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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理论的产生不是没有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现实是原因,理论是其结果。但也仅限于此。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有可能把理论视为社会现实的对应或图画,进而把理论的逻辑视为社会的逻辑,理论上的关联视为社会的关联,从而落入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批判的语言图像说。在我看来,任何理论,至少在社会科学领域,都仅仅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作者也许力求再现、并自以为已经真实再现社会,其实他或她的理论是独立的存在。理论有时对实践起作用,但这并不是因为理论真实再现了社会或其他研究对象实体,[3]而只是它有这种效用。就过去的经验看来,具有这种效用的理论,也不必须是对社会或其他研究对象的真实再现(想一想已被哥白尼“推翻”的托勒密天文学对航海者的效用,想一想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文字的论述)。我的这种观点似乎过分贬低了理论的作用,但结果可能相反。这种观点恰恰提出理论自身存在的意义,它的意义并不在于其再现现实——否则,至少未来学或神学对许多学者或许多人都没有意义了——而在于其自身,在于其解释力、预测力或其他效用。从这一维度上看,社会科学理论和艺术也可以归为一个类型,都超越对错。此外,这种对理论自身的怀疑主义观点也为学术上“毋必、毋固、毋我”提供了一个基点,至少我们不会因为诸如“经济理性人”的假定不“真实”而试图彻底废弃基于这一假定之上的某些学科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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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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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自己定下一个也许保守、然而未必是缺乏雄心大志的任务:阅读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秩序,理解那些已经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实际的制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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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秩序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人们在自身行为方式变化后相互之间的预期和行为方式的磨合;这不是个别人的才智或洞察力所能完成的,而需要时间的鬼斧神工。这并非推卸作为中国当代知识分子一员对社会的责任,而是因为有些工作(例如必要的磨合时间)实在是超越任何个体能力的。此外,真正负责任的履行都必须以了解任务为前提,不了解情况下的“履行”是对己、对他人的不负责任;即使没试图从中渔利的话,那也是头脑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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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能读懂就很不简单。许多年前,我曾听说过一个传闻,说是某个日本人评论说近代以来只有两个半中国人读懂了中国,一个是鲁迅,一个是毛泽东,还有半个是蒋介石;[4]我当时心里一惊,有康德所说的那种仰望星空之感觉。如今,对这种评价已知道如何反诘,诸如“一家之言”,还可以施用庄周和惠施论辩的战术。然而当年的那种感觉难以磨灭:要读懂一个社会,谈何容易;即使读懂一个侧面,也不容易。但是,作为一个中国的知识分子,我们不来读,还能靠谁吗?如果这个也不读,那么我们又还能读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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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6日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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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于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公共论丛: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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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引自,哈耶克:《自由主义和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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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只要简单看看、想想,就会明白,一旦是再现的就不可能是完全真实的,在这个意义上谁也不可能再现“真实”;“再现真实”只是一种修辞手法、或一种理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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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近日读黄仁宇《资本主义与21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页456)提到蒋廷黻曾说:“近代中国人物对西方外在的事物了解得明白,而对本国内地的倾向反倒瞠目茫然”。意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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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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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故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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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努力使人们看见那些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所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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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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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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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3]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4]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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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根据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廌就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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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和功能,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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