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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74 [19]参见《明史·刑法志》,载《历代刑法志》,第588页;《大明会典》117∶11则称此时间为14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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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76 [20]撰写本段及以下三段,除了参见本书第148页注①所列各项文献之外,还参考了赵洛(Chao Lo)的《天安门》(北京,1957年)一书的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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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78 [21]参见高罗佩所译《棠阴比事》,“绪论”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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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80 [22]关于朝审的举行日期,《清史稿·刑法志》及《大清律例》都记载为秋审之前,但《大清会典》卷五三则称在霜降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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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82 [23]阿拉巴斯特:《中国刑法释注》,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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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84 [24]张玉泉:《中国的司法制度》,载《中国社会与政治科学评论》1917年12月号,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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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86 [25]梅耶译本,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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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91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288]
1702696992 中华帝国的法律 第五章 《刑案汇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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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94 第一节 成书背景及编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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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96 中国人在编辑文字资料方面,可能是高居世界之最。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为线索,中国历代王朝都编有自己的历史,绵延承袭,达两千年之久;其内容则涉及皇帝诏令、大臣奏折及政府各级机关的公文、函册。[1]中国人编纂的各种百科全书几乎收集了中国早期的全部文字资料,其中包括至今仍居世界之首的巨型百科全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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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998 在这样一个注重编辑文字资料的泱泱大国,倘若法学家们不曾致力于司法案例的编纂工作,那会是一件奇怪的事情。然而事实上,历史上这类案例编纂相当缺乏,这真令人惊讶。最早的案例汇编可能是著名儒家学者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前107?)所编的《春秋决狱》[3]。该书编成之时,正值中华帝国的初建阶段。很可惜,《春秋决狱》一书已失传,只有其中六个案子的部分材料得以保存下来。即便如此,这六个案子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方面,这六个案子集中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道德原则(父亲将犯有杀人罪的义子隐藏起来,对该父亲应作何处理);另一方面,这六个案子都经过一定程度的抽象、概括:在案件表述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没有以其姓名指称,而代之以甲、乙、丙等概括性指称名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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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00 直到较晚的宋代(960—1279)才出现了一些案例汇编。宋代的案例汇编被保存下来的共有三种,其中最著名的是《棠阴比事》(该书已由高罗佩[5]译成英文)。该书编于1211年,编辑者不详,所收案例共144件,都是经过精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时间,上至公元前300年,下至公元1100年。《棠阴比事》的资料来源较为广泛,其中,各朝史书关于著名人物(通常是地方长官和其他官员)的传记是其重要来源之一。也就是说,该书的写作多采取逸事、杂记等方式,而不是正式的司法记录。从资料来源上看,这些案件可能都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在具体的表述中,又不乏传奇性内容。而且编者编辑这些案件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描绘地方长官侦破案件的高超手段,或其他缉捕罪犯的英雄人物。下面一段关于案件记述的简短文字,即可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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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02 北魏年间(386—534),李惠任扬州刺史。一天,一名运盐者与一名运木材者为一块羊皮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都说这块羊皮是自己的,并且都强调平时就将羊皮披在身上。二人争吵不休,来到李惠衙中。李惠听了二人争吵事由之后,即说:“拷讯羊皮,即可知道它的主人。”在场的所有官员都惊讶不已,不知李惠要干什么。李惠将羊皮展平,摊放在一个垫子上,随即用一根棍子不停地敲打羊皮。很快,在被敲打的部位,跳出一些细颗粒状的盐。李惠拣起几粒盐,让在场的所有人看。那位运木材的人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撒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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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04 民间流传的很多故事以生动的语言记述了法律在基层政府的实施状况。[7]但是,如果我们希望通过官方正式档案,而不是通过非正式的民间文字资料来了解古代司法案件,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古代的官方司法档案绝大部分都未保存下来。只有清代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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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06 现存六种清代主要的案例汇编多半都是18世纪后半期及19世纪前半期的产物。在这里,我们不对每一部案例汇编进行评价[8],而只是要说明:所有这些案例都是从刑部的档案材料中选编而成的,而且,这些案例通常是导致矛盾裁决的那些,其中包括按“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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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08 做出的判决,或者是中央司法机构对省一级司法机关所作判决的撤销。这些案例汇编中,有几部卷帙浩繁,篇幅庞大;也有几部因未对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在阅读、查找时困难颇多。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胡平的《驳案成编》因编纂体例得当,因而查阅较为方便。该书也可能是以“驳案”形式汇编案例成书的最早的一种。《驳案成编》共收集发生于1736—1770年(乾隆元年至三十五年)之间的案件260件。因其完全按照案件发生的年代先后为编排顺序,而不考虑案件的性质,因此在查阅时,也有不便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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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10 在所有这些案例汇编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案汇览》。与其他案例汇编相比,《刑案汇览》篇幅最大,涉及的范围也最广,其分类也最为详细。[9]《刑案汇览》实际上应包括各自独立的三种汇编,即:《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新增刑案汇览》。本书所称《刑案汇览》即同时包括上述三种。从这三种“汇览”的“序”和“凡例”中,我们了解到如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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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12 (1)《刑案汇览》共60卷,由祝庆祺与鲍书芸共同编辑,鲍书芸作“序”于1834年(道光十四年)。该书共收集案例5650件。案件发生时间上至1736年(乾隆元年),下至1834年(道光十四年),但其中绝大多数发生于1775—1834年(乾隆四十年至道光十四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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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14 (2)《续增刑案汇览》共16卷,祝庆祺编辑,鲍书芸补充并作“序”。序文写作日期为1840年(道光二十年)。该书印刷出版之时,其原编者祝庆祺已逝世。该书所收案件共1680件,其案件发生时间在1824—1838年(道光四年至十八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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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16 (3)《新增刑案汇览》也是16卷,潘文舫与徐谏荃共同编辑而成,何维楷作“序”,作“序”的日期是1886年(光绪十二年)。该书所收案例将近300件,案件发生时间上自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下至1885年(光绪十一年),但主要集中于1875—1885年(光绪元年至十一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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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18 三种《汇览》总共收集案例7600多件,案件发生年代自1736年至1885年,主要集中于19世纪的前30年,尤其是1811—1830年这20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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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20 这三种“汇览”都不止一个版本。[10]本书撰写所参照的《刑案汇览》是题署“仿袖珍版”的版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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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22 关于三种“汇览”的编辑者,几篇“序”所谈甚少。《刑案汇览》及《续增刑案汇览》两书的编辑者祝庆祺是浙江会稽人,长期供职于刑部云南清吏司。任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收集各类案例。这些案例构成《刑案汇览》的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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