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9956
1702699957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1702699958
1702699959
河抚咨:王黑狗将妻扈氏卖与李存敬为妻。讯因贫病无奈,与无故卖休者有间。扈氏母家,并无亲属。若照律离异,势又失节。[法律规定:丈夫将妻子卖与他人为妻,将丈夫、妻子及买妻者分别处以杖一百之刑;妻子与其原夫离异,并归自己娘家。]
1702699960
1702699961
衡情酌断,扈氏仍交后夫李存敬领回完聚。王黑狗得过财礼钱文,并请免追。
1702699962
1702699963
刑部拒绝适用“纵容妻妾犯奸”律,理由是本案王黑狗卖妻与原律“无故卖休者”不同。(王黑狗本人的出身似乎较贫贱,这一点,从其姓名即可看出。“黑狗”意指黑颜色的狗。一般情况下,稍有地位的家庭是不会为孩子取用这样的名字的。)显然,刑部对本案做出的判决,一定程度上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王黑狗之妻扈氏母亲家已无近亲属,若根据法律规定,将扈氏与原夫离异,并不准其与李存敬完婚,那么,势必令扈氏无家可归。(《大清律例·户律·出妻》律规定:妻有七种情况,夫可以其作为法定理由,与妻离异;但该律又同时规定,即使存在这种法定理由,若妻又具备另外三种条件,夫仍不得离异。“有所娶、无所归”,即妻若被离异则无家可归,此即上述三条件之一。)另外,在儒家看来,无家可归的单身女子是最容易给社会带来污点的;用刑部的话来说,就是“势又失节”。刑部对此案处理的宽免态度还表现在允许王黑狗收执卖妻所得钱财。这一处理意见,明显违背“纵容妻妾犯奸”律的规定。因为根据该律,原夫卖妻所得钱财,一律上缴官府。
1702699964
1702699965
85.2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福建司现审案
1702699966
1702699967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1702699968
1702699969
提督咨送屈大奸占陈张氏一案。除屈大照“强占”拟流外,[问题在于,若根据“强占良家妻女”律,案犯应判绞监候刑;若根据“强占良家妻女”律内附例,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减一等处罚,即应处流刑。但根据本案案情,似乎并不应适用该附例。]陈张氏系本夫陈五纵容与人通奸,例应离异。
1702699970
1702699971
惟陈五纵妻犯奸,系畏奸夫强暴,情固出于勉强。并据陈五供称,如仅将子女给伊领回,系只身穷苦,不能抚养。子女幼小,将来必至失所。情亦可悯。[在这种情形之下,子女一般由父亲领回抚养。但这一点,在原律例中皆没有讲明。因为在中国人看来,这是理所当然、不言自明的。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生儿育女的目的在于传宗接代,承续香火。因此,子女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生活在父系大家族中。]
1702699972
1702699973
原情酌断,应将张氏并子女俱给陈五领回完聚。[与第85.1案一样,本案判决中,刑部出于对案犯的生活境况的考虑,为避免其他社会问题的发生,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犯加以处理。]
1702699974
1702699975
85.3 嘉庆十九年(1814年)四川司现审案
1702699976
1702699977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1702699978
1702699979
北城察院移送:秋桂原系王保之妻。因贫,商同妻父卖休。捏称夫亡,卖给潘寿林为妾。后潘寿林询知情由,旋经正妻责打,私逃。
1702699980
1702699981
将王保、潘寿林、秋桂均照“卖休、买休”律,各杖一百。
1702699982
1702699983
在第85.1案中我们已看到,《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律除了规定对案犯各杖一百之外,还规定:原妻与原夫离异;该妇送归自己娘家。在本案中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卖休之事,本与王保之岳丈商定,并取得后者的许可;但刑部判决中,只字未提应对其岳丈给以何种处罚(甚至在判决中都未提及其岳丈的姓名)。第二,在第85.1案中,案犯卖妻,但因为缘自贫困,故得到宽免处理。本案王保卖妻,也是由于家境贫困。但刑部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给案犯定罪量刑。为何对于同一类情节却给予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我们认为,其原因可能在于在本案中,案犯曾有欺诈行为,即:王保及其岳丈卖妻之时,“捏称夫亡”,以欺骗买妻者潘寿林。
1702699984
1702699985
85.4 嘉庆二十年(1815年)江苏司现审案
1702699986
1702699987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1702699988
1702699989
北城察院移送:杨景荣将妻宋氏央媒价卖予李廷治为妻。李廷治并不知系有夫之妇。
1702699990
1702699991
将杨景荣、宋氏均照“卖休”律,杖一百。宋氏仍给李廷治领回完聚。
1702699992
1702699993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定,买卖妻妾案中,不仅卖者及被卖者要受处罚,买者也同样要受到杖一百的处罚。但本案判决中,刑部没有对买者判刑。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买者在购买宋氏为妻时,并不知道宋氏是有夫之妇。然而,“卖休买休”律中,并没有将不知情作为对买者处刑的法定宽免情节加以规定。在第85.3案中,买妻者潘寿林被处杖一百之刑。而在该案买妻卖妻行为发生之时,买者潘寿林不也是不知被卖者是有夫之妇吗?是不是因为潘寿林在发现被买者秋桂系有夫之妇后仍将其占为己妾呢?第二,本案判决中,刑部允许买妻者李廷治将所买女子宋氏“领回完聚”,即带回去做妻,这显然与有关律例的规定相违背。前文已引述过,“纵容妻妾犯奸”律规定,案内女子与原夫离异,并责令归宗,即返回自己的父母家。第三,法律规定,纵容妻妾犯奸案中,中间牵线人减正犯一等处罚,即应处杖九十之刑。但实际上,本案对于居间价卖宋氏的媒人,只字未提应处何种刑罚。
1702699994
1702699995
86.亲属相奸
1702699996
1702699997
86.1 道光元年(1821年)案
1702699998
1702699999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1.7027e9
1702700001
东抚咨:张泳苞与缌麻服弟张泳超之女白姐通奸败露,致白姐羞忿自尽。
1702700002
1702700003
将张泳苞依“和奸败露、奸妇羞愧自尽、奸夫拟徒”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尽“奸同宗无服亲”本法,加枷号四十日。
1702700004
1702700005
案犯张泳苞与张泳超为缌麻亲属关系,故张泳苞与张泳超之女儿白姐的亲属关系应是五服之外(缌麻是五服中最末一亲等)。《大清律例·刑律·亲属相奸》律规定:与同宗但属五服之外的亲属相奸,各杖一百(不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奸妇因羞辱而自尽等)。显然,刑部认为若仅对案犯张泳苞处杖一百之刑,过于轻纵。因此根据“奸夫拟徒”例及“奸同宗无服亲”律,处杖一百、徒三年、枷号四十日之刑。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清代,族外婚制是在严刑峻法的保护下强制推行的。
[
上一页 ]
[ :1.70269995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