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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92 《刑案汇览》按《大清律例》律例分节的270节中,所属案例数超过50的共有31节。这31节除了1节之外,其余30节都为本书所选译。[26]对于其他所属案例数较少的分节,本书也做了广泛的选译,以便让读者尽可能多地了解每一节的内容。另外,在选译过程中,我们适当减少了刑事案例的数量,而多选了一些其他(包括婚姻、财产、财政、礼仪、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当然,即便如此,刑事案例仍在全部案例中占有绝对多数。因为在《刑案汇览》原书中,刑事案例与其他方面的案例在数量对比上过于悬殊。即使我们适当减少刑事案例的入选数,而扩大其他案例入选数,也未能改变二者在数量上的基本对比。[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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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94 除了少数例外,对于篇幅较长的案例我们一般不选入。另外,选译案例时,我们多以该节开头几个案例为对象。同时,在《刑案汇览》三编中,绝大多数案例都选自原编。本书所选译的190个案例中,只有11个选自《续增刑案汇览》[28],3个选自《新增刑案汇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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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96 翻译《刑案汇览》,必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到目前为止,除了有少数人选译其中几个案例并加以简略说明之外,[30]尚没有人就该书做更多的工作。这一点也足以说明翻译、介绍《刑案汇览》的困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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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098 翻译《刑案汇览》所碰到的主要困难,当然是该书中大量的专门词汇的翻译问题。我们手头已拥有几部专业词典,同时也掌握了其他一些辅助手段[31],但是,这仍然远远不够。词典对于很多词的解释常常并不十分准确,不充分;有些生僻词干脆就没有被词典收入。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根据上下文来揣测这些词的含义。编制一个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术语词汇表,显然有助于对中国法律的深入研究。作为一种尝试,我们将本书各章所出现的涉及中国古代法律的名词术语搜集整理,附于本书正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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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00 翻译过程中遇到的第二个主要困难来自《大清律例》本身。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章中所说的那样,《大清律例》原文各节各款既没有编出序号,也没有任何类型的索引。有些律例条文非常复杂,篇幅过长,常常在一条律例中,包含很多有关犯罪、量刑的内容。而为了查阅一条相关律例或相关条款,常常不得不花费好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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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02 第三个主要困难是《刑案汇览》记录案例所使用的语体。《刑案汇览》关于案例的记载,在文字上非常简练,并且有较多的省略。对于经验丰富的法官来说,这种简练的文字已足以说明案情事实;但对于初学者来说,从这简短的文字中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非常困难了。最糟的是,《刑案汇览》中有大量主语与宾语皆不明确的句子。在这些句子中,很难确定该案件发生于何处及某句特定的话出自何人之口。根据上下文,对于某一段有关案情的评介、分析,我们既可以理解为由呈送该案件的原审巡抚或总督所作,也可以理解为由接受该案件的某清吏司所作,甚至也可以理解为由刑部会堂或律例馆所作。在原书引文缺乏摘引标记以及任何标点符号的情况下,欲弄清这段引文出自何处,其线索就非常少,只能依靠“该司”(意指此段言论发表者以外的某个部门)或“本司”(即此段言论发表者自身)这一类固定短语来判定该引文的出处。在《刑案汇览》某些案件的记载中,甚至连该案件的最初发生地也没有明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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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04 我们在翻译《刑案汇览》部分案例时,尽可能地克服了上述困难。对于法律史学家及比较法学家来说,与对于中国的学者一样,没有必要在译文中为详细解释而增加过多的脚注。为简略起见,我们将案情记录中某些重复性语句做了删节。同时,为更明确地说明案件情况,我们也适当增加了必需的术语。例如,案件记录的中文原文中经常出现“据称”字样,至于“据”谁“称”,则不甚明了。对此,我们根据上下文,改为“据×××称”,如改作“据刑部河南司称”等。另外,中文原文中,常出现一些两行之间的夹注以及两段之间的夹注。对于这些夹注,我们也将其译成英文,直接加到译文之中。原文的中国纪年在译文中,也被相应地改为公元纪年。我们不能说在进行上述处理过程中不会发生错误,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即使在某些细节上会有不当之处,但它们还不足以影响该译文的总体价值。[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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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06 [1]据估计,如翻译并加以适当注释的英文版中国正史《二十四史》,其总单词数可能高达4500万之巨。见德效骞,《中国史书的可靠性》(The Reliability of Chinese Historities),《远东季刊》,6∶23—2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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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08 [2]即《钦定古今图书集成》。该书编于1725年(雍正三年)。至1911年,该书先后经过1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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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0 [3]在后面的章节中,将多次涉及《春秋决狱》一书。《春秋》是孔子故乡——鲁国——的编年史,记载了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481年鲁国的历史。到汉朝,人们普遍相信《春秋》一书是孔子本人所撰写,并认为孔子在该书中,用非常隐晦、玄奥的文字表述了他关于如何建立一个好的政府、好的社会的思想。董仲舒以《春秋》所体现的原则断狱判案,因而被后人称为以儒家道德解释国家法律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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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2 [4]埃斯卡拉(Escarra)将其中部分案子译成英文,参见该译本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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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4 [5]高罗佩在其他论述中,也经常援引《棠阴比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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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6 [6]《棠阴比事》高罗佩译本,第113页,第26—B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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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8 [7]在高罗佩译《棠阴比事》“绪论”第三章“古代中国的法院程序”(“Court procedure inancient China”)对此有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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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0 [8]瞿同祖在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第292—293页)列出了主要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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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2 [9]“刑”是指“刑罚”;“案”是指“案例”;“汇”的原意是指“集水成河”,此处指“收集”“汇聚”;“览”是指“观察”“研究”“阅读”。整个标题的字面含意似可解释为:“汇集刑事案例,以便研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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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4 [10]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92—293页,祝庆祺与潘文舫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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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6 [11]该书没有说明出版日期,但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的目录标明该书出版于1886年,不知其根据何在。该书印制精美,共有40册,其中:《刑案汇览》为1—28册,《续增刑案汇览》为29—36册,《新增刑案汇览》为37—4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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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8 [12]本书在将《刑案汇览》译成英文时,并未收入《刑案汇览》所有270节案例,而只是选译其中的106节。在将该书译成中文时,为阅读方便,又将此106节连续编号。因此,本书中文版关于案例的编号既与英文版原著不同,也与《大清律例》不同。例如,上文所引“婚姻”一节,在《大清律例》中是第101节,在本书英文版中是第52节,而在本书中文版中则是第19节。——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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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0 [13]这是中国一句著名的格言,与英文中的“a miss is as good as a mile”意义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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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2 [14]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976—9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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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4 [15]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藏有一批刑部说帖原件,主要是1784—1883年间拟具的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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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6 [16]参见《刑案汇览》紧接着“序”之后的“凡例”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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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8 [17]参见《刑案汇览·凡例》,第4条。阿拉巴斯特在其《中国刑法释注》一书中也将此定义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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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40 [18]对于这一术语,文献资料中并没有做出正式的定义。我很幸运,获得潘武素(Wu-Su P’an)先生专门为我准备的一篇论文。该文对“通行”一词做了解释。该文讨论了清代的司法程序,以《刑案汇览》为主要参考物。本章其他问题的探讨,也参考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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