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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17 因张二欢日久未获,又疑书役贿纵。一时痛母情切,即以前情作就呈词,并因图准,添砌情节,赴都察院具控。奏解回豫。缉获张二欢,审供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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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19 该抚将张二欢比依“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致命而非重伤、杖一百徒三年”例上量减一等,拟杖九十,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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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21 此处类推适用该例,而不是直接适用,因而可以“量减一等”。该例规定了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五种殴打行为:第一,殴打致重伤和致命伤;第二,殴打致终身残废或类似的伤;第三,殴打所致并非重伤,但最终导致死亡(例如由于伤口感染);第四,殴打致重伤,但并非致命伤;第五,殴打所致,既非重伤,亦非致命伤。该例对于上述五种殴打行为,分别规定了刑罚:第一种和第二种殴打行为,处近边充军刑;第三种和第四种殴打行为,处杖一百、徒三年刑;第五种殴打行为处杖六十、徒一年刑。该案原审机关河南巡抚为何以上述第三种殴打罪条款给被告定罪量刑,其原因尚不明晰。因为从案情陈述中,并未提及被告张二欢用木鞭杆殴打朱氏所致的伤最终导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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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23 张俊熙照申诉不实、拟杖等因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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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25 臣等详核案情。已死张朱氏因与该犯张二欢之父张树行口角抓扭,其时该犯之弟张举等眷属多人均经在场,仅可上前拉劝。该犯有何急情,辄用木鞭杆将张朱氏额颅殴伤,已不得谓非用强殴打。迨张朱氏心怀不甘,赴该犯家里理论,自必撒泼、骂闹,何以竟无人闻知。该犯家何至寂无一人,尤非情理所有。如谓均在场内,其门户亦必拴锁,张朱氏又何能至其堂屋,从容自缢。而其媳张高氏并非在场争殴之人,何以一经闻知,亦即忿不欲生,自行投入井内。核其情节,难保非另有别情以致张朱氏忿迫难堪,各寻短见。即谓案情确凿无疑,当尸子张俊熙回归之时,伊父、伊妻未必不向伊告知伊母自缢实情,何以屡次上控不休?该犯张二欢系案内要犯,延搁三年之久,并未尚紧缉拿,直至张俊熙赴京呈控,始将该犯获案。张俊熙呈内所称“刑书高树瑶、皂总李天佑等舞弊、捺延卖放”之处,未必尽属虚捏。其路过帮同解救之程三臣最为此案要证,均称患病外出,未经讯取确供。原验缢绳是否张朱氏携带前往,抑系张二欢家中之物,亦未详晰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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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27 遽行迁就定案,将张二欢照“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致命而非重伤”例,量减拟徒,殊不足以成信谳。至张俊熙因伊母自缢身死情节本有可疑,张二欢又未弋获到案,虑恐母命无偿,屡次上控均未亲提,是以赴京呈诉,系属痛母情切所致,与“因别事牵控多人、希图拖累”者迥不相同。现据审明,所控均已得实,自应免其治罪。该抚将张俊熙照“申诉不实”律拟以满杖,而于所控书差舞弊等情未能研切根究,臣部碍难率复。令该抚再行提犯研讯,务得确情,按律妥拟、具题。到日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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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29 臣等再有请者,律载:“申诉不实者、杖一百”系指迎车驾及击登闻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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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31 在皇帝外出巡视或在紫禁城城内之时,人们均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向皇帝申诉自己的冤情。登闻鼓(也有其他名称)产生于传说中的远古时代,据说置于统治者宫殿的前部。任何有冤屈的人都可以敲响登闻鼓,喊出值班官吏,后者将会把冤屈者的冤情向主管长官报告。登闻鼓的设置及其偶尔被使用,经历了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大清律例》关于登闻鼓及“邀车驾”的条款规定源自《唐律疏议》(卷二四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仅做了少量的文字变动。1426年(明宣德元年)曾发生一起利用登闻鼓的典型案例,详情可参见霍克(Charles O. Hucker)所著《中国明朝的监察制度》一书。在清代,宫殿之内不再设置登闻鼓(普通民众亦不得再进入殿堂之内),但位于天安门西南方向不远的通政司入口处,则置有登闻鼓,并设立登闻鼓厅,专司接受、转交上呈皇帝的诉状(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四章第二节)。但我们认为,在19世纪的清代社会,已很少有人再利用“邀车驾”和击登闻鼓的方式来提起诉讼了;关于这一点,可参见第83.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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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33 因与寻常越诉不同。是以一有不实,即拟满杖;所诬重者,仍从重论[另一方面,如果所控属实,依法则不予处罚],非仅止杖责完结也。各省京控案件牵涉书差舞弊者,十居八九。其捏词怂准者固多,而实在冤抑未伸者亦复不少。各省督抚如果认真办理,无稍迁就,讼狱自然止息。无如近年以来,外省审办京控奏咨各案,全行审实及审虚、将原告诬告办理者,十不得一;大半皆系调停了事。一案之中,重款则大率消弭,轻款则略与更张。既不审实,又不办诬。或以为“控出有因”,或以为“怀疑所致”,无可解说;则又以到案即行供明为词,曲为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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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35 皆因问官将实作虚,无以服原告之心而杜其口,惧其复控:故不愿援诬告加等治罪。[《大清律例·刑律·诬告》律规定诬告他人,加所诬罪二等或三等处罚(视所诬罪严重性而定)。由于该律对于故意诬告者所定的刑罚均较为严重,因此,适用该律一般都经过较高审级司法机构的认真核查。与其不同,若按照“申诉不实”律(该律应仅限于向皇帝本人提起申诉)给被告定罪量刑,则要便利得多。因为该律所定刑罚相对而言较轻,而且该律也不要求司法官明确肯定所处理的错误申诉为申诉者故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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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37 每遇审虚之案,类皆牵隐“申诉不实”律坐原告以满杖罪名,而又删去“迎车驾”及“击登闻鼓”字样,借以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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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39 冤抑者无由昭雪,刁健者得肆诪张,不特有失律意,且使“诬告加等”及“告重事不实”等条皆成虚设。殊于吏治、民风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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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41 相应请旨饬下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府尹,嗣后遇有京控交审案件,务当秉公核办。审实,则屈必为伸;审虚,则诬必加等。如情节或有可原,不妨酌减定拟,不得仍照向来积习:节删“迎车驾”及“击登闻鼓”字样,摘引“申诉不实”律,迁就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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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43 奉旨:依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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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45 99.妇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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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47 99.1 道光十一年(183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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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49 《刑案汇览》卷六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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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51 山东司查律载“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行刑”,又例载“犯妇怀孕、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行正法”各等语。是律言“孕妇犯一切死罪俱应俟产后百日行刑”,例内专言“凌迟”者。因其罪犯极刑,未便稍稽显戮,故特速其限,所以别差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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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53 此案:韩张氏系因误伤伊翁韩有顺身死、原拟凌迟、奉旨改为斩决之犯。该抚因该犯妇现已在监生产、应否于产后一月即行处决,抑因该氏业已奉改斩决,仍照本律俟产后百日行刑之处,咨请部示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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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55 查:韩张氏既由凌迟改为斩决,与实犯凌迟不同,自应照“孕妇犯死罪”之律,俟产后百日行刑。应飞行该抚,查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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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57 为了更好地了解此案,有必要首先了解上文“韩张氏系因误伤伊翁韩有顺身死”中“误”的含义。很可惜,案件记录对于受害人由伤致死的经过没有详细记载,因为这个问题不是要求刑部答复的重点。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律,“误杀”是指本欲杀死甲,但因错误而将乙杀死。应该注意,中国法律中的“误”(mischance)与西方法律中的“错”(mistake)这两个概念不同。例如,某人用石头砸某甲,但因准确度不够,或者在石头投出后某乙跑到能被石头击中的地方,因而导致该人投出的石头砸中某乙,这就是“误”伤。如果某人意欲砸某甲,但由于错把某乙当成某甲,因而投石砸中,这就是“错”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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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59 由于误杀的行为经过深思熟虑(虽然其结果是误杀旁人),因此《大清律例》对其规定了与斗杀相同的刑罚:绞监候。另外,误杀与过失杀不同。过失杀是指情势所迫、并非己意而杀人(详见第55.3案)。因此,对于过失杀人者,虽然同样给以绞监候处罚,但同时法律又规定:“依律收赎”,即缴纳钱物,以代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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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61 《大清律例·刑律·殴祖父母父母》律规定:儿子或儿子的妻对父母施加暴力,要受到相同处罚。其中,媳妇杀死公公,处凌迟刑;但若媳妇过失杀死公公,则处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刑。至于媳妇误杀公公应处何刑,该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内容上看,误杀应被包括在斗杀之中。本案对误杀公公的韩张氏最初判处凌迟刑,即以此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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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63 1813年(嘉庆十八年)发生了一件儿子误杀母亲的案子。通过对该案的处理,虽然没有编纂新例,但却也形成处理儿子或其妻误杀父母之类案件的新规定(该案收在《刑案汇览》卷四四“殴祖父母父母”章。题为“误杀伤祖父母父母援案办理”),该案的大致情节是这样的:白鹏鹤向其嫂子借取点灯用的油,但其嫂拒绝借给。白鹏鹤即骂其嫂,并拾取一土块向其嫂投掷。但没想到就在此时,白鹏鹤母亲白王氏出来劝架,白鹏鹤所投土块误中白王氏。白王氏当即被土块砸倒在地,身亡。刑部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殴祖父母父母》律,判处白鹏鹤凌迟刑。但案件报送到嘉庆皇帝处时,皇帝将对白鹏鹤的判决由凌迟刑改为斩立决刑,并发布上谕说,白鹏鹤投掷土块而误杀其母,并非其“思虑所及”,因而与斗殴误杀者不同;嘉庆上谕还说,今后遇到类似案件,应照此案办理。在《刑案汇览》所收集的1813年以后发生的子或子媳误杀父母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皆将对主犯处以的凌迟刑改为斩立决刑,甚至有几个案子中改为斩监候刑。对本案的处理,显然也受到了1813年嘉庆皇帝上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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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365 在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对本案进行了原则性评论。在这里,我们所强调的只是,中国社会所奉行的子孝、妇从等价值观念,正如传统的道德准则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一样,有时会被置放到令人可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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