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98469e+09
1702698469
1702698470 37.造妖书妖言[2]
1702698471
1702698472 37.1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1702698473
170269847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1702698475
1702698476 河抚咨:革生杨英辰因醉后自思娶妾,指称洪沟出有娘娘等语。实属邪言妄布。将杨英辰依“妄布邪言、不及众”例,发遣为奴。[此处“众”一词,并没有精确的界定。另外,若将“邪言”传播于众人,传播者所受处罚就不再是“发遣为奴”,而是“斩监候”。]
1702698477
1702698478 经本部驳令复审,讯明杨英辰实系醉后戏言,并无心存不轨、传播惑人情事。将杨英辰改依“妄布邪言、不及众、拟遣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
1702698479
1702698480 对于死刑及流刑如何“量减一等”,参见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九节。对于律例所规定的刑罚减等处理,通常只能是“比照”该律例,而不能以该律例为“直接根据”。在下面两个案子中,情节基本相同,而且都是“比照”同一条例。
1702698481
1702698482 37.2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1702698483
170269848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1702698485
1702698486 陕抚咨:僧倪道元因伊故徒在外游方回归,带有不经谣帖。该犯不即时呈首,复借给抄写、传布。
1702698487
1702698488 将倪道元比照“谶纬妖书妖言惑人、不及众”遣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参见第37.1案评论。]
1702698489
1702698490 37.3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1702698491
1702698492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1702698493
1702698494 北抚咨:周文才希图免灾,向逸犯李正才抄写不经字帖,携往邻县传抄。讯非有心惑人,亦非自造。应比照“造妖书妖言、不及众”遣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1702698495
1702698496 被惑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两个月。
1702698497
1702698498 在第24.1案中,我们已说明,“违制律”具有无所限制的适用范围。但“违制律”只规定了杖一百的刑罚。因此,欲附加其他处罚,则只能“比照”适用“违制律”。本案判决于杖一百之外,加枷号两个月的刑罚,即运用“比照”手段。
1702698499
1702698500 38.盗大祀神御物
1702698501
1702698502 38.1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奉天司案
1702698503
170269850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1702698505
1702698506 盛京刑部[设于奉天的司法机构,与设在北京的刑部相类似。]奏:郭亮起意,商允张文贵偷窃官庙显佑宫。[显佑宫是供奉关帝的寺庙。在中国,关帝名称家喻户晓,其本名为关羽,死于公元219年。在中国的三国时代(220—280),关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羽在中国社会的身份,类似于西方神话中的“战争之神”。]将神像内所藏银什,用刀挖孔窃取。并偷窃关帝神像银什供器。
1702698507
1702698508 恭查:关帝虽未载在大祀,为我朝崇敬,较之神祗御用为重。应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不分首从,斩立决。[本案适用“盗大祀神御物”律,仅采取“比照”方式,而不是“直接根据”,其原因在于:该律只适用于“大祀神御物”范围(例如:祭天、祭地之物),而不直接适用于包括关帝庙在内的第二等级的祭祀物。]
1702698509
1702698510 奉旨:改为斩候,入于秋审“情实”办理。
1702698511
1702698512 38.2 嘉庆十八年(1813年)奉天司案
1702698513
170269851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1702698515
1702698516 行在刑部[可能是因为避暑,刑部机关随同皇帝一起迁往热河或其他地方办公]咨:据盛京刑部奏,吉二偷窃堂子黄缎。[堂子是萨满教祭祀场所。满族入主中原之前,即信奉萨满教。入关之后,在北京和奉天两地,都设立了萨满教的“堂子”。]
1702698517
1702698518 应照“盗大祀祭器等物律”,拟斩立决。
[ 上一页 ]  [ :1.70269846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