最好翻译为“定式”。故而,第1章“定式与偏见”,第2章“人类的趋社会动机与社会秩序之维系”,第3章“道德判断”。显见,开篇的这三章构成这部手册主编想象中的行为经济学的“布局”。前述特纳的行为社会学阐释,已足够表明人类的趋社会性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与这一根本重要性可以相提并论的主题,康德考虑的是“道德判断”,而这部手册的主编居然将“定式与偏见”与“道德判断”和“社会秩序”相提并论。我不得不补充一份参考文献,以说服读者支持这位主编的行为经济学布局:Gerd Gigerenzer, 2007, GutFeelings:theIntelligenceoftheUnconscious(《直觉:无意识的智慧》), Viking in Penguin Books。这是我提供的中文译名,我认为远比直译来得更符合汉语传统,以至于我只推荐这本书而不详述它的内容就足够了。这位作者,吉格尔任泽,以前是芝加哥大学心理学教授,现在是柏林马普研究院“适应行为与认知”中心主任。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在柏林设立的研究院,主题是“人类发展”。吉格尔任泽是德国颇孚众望的行为心理学家,他获得了许多荣誉和奖项。深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行为科学家西蒙的影响,吉格尔任泽赞同诺贝尔经济学家史密斯的有限理性思路,将“定式与偏见”视为“演化理性”或“生态理性”的表达形式—史密斯在诺奖演说中提及“生态理性”这一名称来自吉格尔任泽。其实,在中国的实践智慧传统里,这样的“直觉理性”始终占据核心位置。也因此,吉格尔任泽不同意卡尼曼将“定式”或“拇指规则”视为“非理性”或“理性迷惑”。为了论证定式的演化理性意义,他与刚去世的诺贝尔经济学家泽尔腾(Reinhard Selten,1930—2016)联合主编了一本文集:Bounded Rationality: the Adaptive Toolbox(《有限理性:适应性的工具箱》), Dahlem Workshop Reports, 2001。尤其是第一篇文章“Rethinking Rationality”(“重审理性”),值得我们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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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7 也就是说,直觉、拇指规则、有启发意义的偏见,或被概括为“定式”,这是人类演化理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演化理性的功能是使人类能适应生存竞争的环境,与数理逻辑的职能完全不同。故而,我们应将“定式”视为足可与“逻辑”相提并论的理性基本形式。据此,这部手册的主编将“定式与偏见”列为第1章,与“社会秩序”和“道德判断”相提并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我们甚至可以将弗洛伊德讨论的“图腾与禁忌”或者哈耶克讨论的“传统”视为演化理性,这些行为规范都是“物竞天择”选择的结果,但远不是“启蒙理性”所能理解的(请回顾前述拉科夫对启蒙理性的几项批评)。可是这里发生了中国问题的一个维度,就是现代中国人怎样看待中国的文化传统。“传统”(tradition)这一语词意味着三个相关的语词:foundation(基础),durability(持久),revival(复兴)。不妨认为,这三个语词代表的是被我们称为“传统”的那些东西的核心性质。这里,“现代中国人”指称诸如这本书的读者这样的“95后”中国人,大多数并不熟悉或者熟悉却不完全认同中国传统文化。注意,这里我使用了“文化认同”这一术语。我们认同一种文化,就是说,这种文化对我们而言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知识”,这种文化对我们而言有金岳霖说的“真正感”,它是有情感的,是引发我们情感共鸣的。传统文化里的中国人,犹如费孝通描写的,是嵌入在差序格局之内的个人,或如梁漱溟所论,是以“家庭”或以“伦理”为本位的个人,又或如邹谠所说,是与本土社群不可分离的个人,绝非西方社会里孤立的“公民”(参阅前引,邹谠《中国革命再解释》,第1章 “论中共政党国家的形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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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9 现代中国人的物质生活方式和制度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可以说基本上是工业化的产物—家庭、学习、工作、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举目四顾,没有哪一方面还保留着费孝通80年前描写的“乡土中国”的样式。注意,当我谈到“社会生活”的时候,使用了“制度化”这一修饰语,因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或深层结构是情感,如前述,是人与人之间的深层情感交流。虽然,也如前述,百年革命几乎彻底瓦解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制度化的,特别指称那些外在的关系。例如我们的工作制度,与西方的工作制度几无差异。又例如我们的医疗制度,与西方的医疗制度几无差异。诸如此类,举凡生活的外在的制度,大多是“舶来品”。西方的个人主义,西方社会里的个人的深层心理结构,有许多甚至大量是近代科学昌明时代之前千年宗教信仰的心理积淀,其中最新的积淀层次形成于宗教改革时期。我们从现在遗存记录的或者从韦伯描写的加尔文教派的生活方式和情感方式,可见一斑。加尔文新教的精神生活,本质上没有“教会”的位置,更不允许有本质上是“现世情感”的家庭关系。每一个人的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由他与上帝的直接关系决定的,与“中介”完全无关。这样的情感生活塑造了个人的性格,使“个人”变得如同孤狼那样强悍。根据韦伯的论证,加尔文新教与现代资本主义关系密切。然后,西方人在科学昌明时期,对应于牛顿的17世纪和康德的18世纪,形成了启蒙理性。孤狼般的个人,情感上可以运用启蒙理性重新审查全部传统价值。可是中国人的情感远非孤狼那样独立于社群和家庭,于是中国人不敢运用启蒙理性重新审查全部传统价值—所以才有“文化自信”之说。那么,当现代的生活方式与传统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例如,尤其表现为“现代家庭”内部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强烈冲突,现代中国人怎样取舍,就构成我论述过的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维度。我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EMBA学员授课时,应学员们的要求讨论家庭与子女教育问题,谈到上述冲突时,学员们表达了相互冲突的两种立场:(1)母亲不能看着孩子犯错误,所以必须管教;(2)孩子是独立的个人,所以有犯错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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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1 外在的生活方式与内在的情感方式,二者之间的冲突,这是我讨论的当代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的表现形态。也因此,我感受到一种必要性,写出我设想中的“行为社会科学”,虽然只是“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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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3 当然,读者不妨相信自己可以不做任何取舍,继续享受从西方“舶来”的外在生活方式,并继续保持内在的情感方式。据我观察,能够这样生活而不陷于痛苦冲突的年轻人,大多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正在承受这样的痛苦冲突却不使他们意识到这样的痛苦冲突。转型期社会,父母当然要承受主要的转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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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5 为强化说服力,我再举一类中国案例,就是已被媒体报道的成千上万的“腐败”案例。其实,这些官员的“腐败”行为是这样发生的。首先,根据国际惯例和学术共识,腐败的定义是“违法乱纪”。虽然,这类行为的实质是“行公权以谋私利”。我们知道,大多数以权谋私的行为,由于太难观测故不被发现。被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根据的是“法纪”。这些法纪都是外在的制度,绝大多数是源自西方成熟市场社会或法治社会的“舶来品”。其次,我请读者注意,绝大多数被发现的腐败行为发生在家庭这一社会生活的环节—要么是子女,要么是情妇,要么是妻子父兄之类。因为,如前述,中国人的情感生活局限于家庭或私人社会网络内部。“打铁先要自身硬”,说的就是“六亲不认”。可见,在腐败与反腐败这样的涉及“亡党亡国”的重大议题之内出现的仍是中国社会基本问题—外在的生活方式与内在的情感方式之间的冲突。腐败之发生,在于那些官员应对这些冲突时不顾外在的党纪国法而倾向于顾及自己内在的情感方式。在我的EMBA课堂里,有至少两位学员发言诉说自己的困惑。他们是央企的局级干部,勤奋工作,已过中年,无暇顾及家人的福利,却面临“混改”转型,因为“不能腐败”,致使“晚年堪忧”。我相信,党内这样的官员还不少。虽然,我很难判断官员总数当中究竟腐败的多还是廉洁的多,或者,以权谋私而未被定为“腐败”的人数更多。根据我在《行为经济学讲义》的最后三讲多次介绍的哈佛大学诺瓦克小组确立的“三分之一定律”,当以权谋私的人数占官员总数大于三分之一时,可以预期,官员整体将迅速腐败。另一种论证来自阿西莫格鲁和杰克逊即将发表的一篇2014年文稿:Daron Acemoglu & Matthew O. Jackson, 2014, “Social Norm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Laws”(“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实施”)[29]。由阿西莫格鲁置于MIT他的主页的这篇文稿吸引我注意,是因为第二作者是我多年关注的斯坦福大学社会网络与经济理论名家,故而,这样两位作者联合发表的文稿,又有这样重要的标题,当然要优先研读。他们的模型,主旨是探讨法规的实施成本以怎样的方式依赖于社会规范与法规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的主要结论是:如果法规偏离社会规范太远,则任两社会成员相遇时倾向于不揭露违法行为,于是违法成本降低,诱使更多社会成员违法。劣币驱逐良币,最可能的均衡状态称为“法不责众”。又如果,尤其根据“乱世用重典”的社会治理原则,突然引入一套格外严厉的法规(严刑峻法),则根据他们的模型,一方面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诱使违法者追求更高回报从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的动态模型意味着,与突然引入严刑峻法相比,更好的是“渐变”策略:使法规与社会规范大致相符,逐渐改善社会规范,同时逐渐引入更严格的法规。虽然,这一策略需要足够长的时间才可导致一套严格法规落实成为可实施的制度。中国截至目前的反腐败经验,似乎支持这一渐变策略。社会规范的改变,主要依赖于相应的情感基础的演化。据此,我们不难理解,北欧的社会规范远比东亚的社会规范更有利于实施更严格的反腐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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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7 继续介绍“法与行为经济学”,2014年出版的这部手册的第二部分,“行为经济学与法:综述与批判”,这里有四章,接着第一部分的章的序数:第4章“行为法学的重要性”,作者是写了前引那本著名的《法与经济学》教科书的Thomas Ulen;第5章“行为法学与经济学:经验方法”;第6章“偏见,去偏见,法律”;第7章“另类的行为法学与经济学”。值得注意的就是第7章,“另类的”,作者Gregory Mitchell中译名“米切尔”,兼治社会心理学和法学,2006年加盟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现在是讲座教授。米切尔认为法律应对的是社会议题和政治议题引发的纠纷,故而必须借助社会科学和经验研究。但是,人们的行为不仅依赖于他们对法律的态度而且依赖于具体情境,米切尔指出,法律的经验研究大多是关于具体情境的,故照搬到其他情境时引发许多误用和误解,于是需要理论。他在第7章开篇讨论行为经济学和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不同思路,前者放弃了后者的完备理性假设,但很难确立后者在“法与经济学”传统中已确立的魅力,因为完备理性假设可推演许多对法学家有用的经验命题。另一方面,法学家考察的现实世界的人类行为确实更符合有限理性假设。可是,他指出,有限理性假设很少提供可由法学家在现实世界中而不是在实验室里检验的命题,或者,行为经济学命题是关于拇指规则或定式的,而这些定式敏感依赖于具体情境。米切尔想象的“另类”思路,是结合经济学的普遍主义思路与行为经济学的行为研究方法,从而研究者的视野能够涵盖足够普遍的法学情境。例如,在许多法学情境里,记忆模糊学说(fuzzy-trace theory)远比定式学说更具普遍适用性,而且为定式学说保留了一个位置。米切尔继续发挥,如果沿着记忆模糊的思路考察被告的认知模式,那么,远比模糊认知精细许多的法律用语及这些用语试图传达给被告的奖惩程度的细分就都是无意义的。他说,这相当于宣布法学领域以往浪费了巨大资源,用于法条细分。另一方面,他说,确实有一些领域和议题(例如“医患纠纷”),专家们的判断远比普通人的准确且可观测,故应继续采纳专家证词。在第3节里,他认为应接受新古典经济学将法律视为一种成本或价格的见解,从而,行为经济学的法学研究中就有了法学的地位。同时,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在定价机制缺失的情境里应接受行为经济学关于例如“道德定式”的见解。因为,普通人在不能定价的事务中更多采取各种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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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9 第三部分“行为经济学与法:特定的行为现象”。由于综述各种特定现象,故这里共有七章。第8章“法与趋社会行为”,第9章“行为伦理学与行为法学和经济学相遇”,第10章“法,道德态度,行为的变化”,第11章“法的损失规避”,第12章“与禀赋效应搏斗,或如何应对没有科斯定理的法与经济学”。这里,第12章的标题需要解释。因为,讨论或解释科斯定理的文章很多,西方稳态社会制度变动不显著,故科斯定理如科斯所言“引用多而使用少”,中国转型期社会制度变动频繁且剧烈,故既有深入研究科斯定理的必要,也有实践科斯定理的理由,遗憾的是国内学者忙于杂务而疏于学术。我在香港大学任教时期深入研究科斯定理并试图提供更好的解释,我那时的研究收录于我后来出版的《制度分析基础讲义》两卷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科斯定理的一个广义版本可这样表述:如果没有交易费用,那么一切制度都是等价的。当然,这样的表述很糟糕,如果没有交易费用,根本也不必有制度。因为,阿罗指出,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交易费用。但是这一表述的用途在于:由于处处有交易费用,于是制度至关重要。这就涉及怎样定义“交易费用”这一难题—阿罗的定义其实是用制度成本来定义交易费用。张五常的定义是:交易费用就是在“鲁滨孙荒岛”的“一人社会”里不发生的费用—张五常自己承认这样定义不够好。更好的定义,为了可观测性,应当界定交易费用概念的“外延”—列举那些属于交易费用的成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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