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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20 奉旨:吉二著即处斩。钦此。[注意:本案案犯吉二与前案案犯郭亮所得处罚有明显不同。这种区别可能反映了统治者的异民族心态——萨满教与满族具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关系,而对关帝的祭祀乃是汉族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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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22 38.3 道光三年(1823年)直隶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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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2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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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26 南城察院奏送:陈黑子、杜常贵因帮工时瞥见裕陵隆恩殿琉璃门铜帽钉,疑为金钉。乘夜爬入,挖窃铜钉十余根。潜逃来京售卖,被获。[裕陵为乾隆皇帝(1736—1795年在位)的陵墓,位于距北京125公里的东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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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28 例无专条。应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不分首从,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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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30 伙犯吴牛子,仅止在外看人,并未随同进内,情稍可原。恭候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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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32 奉旨:吴牛子[自斩立决]改为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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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34 39.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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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36 39.1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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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38 《刑案汇览》卷一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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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40 北抚咨:刘五儿、蔡大儿窃得钱物,递交伙贼接收。事主惊觉,喊拿。刘五儿声言:如敢走出,定即打死。蔡大儿亦帮同用言恐吓。事主不敢出捕。该犯等亦即出门分赃,各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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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42 将刘五儿等依“窃盗临时拒捕、未经成伤例”分别首从,拟以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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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44 准确地说,首犯刘五儿发“近边”(二千五百里)充军;从犯蔡大儿处徒三年刑。该例还分别规定了在窃贼拒捕因而杀死或致伤事主情况下对罪犯的不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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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46 40.白昼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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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48 40.1 道光三年(1823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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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50 《刑案汇览》卷一五,《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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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52 湖督咨:周恒玉等因帅承法遭风溺舟,该犯等荡划捞取箱物。虽在覆舟之后,非实在乘危抢夺可比。惟既经帅承法等在岸喊阻,该犯等并不理睬,仍将所捞箱物携回隐匿,已有抢夺情形。该犯等各自荡划捞取,并无首从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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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54 将周恒玉等均照“乘危抢夺、得财、未伤人、拟流例”,量减一等,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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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56 这一条例适用于包括船只失事在内的所有海难事件。根据该例规定,罪犯乘海难抢夺财物,流二千里。本案周恒玉等抢夺财物,是在海难发生之后,而不是发生之时,故减一等处罚。正因为如此,对周恒玉的处理,也仅“比照”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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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58 40.2 嘉庆十九年(1814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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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60 《刑案汇览》卷一五,《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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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62 北抚咨:张添贵因见黄土陇背负布包沉重,料有银物。纠伙乘其不备,用布帕从后赶上扪住黄土陇两眼,抢物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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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64 比照“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例,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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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66 本条例原文较长,但这里只引用其中直接相关的字句。条例所规定的刑罚是军流刑中最严厉的一种:烟瘴,四千里。从条例的原文可以看到,该刑罚主要适用于因抢夺而采取各种方式杀人或伤人的罪犯,但本案张添贵等仅用布帕捂住黄土陇双眼,似乎并未伤害。正因如此,本案判决为“比照”该条例。很明显,刑部之所以强调要比照适用“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例,而没有适用不采取暴力、无伤害的普通“抢夺律”,是因为刑部考虑到,以布帕强行遮眼,毕竟是一种暴力行为;因此,仅作普通抢夺罪对待,处杖一百、徒三年刑,似乎过于宽容。《大清律例》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是否采用暴力(尤其是是否持有武器),这是确定犯罪严重程度及刑罚轻重的极其重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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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568 41.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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