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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的解释相联系的不仅仅是一些试图确立法学之学科地位的最早的法学家的利益,还有一大批因社会变革和转型而受到触动的清王朝官吏以及准备入仕的新旧知识分子。如果西方的法不同于中国之法,那么这些司掌刑名之术的官吏就制度逻辑而言将“下岗待业”;而一旦西方之法与中国之法相通,那么这些人自然而然就在新制度中找到了与旧制度大致相应的位置——尽管今天看来,传统的刀笔之吏与现代的法律家从事的工作很难说有多少相似之处。因此,从20世纪初开始,尽管中国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教员数量很少,但当时中国法学教育之普遍,与其他学科相比,竟令人吃惊。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的教育统计表显示,到1909年,法政学堂的数量已经占了全部学堂总数的37%,而法政专业的学生总数已经占了学生总数的52% 。[31]如此大量的法律教育或是对“已仕”官吏进行的成人教育,“期收速效”;或是为了方便那些因废除科举后在其他学科上难于成就的举贡生员求学就业。[32]在毫无法学专业教育和职业传统的情况下,这种突如其来的法学教育繁荣,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细化而产生的,而仅仅是由于“进仕”之路变更而引发的。正是由于这种巨大的社会利益集团的需求,“法”的解释就有了一种巨大的、具有反讽意味的“融汇中西古今”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巨大的维护社会集团既得利益的功能,而且是一些人获取潜在利益的工具。它已不再仅仅是社会转型期某些知识分子的一种情感的需求,而且是这一时期社会中人们权力和利益再分配的需求。它所扮演的角色已远远超出了身在庐山的历史过客之意图或想象。以至于,当历史蜕出之后,这一曾经起过转换作用的壳仍然被保留下来,令人奇怪地、突兀地暴露在今天的《法理学》的教科书中,现出深刻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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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还不能仅仅将对“法”的这一解释视为一种社会转型的制作,一个历史变迁的玩偶,一个枝头飘零的蝉蜕。所有这些比喻都仅仅强调了一个方面;尽管重要,但不是全部的方面。正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个语词一旦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了其特定含义,就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就将开始自己的历程。用“文革”中的流行语言来说,就是“家庭出身并不决定一切,个人前途是自己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看,每个词在人类历史上都可能成为一条曲径分叉的小路,每个结局都可能成为一个新分叉的始点。从这条路上将走出新的道路,产生新的知识体系。因此,我们决不能将“法”之解释仅仅视为一种对西方法学的依附,而忘记了在这种依附中它重新形成或获得的巨大繁殖力和可能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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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说,在对共同性或相通性的求知意志指导下,尽管以承认中国法不如西方法、中国法学不如西方法学为前提,但在逻辑上已经要求且势必要求中国有一套有关法和法学的知识体系。就在这种隐含的逻辑必然的框架中,“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罚史”、“中国经济法史”、“中国行政法史”都至少有了逻辑上的可能;而西方法律和法学的既成体系也就成为重组这些历史材料的便利框架。事实上,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这类著作已经出版了相当不少。我们不仅挖掘出了从周公到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我们还发现了先秦的“经济法制度”,“唐六典”因此也就变成了行政法典。就在这样一种求真意志的引导下,在一个虚构的现代西方法律的知识体系的参照下,一个新的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学知识体制呈现在后辈面前。这个新的知识体系显然带着西方法或法学体系的胎记,但又不仅如此。甚至,我们正在用这种知识体制来构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体系;并且,这种知识也开始借助各种渠道逐渐向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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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莎士比亚戏剧中那位因女巫预言的诱惑而渴望成为国王的麦克白一样:最终他成了国王,但也获得了死亡。[33]当中国近代法学家在重新构建了这一套套中国的法史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在这些书中已经“逐渐死去”——书中展现的是一个100年前甚或是50年前的中国法律史家都已无法辨认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34]当然,许慎的这个关于“法”的故事也许除外,只是它如今是孤零零地站在那里,一片惘然,过往的学人已几乎遗忘了它当年曾有过的青春华年,以及它繁衍出来的、已遍及大地的后裔,包括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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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惊心动魄的知识演变史,这又是一个“平之如水”的知识演变史。而“法”这个古汉字在这里扮演的是一个核心的角色。它既是被操纵和玩弄的,同时又玩弄和操纵着那些玩弄和操纵它的人。它不仅起到了一个近乎paradigm的整合、确立学科知识的作用,它又是一条曲径交叉的小路。从这条小路上走过来许多法学学者,演绎出诸多的法学著作,它不但改变了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和学科的自身,而且改变了赋予它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使命的这个世界。当然,它也创造了无数的养家糊口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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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当我们打开现代中国法学院第一门基础课的教科书之际,我们就看到了本文一开始引述的那段许慎的关于“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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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4日夜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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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日二稿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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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于《读书》199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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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chel Foucault, “The Archeology of Knowledge,” in Foucault Live, trans.John Johnson, Semiotext(e) Foreign Agent Series, 1989, p.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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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例如,“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页76;“法”,《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页453-454;沈宗灵、张文显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页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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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例如,韩忠谟:《法学绪论》,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1994年再版,页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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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例如,“水流则不盈”《周易》;“上善若水”《老子》;“知者乐水,……知者动”《论语》;“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水无有不下”《孟子》。此外,据我查阅《十三经索引》,以水字开头的语句中,没有一句强调过水“平”的特征。当然,这只具有参考性的而不是结论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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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29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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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集于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3年,页95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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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韩非子·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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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韩非子·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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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管子·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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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慎子·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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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李力:“刑·法·律——先秦法观念探微”,《中外法学》,198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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