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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00 安徽司查:例载:尊长故杀卑幼案内,如有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灭口者,俱照“平人谋杀”之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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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02 又,上年八月内,本部议奏浙江省张云隆与邱方玉之母汤氏通奸、商同勒死伊子邱方玉案内声明,嗣后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亲母,拟绞监候。奏准通行,在案。是杀死子女及媳、例应抵命者,系专指因奸碍眼、谋故致死之案而言。若因子媳窥破奸情,两相争闹、邂逅致毙,审无谋故别情,自不便概拟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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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04 此案:老焦刘氏与焦菊弟通奸,被伊媳小焦刘氏窥见、道破,与之争吵。用拨火铁叉戳伤小焦刘氏胸膛、殒命。如该氏系有心致死灭口,自应按例,即以“平人谋故杀”律定拟。今该氏因夫焦更生在旁查问,恐小焦刘氏说明奸情,被夫嗔怪,用叉吓打,冀其禁声。小焦刘氏两手接住叉头,互相拉夺,致被老焦刘氏抵戳毙命。衅虽起于因奸,而吓禁声张,夺叉一伤致毙命,情非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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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06 该抚将老焦刘氏依“非理殴子孙之妇、致死,满徒”律上加一等,拟杖一百,流二千里;并请实发,不准收赎。已属从重办理,似可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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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08 本案处理意见中,下面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案犯老焦刘氏杀死小焦刘氏,已被确认并非故意谋杀。但即便如此,老焦刘氏仍受到极严厉的处罚:一方面,依殴媳致死律加一等;另一方面,拒绝案犯依法收赎代刑(《大清律例·名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律规定:妇女犯徒、流罪,可缴纳一定数量的钱银,以代替所判刑罚)。第二,显然,上述“收赎代刑”的特权并非一项预设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第三,本案判决将老焦刘氏依“非理殴子孙之妇、致死”律,加一等处罚;这一加重刑罚的处理,似并无法律依据。《大清律例·刑律·殴祖父母父母》律规定:婆婆无正当理由殴打媳妇并将其致死,徒三年;若故意殴打媳妇致死、事先有预谋者,加一等处罚,即流二千里。而本案老焦刘氏已被确认非有心致死,既无预谋,又非故意。另外,本案判决为“依律”,无“比照”字样,似不妥。因为对案犯的处理是较原律所定刑罚“加一等”,并非完全依据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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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10 49.2 嘉庆十五年(1810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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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12 《刑案汇览》卷二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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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14 北抚咨:吴大文商同查传贵杀伤伊子吴延华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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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16 此案:吴大文因与查传贵之妻杨氏通奸,查传贵利资纵容。吴大文次子吴延华不服,在外传播,致地主戴赵斌闻知。令吴大文退佃、搬迁。吴大文带同子媳等,并查传贵夫妇,迁至竹山,租屋居住。吴延华仍时与查传贵争吵。查传贵欲同杨氏搬走。吴大文虑恐不能续奸,起意将吴延华致死,长留查传贵夫妇同住。随商同查传贵,将吴延华诱至僻处。吴大文潜取小刀,乘吴延华不备,从其身后揪住发辫,连戳其项颈、左右耳根,并狠割其咽喉两下,登时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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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18 查:吴大文因恋奸,将子谋死,因属残忍。惟死系子命。该省将该犯依“父母故杀子”律,拟徒,与律相符。[《大清律例·刑律·殴祖父母父母》律规定:父母、祖父母故意(“故”)杀死子孙,杖六十,徒一年。但该律并未规定父母谋杀(“谋”)儿子该当何罪。]查传贵既据讯明,仅止同谋,并未加功。该抚依“谋杀人,从而不加功”律,拟流。[《大清律例·刑律·谋杀人》律规定:谋杀人,主谋者,斩监候;为从而下手者,绞监候;为从而不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该律还规定:谋杀人主谋者,虽不下手,仍以首犯论;为从,但不在犯罪现场者,减为从而不下手者一等。]亦属允协,似可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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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20 从本案判决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吴大文为受害者的父亲,是本案的主谋,而且也是直接下手致死受害者的罪犯。但依据法律,对他仅处刑杖六十,徒一年。查传贵只是致死吴延华案中的从犯,但依据法律,他却受到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处罚。这种“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的不正常现象,反映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根据儒家理论,家庭关系中,尊长的地位优于卑幼的地位。中国法律则规定:尊长对卑幼实施人身侵害的犯罪行为,较之普通人之间同样的犯罪行为,其处罚要轻得多;反之,卑幼对尊长实施人身侵害犯罪,其处罚则远远重于普通人之间同样的犯罪。例如,子孙谋杀父母、祖父母,属于“十恶”大罪,法律规定应给以凌迟处死的重刑。第二,本案中,吴大文与查传贵所犯罪行并非谋杀人一项。在谋杀行为实施之前,吴、查二犯已分别犯有通奸及纵容妻妾通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规定,纵容妻妾犯奸案中,丈夫、妻妾及奸夫各处刑杖九十;若本夫图财而将妻妾卖与他人为妻妾,本夫、本妇及欲买者,各杖六十,徒一年半。而本案吴大文、查传贵仅据谋杀人罪被处罚,未考虑其所犯通奸及纵容妻妾犯奸罪;可见,在中国古代,一人犯有数罪时,仅受其中最重一罪的刑事处罚,其余轻罪则被重罪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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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22 49.3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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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24 《刑案汇览》卷二三,《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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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26 东抚题:高潘氏凶奸谋死伊夫前妻之子高小陇灭口,复挟嫌勒死夫兄之女小春姐泄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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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28 查例载: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继母,拟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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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30 在第49.1案中,我们已提到本案所引条例的内容。该例规定,母亲因奸而将子女杀死以灭口,处绞监候刑。但本案对案犯高潘氏的处刑,却较条例原定刑加重一等,为斩监候。本案与第49.1案的区别在于,后者案犯是被害者的亲生母亲,而前者案犯则是被害者的继母。同一行为,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定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根据儒家理论,生身父母与子女有着极为紧密的亲属关系,因而对于子女有着较为广泛的控制权;法律允许生身父母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控制权;但继母与生身母亲相比,则稍逊一筹。参见上例即第49.2案中最后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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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32 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绝嗣者,入于秋审情实;并未绝嗣者,入于缓决,永远监禁。[本书第二章对于这一规定做了详细解释。对妇女做监禁处理,在中国清代较为少见。但本案及第6.1案中,对妇女案犯仍处以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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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34 此案:高潘氏因与伊夫无服族弟高三通奸,被夫前妻之九岁幼子高小陇撞破。该氏独自起意,用绳将高小陇勒死。嗣因夫兄高温夫妇声言欲行送官,该氏忿恨,随将高温七岁幼女小春姐勒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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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36 查:该氏谋杀夫之期亲侄女,并无图占财产、官职情事,律止绞候。其因奸谋杀夫前妻之子灭口,例应斩候。该省从重拟以斩候,与例相符。至伊夫是否绝嗣,未据声明,系属罣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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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38 惟查该氏挟嫌谋杀夫之七岁幼侄女,秋审已应情实。该氏复因奸谋杀夫前妻之幼子灭口,凶惨已极。若照寻常“继母致死子女一命之案、查明,伊夫如尚未绝嗣,仍入于缓决、永远监禁”,未为平允。似应随本声明,无论伊夫是否绝嗣,入于秋审情实,以儆淫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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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40 50.杀死奸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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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42 50.1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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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44 《刑案汇览》卷二四,《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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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46 东抚题:王芳忪谋勒杨常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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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848 查:谋杀纵奸本夫身死之案,必审明实有纵奸确据,方以起意谋杀之奸夫拟斩监候。不知情之奸妇仍以纵奸本律,止科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规定:纵容妻妾与他人通奸,本夫、奸夫及奸妇,各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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