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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还引用英国法学家戴雪译自法国宪法学家布托米的《英法美比较宪法论》中柔性宪法更具生命力的观点,说明编纂详尽的宪法典有时会带来灾难,“使英人不避编纂宪法之劳,而以成文典章齐一之,吾恐朝成典而苏爱离矣”。“可知英宪之不成文,乃欲虚其量以范治苏爱二州,免分崩离析之祸耳。”[12]他还抨击罗伯斯庇尔领导的山岳党人违反宪法,假借共和残杀异己,“法人之揭三色旗谋建共和也,固以民众幸福为职志。而政力相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遂至山岳之党,无袴之氓,横握政权,残杀异己,不遗噍类,卒演成千古寒心之恐怖时代。而罗卜士比尔等借口共和,厉行专制,设革命审院,诛非革命党员,王侯士女,中流士绅,惨被刑僇。创掩击(集众人于一处,发炮击之,谓之Husillades)、溺舟(载众人于一舟溺之,谓之Noyades)之极刑,用机螺金(刑具也,英、德诸国,素用以杀人,一七九一年医者机螺金改良之,劝立法会议采用,故有是名)之毒器,民众惊怖,亡窜流离,闾阎无鸡犬之声,妇孺罹虫沙之劫”。[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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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立宪、保障自由因此成为李大钊长期的重要思想。1914年11月,他在《中华》发表的《政治对抗力之养成》中说:“民之所以求获良政治者,亦曰欲享治平之幸福耳。顾此治平之幸福,究何所凭依?乃在确有实力足以保障此治平幸福之宪法。”[14]1916年9月,他在宪法会议开幕祝词中说:“宪法者,国命之所由托。宪法会议者,宪法之所由生也。有神圣之宪法会议,始有善良之宪法。有善良之宪法,始有强固之国家。”“宪法为物,其良也,故足以福民;其恶也,亦足以祸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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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还主张引进英美法系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1920年8月1日,李大钊与胡适、蒋梦麟等在《晨报》上发表《争自由的宣言》,提出废止严重侵犯民权的法律,引入英国式的人身保护法,“行政官厅和军警各署对于人民,往往不经法庭审判,擅自拘留,或擅自惩罚,把身体自由权剥夺净尽。应即实行《人身保护法》,保障人民身体的自由”。[16]还说按此制,“如果受违法的拘留时,不但本人可以请求,便是亲友或相熟悉的人也都可以去领。……拘留人的人接到这状,便要立刻将被拘留的人交出。……被拘留人一经出庭令状发出,无论生死都要交到法庭去依法审判。……法院既受人请求,应该立刻发出出庭状,不然便要重罚;受出庭状而不将被拘留的人交出,也要重罚。故这种法律,是救济违法拘人的最周密的方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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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李大钊英美法律思想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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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在津求学的北洋法政学堂设有比较宪法课程,这应是他英美法律思想的最早渊源。该校同学郁嶷在《弹劾用语之解纷》一文的按语中说:“盖在行总统制之国如美利坚者,其行政部政治上对于国会不负何等责任,国会亦无得而动摇之,是行政部之流于专横也为势甚易,故法律上特设弹劾制度以为裁抑之道。即国会除依宪法上弹劾制度推倒行政部之外,别无他途以动行政部之微末也。”至于议会制国家,只要议会通过不信任投票,推倒政府并不难,“若夫不课行政部以法律上之责任,而施行弹劾制度,但以政治上之手段,实制其死命而有余”。[18]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今译约翰·穆勒)的影响则是李大钊调和式制宪思想的哲学基础。在北洋法政学堂,严复翻译的约翰·密尔《论自由》占有重要地位。李大钊在该堂第一学年末国文科考试的最后一道题就是《论自由·引论》中一段话的结尾:“问民政组合有时公群泰半之豪暴无异专制之一人,然乎否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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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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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乃悟向所亟称自治之制,与所谓以国民权力治国民者,其词义与事实不相应也。虽有民主,而操权力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者之好恶,且所谓最多数者,亦不必其最多数,或实寡而受之以为多,由是民与民之间,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后知限制治权之说,其不可不谨于此群者,无异于他群。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权之所集,即不可以无限,无问其权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泰半也。不然,则泰半之豪暴,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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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在民主制下,多数的权力也应受到限制,否则,他们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与专制没有区别。这段话在1918年7月《言治》第3册上发表的《强力与自由政治》中首次得到引用,以证明多数决定论的基础并非多数人形成的强力,而是少数人自动的悦服。这是因为,民主的本质就是多数容忍少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不过是检验讨论结果的标准。在此,他从“虽有君主,而操权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之好恶”开始,一直引用到“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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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认为,专制的多数实际比君主专制更可怕,因为多数人的专制隐藏在民主的形式中,是看不见的专制,他说自己可以背一段密尔的名言:“倘谓多数之强力,行于无形,即其长于专制之所,则请为更诵穆勒之言矣。”然后他大段引用了严译《群己权界论》里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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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泰半之豪暴,其为可异者,以群之既合,则固有劫持号召之实权,如君上之诏令然。假所诏令者,弃是而从非,抑侵其所不当问者,此其为暴于群常较专制之武断为尤酷。何则?专制之武断,其过恶显然可指,独泰半之豪暴,行于无形,所被者周,无所逃虐,而其入于吾之视听言动者最深,其势非束缚心灵使终为流俗之奴隶不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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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其他论述也曾被李大钊多次引用。1916年5月15日,他在《民彝与政治》中引用了密尔英文原著《论代议制政府》第二章“善政之标准”(The Criterion of a Good Form of Government)中的话来证明良政最根本的基础是群众的知识与道德。他说,“论善治标准最精者,莫如弥勒”,然后开始引用密尔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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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以善治初哉首基之要素,即为其群各个小己之智德。斯凡一政治所具之长,即在增进人民之智德。而关于政制首当悬为问题者,遂在其涵育其群小己可嘉之资能至于何度。是等资能,曰德与智。从边沁氏较详之析类,智德而外,更益以活动之能焉。治之优于此者,其他凡百措施,类能悉臻于善。盖其蕴蓄之善,得以如量以彰于政治之用者,全赖其民之是等资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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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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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求善治,必取素存于其群善良资能之几分而组织之,俾以执司公务。代议政治者,即致其群一般聪明正直之平准,先觉之殊能于政治相接,视其他组织之方式,较有径切关系并生宏大势力之方也。即于何政制之下,此类势力,皆为其善之存于而政者之渊源,恶之免于而政者之防遏焉。惟一国政制组织是等善良资能之分量愈扩者,其组织之法乃愈善,其政治乃愈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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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李大钊论证说,代议政治要想获得成功,须有自己坚实的民意基础,那就是充分的自由,这样才能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树立明确的界限,以便互不侵越。“必于其群之精神植一坚固不拔之基,俾群己其权界,确有绝明之域限,不容或紊,测性瀹知。习为常轨,初无俟法制之力以守其藩也。厥基为何?简而举之,自由是已。”然后,李大钊又引用严译《群己权界论》第四十六、四十七中密尔的话作为根据:“意念自由之重,不必于思想大家乃为不可缺之心德也,其事实生民之秉彝,天既予人人以心矣,虽在常伦,而欲尽其心量者,尤非自由不可。”民众的自由,若想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制度和礼俗除了发挥包容、引导的功能外,还应提供一定的渠道和方法,以便公众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禀赋,充分自由地判断、衡量。“其群之善良得否尽量以著于政治,则又视乎其制度礼俗于涵育牖导而外,是否许人以径由秉彝之诚,圆通无碍,而为彖决于事理得失利害之权衡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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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篇文中,李大钊还第三次引用密尔的话论证自由的可贵,这是严译《群己权界论》第20—21页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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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穆勒氏之论自由曰:“凡在思想自由之域,以众同而禁一异者,无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权力之所出,无论其为国会,其为政府,用之如是,皆为悖逆。不独专制政府其行此为非,即民主共和行此亦无有是。依于公信而禁独伸之议者,其为恶浮与违众议而禁公是之言。就使过去来三世之人所言皆同,而一人独持其异,前之诸同不得夺其一异而使同,犹后之一异不得强其诸同以从异也。盖义理言论,不同器物,器物有主人所独宝,而于余人不珍,故夺其所有,谓之私损。而所损者之家寡,犹有别也。义理言论,乃大不然。有或标其一说,而操柄者禁不使宣,将其害周遍于人类。近之其所被者在同世,远之其所被者在后人。与之同者,固所害也。与之异者,被害犹深。其所言为是,则禁止者使天下后世无由得非以明世。盖事理之际,是惟得非,而后其为是愈显,其义乃愈不刊,此其为用正相等耳。是二义者,必分立审辨而后明。言论之出也,当议禁绝之时,从无能决其必非者,就令能决其必非矣,而禁绝之者,仍无功而有过。”此透宗之旨意。余之谫陋,初事论事,何以加兹?故微引其言,以证社会言论,对于异说加以距辟……其害滋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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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2月22日,李大钊在《议会之言论》中除继续引用密尔上述言论外,还引用了密尔《代议政治》中的相关言论,以批判当时制宪会议讨论省制和孔子入宪等问题时,议员互相谩骂几至动武的非理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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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议此时,余尝往议会旁听,辄闻有极鄙野之语(如胡说八道等是),出诸圣神代议士之口,已觉极为骇怪。日前因院制问题,又几重演用武之宿剧。以穆勒氏之说证之,此种现象,实背乎自由之原理,戾乎立宪之精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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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4月1日,在《新青年》第3卷第2号《青年与老人》一文中,李大钊又引用了密尔的话,以论证兼顾进步与秩序两方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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