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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中国对刑犯的流放》一文中,玛高温主要讨论了普通流刑和军流刑。他认为,徒刑仍属“轻微刑罚”,故在文中仅一带而过,未作详细讨论。玛高温认为普通流刑与军流刑之间并没有实质意义的区别,他是最早提出这种看法的人(文章中的“流放”一词即统指“流刑”)。在文中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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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普通流刑与军流刑之间的区别今天已近乎于无;那些被判处了军流刑的人,不过是被从他们现在所在的地方送往另一个遥远的省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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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处流刑的罪犯一部分被送至伊犁充军,还有一部分即在本地衙门服役。直至今天,我们仍可在地方政府中看到充当衙吏的这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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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高温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在中国杭州,科举考场中就有流刑犯提供服务。科举考试定期举行,每次持续几天,考试场所是一个对外完全封闭的地方。在考场中,被处军流刑的犯人负责为参加考试的书生们提供食物,当然,他们也为这些书生提供其他一些必需的生活服务。做这种工作能够得到考生们私下里给的银钱,有利可图,所以,这类服务工作现在已经由专职人员承担了。玛高温在他的文章中继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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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分作两个等级,一种称作军流,另一种则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流刑。在帝国境内的各大城市里都可以看到被判处流刑的犯人,因此,要观察流刑制度具体施行的情况,机会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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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宁波的流刑犯占该地总人口数的比例估算,全浙江省的流刑犯总数大约为800,而全国18个省的流刑犯总数不少于2.5万人。所有这些流刑犯都在严密的监视之下,他们必须向地方政府不断报告自己的服刑情况。这种报告定期进行,一般为每个月两次。报告人可以是流刑犯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担保人。除此之外,当局对流刑犯没有其他过多的限制,当然,新来的流刑犯仍要受到一些限制。流刑犯的口粮由地方政府供给,基本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另外,流刑犯还有一种与乞丐相类似的“特权”——向商店老板乞讨一些零花钱。与乞丐一样,流刑犯也形成一个团体,由该团体的首领每季度一次,或每年一次向商店老板索取。与乞丐相比,这些流刑犯里最穷的那些也都过得不错。他们每人都有自己的营生方式。几乎所有的做旧货买卖的商人都来自这些流刑犯。他们放高利贷,把手头的小额钱银借给急需用钱的穷人,并收取月利为20%的利息。这些流刑犯还收受赃物,他们与盗贼沆瀣一气,且与官府的捕快互相串通。他们随时准备为了钱去替人吵架,如果被雇为打手,他们又费尽心机装作有官府撑腰;虽然这些人刁钻难缠,有时还会身陷法网,或被人痛殴。几年以前,在宁波东部曾发生一场乡民反对食盐专营制度的骚乱,为平息这场骚乱,官府雇用了一批流刑犯。在与乡民的混战中,大约有20名流刑犯身亡。这些流刑犯总是受雇于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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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刑犯中,有些人随身携带了一些财物,也有些流刑犯的家属随犯人一起流放外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遇到大赦,他们之中也有许多人宁愿留在当地按他们现在的方式生活,而不想回到原籍去过一种无定的生活。在流放的人中间,有一种相依与共的群体,它可以保护自己的成员免受外人的欺侮……按规定,某一个省的流刑犯人应该是来自另一省的同一地区,比如,山东、直隶及陕西的流刑犯依法都以浙江为流放地。这种背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面谈到的流刑人犯的群体。[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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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放逐到中国境外的流刑(军流刑中最重的一种)时,玛高温主要依据的是上面曾提到过的伊犁将军的奏折(参见本书第120页注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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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光皇帝统治的30年间,流放到伊犁去的流刑犯在1000名至2000名之间。每名流刑犯流放到伊犁,约花费100两银子。这些银子由帝国政府支付。除此之外,管理流刑犯的地方政府还得支付管理费用。此外,流刑犯在去流放地点的旅途中沿途抢劫,小客栈老板及乡民们都不敢表示反抗,也许这部分是因为,负责押送的兵卒们也从中分得了一部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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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流放地点后,流刑犯很快结成秘密团伙,团伙之间,各以其籍贯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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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团伙经常对政府官员和当地居民施加压力,并且干扰社会秩序。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流刑犯应在流放地点从事农业耕作,或者作为奴仆为衙门及军队中的官兵提供服务。但实际上,这些流刑犯恐怕是难惹的“仆役”。去年伊犁闹饥荒,流刑犯们聚集闹事,意欲发动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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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高温发如此议论,是否持有过度的偏见?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请看他在文中最后的总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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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中国法律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都不重视人的生命,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对中国人的不公正。当今中国政府的某些做法,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法律对于臣民的生命严加保护。死刑非得到皇帝的批准,不得执行。政府为实行流刑制度,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和人力,这足以说明政府力图减少死刑,减少流血。此外又可以补充一句,乾隆皇帝统治时期(1736—1795),通过几次修订法律活动使法典日趋完善,其法律的宽大,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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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提到的最后一名西方人是英国领事密妥士(T. T. Meadows)。在19世纪谈论中国问题的作家里面,密妥士以其对于中国文明的同情态度和哲学方面的研究而负有盛名。[47]他对于中国文官体制的描述和赞许,对19世纪中叶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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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7月30日,密妥士在广州目睹了34名犯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后来,密妥士在他的《广州行刑纪实》[49]一文中详细记述了当时的行刑情况。文章一开头,描述了刑场(第55页):这是一条南北向的小胡同,长约50码;其北端约8码宽,南端比北端窄一些,大约为5码。胡同的东侧是一堵墙,其西侧一溜排着几家店铺,店铺主要经营一些劣质的陶器。密妥士接着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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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胡同只有一艘大船的甲板大小,周围几乎全是用阴森森的砖墙围绕着;在当年的头8个月中,在此胡同内被处死的死刑犯已超过400名。胡同内还残留着被执行死刑后的犯人的肢体,散发着难闻的臭味。在烈日的曝晒下,浸透着人血的路面蒸腾起一阵阵热气。有时,死刑犯如有亲友可允许待在刑场等着收尸。第一次去那儿的时候我就看到4具这样留下来的尸体,4具尸体依倒下时的不同姿势躺着,砍掉的头颅就在躯体近旁。两头猪在尸体之间来回走动,吮吸着路面小坑中汇集的人血。在尸体横卧地之外约7码的地方,一名妇人抱着一个约莫一两岁的孩子,坐在一家陶器店门口。这名妇人和孩子都瞪着一双惊异的眼睛,但他们所注视的不是那两头徘徊于尸体之间的猪,而是注视着穿着奇异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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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妥士接着描写行刑的情形(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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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被押进场内,大部分徒步而行,也有一些犯人分别被装在大竹笼里,绑在柱子上由两名狱卒抬入刑场。装在竹笼里的犯人全都疲软无力,我想,可能是由于过度的恐惧,也可能是在监禁和审讯过程中受到拷打所致。进入场内的犯人被分别安排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大多数人立即瘫软。每一名犯人身后站立一名狱卒。狱卒们把瘫倒在地的犯人拉起,使其跪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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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们跪下之后,其身后的狱卒抓住犯人的辫子,将其头往前拉。这时,刽子手开始动手。刽子手只有一名,他一口气砍下33名犯人的头颅,前后时间不超过3分钟。在将33名犯人斩首之前,刽子手还对第一名犯人给以重重一击,但并没有将其斩首。这第一名犯人是首犯,他被处以凌迟刑。将33名犯人斩首之后,就应执行凌迟刑了。地上立起一根圆柱,犯人被绑在上面。密妥士接着作了详细描述(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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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站在犯人侧面约20码以外。首先,刽子手在犯人的额头上划了两刀,又在左胸上重砍了一刀。接着,用刀在犯人大腿前侧割下一块一块的皮肉。对于可怖的行刑过程,我们未能完整地看到。从刽子手向犯人砍第一刀到犯人整个躯体从立柱上倒下以及头颅被割下,前后经过了4—5分钟。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都可以走得更近些去观看行刑,不过很容易想象,甚至巨大的好奇心也不能诱使我们跳过横陈地上的死尸,蹚过血水,到近前去听那些可怜的人起伏的胸膛和颤动的四肢中发出的呻吟。从我们站立的地方,我没有听到一声哭泣;而且,我还可以补充一句,当刽子手逼近的时候,这33名死刑犯中,没有一个人表示反抗,或者发出一声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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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一名死刑犯被斩首之后,我即看到从围观的人群中跑出一名男子,他蹲在已倒下的死刑犯尸体一旁,手里拿着一只陶罐和一把类似灯芯草的小棒。他将一根一根的小棒浸在死者的鲜血之中,待其浸透了鲜血,再将小棒放在陶罐里。据中国人说,这种浸透着人血的小草棒可以充作药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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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中国爆发了太平天国起义(1851—1864)。太平天国起义对于中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时间上表现出阶段性。1851年,其影响主要限于中国南方;1857年,则影响到中部地区;1860年,进一步影响到北方。以上记述的关于死刑的执行情况,在这三个阶段的三个地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国内部这种具有极强破坏性的内战对于中国最富庶的地区造成毁灭性打击。2000多万人在战争中丧生,满族人所建立的帝国政权几乎被摧毁。自太平天国起义之后,中国社会陷于全面危机。而在此之前三四十年,中国社会仍处于和平盛世,前后相比,判若两个社会,而本书所引案例大多为清帝国盛世之时所发生。要把以上关于某一阶段刑事制度的描写用在时间上较早的政治稳定时期,恐怕是不太公平的。不过在另一方面,这些描写确实准确地记录了当时的情形。从1901年开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中国法学家对于传统的刑事制度展开了猛烈的抨击。通过阅读上述三名西方学者关于中国刑事制度的文章,我们也能进一步了解为什么沈家本等人反对传统的刑事制度。在沈家本等人的猛烈抨击下,清帝国的刑事制度发生了一次彻底的变革。1911年的辛亥革命则从根本上废弃了这一制度。[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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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四维译,《汉律辑存》Ⅰ,第124—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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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分裂时期的刑罚,白乐日在其著作中将其制成便于阅读的表格,见该书第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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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诸图第11—16页及正文,nos.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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