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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载: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监候);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者虽实,不坐。[该律后来还补充规定:发现并拘获投匿名文书告人罪者,赏银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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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至为明切。嗣后凡拾获匿名揭帖者,著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旨密办。钦此。[最后这一句才是这道上谕中最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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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道光九年(1829年)邸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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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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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九年四月十六日奉上谕:“松筠(蒙古族人,职总兵)奏‘拾获匿名揭帖、因关系通省政治、官方据实密奏,一折。匿名揭帖,最为风俗、人心之害。曾奉皇考仁宗睿皇帝谕旨:‘有拾获者、即行销毁、不准具奏。[见第75.1案]兹松筠因揭帖有指控该省大吏,不敢不密行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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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内已将定例声明,尚无不合。惟揭控各款如果属实,何不出名呈控?逞此鬼蜮伎俩,正为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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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皇帝所指“定例”即上文所提到的嘉庆皇帝上谕。该上谕全文可参见第75.1案。嘉庆皇帝该上谕发布于1818年5月16日(即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1821年(嘉庆二十六年),该上谕正式被编成条例,列于《大清律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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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将所拾揭帖发交松筠,即行烧毁。嗣后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仍照定例,将原帖销毁,不准率行入奏,致干例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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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本上谕的是道光皇帝,他是嘉庆皇帝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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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道光二年(1822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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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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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督咨:李华林系刑房贴写,因出外闲荡,被经承张占魁禀明斥革。辄怀恨架害泄忿,即窃取卷宗,捏写匿名呈词,装封投递。嗣因闻拿,投首。应依“匿名揭告、绞罪”上减一等,拟以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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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罪减一等、拟满流,即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案对案犯依律减一等处罚,所依据的情节为该犯“闻拿投首”。《大清律例》规定:罪犯得知将被官府捉拿而主动向官府投案,照本律减一等处罚。参见第8.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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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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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嘉庆十六年(181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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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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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题:滕全经图脱子罪、妄行控诉,致被杀之姜安周尸遭蒸检一案。[如果尸体高度腐烂,且该人被杀行为又尚未查清,为查证尸体伤口情况,可将醋倒在燃烧的炭火之中,再将尸体放在由炭火蒸腾起的醋气之中。尸体经醋气熏蒸,其伤口即显露出。参见《洗冤录》,该书是13世纪产生于中国的一部著名法医学著作。本案所称“蒸检”,即是指对尸体进行上述醋气熏蒸以检验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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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滕全经之子滕庆长图财,谋杀姜安周、身死;捏称姜安周自行失跌致死,狡供不承。该犯图脱子罪,捏供妄诉,致姜安周尸遭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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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内并无作何治罪明文。该省以检验尸身、洗剔之惨与残毁相同,将滕全经比照“残毁他人死尸”律,拟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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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罪尚属相符。且该省曾有办过“畏罪狡供、致尸遭蒸检、比照残毁死尸问拟”成案,只可照覆。[此处所说该省原办的成案,未收入《刑案汇览》。本案判决后来成为编纂相关条例的重要参考,并转而成为12年后一项判决的依据。见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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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道光三年(1823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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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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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抚题:李宜皑砍伤何遇荣身死,应依斗杀绞候。犯父李焕彩图脱子罪,诬执何遇荣系自缢身死。致尸遭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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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将李焕彩照“诬告人命、审无挟仇、止以误执伤痕蒸检”者,发近边充军。[在这一类指控里,没有人被控实施杀害行为,但尸体检验却是否定的。此处所引是原条例的后半部分,而布莱的《大清律例》译本仅载有该例的前半部。根据该例前半部分的规定,为报仇而诬告人命案件,致尸体被熏蒸检验者,绞监候。该例文几乎完全取自前一案例的处理意见。]该犯年逾七十,照例收赎。[《大清律例·名刑·老幼废疾收赎》律规定:罪犯年满70岁,被判处流刑以下刑罚者,可缴纳赎金,替代刑罚;但因某些重罪——例如谋反——而受株连者,不得收赎。据《大清律例·收赎图》,军流刑收赎应缴纳银两四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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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李宜皑亲老丁单之处,毋庸取结查办。[参见《大清律例·名例·犯罪存留养亲》及本书第5.1、5.2案。]本部以例内并无“父子同案犯罪、其父年老收赎、其子不准留养”之文,李焕彩应准其收赎;李宜皑仍于秋审时取结核办。[刑部的处理意见并未说明应对李宜皑给以何种处理,但从其字里行间可以看到,尽管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存留养亲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当然享有的特权(是否准予存留养亲,最终需要上报皇帝,由皇帝确定是否准许),但刑部仍主张准予李宜皑存留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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