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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抚奏:夏芳觉因无服族祖夏耀魁受伤身死、报县缉凶。该犯得受尸子夏绍秀银两,顶名尸侄、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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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结后明知案无可疑,必须另缉正犯。该犯复因无渔利,添砌情节,唆令夏绍秀京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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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夏芳觉比照“讼棍拟军”例上,量减一等,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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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教唆词讼》规定,与政府官员串通勾结、挑唆乡民提起诉讼,或以欺诈、威吓手段迫他人提起诉讼,以“讼棍”之罪,发云南、贵州等地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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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嘉庆十八年(1813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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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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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咨:外结徒犯陈玉田代张鸣玉书写呈词,诬控孙用遂违例取息。[《大清律例。户律。违禁取利》规定,借贷取息,年息率不得超过30%;所取利息总量不得超过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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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系张鸣玉开略嘱写。惟陈玉田先后为人代作呈词六次。应照“积惯讼棍拟军例”,量减一等,满徒。[“积惯讼棍拟军例”的具体内容,已在第79.1案作介绍。在第79.1案中,为了对案犯减轻处罚,即改军流刑为徒刑,判决时“比照”原例。显然,运用比照方法是贴切的,但在本案及第79.3案中则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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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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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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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咨:外结徒犯徐学传代人作词五纸,皆系寻常案件,并无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情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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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积惯讼棍、军罪”上,量减一等,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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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七十,系讼师为害闾阎,不准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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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老小废疾收赎》律规定:年满七十、犯流刑或流刑以下罪,可以赎代刑,缴纳一定数量的钱银,而免受刑罚。“官注”具体解释说,年满七十、犯军流刑罪,仍可以赎代刑;但若犯死刑罪,或是谋反等重罪从犯,不得以赎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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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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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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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司: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初九日奉上谕:御史朱鸿奏“杜构讼之弊以息刁风”一折,所奏甚是。民间讼牍繁多,最为闾阎之患。而无情之词纷纷赴诉,则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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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刁恶之徒陷人取利,造作虚词,捏彻重款。具控者,听其指使,冒昧呈递。审出虚妄,诬告反坐之罪,皆惟控诉之人是问。而彼得置身事外。至被诬之人一经牵涉,业已陷身失业,即幸而审明昭雪,而其家已破。因此伤生殒命者,更不知凡几。在讼棍,则局外旁观,自鸣得意。种种鬼蜮情形,实堪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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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通谕直省:审理词讼,各衙门凡遇架词控诉之案,必究其何人怂恿,何人招引,何人为之主谋,何人为之关说。一经讯出,立即严拏、重惩,勿使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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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地方官于接收呈词时,先讯其呈词是否自作自写。如供认写作出自己手,或核对笔迹,或摘词中文义令其当堂解说。其不能解说者,即向根究讼师姓名。断不准妄称路过卖卜、卖医之人代为书写。勒令供明,立拏讼师到案。将造谋诬控各情节严究得实,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其被诱具控之人转可量从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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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探源究诘,使刁徒敛戢。庶讼狱日稀,而善良得以安堵矣。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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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官吏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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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道光二年(1822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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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五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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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抚奏:知县秦友苏与游击许双冠互讦案内之府司狱刘文焕[府是高于县的行政区划;府司狱一般是九品官。]奉委密查,并携带告示到县。既查知秦友苏浮折属实,即应遵札贴示。乃羁留数目,始则私向秦友苏将密事泄漏;继复自写私信札,致秦友苏回县相商。核其信内语句,调停说合,隐约其词。是其意图谎骗得财,借以周旋。情弊显然,未便以“谎骗未成、未有定数”仅拟杖责[确切地说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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