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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17 致宋实颍等俱被讼累,抱忿成病。均系抬回、在家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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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19 惟诬告大功服兄,并纠众登门寻闹,复自装伤捏控,实与“棍徒扰害”无异。将宋潜照“棍徒扰害”例,拟军。[本案判决,没有依照“卑幼诬告尊长”律,而是依照“棍徒扰害”例。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后者所规定的处罚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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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21 78.子孙违犯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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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23 78.1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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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25 《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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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27 川督咨:陈育美因向彭宗明借钱不遂,将伊父尸棺抬至彭宗明宅后埋葬。彭宗明不依,控告。致伊母陈黄氏畏累自戕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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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29 该犯虽非犯奸、盗。惟伊母之死,究由该犯与彭宗明涉讼所致。[《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子孙由奸、盗行为而导致其父母、祖父母自杀身亡者,处绞立决刑。这里所说的“奸”是指强奸、通奸、鸡奸或其他各种不适当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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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31 将陈育美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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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33 原例所称“子贫”,暗示是由于其懒惰等原因所造成,而不是由于“情势所迫”。但在本案及以下三个案例中,该条例却被比照适用于截然相同的事例之中。纵然比照而非直接适用律例使法律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增,但要使上引条例能够适用于本案和以下三案极不相同的情况,仍然令人费解。答案在于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刑部编订并经皇帝御准的一则“通行”。该则通行是本案判决及以下三个案件判决的依据。(该通行本身并不是正式的例,而仅仅是一道命令。在《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律例正文中,未收入该通行,但在有“上注”的官方刊刻的《大清律例》版本中,该通行则被列入“子孙违犯教令”律的上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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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35 当时之所以要编定该通行,是因为有人批评“子孙违犯教令”律例在处理子孙不孝导致父母自尽的行为方面,过于拘谨(例如,“子孙违犯教令”律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者,处绞立决刑,但对由于其他各种犯罪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的行为,则未规定)。为此,该通行规定:第一,儿子日常品行端正,因一时失误,犯有相关律例所列罪行之外的罪行,并导致其父母自杀身亡的,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处流刑;本案及以下三案的处理,即以这一条例为依据。第二,儿子素行不轨,犯斗殴、赌博、诈伪等罪,因而导致父母自尽者,照“子孙不孝、致父母、祖父母自尽”例,处斩监候刑。1762年编定此条“通行”,似乎可以说明政府的这样一种意图——子女的任何行为,只要它们被认为对于父母具有伤害性,或者对于父母的权威构成威胁,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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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37 78.2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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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39 《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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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41 苏抚咨:鞠得里平日并无违犯情事。因殴伤伊嫂,致母顾氏虑其问罪,情急、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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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43 将鞠得里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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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45 78.3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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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47 《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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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49 晋抚咨:李文青因欲贩煤渔利,将地出租。伊母李古氏恐不能赚钱、致无食用,愁急自尽。应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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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51 78.4 道光十一年(183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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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53 《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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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55 广东司:此案,黄馨周因夤夜至邻人韦琼超家,向其妻韦黄氏讨火。适韦琼超外归撞见,心疑黄馨周与其妻有奸,当向喝问。黄馨周分辩。韦琼超赶入伊家嚷骂。黄馨周之母黄梁氏理论。韦琼超斥其袒护,用手扭住黄梁氏胸衣、推搡。黄梁氏喊救,黄馨周情急用刀戳伤韦琼超肚腹。韦琼超欲控,黄馨周逃避。黄梁氏虑及到官受累,投缳殒命。韦琼超伤经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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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57 该抚将黄馨周比照“父母教令子犯奸、盗后,因畏罪发觉、自尽”例,拟杖一百、徒三年。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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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59 此处广东巡抚所引条例是前文所提及的条例的变体。原条例不是说“父母教令子犯奸、盗”,而是说“子孙违犯教令而犯奸、盗”。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父母的主使之下,其子女从事某种违法行为,而该行为反过来又导致其父母自尽,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仍得对其父母的自尽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广东巡抚在处理本案时,主张给以与“子孙违犯教令、由奸盗行为致父母、祖父母自尽”者相同的处罚。但另一方面,既然给以相同处罚,又使用“比照”一词(刑部对此持反对意见,这在下文可以看到),显然,广东巡抚有他自己的考虑。首先,黄梁氏在受到韦琼超殴打时,呼喊救命,但并没有让黄馨周从事何种违法行为。其次,黄馨周救母情切、刺伤凶犯韦琼超之行为,也不在“子孙违犯教令”律例及相关的“通行”所列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中。最后,黄梁氏之投缳自尽,其直接原因也并非由于黄馨周刺伤韦琼超的行为,而是担心诉讼入官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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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61 查:该犯因刃伤人致母畏累自尽,与因奸、因盗致亲自尽者不同;且该犯之伤人非由伊母教令[黄梁氏只是向黄馨周呼救,并未要他刺伤韦琼超]。自应照“以别事犯案、援照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比例拟流”之通行办理。该抚将黄馨周比照“犯奸之子”例拟徒,殊未允协。黄馨周应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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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63 事犯到官。在本年正月十二日恩旨以前,不准援减。[《大清律例》末尾专门列出了不适用大赦的1862条犯罪,其中“儿子因贫穷不能赡养父母”罪即列入为第二种。本案判决中,刑部坚持给黄馨周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重罚,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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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765 79.教唆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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