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00066
1702700067
89.2 道光二年(1822年)陕西司现审案
1702700068
1702700069
《刑案汇览》卷五三,《刑律》
1702700070
1702700071
内务府奏御书处失火一案。
1702700072
1702700073
查:曾禄充当裱作匠役,因制造油纸不谙制法,以致油性发作,自行生火,延烧房屋。虽与遗失火种有间,御书处亦非宫阙可比。惟在紫禁城内,与在外衙署不同。[“宫阙”泛指皇帝起居及处理公务的宫殿等建筑,包括皇帝会见朝臣、发布政令的正殿。“衙署”与“衙门”一词同义,包括各级政府处理公务的地方。御书处是附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而不是皇室的服务性机构。御书处位于紫禁城的西南角,与其他属于宗人府统辖、专门为皇室服务的机构相距较远,后者包括太医院等。也就是说,从性质上看,御书处是一个行政机构。但另一方面,御书处与皇室联系较为密切,且又位于紫禁城内,这与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衙署又有明显不同。]
1702700074
1702700075
将曾禄照“失火延烧宫阙、绞候”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1702700076
1702700077
本案判决区别“宫阙”与“衙署”,并据律减刑一等处理。但既然减刑,就应“比照”适用原律,而不应简单地“照”律。《刑案汇览》编辑者在本案记录的末尾,附加一说明:“凡油纸重叠收藏,自能生火。系因制造时拌用土子之故。宜考。”“土子”究系何物,尚不得而知。
1702700078
1702700079
90.放火故烧人房屋
1702700080
1702700081
90.1 道光四年(1824年)说帖
1702700082
1702700083
《刑案汇览》卷五四,《刑律》
1702700084
1702700085
直督咨:霍贵厮挟嫌放火故烧陈恒瑞场园、延烧住房一案。
1702700086
1702700087
检查:道光元年(1821年)盛京刑部咨:乞丐郭老屋因向关姓讹钱,挟刘文炳称欲绑送,并向屯众告嘱不给米粮之嫌,起意将刘文炳场园所堆柴米放火烧毁,致延烧刘文炳及邻佑冯四等家住房三十三间一案。[中国人建筑房屋,多用圆木竖立做柱子,再在柱子顶端铺设与地面平行的睡梁,以此支撑着整个房顶。“间”是房屋计数的单位,表示两组立柱及房顶形成的空间范围。一处房屋可能是由独立的一间构成,也可能由两间、三间甚至更多间连成一体。另外,第92.1案也是关于乞丐在乞讨受拒绝后放火烧他人房屋的案件。]
1702700088
1702700089
因情节较重,将郭老屋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仍枷号两个月。经本部改照“挟仇故烧场园堆积柴草”本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咨结在案。
1702700090
1702700091
此案:霍贵厮挟陈恒瑞不赊豆腐、反被村斥之嫌,起意放火故烧陈恒瑞家场内麦秆泄忿。致陈恒瑞并刘焕章等三十七家草房俱被延烧。
1702700092
1702700093
查:该犯挟嫌放火,故烧场内麦秆,致延烧陈恒瑞等住房三十余家。情固险恶。惟核与郭老屋之案事同一律。彼案该省照“棍徒”拟军,本部改照本例,枷号、拟流。此案该省依本例枷号拟流,又复改照“棍徒”拟军,未便办理两歧。悉心酌核,该省系照例办理,似应照覆。
1702700094
1702700095
奉批:三十七家较彼案三十三间为重,然延烧之多寡,究非该犯意料所及。照覆亦可。
1702700096
1702700097
皇帝对本案的批示与中国法律所奉行的这样一种原则相违背:对任何犯罪行为的动机,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用“善”或“恶”的道德准则对其进行精确的评价。另外,在第61.2案中,乾隆皇帝对该案的批示也与这一原则有一定的抵触。
1702700098
1702700099
91.不应为[18]
1702700100
1702700101
91.1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现审案
1702700102
1702700103
《刑案汇览》卷五四,《刑律》
1702700104
1702700105
湖广司奏:世袭三等轻车尉奇成额[满族]因感伊师赵湻亮平日教导,并为垫发账务之情,于赵湻亮病故之后,起意自尽随侍伊师。即写具呈帖,赴本旗投递,免得死后相验。
1702700106
1702700107
惟例无欲行自尽殉师、作何治罪明文。将奇成额酌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有职人员,例得纳赎。第该员秉性愚拙,形类痴呆,未便仍令回任当差。请旨,将奇成额交旗领回管束。
1702700108
1702700109
91.2 光绪九年(1883年)案
1702700110
1702700111
《刑案汇览新编》卷一四
1702700112
1702700113
江抚奏:礼部咨查江西省壬午科举人陈朝柱试卷珠墨不符一案。[在中国科举考试批阅试卷中,为防止阅卷者通过卷面笔迹了解考试者因而作弊,当局规定:考生考试答卷时,用墨水书写;原考卷经专人用红水誊录,再将誊录本给阅卷者评批;在红水誊录本中,原考生的姓名被以一定的数字编号取代;试卷评批结束后,还得将墨水的原卷与红水的誊录卷比较对照,看其是否有不同。]
1702700114
1702700115
陈成选充当誊录,于所誊试卷并不细心誊写,辄将“庸庸”(出自《书经·康诰》)二字错写、刮改;并墨卷内旁改“犹迟”二字,被压字戒尺压住,未经看出、照誊。
[
上一页 ]
[ :1.70270006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