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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43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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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45 如果上面的分析有道理,那么,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社会风气好坏与该社会中个人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没有太大关系,至少没有如同人们想象的那么大的关系。尽管我们经常进行“道德教育”,希冀通过传授一些正确的“道德”观念,来改变人的行为,但事实上,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实践,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内化的,而不像2加2等于4,是一种可以简单传授普及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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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47 说它是个人化的,我是指道德实践往往不能给实践的个体带来通常意义上的利益,更可能带来的是某种物质利益损失。道德实践必须是自觉的,自愿的,只有那些视牺牲物质利益具有更高、更大价值的人才有可能坚持这种道德实践。我个人当然尊重这样的视道德伦理为身家性命的人,他们为大多数人树立了道德的楷模,因此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但是,作为一个现实主义者,我可以希望,却无法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这样做。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在某些社会环境下的行为似乎符合某些道德原则或信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刻他们道德水准高,或是他们头脑中有什么坚定的道德信念或准则,而仅仅因为这种行为方式对他们的生存更为有利、有效,与他们养成的习惯更协调和便当。换一个环境,一个陌生的环境,一个可以轻易逃避处罚或制裁(当然,其中某些处罚和制裁的合理性也许值得探讨)的环境,他们的行为就可能不“道德”了。一个将同事遗失的钱包归还同事的人,完全有可能在火车站之类的陌生地区将他人遗失的钱包化为己有;一个羞怯的村姑在见不到家人和亲友的地方为了挣钱也可能成为三陪女。在这里,我们很难说他或她此前的道德水准高,而此后的道德观念变了,道德水准降低了;他/她们仅仅是环境变了。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先前的社会风气比较好,大多数人的行为都比较符合道德,我们也很难说先前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人们之所以那样行为往往是出于社会的流行,会得到社会的褒奖,或不这样行为,会受到某种社会制裁。[4]这类行为其实与道德无关。这并不是对人的贬低,而是一种现实主义。毕竟,一般说来,人不是一种仅仅靠观念就能生活下去的动物,而是在观念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生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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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49 我并不否定有些人有强烈的道德信仰,一贯并始终坚持实践(而不仅仅是言说)他所信仰的道德信条,也可能有人一时干了坏事会良心困扰一辈子。但这种人是极少数,只可能是极少数,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也应当是极少数。这个判断会很令一些真假道学家反感甚至深恶痛绝,但我是有理由的。首先,我并不认为社会的问题仅仅是,或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那种将一切社会问题甚或是主要问题道德化,似乎解决了道德问题就解决了社会根本问题的倾向实在是我们许多人探讨社会问题时一个有很大局限的——如果不是一个错误的——进路。我虽然不简单地相信“衣食足则知荣辱”,但作为社会非正式制度之一的道德,就其整体而言,实在是人类在具体环境中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工具,因此,必然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方式无法分开。这就意味着至少某些道德规范应当而且必然随着人类生存条件、生存环境、生产方式的变更而变更。例如“孝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就与小农经济下老人缺少生活保障这一严酷现实有关(而不是决定关系);昔日对女子要求“从一而终”的道德规范,尽管曾被某些权势者用作压迫女性的工具,但就其社会功用而言,就总体来看,未必不具有维护家庭稳定(因此也就维护了社会稳定)的功用,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甚至可能成为并实际成了女性制约男性、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工具。[5]今天,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先前的道德规范有些得到保留,有些有所改变,有些则基本废弃了,被今天的人视为不道德(例如“从一而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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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51 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的行为总是固执于先前的“道德”规范,或者一个社会现有的道德过于强烈,以致不允许个体有任何越出社会现有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之外的行为和思考,社会就不可能生成与变化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新的行为方式,不可能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也就不可能促成社会的变化;这个社会就会变得僵硬,从长远来看,没有希望。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上”的机会主义并不一定是坏的、可怕的,它也许是人的创造性的体现,是产生适应社会的新道德规范的一个生长点,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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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56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法治建设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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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58 正是基于此,我认为,在这个转型社会,传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固然可以起某些作用,但作用可能有限,也应当有限;道德教育应当坚持,但不能指望太高。我们应当,而且也可能抽象地继承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然而更要首先注意法治。既然,如前所述,由于社会转型、人员流动会引起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传统的道德和道德评价制裁机制已不足以有效维护现代社会的有序和公平,就必须要有新的社会评价和制裁机制来实现功能替代和补充,尽管不可能完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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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0 首要的机制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关注的是非个人化的和一般的社会关系,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正当程序,强调一般人大致可以做到的行为规范,这些特点原则上与工商经济社会更为相洽。但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以及中国有其独特的悠久的文化传统,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按照理想的法治逻辑来设计法治或是照搬外国的法治实践。我们必须在关注本土经验,包括传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大体一致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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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2 另一值得重视的是,要格外关注培养由于社会分工而必然形成不同职业的道德。所谓职业道德,可以说是一个职业行当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职业生活而形成的内部的制度或道德伦理规范。[8]职业道德与通行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不同,有时,甚至会相互抵牾。例如,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人们都反对投机行为,这是必要且应当的;然而,在商业领域内,投机行为一般说来不违反商业道德,有时甚至是商业实践的要求,期货和股票交易其实都是投机行为。因此,不能笼统地用社会生活的一般道德规范来要求商业活动。又如,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是要说真话;但司法实践上采取的抗辩制,则要求律师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能说真话——如果说真话有害于他的当事人的话,说真话反而违反了他/她的职业道德。类似的情况还有心理医生,他或她也必须为病人保密。再比如,在市民和政治生活中,我们人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待人是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但就一个具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来说,就不一定如此,许多事就是要老板、上司或教授怎么说(只要不违法)其下属就怎么做,相反则不符合职业道德,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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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4 多年来,由于社会分工缺乏,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管得太死,我们的社会很不注意培养,甚至不承认特殊职业团体的特殊职业道德规范。各行各业往往都套用一般的社会伦理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许多时候,企业、学校、机关的运作甚至不得不依赖于私人关系、个人才能或魄力,结果是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运行非常不规范,缺乏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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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66 说到各种职业道德,其实已经隐含了,现代社会中的各种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例如律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与律师作为社会个体应遵循的社会道德之间,甚至法学人与法律职业人之间都有矛盾。这种状况不仅在社会分工高度发展的工商社会内部不可避免,而且在农业社会与工商社会之间以及认同不同社区或行业道德规范的人们之间也不可避免。就社会来说,由此呈现的必然是一种道德规范多元的现象。道德多元有好处,社会会更有活力;但不可否认,道德多元也意味着在某些问题上道德规范的制裁力会弱化,因为只有基于社会共识之上的道德规范才最具有社会强制力,才更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也因此,可以说,道德多元也会要求法治在工商社会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法律规则号称“价值中立”或“道德无涉”,其实根本不可能,它仅仅是放逐了道德的话语而已。但这也表明,应当或只能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中的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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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1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社会道德“进步”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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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3 如果历史地看,或是在价值多元的世界中坚持某个道德立场,我们可以说,社会道德的某种“进步”或“发展”同时也就是道德的某种“退步”和“滑坡”。尊重个人的“私隐”也许可以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道德“进步”,可是在私隐的背后也会并且实际出现了各种违反道德的、不轨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尊重他人恋爱自由可以说是一种道德的进步,可是不也有不少女子以“交友”为名公然出入宾馆行卖淫之实吗,也有许多男子以恋爱自由为名行玩弄女性之实吗?在保护私隐的背后又有多少腐败官员得以藏匿其贪污受贿所得呢?从整个社会来看,大量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城乡两元结构,开始了比较自由的职业流动,这可以说是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进步,但也因此确实有不少农民工受到各种歧视和压迫,有许多乡姑事实上沦落为烟花女子,这是否又是社会的一种道德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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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5 而道德的某种“退步”,在另一个意义上看,也许又构成了某种道德的“进步”。我们社会中的确少了一些集体主义,而多了一些个人主义,许多人对他人的喜怒哀乐漠不关心。而就在这同时,也就少了一些强加于人、强求一致,社会变得更为宽容一些了。在许多分歧上,我们学会了保留意见,而不再像“文革”期间那样,一定要争出谁是造反派,谁是保皇派。因此,道德的进步或退步,取决于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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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7 当然,这种说法太相对主义了。对一些相信道德绝对主义或本质主义的人来说,甚至对于我自己的道德直觉来说,都难以接受。但我并不是鼓吹道德相对主义,只是试图指出,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而不是我或你认为应当具有的地位。由于社会的转型,人们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而不是在公正、正义、公平这样一些抽象的大词或原则上,很难有共同的道德评价。因此,当我们从社会的角度来讨论道德问题时,重要的也许不是我认为这种或那种做法是否道德,而是这种做法说到底对谁有利,由谁来做出选择,以及能否为人们广泛接受。我多少还是有点相信尼采对道德的谱系学分析:善是出于利,而恶与害相联系,并且有阶级因素;[9]只是此后,这些本来非常世俗的话语才变成了一种抽象的实体,普世的价值,似乎变成了一种圣人学者的学问,脱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许这里面有点什么值得深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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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79 此外,我的这种似乎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说法,也是为了抨击那种简单的“进步”理论。在他/她们看来,只要是道德的就是好的,有利的,正当的,神圣的,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的。而在我看来,既然社会的道德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那么它就必定和其他制度一样,不可能如同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那种把道德过于神圣化的做法也许其本身就隐含了不道德的社会实践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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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1 一通空洞的议论,似乎什么也没有解决。其实,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清问谁有能力在短期内改变一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如果说道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解决,我的根本论点与前面的论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只有一个社会进入一个稳健的发展时期,才可能形成一套比较有效的道德规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因为在一个急剧变化,一切预期都不很确定的社会中,固守道德并不能给人们带来什么好处,因此很难长期坚持。可能只有少数视道德为性命的人才能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并且对于社会也未必是好事——想想历史上的那些烈女忠臣。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圣人,都首先需要活下去,希望活得好一些。因此,任何一种作为个人信仰或价值体系的道德要成为一种社会的普遍实践,成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需要时间,需要人们在实践中的自觉接受。在这个意义上,急功近利的道德建设本身就是与道德“建设”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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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3 1995年7月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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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5 [1] 原载于《东方》1996年第5期;编入本书时作了较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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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587 [2] Derek Bok, The State of the Nation, Government and the Quest for a Better Socie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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