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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4月,日本成立两个与国策相关的公司,即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这两个公司除了日常业务之外,必须服从日本政府的命令、接受日本政府的支配,管理在中国华北、华中的公共事业、交通、自然资源。1939年1月,日本规划局通过“中国经济发展计划”,但并未通报“满洲国”和中国,由日本单方面敲定并实施。华北开发公司的子公司龙烟铁矿所挖掘的部分铁矿及产生的剩余生铁都运往了日本,“430万吨的总产量中,有70万吨用于生铁生产,140万吨运往满洲,运往日本的数量以百万吨计”,“在开发煤炭资源时……为了保证对日本的持续供给,采取控制对华供应的方针”。日本所谓的“经济提携”本质上是对被占领区资源的疯狂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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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瓦解中国的抵抗,日本政府不择手段。在中日战争爆发之前,中国国民政府就下定决心清除鸦片。1936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条文,对吸毒上瘾者采取镇压措施,取得成效。为了打击中国国民士气,同时为日本各级政府以及战争筹备资金,日本在中国大量发展毒品交易。检方搜集大量证据证明:“自1937年开始,中国的鸦片贸易就与日本军队、日本的外务机构和兴亚院脱不了干系。……日本派遣军的这种特殊的服务机构在大大小小的城市建立起来,接受委托销售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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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35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实行严格的新闻检查制度,对一切公共舆论都采取了广泛的检查,报纸、广播等沦为政府的喉舌。当东京审判详细审查并揭露日军的暴行时,日本国民深为震惊。日本社会开始对一直视为基石和典范的基本国策产生严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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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性“十四年战争”是侵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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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1928年作为追究日本侵略战争罪行的起始点,审判了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这十四年间日本发动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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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略中国第一步的“九一八事变”(东京法庭多称“奉天事变”)发生之后,为规避国际社会可能的谴责和惩罚,日本军部将事变责任归于中国,利用媒体编造、歪曲事实,在国内国际进行宣传,将关东军蓄意制造的武装侵略伪装成受到中国军队攻击不得已而进行的“自卫”,试图将其侵略行为合法化。“九一八事变”之后,应国民政府的请求,国联曾派出“李顿调查团”到东北调查事情真相。由于种种原因,李顿调查团并未能全面揭露事情真相。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方向法庭提交大量证据,证明“‘沈阳事变’是由参谋本部的将校、关东军的将校、樱会的会员以及其他人等事前周密计划的。”基于大量有说服力的证据,法庭采信了检方的指控,桥本欣五郎和板垣征四郎二人因制造和协助制造“九一八事变”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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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得到日本国民的支持,日本国内形成两派。一派主张借武力达到目的;另一派是一些政客及官僚,“他们主张用和平的手段,或者至少是更慎重的选择行使武力的时机来进行日本的扩张”。当主张武力扩张的一派认为他们压倒了一切反对势力的时候,便逐步实行了为达到统治远东这一最后目标所需要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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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他们发动了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占领了满洲和热河。到1934年,开始入侵华北,在华北驻兵,并建立了为其目的服务的各种傀儡政府。自1937年起,对中国持续进行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侵略并占领了许多中国领土,设立了仿效上述形式的各种傀儡政府,并且开发中国的经济和天然资源以供日本之军事的和一般的需要”,“与此同时,他们长期做着发动对苏侵略战争的计划和准备”,“1941年12月7日,阴谋者们发动了对美国和英国的侵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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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法庭判定,自1931年开始,日本发动的一系列战争均为侵略战争,并且判定“不可设想还有什么比阴谋发动侵略战争和实行侵略战争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这一阴谋威胁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使无数的人类遭遇死亡和痛苦”。东京法庭不仅将日本近代以来的对外扩张定性为侵略战争,而且深刻揭示了日本这种行为给世界带来的危害,并将之记录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永远留于历史,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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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庭审,东京法庭不仅梳理了日本近代以来所奉行的错误国策,揭露日本战争路线的侵略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对日本错误国策和战争路线应负责任的政府领导者进行审判、定罪、判刑和处罚,以此作为对日本错误国策和战争路线的总清算,为一个和平民主的新日本的产生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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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开创国际司法先例,追究战犯战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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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灾难。然而,灾难也促使人类反思。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两个国际性组织——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就是人类反思战争灾难、寻求永久和平的政治理想主义的重要实践。这两个组织试图建立一种预防战争、维护人类永久和平的机制。国际联盟失败了,失败的代价是更为惨烈的、席卷范围更广、破坏程度更深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联合国的建立和运行总体来讲是成功有效的,世界保持了至今70余年的总体和平。世界和平环境的形成,当然是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联合国的作用不可忽视。而二战后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对于轴心国法西斯和军国主义的审判所开创的先例作用,并通过联合国进行肯定、维护与发展,是奠定战后世界和平秩序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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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创“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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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战争责任一般均由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来承担,个人不可能因为违反国际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侵略战争,战败国的领导人也不以个人身份被惩罚。战败国通常以割地、赔款的形式接受战胜国的惩罚。1919年6月28日的《凡尔赛和约》就已准备追究一战发动者德皇威廉二世的战争责任,但因荷兰拒绝引渡德皇,协约国错失了开创人类历史上追究领导者个人战争责任的先例。这个重大使命落到了二战后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审判确立了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并以此对纳粹领导人进行审判和定刑;东京审判进一步实践了这一原则。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共同开创了追究并惩罚侵略战争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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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成立有效减少了局部战争、避免了世界大战,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重大贡献。正如联合国改革名人小组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倘若没有联合国,1945年之后的世界可能更为血腥。20世纪下半叶,国家间战争少于上半叶。对此,联合国功不可没。”联合国的宗旨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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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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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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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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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维护世界和平是联合国最主要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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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早在1899年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公约以及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中,就已存在类似的规定,但两次世界大战还是不可避免地爆发了。为何类似的规定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却能有效避免大规模的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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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二战后设立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犯罪的审判。依照传统国际法习惯,战败国通常通过割地、赔款等形式接受战胜国惩罚,而这些惩罚最终转嫁到“不被允许任何政治性发言同时深受战祸之苦的民众、归国者、战争孤儿和寡妇的头上”,战败国的领导者躲在“国家”的保护伞之下,一般很难受到惩罚。而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对于领导者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国际司法实践,个人再也不能躲在“国家”的保护伞之下寻求庇护。对于欲寻求战争手段实现国家目的的领导人来讲,个人将会受到惩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从而促使他们放弃战争、以和平手段来谋求国家利益。这一原则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承认。发展经济、增强文化影响力、塑造负责任的国际形象等和平手段,成为现今各国谋求国家利益的主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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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创“追究不制止暴行的指挥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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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官须为其下属所犯罪行承担责任,这一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提及,在西方17、18世纪的一些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通过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于侵略战争发动者以“不制止暴行的指挥官责任”进行定罪并惩罚,这样的国际司法实践却是在二战后的军事法庭审判中才开始确立起来的。开创性的案例是“山下奉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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