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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卞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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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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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时,淮南郡中正王式有一继母,继母是在前夫逝世后,嫁给了王式的父亲。后来王式的父亲逝世,继母在服丧期满后,要回前夫家中。继母的前夫家中也有继子,对王式的继母奉养至终,后与前夫合葬。王式曾说,在其父亲临终之前,其继母曾请求回前夫家中,而王式的父亲已经答应。于是依礼制应当服“齐衰”之丧,即服丧一年。卞壶奏道:“即使王式父亲临终许诺,也必须确定名分,否则不合于礼。如果丈夫有许诺,就应当按照‘七出’的规定,在丈夫生前离婚,不能将已经绝义的妻子在家中依服制留养。如果王式的父亲因快要临终而出现谬乱,强留应有自由之身的继母,必然是以违背礼法之方法相要挟,则使得继母去留无所适从,而王式则正应当据礼纠正。魏颗虽有父命,但不从其乱,陈国乾昔欲以二婢子殉葬,但其子以其违背礼教而不遵从,《春秋》、《礼记》对这些行为大为赞赏。且对于小妾尚且正之以礼,何况是母亲呢。王式的继母对其丈夫生前奉养,并非是绝义之妻;在王式父亲逝世之后服制,不做无义之妇。其自己说这些都是为了守节,而非为了改嫁。离绝乃是在丈夫死亡之后。在丈夫死亡之后,继母应当从其子,但王式以之作为离婚的母亲对待,这是母亲因为儿子的原因离家(而非为了父亲的原因)。这使得王式的继母无所依托,寄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冢。如果王式的父亲死亡后,其继母死于王式家,就不能以出母对待。王式父亲的许诺就是从其继母在王式家同居之时起,到其在前夫家死亡之时止这段时间内,对其不以母亲对待,这就造成了因为主观原因致使两家离绝的情况。而造成离绝的,不是王式还有谁?如果两家之子都是这个继母所生,母亲想念前夫之子,请求离婚,对于后夫家为非礼;回前夫之家则又是非礼于前夫之家。去留之间则成为无所寄托之人。对于王式而言,则应当尽力挽留,使其继母不离才是明断。何必只对至亲之人守节,而忽略继母呢。继母就像母亲,这是圣人之教。王式作为国士,反而违反礼教,自古未有。这样做既对其父亲没有追亡之善,对其母亲也没有尽到孝敬之道。在其继母生前任其去留自由,在其继母死后则任其与他人合葬,这就是‘生事不以礼,死葬不以礼’。亏教伤情,不能担任中正之职。同时,本案中,侍中、司徒、临颍公组,应当宣扬教义,但是却包庇违背礼教之人而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弘,主持邦论,朝野信任,却不能依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同样不能胜任其职位。请免除组、晔、弘等三人的官职,大鸿胪削去爵士之位,交廷尉治罪。”后来皇帝下诏,免其他人之罪,但将王式交付乡邑清议,终身不再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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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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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体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礼融于法”的法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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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中国古代,因“三纲五常”的限制,在婚姻制度上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古代法律规定,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依“礼”,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丈夫可以七条理由之一休弃妻子。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三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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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淮南郡中正王式继母前嫁他人,后嫁式父。父临死,继母要求离婚,父同意,有遗命。但式父死后继母仍依礼服丧一年,期满后方回前假子家,死后与前夫合葬。王式因父临死已答应离婚,所以继母死后只为其服丧一年,未像对亲母一样服丧三年,因而遭劾,理由是:王式父临死虽答应离婚,但并未正式办理手续,而且继母在父死后仍以妻的身份服丧,“不为不义之妇”。所以王式的行为是“亏损世教”。作为淮南中正,承担着依礼为朝廷选送官员的任务,本身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行状。所以,王式不但被免官,还“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连他的上司司徒荀组等三人也因失察被劾。虽然王式的违礼行为是有原因的,但在执法者看来,他身为官吏没有做到至孝,当然属于没有严格守法,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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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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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伦理纲常使人们的守法观念扎根在人伦情感和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儒家经典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守法意识。在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孝”和其他伦理道德是守法的基本要求,其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要求臣对君、子对父、妇对夫、弟对兄、卑对尊绝对服从,恪守孝道,安守本分,就具备了守法的基本素质。在中国传统社会,礼是稳定家族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加强大家族成员间的亲和力,可以减少和预防犯罪。“孝子之门”就是那些强调孝道、遵守儒家礼法的封建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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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法律演变过程已经深入展开,礼的精神已经融于法律之中。这个过程把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赋予伦理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凡是维护这些关系者,即是遵礼,亦即守法,反之,便是违礼,亦即犯法。同时,即使没有入律之礼,人们也要遵守。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民众按礼教约束自己,但却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统治者也会原心曲法,在给予高度道德评价的同时,也给予肯定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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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礼法之间的结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礼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宗法规范,在西周时期,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是“尊尊”、“亲亲”。所谓“尊尊”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特别是天子、国君;所谓“亲亲”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系为中心的尊亲属,使贵贱等级有秩序,不出错乱。在这个时期,讲究的是“出礼则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从《周礼》和其他儒家经典及春秋时儒家学者的言论中可以看出,礼在维护周朝统治秩序方面确实起到了法的作用,两者相互配合,一方面通过礼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通过刑来维持和恢复社会秩序。受周礼影响的儒家,对“礼治”推崇备至,孔子在春秋纷争之际,仍然周游诸国,宣扬礼治。但儒家并不反对用刑,所谓“治之经,礼与刑”,违反了礼,必要时就得用刑。只不过认为用刑要慎重,以德、礼为主要手段,而以刑、政为辅助手段,正所谓“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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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法家的秦朝二世而亡,继秦朝之后的汉朝,一方面吸取秦朝失败的教训,另一方面适应国家统一的发展,开始推动礼法结合的发展。汉武帝后,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这一思想体系中的礼在法律中便占了重要地位,尤其是董仲舒以经义决狱,并编撰了“春秋决狱”232事。同时,通过汉儒对法律进行章句解释以后,礼法交融进入了更紧密的阶段。引经决狱、以经注律促使了具体的封建伦理法观点的形成。经过统治者的不断努力,最终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礼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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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了。一方面,张裴、杜预著律时,大量引用儒礼对正律进行解释,从而使得法律儒家化了。同时,有关封建等级伦理的“礼”的内容逐渐被直接规定到法律之中,如“八议”、“官当”入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丧服制度入律。丧服制度以封建家族伦理为基础。封建家族伦理以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贯穿了政权、族权、父权、夫权,形成了家国相通的局面。国就是家的扩大。治国则先须齐家,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过封建家族伦理与法律的结合,家族法成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家族内部,为了在亲属间追怀死者,就产生了丧服制度,其按照与死者直系或旁系的亲疏关系,分为五个等级:斩衰(服丧期三年)、齐衰(服丧期一年)、大功(服丧期九个月)、小功(服丧期五个月)、缌麻(服丧期三个月)。这种等级关系反映到法律上,在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时候,也要根据丧服制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种“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在晋律中首先得以确立。可见,家族伦理关系已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唐朝以后的刑律都规定了丧服制度,清律卷首画五服图,以国家强制力确认并推行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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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允职事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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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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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允字士宗,世冠族。父据,仕历典农校尉、郡守。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於冀州,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侃知其指,乃为受重。允刑竟复吏,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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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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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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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允字士宗,世代任官。其父亲许据,曾历任典农校尉、郡守等官职。许允少年之时,与同郡的乡族崔赞均于冀州成名,后征召入军。魏明帝时,许允为尚书选曹郎,因与袁侃共同职务犯罪,均被下狱。朝廷颁布严厉诏旨,主犯处罚从重,应当判处死刑。而许允对袁侃说:“你是功臣之子,依照法律,应当以‘八议’论处,不要担心会被处死。”袁侃知道许允的内心想法,于是主动承受重刑。许允刑期执行完毕,继续任官,担任郡守,不久升迁为尚书中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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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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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了曹魏时期对职官犯法的追究和“八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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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许允与袁侃因共同职务犯罪而被处罚,首犯应当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按照八议制度,对功臣之子赋予特权,一般不会处死。于是袁侃在许允的暗示之下,主动承担重罪,结果两个人均被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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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时期,旨在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正式入律。“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曹魏律后,“八议”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做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议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2)议故,即皇帝的亲密故旧。(3)议贤,即“德行”可供人效法的贤人君子。(4)议能,即具有杰出的军事、政治才能的人。(5)议功,即对国家有卓越功勋的人。(6)议贵,即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有一品爵位的人。(7)议勤,即为国家服务极其勤劳的人。(8)议宾,即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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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以上这八种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作为例外,犯“十恶”等严重危反封建统治者的罪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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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袁侃为功臣之子,按照曹魏法律,可以适用“八议”,依例免除死刑,从而得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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