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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41 这一表格较为简略,实际情况远比它复杂。例如,在处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刑部既作为一个独立的审级,行使复审权,同时,也是三法司机构的成员之一,共同行使最终判决权。同样,如我们在下一节里要谈到的,送达刑部的案件在终审判决之前,于刑部内部还要经过若干程序。官吏犯罪,即使仅处以笞、杖刑,也必须上报皇帝,待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3]比照类推案件(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无论所定刑罚轻重,都必须报请刑部核准。当然,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即作为轻微案件送呈刑部的笞、杖刑判决案,同时也涉及更严厉的刑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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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43 各类案件由州、县逐级上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期限长短,视该案件的轻重程度而定。例如,在直隶(北京所在的省)发生普通死刑案,应在六个月之内,将该案件由案发地所在的县,报至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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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45 这六个月的时间分配为:由州、县报至府,三个月;由府至按察使司,一个月;由按察使司至总督或巡抚,一个月;由督抚至刑部,一个月。但实际上,这些期限经常被打破。《清史稿·刑法志》谈及审判期限时,即称:“然例虽严,而巧于规避者,盖自若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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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47 案件一旦成立,即进入诉讼程序。除极个别情况之外,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得撤销。如果处理案件的官员与案件当事人,包括受害者和被告,有某种特殊关系时,该官员可能会失去对案件的处理资格。这种特殊关系包括:当事人系其亲戚、过去的老师或上司等。据下面就要引用的例规定,官员因与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而失去对该案件的处理资格时,该案件应移转另一城市(一般为相邻城市),由该行政区域内与原审判机构具有相同审级的机构处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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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49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该机关不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所作的处理意见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控告,或者表示反对原处理意见。这种情况说不上普遍,但却时常发生。本书所辑案例中,有两件属于这一类型。某些案件逐层上控,甚至送到皇帝面前。不过,上控的事情不常发生,而且要冒一定的风险,因为,上控者如果在上控之前没有完成所有的司法程序,或者其指控被发现有不实之词都要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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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51 笞、杖刑案件,通常由州、县做出终审判决并执行。但如果被告提起上诉,对该判决的执行即应自动停止,直至上诉有了结果。对于这一点,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情形却似乎如此。当然,对于笞、杖刑案件,历来很少有人提起上诉。官吏犯罪,即使被处以笞、杖刑,在行刑之前,也得经过皇帝御准,所以他们恐怕是最愿意提出上诉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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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53 一般说来,在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至少在州、县审级上,二者几乎没有差别。实际上,法律没有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二者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而是笼统地从刑事方面看待和处理这两个方面。尽管如此,州、县官从实用性、便利性考虑,常常对不同案件予以区别对待。民众个人之间涉及婚姻、土地所有权、债务等方面的案件与涉及杀人、伤害、抢劫等方面的案件,在处理程序方面就有明显区别。对于后一类案件,不论被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地方政府都要立案侦查、审断。这一点,显然与前一类案件不同。在本书附录中我们列出了清朝的法定停刑日期。除了重大紧急情况,每年的农历一月、六月、十月以及每月的初一、初二两天,停止一切案件的审断程序;一些法定的假日和节日也同样停止审断案件。总计法定停刑日每年达五个月以上。另外,在农忙季节,即从农历四月至七月这一段时间,对于普通民事案件也停止审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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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55 案件上转至省级政府后,大部分案件送到按察使司,但其中纯粹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则送至布政使司。在省级机构中,布政使与按察使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行政归属上,布政使受中央政府户部直接领导(而按察使则属于中央政府刑部),但布政使处理民事案件,则无须征求户部的意见。显然,这一类案件的处理程序与其他案件的处理程序明显不同。刑案经按察使处理后,其中的一大部分尚须上报中央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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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57 后一类案件经按察使重审后,即报往刑部。这时上报的审案记录仅仅是重审记录,而不是州、县官初审案件时的初审记录。正是这个重审记录被送往刑部,成为对案件终审判决的基本依据,这即是为什么刑部的报告(我们所辑录、翻译的案例即以刑部所作的案件报告为主要内容)大量地引证按察使、巡抚或总督的意见以及他们在重审案件时发现的问题,而对案发地州、县官所作的原始报告只字不提的缘故。实际上,刑部的报告甚至连案发地的州、县名称也不提,案发地只提到省一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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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59 如果刑部认为省这一审级对于案件的判决不妥,则可以将报来的案件发还督抚,同时签署发还理由以及重审应考虑的事项。督抚则必须根据刑部的意见,重新审理原案。新的判决仍须再报刑部批准。如果刑部批准督抚的重审判决,该项判决即由刑部至督抚,经由督抚、按察使逐级回到原案所发生的州、县。同样,与案件一同解往省的罪犯也逐级递解回案发所在的州、县;那些被解往中央刑部的罪犯——这种情形较为少见——也逐级递解回州、县。在州、县,罪犯将受到根据已生效的判决而确定的刑罚,包括死刑和其他刑罚。可见,刑罚的最终执行地既不是北京,也不是省城,而是第一审级所在的基层行政机构(当然,若案发地为北京或省城,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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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1 至此,我们讨论了重大案件由基层审级逐级上转至北京的正常渠道。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案件上转还有一些特殊渠道。例如,宗室成员犯罪,例由宗人府审判,并直接报刑部批准,并不通过正常的司法上转渠道。另外,在刑部之外,吏、户、礼、兵、工五部也可以根据某些规章,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司法管辖权,当然,这五部对案件的处理,也必须获得刑部的批准。在本书所辑案例第100.1案中,即产生由于司法管辖方面的重合而引起的问题。谢保樵在其所著《中国政府》一书中,即认为清政府在机构设置上很不科学。他总结清朝司法状况时说:“司法管辖方面的混乱,导致由‘人人管至无人管’的局面;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存在方式本身,导致大批案件和争端的产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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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3 除了刑部,中央政府中具有司法权的最重要机构是都察院[7]。在政府机构中,都察院有着悠久的历史。都察院的职责在于监察、纠弹政府官员的失职行为和贪赃罪行。法律规定,都察院御史在调查和纠弹有失职、贪赃嫌疑的政府官员的过程中,其行为不受法律制裁。但实际上,这种豁免权并不总是有效。御史们常因其调查、纠弹行为被认为不当而受处罚。在本章第三节我们将看到,都察院会同刑部和另一个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进行会审。另外,都察院还设有“五城都御史”,行使对于北京五城区的司法管辖权。所有发生在北京城的各类案件,都先经五城都御史审断,尔后送往刑部。其他一些机构,例如步军统领衙门也会将一些案件移送都察院,由都察院进行审理。[8]同样,为了处理各省事务,都察院下设十五道,分别在本道所辖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各道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于该地区普通行政机构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之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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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5 最后,我们讨论清代中国一个特别区域的司法状况,这一特别区域即东三省。东三省是满族人的故土。1644年取得中央统治权之前,满族人一直居住在东三省。在取得中央政权之后,他们在东三省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司法体制。东三省包括黑龙江、吉林和奉天(后改称辽宁),首府设在奉天市(即盛京)。每一省设一名军事首领,名为将军,作为该省的最高长官。首府则设最高长官府尹。设在首府盛京的行政机构行使对于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的统治权。盛京的行政机构中包括刑部。盛京刑部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设在北京的中央刑部。东三省各审级之间的初审、复审及重审关系不甚明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东三省所处理的案件最终仍须报北京批准。在我们所辑录的案例中,有一些是由盛京刑部转报到北京刑部的,也有一些直接由将军或府尹报转北京刑部。显然,统治者原希望严格按照审级关系,由盛京刑部汇总东三省各类案件,再上转北京刑部。但后来的实际情况却与该体制设计者的初衷未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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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7 第二节 刑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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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9 刑部是清朝政府中央六部之一,六部除了刑部之外,还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这六个部以及政府其他重要机构都位于北京城的南部,分布于南北中轴线的东、西两侧。北京城区是一块方形区域,周围有城墙和护城河,城区每边长约四英里。城内所有的重要建筑都坐北朝南。在城区中央,又建有一座小城,形成一个城内城。这个城内城名之为“紫禁城”。紫禁城的四周,又围有城墙和护城河,城区呈方形,每边长约半英里。紫禁城内有大量的雄伟殿堂,这些殿堂也以坐北朝南的方向建成。紫禁城南边中部是该城的主要通道,设有“天安门”。天安门南边,是宽阔的天安门广场。每年5月1日以及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纪念日),国家领导人都要登上天安门城楼,检阅游行队伍通过天安门广场。自天安门往南,是一条宽阔的大道,名为“千步廊”。千步廊北接天安门,南连北京城主要的南门,将北京城分为东区与西区两个部分。帝国时代,千步廊东、西两侧筑有高墙,从而使这条通道在通过喧闹的城区时,保持内部的安静(这些高墙今天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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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1 最初,刑部位于千步廊南端西侧二百多米的地方。刑部北边是都察院,南边是大理寺(有关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我们将在第三节讨论)。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机关都设在千步廊东侧。将刑部与其他五部的办事机构按照这种格局安排,显然不是偶然的。中国传统的五行学说认为,西方属金,而金具有克其他事物的特性,因此,以刑事惩罚为其职能的司法体制应与西方相联系。另外,中国的传统理论认为,西方与秋天相联系,而秋天是万物肃杀的季节。在本书第一章我们已讨论过,春、夏两季,万物生长,因此应停止执行普通死刑;待秋季来临,才开始死刑的执行。可见,将刑部等司法机构设于千步廊西侧,自有其深刻的象征性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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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3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基本相同。总体看来,在帝国中央政府各机关任职的吏员大多数为汉人。但在较高层的官员中,最高统治者总是力图维持汉人与满人的平衡(在这种平衡局面中,蒙古族人常被看作属于满人一方的力量,因为蒙古族人协助满人取得了北京的政权)。在重要的政府机构中,通常设两名长官、四名副长官。长官、副长官的任职比例按满汉民族分授。根据这一授官原则,刑部设有两名尚书,一名汉人尚书,一名满人尚书;另外,设有两名左侍郎和两名右侍郎,分别包括一名汉人、一名满人。这六名长官,包括三名汉人和三名满人,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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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5 在堂之下,分设17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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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7 (1)奉天(包括整个中国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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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9 (2)直隶(今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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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1 (3)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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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3 (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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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5 (5)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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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7 (6)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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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9 (7)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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