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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淮南子》(The Master of Huai-nan),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Huai-nan’s Great and Illustious Composition With Collected Commentaries,上海,1933年)。该书具有折中主义哲学特征,是由一批依附于淮南王刘安(死于公元前122年)的学者们编纂的。此处所摘引的章节代表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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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班固,《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虽然此处称圣人“通天地之心”,但实际上他们是以自己的智慧指导其行为,并没有获得神的启示。中国人通常将其文明的形成归功于古代圣人的智慧,而不认为是由于获得神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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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考察这一发展过程,可参见卜德博士,《中国的封建主义》(“Feudalism in China”),载拉什顿·库尔鲍(Rushton Coulborn)编,《历史上的封建主义》(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第49—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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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该信被保存在《左传》(很可能编纂于公元前3世纪)一书中。英译本见理雅各的《中国古典》。公元前513年秦国公布刑法时,孔子也提出与此极为相似的批评意见。见《中国古典》第7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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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儒家观点的这一转变,瞿同祖在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做了详细讨论,参见该书第六章第三节:“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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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尤其可以参见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卷,第519、530—532、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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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瞿同祖在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中特别强调了这一观点。参见该书第230页及注释11中关于“礼”的杰出论述。还可参见该书第六章“儒家与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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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白乐日的附录9中,也有几段这样的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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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语,载《论语·颜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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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孔子语,载《论语·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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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老子》,第五十七章。传统观点认为,老子与孔子是同时代人,老子年长于孔子。但今天的大多数学者认为,《老子》(又称《道德经》)一书成书于公元前4世纪晚期或公元前3世纪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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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孟子(约公元前371—公元前289)语,载《孟子·离娄上》。此处孟子是引述当时的一句格言。这一段以及以下几段引语都产生于法律将得到广泛适用的时代。尽管他们勉强地接受法律,但他们仍强调:在统治方式上,法律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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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荀子(约公元前298—公元前238)语,载《荀子》第九章;英译本见德效骞(H. H. Dubs)的《荀子》(The Works of Hsüntze,London:Arthur Probsthain,1928),第123页。该书第十四章又重述了这一段(德效骞译本未译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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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荀子》第十二章开头部分(德效骞译本未译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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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司马谈(死于公元前110年)和司马迁(约公元前145—公元前86)所著《史记》第一百三十章;英译本见华兹生(Burton Watson)所著《司马迁:中国伟大的历史学家》(Ssu-ma Ch’ien, Grand Historian of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8,第46页。此处所引出自《史记》中司马谈论述六个哲学流派的章节,该书由司马谈开始编纂,完成于其子司马迁之手。司马谈虽然具有一些折中主义思想倾向,但他更接近于道家思想,而不是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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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淮南子》,卷二〇,这一卷属于儒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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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礼记》,卷一;英译本见F·马克斯·缪勒(F. Max Müller)的《东方经典》(Sacred Books of the East,Oxford:Clarendon Press,1885),理雅各译。这一著名的关于儒家“礼”的汇编,直至公元前1世纪才最后定型,其内容则来自早期的材料。此处所引述的原则,即官吏(儒家自身也属于这一范围)不适用普通人的刑罚,将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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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韩非子(死于公元前233年,法家的主要理论家)语,载《韩非子》第五十四章;英译本见廖文魁,《韩非子全集》(The Complete Works of Han Fei Tzu,London,1939—1959),Ⅱ,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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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管子》,第四十五章;卜德译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Princeton,N. 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2—1953)。传统观点认为,《管子》一书是管仲(卒于公元前645年)的言论集;实际上,它是一本匿名作者的折中主义著作。本章属于法家思想,可能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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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韩非子》,第四十九章,见廖文魁英译本第二卷,第287—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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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韩非子》,第五十章,见廖文魁英译本第二卷,第306—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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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商君书》,第十八章;英译本见戴闻达译本第288页。有人认为该书是法家商鞅(卒于公元前338年)所作,实际上是一些匿名法家人物著作的汇集,大部分完成于公元前3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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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韩非子》,第七章,见廖文魁英译本第一卷,第48—49页。此处将第一句中法家的重要术语“刑名”(刑罚和名称)译作“Performance and Title”,可参见顾立雅(H. G. Creel)《刑名的含义》(“The Meaning of Hsing Ming”),载易家乐德(Soren Egerod)及顾迩素(Else Glahn),Studia Serica Bernhard Karlgren Dedicata, Copenhagen,1959,第199—211页,主要可参见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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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韩非子》,第十四章,见廖文魁英译本第一卷,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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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参见顾立雅,《刑名的含义》及《法家:法学家,抑或管理者?》(“The Fa-Chia:Legalists or Administrator?”),载Bulletin of the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增刊第4号,台北,1961年,第607—636页,主要参见第632—634页。顾立雅教授正继续从事这一重要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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