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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1 案例(2) 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不应被判殴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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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3 案例(3) 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雋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雋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应论罪。于是将其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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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5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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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7 所谓春秋决狱,也称春秋折狱、春秋决事、春秋断狱,是依据春秋经义与事例来辅助、补充制定法,比附定罪,解决疑难的刑事案件。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他以当时的司法实践为素材,作《春秋决狱》232事。由于统治者对经学的推祟与董仲舒等人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使春秋决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君臣父子之义是《春秋》的最高纲领,春秋决狱的根本,就是用君臣父子之义去评判是非、决断善恶。春秋决狱是汉儒“通经致用”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缜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主官动机、意图)的善恶。春秋决狱为一时之盛,史籍多有记载,可实际案例残留无几,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春秋决狱不仅风行于两汉,到魏晋时遗风犹存,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原有的意义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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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9 案例(1) 依儒家教条,殴父乃大逆,汉律亦作殴父当枭首的规定,此处变经为权,比附许止进药,认为甲非律所谓殴父。与其牵强说是法律儒家化,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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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1 案例(2) 也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甲的生父,董仲舒断甲不坐,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主要是因甲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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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3 案例(3) 中卫太子刘据原为汉武帝太子,因“巫蛊之狱”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他并未死。到了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而卫太子如若果真未死而归来,因其为武帝长子,将可能危及汉昭帝皇位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春秋决狱已经成为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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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5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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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7 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经与权、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的经与权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大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至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所以赵歧为此作注:“权者,反经而善者也。” (8)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在所不辞。在一定范围内的“反经”其实拯救了“经”本身,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后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其实,在西方,规则也不排斥人情,《圣经》中同样有着与“经一权”类似的例子,在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而变得死板,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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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9 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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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1 历来研究春秋折狱者大都强调其原心定罪、儒家教义入律的一面,本案例分析中也强调其注重人情、化重为轻的一面,其原心定罪常常是原情定罪以求宽免。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春秋决狱视为一种司法的技术,它可能在实践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儒家化并非其必然的结果。所以儒者徇吏能本着宽厚之心,一以防君主之暴,一以制文法吏之酷,原心依情地推行仁政;而酷吏也能攀附经义,使一事进退于“二律”与“二经”之间,使春秋决狱成为打击异己、徇私枉法的工具。对春秋决狱本身我们不必过于苛责,“今人站在近代法实证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贤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律’而言,似嫌过苛”(10)。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儒者徇吏融情入法,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这一传统对后世影响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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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93]
1702704734 (六)盐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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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6 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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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8 孝昭始元六年,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示以俭节,然后教化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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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40 御史大夫桑弘羊难诘难议者之言。‘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往者豪强之家,得管山海之利,采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放流之人,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家人有宝器,尚犹押而藏之,况天地之山海乎?夫权利之处,必在山泽,非豪人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人,赡穷乏以成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今纵人于权利,罢盐铁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矣。盐铁之利,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不可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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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42 文学曰:“人庶藏于家,诸候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是以王者不蓄,下藏于人,远浮利,务民之义。义礼立则人化上。若是,虽汤武生存于代,无所容其虑。工商之事,欧冶之任,何奸之能成?三桓专鲁,六卿分晋,不以盐冶。故权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萧墙,不在朐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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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44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倾,贵贱有平而人不疑,县官设衡立准而人得其所,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今罢之,则豪人擅其用而专其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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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46 文学曰:“山海者,财用之宝路也;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雠灭,田野辟而五谷熟;宝路开则百姓赡而人用给,人用给则富国,而教之以礼,礼行则道有让,而人怀敦朴以相接而莫相利也。夫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气,巨小之用,倨勾之宜,党殊俗异,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莱不辟,草莱不辟则人困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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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48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人强,蓄积有余,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军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尽西河而人不苦。今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务于积蓄,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用,无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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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0 文学曰:“昔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人富,当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见利之所利而见其所害。且利非从天来,不由地出,所出于人闲,而为之百倍,此计之失者也。夫李梅实多者,来年为之衰,新谷熟,旧谷为之亏。自天地不能满盈,而况于人乎?故利于彼者,必耗于此,犹阴阳之不并曜,昼夜之代长短也。商鞅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相与哭孝公,其后秦日以危。利蓄而怨积,地广而祸构,恶在利用不竭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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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2 于是丞相奏曰:贤良文学不明县官事,猥以盐铁为不便,宜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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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4 ——《通典·食货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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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6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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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8 本案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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