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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1 (8)湖广(包括湖南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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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3 (9)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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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5 (10)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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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7 (11)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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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9 (12)陕西(包括甘肃和新疆,新疆于1882年成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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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1 (13)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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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3 (1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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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5 (15)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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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7 (16)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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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9 (17)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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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1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清吏司设两名郎中(汉人与满人各一名),两名员外郎和两名主事(亦汉、满分授)。可见,在官职分授方面,清吏司完全仿效部堂的原则。当然,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个别清吏司在职官满、汉分授方面也有一些出入。因此,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并不完全表现满、汉分授的平分原则。刑部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见下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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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6 这些人员数字只涉及清吏司的长官,并不包括各清吏司的内部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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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8 各省案件报到刑部时,即由分管的清吏司接受。北京本身分为五个城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各城区所发生的案件须报刑部时,由刑部分管其他省份事务的几个清吏司分别接受。例如:中城的案件由江西清吏司受理,西城的案件由陕西清吏司受理。同样,中央政府其他机关发生的案件,例如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宗人府、理藩院等机关发生的案件,也分别由分管其他省事务的清吏司受理。涉及满族人的各种案件,不论该案件发生于奉天还是发生在其他省份,一律由奉天清吏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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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0 清朝的军队以“旗”为基本建制,共包括二十四旗,其中满人八旗、蒙古人八旗、汉人八旗。军队实行世袭制,汉人八旗军即那些曾帮助满人夺取北京政权的汉人的子孙(在本书所辑案例中,常出现“旗人”一词,这是广义的“旗人”,它泛指军队二十四旗中的所有成员,包括满人、蒙古人和汉人官兵。而“旗人”一词最初的含义,仅指满人)。八旗军以旗的颜色不同,分为正白旗、镶白旗、正蓝旗等等。各旗分别常年驻守不同地区。各旗所发生的案件若须报刑部时,以其驻守地区所属省份,分别由分管的清吏司受理。在没有省级区划、仅由军事首领管辖的边疆地区发生的案件,也分别由指定的清吏司分管,这类地区如察哈尔、热河以及1882年设省以前的新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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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2 据统计,一个清吏司仅有六名属员。而从上文可以看到,很多清吏司分别有着很广的管辖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八旗军、北京城区以及某些边疆地区。分管区域如此大,而属员又如此少,人们不禁要问,清吏司是否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12]我们认为,清吏司能够维持其正常工作的原因之一在于:很多政府机构——例如钦天监——并没有什么案件需要上报刑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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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4 另外,有些清吏司还必须承担一些与其分管地区没有关系的其他事务。例如,江苏清吏司必须在中央政府宣布全国实行大赦之时检查全国各地实施大赦的具体情况;四川清吏司则承担着检查全国各地官府所使用的刑具是否符合法定的大小、重量、数量等规格标准的任务;陕西清吏司还担负着查看刑部设在北京的监狱口粮消耗问题(这里所说的仅指刑部直属的监狱。至于各省、县的监狱则由各省、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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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6 以上我们关于清吏司职能分工的叙述,主要依据官方的正式文献,其中大部分内容来自《大清会典》。从我们所辑录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各类案件移送刑部并由清吏司受理时,其实际分工与正式文献所规定的分工常有不同之处。例如,北京五城区之一——北城上报刑部的案件中,有一件由浙江清吏司受理(第45.1案),云南清吏司受理一件(第30.1案),江苏清吏司受理一件(第85.4案),四川清吏司受理一件(第85.3案),而根据《大清会典》,所有这些案件均应由陕西清吏司受理。宗人府将其两件案子分别移送江西清吏司(第34.1案)和陕西清吏司(第89.2案),而根据《大清会典》,宗人府案应移送山西清吏司。户部案件照例应移送福建清吏司,但本书第11.1案却被移送贵州清吏司。对这种交叉移送的现象,我们似可作如下解释:为使各机构能够均摊工作,只要所移送的案件不是省级行政区域所发生的,实际可以任意选择一个任务暂时不太重的清吏司,由其接受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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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8 除了17个清吏司之外,刑部还有其他一些机构,下面我们分别介绍。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少数例外(例如清档房),其他机构在人员配置规模上,与各清吏司基本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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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30 清档房和汉档房这两个机构共有属员40名,包括一些抄写员(品级在七品至九品之间)和高级职员。其主要职责是将有关上报皇帝的书面材料进行满文或汉文的翻译工作;同时,对于各省报刑部的各种书面报告和材料进行满文或汉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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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32 司务厅 接受各省报来的各种公文,并分送各清吏司。同时,接收移送北京进行进一步审问的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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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34 当月处 正如司务厅接受并分发各省送来的公文一样,当月处的职责在于收集北京各机关的公文,并分送各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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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36 督催所 其重要职责在于督促各行政机构加速处理涉及刑部事务的各项工作。各类案件被送往相关的清吏司之后,督催所即确立一定的期限,并要求各机构分阶段完成应做的工作。同时,发往各省的公文也由督催所督促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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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38 督捕清吏司 与其他17个以地区命名的清吏司相比,督捕清吏司的职能完全不同。但《大清会典》却将督捕清吏司列为第十八清吏司。督捕清吏司的职责在于缉捕并惩罚那些逃亡的旗人,对于协助或隐匿逃亡旗人的其他旗人,也由该司实施缉捕、惩罚权。《大清会典》用了若干页的篇幅来规定督捕清吏司的职责等,表明当时旗人逃亡已成为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清帝国建立之初的数十年间,统治者面临着巩固新生政权的艰巨任务,旗人逃亡便是极为严重的问题。而在满人获得了政治上的稳定以后,情况就不同了。19世纪中叶,国内暴乱和国外侵略震撼着帝国政权,而此时的八旗兵因游手好闲、懒散松弛,早已失去战斗力。有鉴于此,中央政府不得不组建新式军队,以充实国家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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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40 秋审处 秋审是中央最高审级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本章第四节将详细讨论秋审制度。秋审处即主持有关秋审事务的安排,包括催促全国各地欲报送秋审的案件尽快送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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