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8819
1702698820
从本案判决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吴大文为受害者的父亲,是本案的主谋,而且也是直接下手致死受害者的罪犯。但依据法律,对他仅处刑杖六十,徒一年。查传贵只是致死吴延华案中的从犯,但依据法律,他却受到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处罚。这种“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的不正常现象,反映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根据儒家理论,家庭关系中,尊长的地位优于卑幼的地位。中国法律则规定:尊长对卑幼实施人身侵害的犯罪行为,较之普通人之间同样的犯罪行为,其处罚要轻得多;反之,卑幼对尊长实施人身侵害犯罪,其处罚则远远重于普通人之间同样的犯罪。例如,子孙谋杀父母、祖父母,属于“十恶”大罪,法律规定应给以凌迟处死的重刑。第二,本案中,吴大文与查传贵所犯罪行并非谋杀人一项。在谋杀行为实施之前,吴、查二犯已分别犯有通奸及纵容妻妾通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规定,纵容妻妾犯奸案中,丈夫、妻妾及奸夫各处刑杖九十;若本夫图财而将妻妾卖与他人为妻妾,本夫、本妇及欲买者,各杖六十,徒一年半。而本案吴大文、查传贵仅据谋杀人罪被处罚,未考虑其所犯通奸及纵容妻妾犯奸罪;可见,在中国古代,一人犯有数罪时,仅受其中最重一罪的刑事处罚,其余轻罪则被重罪所吸收。
1702698821
1702698822
49.3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说帖
1702698823
1702698824
《刑案汇览》卷二三,《人命》
1702698825
1702698826
东抚题:高潘氏凶奸谋死伊夫前妻之子高小陇灭口,复挟嫌勒死夫兄之女小春姐泄忿一案。
1702698827
1702698828
查例载: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继母,拟斩监候。
1702698829
1702698830
在第49.1案中,我们已提到本案所引条例的内容。该例规定,母亲因奸而将子女杀死以灭口,处绞监候刑。但本案对案犯高潘氏的处刑,却较条例原定刑加重一等,为斩监候。本案与第49.1案的区别在于,后者案犯是被害者的亲生母亲,而前者案犯则是被害者的继母。同一行为,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定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根据儒家理论,生身父母与子女有着极为紧密的亲属关系,因而对于子女有着较为广泛的控制权;法律允许生身父母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控制权;但继母与生身母亲相比,则稍逊一筹。参见上例即第49.2案中最后的讨论。
1702698831
1702698832
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绝嗣者,入于秋审情实;并未绝嗣者,入于缓决,永远监禁。[本书第二章对于这一规定做了详细解释。对妇女做监禁处理,在中国清代较为少见。但本案及第6.1案中,对妇女案犯仍处以监禁刑。]
1702698833
1702698834
此案:高潘氏因与伊夫无服族弟高三通奸,被夫前妻之九岁幼子高小陇撞破。该氏独自起意,用绳将高小陇勒死。嗣因夫兄高温夫妇声言欲行送官,该氏忿恨,随将高温七岁幼女小春姐勒毙。
1702698835
1702698836
查:该氏谋杀夫之期亲侄女,并无图占财产、官职情事,律止绞候。其因奸谋杀夫前妻之子灭口,例应斩候。该省从重拟以斩候,与例相符。至伊夫是否绝嗣,未据声明,系属罣漏。
1702698837
1702698838
惟查该氏挟嫌谋杀夫之七岁幼侄女,秋审已应情实。该氏复因奸谋杀夫前妻之幼子灭口,凶惨已极。若照寻常“继母致死子女一命之案、查明,伊夫如尚未绝嗣,仍入于缓决、永远监禁”,未为平允。似应随本声明,无论伊夫是否绝嗣,入于秋审情实,以儆淫恶。
1702698839
1702698840
50.杀死奸夫[4]
1702698841
1702698842
50.1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说帖
1702698843
1702698844
《刑案汇览》卷二四,《人命》
1702698845
1702698846
东抚题:王芳忪谋勒杨常身死一案。
1702698847
1702698848
查:谋杀纵奸本夫身死之案,必审明实有纵奸确据,方以起意谋杀之奸夫拟斩监候。不知情之奸妇仍以纵奸本律,止科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规定:纵容妻妾与他人通奸,本夫、奸夫及奸妇,各杖九十。]
1702698849
1702698850
若止出自奸夫、奸妇之口,并无实在证据,即应严究确情,将起意之奸夫拟斩立决,不知情之奸妇拟绞监候。[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夫被杀之案中,本夫是否纵奸,对于奸夫及奸妇的量刑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本夫纵奸案中,奸夫斩监候;本夫未纵奸,奸夫则加重一等,处斩立决。另一方面,本夫纵奸案中,奸妇杖九十;而本夫未纵奸,奸妇则自杖九十刑加重至凌迟刑,加重幅度远远超出对奸夫的处理。]
1702698851
1702698852
此案:死者纵奸之处,仅凭奸夫奸妇二人供词。既无旁人证佐,即同居之氏母邵氏亦称不知情。不惟死者纵奸无凭,即该犯之起意谋杀、张氏之不知谋情,亦难凭信。及该省并未讯得确情,遽将该犯拟以斩候、奸妇张氏拟杖,该司驳令审拟,洵属允协。
1702698853
1702698854
本案中,刑部对山东巡抚判决意见的驳令很有参考价值。除此之外,作为丈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的案例之一(除本案之外,此类案件还有第49.2、61.1、85.2案),本案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学的参考价值。丈夫出卖妻子的犯罪和其他与此相关的犯罪(见第85.1、85.3、85.4案),在《大清律例》中都有专门的律文予以规定,这种现象表明,在清代中国的下层社会,因生计所迫,一些人不得不为了经济原因而将自己的妻妾卖给他人。
1702698855
1702698856
50.2 嘉庆十八年(1813年)案
1702698857
1702698858
《刑案汇览》卷二四,《刑律》
1702698859
1702698860
湖督奏:马桐贵与刘杨氏通奸,听从刘杨氏,谋杀氏翁身死。[未提刘杨氏的丈夫,可能刘杨氏本人已是寡妇。]将马桐贵照“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拟斩监候。
1702698861
1702698862
该犯恋奸助逆,较之平人助逆加功,情罪尤重。请即斩决。
1702698863
1702698864
很显然,刑部认为案犯马桐贵将奸妇的公公杀死,较之将奸妇本夫杀死更为可恶,因此提出应比照“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加重一等,而处斩立决刑。本案记录未说明皇帝对刑部的处理意见做出何种批示,但从本案题头为“案”可见,皇帝同意刑部的处理意见。至于对于刘杨氏处以何种刑罚,本案记录也未说明。但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杀死奸夫》律,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凌迟处死;故本案刘杨氏应处凌迟刑无疑。另外,与奸夫马桐贵相比较,刘杨氏所受的处罚更为严厉,这表明了伦常关系的重要性。刘杨氏因奸杀死公公,属于“十恶”大罪。
1702698865
1702698866
51.杀一家三人[5]
1702698867
1702698868
51.1 嘉庆十六年(1811年)说帖
[
上一页 ]
[ :1.70269881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