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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止出自奸夫、奸妇之口,并无实在证据,即应严究确情,将起意之奸夫拟斩立决,不知情之奸妇拟绞监候。[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夫被杀之案中,本夫是否纵奸,对于奸夫及奸妇的量刑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本夫纵奸案中,奸夫斩监候;本夫未纵奸,奸夫则加重一等,处斩立决。另一方面,本夫纵奸案中,奸妇杖九十;而本夫未纵奸,奸妇则自杖九十刑加重至凌迟刑,加重幅度远远超出对奸夫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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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死者纵奸之处,仅凭奸夫奸妇二人供词。既无旁人证佐,即同居之氏母邵氏亦称不知情。不惟死者纵奸无凭,即该犯之起意谋杀、张氏之不知谋情,亦难凭信。及该省并未讯得确情,遽将该犯拟以斩候、奸妇张氏拟杖,该司驳令审拟,洵属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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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刑部对山东巡抚判决意见的驳令很有参考价值。除此之外,作为丈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的案例之一(除本案之外,此类案件还有第49.2、61.1、85.2案),本案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学的参考价值。丈夫出卖妻子的犯罪和其他与此相关的犯罪(见第85.1、85.3、85.4案),在《大清律例》中都有专门的律文予以规定,这种现象表明,在清代中国的下层社会,因生计所迫,一些人不得不为了经济原因而将自己的妻妾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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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嘉庆十八年(1813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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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二四,《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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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督奏:马桐贵与刘杨氏通奸,听从刘杨氏,谋杀氏翁身死。[未提刘杨氏的丈夫,可能刘杨氏本人已是寡妇。]将马桐贵照“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拟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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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恋奸助逆,较之平人助逆加功,情罪尤重。请即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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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刑部认为案犯马桐贵将奸妇的公公杀死,较之将奸妇本夫杀死更为可恶,因此提出应比照“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加重一等,而处斩立决刑。本案记录未说明皇帝对刑部的处理意见做出何种批示,但从本案题头为“案”可见,皇帝同意刑部的处理意见。至于对于刘杨氏处以何种刑罚,本案记录也未说明。但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杀死奸夫》律,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凌迟处死;故本案刘杨氏应处凌迟刑无疑。另外,与奸夫马桐贵相比较,刘杨氏所受的处罚更为严厉,这表明了伦常关系的重要性。刘杨氏因奸杀死公公,属于“十恶”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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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杀一家三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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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嘉庆十六年(181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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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二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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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抚题:方兴贵致死问尚廉等二命、并张智漋谋杀胡老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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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详核案情:已死问尚廉、沈老小、胡老大三人同住一窑,各种各地。[在陕西,大部分地区都为黏着力较强的黄土层所覆盖。很多农民即在小山坡的黄土层掏洞居住。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机关在延安逗留,其成员也多住这种窑洞。]该犯方兴贵因挟问尚廉强取衣被、抵作赌欠,并诈赖,欲将其麦地抵扣之嫌,忿恨莫遏。适张智漋亦挟胡老大凶殴嫌隙,起意将其杀死、泄忿。方兴贵亦将预萌谋杀问尚廉之心吐露。张智漋声言即于是夜潜往下手。三更时间,同至问尚廉等窑内。问尚廉、沈老小同睡一炕。胡老大独宿小炕。张智漋将胡老大用斧砍毙,方兴贵用斧将问尚廉砍伤,沈老小惊醒喊叫。方兴贵因恐败露,起意一并致死灭口。亦用斧将其叠砍,均各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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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已死问尚廉等三人虽同住一窑,系各种各地,并非共财,与一家不同。[在下面的第51.2案中,我们详细讨论了具备何种条件才能算是一家,可以参阅。]且该犯等系各挟各嫌,各自起意谋命,自应各科各罪。方兴贵致死问尚廉、沈老小二命,系一谋一故,应从一科断。[根据清代法律,一人犯有二罪,只以其中较重罪判刑;若所犯二罪轻重相等,则只以其中一罪判刑。本案方兴贵同犯二罪,即谋杀问尚廉,故杀沈老小。此二罪之中,谋杀罪重于故杀罪。因此,对问尚廉的处罚,只以谋杀罪;其所犯故杀罪则不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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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将方兴贵、张智漋均依“谋杀”律拟斩监候,与律相符,似可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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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尚廉、沈老小、胡老大三名被杀者为一家人,且方兴贵、张智漋二人共同谋杀或故杀这三人,那么,根据“杀一家三人”律,方、张二犯将被处凌迟刑,而不是现在所处的斩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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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道光十二年(1832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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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二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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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司查例载:杀一家非死罪二人,拟斩立决,枭示。又,“杀一家三人”律注云: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又,《名例律》注云:同者,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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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张罄因有同族弟兄伍登举、伍登点往外贸易,雇伊帮挑行李,一路同行,至晚投宿店内。张罄见伍登举等行李内带有银钱,乘间窃得逃跑。嗣伍登举知觉,喊同伍登点追拿张罄回店,起获银钱,言俟次日送官治罪。即用铁链拴系张罄项颈,带至卧房,锁于桌档,靠住房门,搭铺睡宿。张罄一时忿恨,起意谋毒。乘伍登举等睡熟,悄将身带搽疮药末调入伍登举等所留菜汤。次早伍登举等热汤下饭,随即毒发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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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抚以伍登举、伍登点系同族无服弟兄,并非一家,自应从一科断。将张罄比照“犯罪拒捕、杀所捕人”律,拟以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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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查:致毙数命之案,死者如系同居共财之人,即无论有服、无服,均应照例以一家定拟,不得概援“从一科断”之律,致滋轻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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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伍登举约族弟伍登点出外贸易,同行同宿,即与同居无异。该犯张罄所挑系伍登举等二人行李,所窃又系伍登举等二人银钱,是伍登举等本属共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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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因行窃败露,将其毒毙,较之平人因别事起衅、谋杀一家二命者,情节尤重。拟罪岂得转轻。该抚并未详核例案,辄以死者并非一家之言,含混声叙。将该犯比律拟以斩候,殊不足以昭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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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斩、枭”“斩候”,罪名出入,臣部未便率覆。应令该督另行按例妥拟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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