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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书芸为安徽歙县人,自1823年(道光三年)起在刑部任职。据鲍书芸所述,此时刑部存放有大量的案例、公文,而且仍不断增加;他本人则期望将这些案例整理分类,编辑成书,以利查阅。但由于公务繁忙,一直未能如愿。后来,鲍书芸因母亲去世而回扬州家中奔丧。在为母亲守孝期间,与祝庆祺有所联系。鲍书芸惊异地发现,祝庆祺正在进行着自己想干而未能干的事业,而且祝庆祺对于该项工作的设计与自己的设想完全一致。于是,鲍书芸参加了该项工作。当然,该项案例编辑工作已进入后期。不久,祝庆祺被聘为福建巡抚的幕僚,案例编辑工作因而一度停止。1832年(道光十二年),祝庆祺弃职返回扬州,继续被中断的案例编辑工作。至1835年(道光十五年),《刑案汇览》书成。鲍书芸在《续增刑案汇览》的“序”中说,《刑案汇览》全书的编辑工作,所耗时间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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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书芸在《续增刑案汇览》“序”中还说,《刑案汇览》编成后,祝庆祺看到刑部仍有大量新的案例产生,因而决定继续其案例编辑工作。然而,案例续编工作未结束,祝庆祺即逝世。该书最后的编辑工作由鲍书芸完成。这一本新编成的案例汇编定名为《续增刑案汇览》。在编写体例上,该书与原《刑案汇览》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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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增刑案汇览》编辑者的情况,我们也知之甚少。该书1886年(光绪十二年)“序”的作者何维楷说他本人为直隶曲阳人,任职于刑部。何维楷在“序”中还说,该书的编辑者潘文舫是甘肃兰州人。潘文舫实际上是《新增刑案汇览》的主要编辑者,但关于这一点,何维楷在其“序”中并未说明。另外,对于该书另一名编辑者、潘文舫的合作者徐谏荃,何维楷在“序”中也只字未提。自《刑案汇览》及《续增刑案汇览》问世的50年后,中国社会出现了太平天国运动,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已发生一些变化,此外,西方法律也开始为中国人所知。所有这些因素,促使潘文舫与其同窗徐谏荃决心共同编辑新的案例汇编。《新增刑案汇览》的“凡例”告诉我们,《刑案汇览》的编辑,共费时十年;《续增刑案汇览》则耗时三年;而《新增刑案汇览》则在三个月之内成书。此书疏漏、舛误甚多也就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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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的编排方面,三本“汇览”都以《大清律例》的分类法为根据。《大清律例》共分为436节,每节有一个小标题;三本“汇览”与其相似,也分为436小节。但这种分类并不是说列于每一节之中的案件必定以该节相应的律或例为判决依据。例如,因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而杀死人的案件,在分类时,当然应列于“犯奸”节;但对案犯的判决,则是依照有关杀人的律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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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刑案汇览》所收集的案件也没有与《大清律例》436节律文完全对应,而有省略。多数情况下,省略是因为该节律例所规定的犯罪根本就没有发生。例如,《刑案汇览》在“合和御药”节下,就没有收入任何案例。《大清律例·礼律·合和御药》律所规定的犯罪是为皇帝配制药剂时,没有按照原药方。因为没有发生过这种犯罪,因此《刑案汇览》只得空缺此节。另外,《大清律例》某些条文只是对于一定的术语做法律上的界定、说明,并没有涉及任何禁止性内容。在这些律例名下,《刑案汇览》也没有收入任何案例。例如,《大清律例·名例·称日者以百刻》律具体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一日”及“一年”的准确含义(一日包括一百刻,一年包括三百六十日),而不涉及任何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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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所收集的案例,真正与《大清律例》各节律例相对应的只有270节(《大清律例》共分436节)。为了本书查阅的方便,我们将《刑案汇览》所收集的270节案例连续编号,并在将其译成英文版时,采用《刑案汇览》编号。这样,本书所标明的各节编号与《大清律例》原各节编号不相同。例如,“婚姻”在《大清律例》中是第101节,而在《刑案汇览》及在本书中,则为第52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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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节中,案件的排列顺序并不按照该案件发生时间的先后,而是按照各案件所属的类型。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都在案件介绍的末尾以小号字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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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节的情况一样,案例在原书中也没有编列序号;为了阅读方便,我们在每一节之下将案例标明序号。例如,在某一案例之前,我们标有“第52.2案”,其含义是:该案例是《刑案汇览》第52节(在《大清律例》中则是第101节)第2案(该节共有9案)。应该注意的是,在任何一节中,都是将《续增刑案汇览》与《新增刑案汇览》中的案例放在《刑案汇览》同类案例之后,连续编号。例如,如果《刑案汇览》某一节共有10个案例,那么,《续增刑案汇览》相应节中的第1个案例即编为第11案。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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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一看《刑案汇览》的编辑者为什么要编辑这本书?应该说,他们编辑《刑案汇览》的理由与西方学者汇编案例的理由是基本相同的:为法官们提供一个易于查阅的判例集。鲍书芸在其“序”中已说明:祝庆祺编辑案例的最初动机是为了“救世”;而鲍书芸本人则强调整理、编辑案例,“以利于查阅”。关于《刑案汇览》的价值,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其《〈刑案汇览〉三编序》中做了进一步的阐释。该序写于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当时已准备将《刑案汇览》三编印刷出版,但实际上,此计划一直未能实施。沈家本在该序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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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13]。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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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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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所收集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来自三种档案材料:说帖、成案、通行,也有一些案例来自已刊印出版的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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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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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内部各机构在讨论案件时,将该案件事实及本机构的分析、处理意见以公文形式发往刑部内部有关机构。这种公文即“说帖”。例如,某清吏司收到该管地区报上来的案件后,就应拟具说帖,呈刑部会堂,以求批准执行。如果刑部会堂认为该案处理有疑似之处,即将该说帖批交律例馆详核。律例馆对该案核查后,再拟具说帖,呈交刑部会堂。其中某些案件还必须奏报皇帝批准。所有这些说帖的原件皆装订成册,列入刑部档案。《刑案汇览》所收集的案例中,属于说帖的,将近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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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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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引述成案时,有时只标明为“案”[16]。在字面上看,“成案”是指“已成为案例”。但《刑案汇览》的“凡例”具体解释了“成案”的特定含义:“成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17]也就是说,凡是比照判决的案件(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九节)以及因案情特殊而改变法定刑的案件,都属于“成案”。由此可见,“成案”作为判例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成案”在《刑案汇览》所收案例总数中,占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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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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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部认为某些成案或者皇帝针对某些成案而发布的诏令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就可以将其定为“通行”。被定为“通行”的成案或诏令,在全国各级司法机构都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意义。“通行”中的一小部分将被律例馆在修订《大清律例》时,作为新例编入法典(律例馆每五年左右修订《大清律例》一次)。《刑案汇览》收入的“通行”占案例总数将近10%。自1736年(乾隆元年)至1809年(嘉庆十四年)之间的通行曾由江苏印刷成册,因此,《刑案汇览》所收集的这一段时间的通行,都来自江苏版的通行本。而自1810年(嘉庆十五年)以后的通行则直接取自刑部档案。[19]在“通行”之下,还有一种名为“遵行”的案例。“遵行”只在刑部所属各清吏司发布,供各清吏司审断案件时参阅,不直接发往刑部以外的各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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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为《刑案汇览》案例来源的刊行材料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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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邸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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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抄是政府的活动记录,类似于西方的“国会议事录”。邸抄的内容包括皇帝的诏令、大臣的奏折以及其他官方文件。在中国,这一类型的活动记录可能早在宋代就已出现。因此可以说,世界最早的报纸应出自中国。[20]《刑案汇览》中的案例有一小部分选自“邸抄”。因为“邸抄”的发行范围较广,因此,它不同于司法机关为促进司法审判活动而编纂的案例报告。前者对于涉及法律适用的案情细节描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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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案所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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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案所见集》分四集,共收1138个案件,均发生于1736年(乾隆元年)至1805年(嘉庆十年)之间。编辑者为马士林。《刑案汇览》只从《成案所见集》中收入很少几个案件,所收案件列于“所见集”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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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刑案汇览》的编辑者们还从其他途径收集到一些案例(占总数的8%—9%),其中包括祝庆祺本人从刑部档案中抄到的500多案例。至于这500个案子与其他属于“成案”的案子之间有何实质意义的区别,原书并未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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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所译的《刑案汇览》190个案例中,有几个案子标有“已纂例”字样。例如:第61.2案即附有“案已纂例”说明;第62.1案及第75.1案附有“通行已纂例”说明。律例馆可能已根据这三个案子纂修了新的“例”。另外,第104.1案出自何处,原案未作任何说明。这可能是编辑者的疏忽。恰巧,在我们收录的案子里面,这个案例是最有趣的案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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