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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谌榘模合依“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杖一百”律,拟杖一百;业已奏参革职,应毋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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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佐职统属骂长官》律规定:下级官吏骂长官,给以自笞三十至杖八十的不同处罚(具体处罚的确定,依据骂者与被骂者双方的官阶而定)。本案在分类上虽列于“佐职统属骂长官”名下,但在实际的审判中,又依据另一条“骂制使及本管长官”律,对被告处以杖一百之刑(普通民众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等犯罪,亦适用该律)。对于同一案件来说,为什么名列于此条法律之下,但判决时又依据另一条法律,其原因不得而知。据我们推测,当时刑部可能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骂制使及本管长官”律中使用了含义不甚明确的“上司”一词,因而扩大了该律的适用范围;与其相比,“佐职统属骂长官”律仅适用于直接上司,其范围要小得多,因此刑部认为适用前者更为贴切;第二,前者允许对罪犯处以杖一百之刑,而后者则限于杖八十。但在案情本身看,被骂者是否“奉制命出使”者,并未做专门说明;因此,适用该律似应比照适用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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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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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通行已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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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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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奉上谕:匿名揭告,最为人心、风俗之害。其意本因挟有私嫌、借图侵害。一经查办,不特所告之人枉受污蔑,并波及案外之人,酷遭拖累。以无名之罪语令官司,荼毒平人;而阴谋者乃袖手旁观,以快其私忿。其险恶之情,甚于鬼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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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载: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监候);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者虽实,不坐。[该律后来还补充规定:发现并拘获投匿名文书告人罪者,赏银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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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至为明切。嗣后凡拾获匿名揭帖者,著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旨密办。钦此。[最后这一句才是这道上谕中最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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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道光九年(1829年)邸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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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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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九年四月十六日奉上谕:“松筠(蒙古族人,职总兵)奏‘拾获匿名揭帖、因关系通省政治、官方据实密奏,一折。匿名揭帖,最为风俗、人心之害。曾奉皇考仁宗睿皇帝谕旨:‘有拾获者、即行销毁、不准具奏。[见第75.1案]兹松筠因揭帖有指控该省大吏,不敢不密行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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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内已将定例声明,尚无不合。惟揭控各款如果属实,何不出名呈控?逞此鬼蜮伎俩,正为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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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皇帝所指“定例”即上文所提到的嘉庆皇帝上谕。该上谕全文可参见第75.1案。嘉庆皇帝该上谕发布于1818年5月16日(即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1821年(嘉庆二十六年),该上谕正式被编成条例,列于《大清律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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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将所拾揭帖发交松筠,即行烧毁。嗣后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仍照定例,将原帖销毁,不准率行入奏,致干例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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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本上谕的是道光皇帝,他是嘉庆皇帝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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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道光二年(1822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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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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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督咨:李华林系刑房贴写,因出外闲荡,被经承张占魁禀明斥革。辄怀恨架害泄忿,即窃取卷宗,捏写匿名呈词,装封投递。嗣因闻拿,投首。应依“匿名揭告、绞罪”上减一等,拟以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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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罪减一等、拟满流,即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案对案犯依律减一等处罚,所依据的情节为该犯“闻拿投首”。《大清律例》规定:罪犯得知将被官府捉拿而主动向官府投案,照本律减一等处罚。参见第8.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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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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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嘉庆十六年(181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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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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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题:滕全经图脱子罪、妄行控诉,致被杀之姜安周尸遭蒸检一案。[如果尸体高度腐烂,且该人被杀行为又尚未查清,为查证尸体伤口情况,可将醋倒在燃烧的炭火之中,再将尸体放在由炭火蒸腾起的醋气之中。尸体经醋气熏蒸,其伤口即显露出。参见《洗冤录》,该书是13世纪产生于中国的一部著名法医学著作。本案所称“蒸检”,即是指对尸体进行上述醋气熏蒸以检验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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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滕全经之子滕庆长图财,谋杀姜安周、身死;捏称姜安周自行失跌致死,狡供不承。该犯图脱子罪,捏供妄诉,致姜安周尸遭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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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内并无作何治罪明文。该省以检验尸身、洗剔之惨与残毁相同,将滕全经比照“残毁他人死尸”律,拟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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