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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67 (二)李鼎铭在边区政府审委会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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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69 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召开之时,李鼎铭虽已年届六十,却义无反顾地献出全部家产投身革命,对工作认真负责,绝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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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71 据曾任李鼎铭秘书一年半的丁雪松回忆道:“李鼎铭对工作极其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凡是要他主持的会议,事先他都要把会议的内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弄得清清楚楚,以便心中有数;要他画‘行’签发的文件,他也仔细审阅,字斟句酌,绝不含糊、虚应了事。”“三三制”开始实行时,边区政府工作人员缺乏经验,一度把李鼎铭当客人看待,对其职权不够尊重,而李鼎铭对自己是否有职有权却极为看重。有段时间,李鼎铭在政务会议上,不论是否当会议主席,总是很少发言,其他党外人士也缄默不语。有时,林伯渠主席主动问:“李鼎老有什么意见?”李鼎铭却回答:“俺嗨不哈,俺没意见。”但到会议形成决议,批发行文时,李鼎铭便不肯画“行”。原来李鼎铭说“俺没意见”,实际上是很有意见。林伯渠主席和政府秘书长罗迈(即李维汉)都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为此,罗迈专门登门与李鼎铭进行沟通,李鼎铭也坦诚相对:“我原本不愿意出来做事,是受到毛主席在参议会上演说的感动才出来的,在党外人士有职有权的鼓励下才出来的。任职后,政府开会要我主持时,只临时给我一个条子,什么都不跟我说,我怎么办?政府下达命令、指示,要我画‘行’,有的内容事先我一点不知道,怎么办?现在同级把我当客人,下级把我当傀儡。党上有包办,政府不能决定政策。我这个副主席也不想干了。”自此,边区政府人员经常主动征求李鼎铭的意见并和他商量工作,向他汇报工作。每次政务会议事时先向他说明内容并取得他的同意等。英国记者斯坦因采访李鼎铭后报道说:“我必须改变关于李鼎铭的见解,不是因为我听到农民、工人和大大小小的共产党都赞美他,主要是因为在长久的谈话中,我发现他诚实,聪明,积极,见解明确,意志坚定,出于自愿地拥护新民主主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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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73 李鼎铭在第二届参议会上准备提出“精兵简政”案时,曾有不少忧虑及劝诫之声;在边区政府忽视其职权时,能够表达自己的不满并进行沟通;解放战争中提出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这样的李鼎铭,作为审委会副委员长,当然也不会将此当作虚名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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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75 从审委会组织条例来看,审委会司法权可划分为两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由例会集体决定;刑事案件五年徒刑以下,民事案件1941年1月之前标的在法币五千元以下,之后标的在边币一万元以下者,由正、副委员长处理,开会时报告。实际上,除死刑案件外,一般案件由朱婴提出处理意见,由政府秘书长等审核,正、副委员长画行。从案卷来看,林伯渠较少参与,贺连诚偶然参与,李鼎铭几乎事必躬亲。案件的处理也征求谢觉哉等领导人的意见,尤其是征求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的意见。政府秘书长罗迈、高自立、李景林也常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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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77 李鼎铭负责审委会判决书、批答、命令等的画行。审委会下达的绝大多数司法文书上有李鼎铭批的“行、签名(或签印)日期”“阅(签印)日期”等,未见一份由秘书代为画行的文书,其认真之精神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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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79 李鼎铭还直接参与一些案件的处理。米脂高清堂婚姻纠纷案中,李鼎铭批示:“米脂公民高清堂,令高等法院从速判决。(李鼎铭印)十一月二十五日。”[12]拓邦随与拓邦厚土地纠纷案中,清涧县宣判此案时已经告知当事人上诉日期,并于1942年7月10日发下判决书,令区长转交并告知其上诉期,但拓邦随拒不接收,迟至8月19日被区长扣押一晚后虽被迫接收判决书,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上诉,直至10月20日,高等法院因其逾期上诉裁定驳回。12月,拓邦随又上诉至审委会。审委会在1943年3月15日以第70号命令裁定“声请驳回”。朱婴在此令文空白处注明:“副委员长说,应调查清涧送达判决书日期。二、一。”[13]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典权的土地窑产纠纷案审理中,李鼎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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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81 二 李鼎铭参与审理的土地窑产纠纷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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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83 边区时期的绥德地区包括绥德、米脂、吴堡、清涧、佳县(1942年9月设子洲县),人口50余万,占边区人口总数的1/3,每平方公里达47.8人,是其他分区的3—10倍,但人均耕地面积仅8.1亩,低于其他分区1.2—6.7亩。[14]由于人多地少,土地窑产纠纷频发。薛何爽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案件处理报告》中列出了22件民事案件,收案时间为1943年4月至10月,“警区17件,延属3件,关中2件,陇东、三边无”。警区即绥德分区,其中土地窑产涉讼案件达9件,占全边区土地窑产案件总数的80%。[15]李鼎铭家在米脂,对涉及家乡的案件尤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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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85 (一)李鼎铭参与审理的土地窑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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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87 在上述薛何爽报告中,边区政府审委会七个月里受理的民事案件仅为22件,其中土地窑产案件9件,下述案件中的三件亦在其中。因此,李鼎铭参与审理的5件案件在相关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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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89 1.王治成、薛钟灵争买刘缙绅土地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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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91 绥德县王治成于1938年典受了三家坪刘缙绅土地11垧半。1941年阴历九月间,刘与王协商卖地,以王树荣为说和人,要价初为3800元,双方未能谈妥。次日,地价突然增至5000元。至阴历十月下旬,薛钟灵以5800元与刘缙绅订立了契约。王治成诉到区政府,未能解决,遂起诉于绥德地方法院,判归薛钟灵购买。王治成不服,于1942年4月上诉于高等法院。8月20日,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判决地归王治成以5800元留买。薛钟灵、刘缙绅不服,上诉于审委会。根据李鼎铭的决定,审委会仅采纳说和人王树荣的来信(核心内容是王治成抛弃优先权,后被证明是伪造),于10月27日发出批答:刘缙绅与王治成因价格未商妥,抛弃优先权,有王树荣来信为证,撤销第二审原判,地归薛钟灵购买。王治成在1943年再次上诉审委会,审委会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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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93 此案参与人甚多,除当事人之外,还有证人薛家坪区长张丕文、乡长刘汉儒(案卷中亦写作刘汉武),说和人王树荣,乡参议员王生贵、王兆瑞等,边区政府与绥德专署调查员马恒志、郭琪,绥德地区特委李景波;边区政府领导及司法人员有林伯渠、李鼎铭、高自立、朱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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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95 朱婴曾草拟了两份判决书,但均被废弃。朱婴于1942年9月30日草拟了一份判决书,其中分析指出十二参议员证明王治成抛弃优先权的信函为伪造,判决维持二审,驳回上诉。同年10月27日草拟的第二份判决书,撤销了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薛钟灵与刘缙绅所订契约有效,王治成应交出典约,收回典价。但朱婴在此判决书中根据绥德特委李景波提供的材料提及王、薛暗中抑价分买之事,高自立认为判决书不应涉及当事人的密约,随改用批答。朱婴虽遵照李鼎铭指示拟定并发出批答、命令,但在案卷中保留了被废弃的判决书,且在判决书空白处将审委会处理经过记录下来。后一份判决书废稿尾页留有三条朱婴署名及日期的说明。10月13日,朱婴还写下有关此案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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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97 本案送李副主席核稿,经他的指示以王治成已抛弃优先权,有中人王树荣来信证明,而王治成方面之证明人为十二参议员及边府调查员马恒志、郭琪均不能认为有证明之效力,故应认刘晋绅与薛钟灵之买卖契约为有效。再经林主席指出,为将案情弄得更明白起见,可发回原处,其十二参议员之前次证明王治成抛弃优先权,此后又有个别议员否认证明,亦应追究孰为伪造文书印章之行为。李副主席主张本案既已明白,即可由审委直接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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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099 朱婴 十、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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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01 审委会发出第一次批答前,林伯渠、高自立、李景波都有不同意见。林伯渠主张发回重审。10月15日,边区政府秘书长高自立给林、李主席写信指出:地价飞涨,买主到卖主家立约没有先例,薛姓似不无抢买该地之嫌疑,提出由民政厅派员会同绥德专署人员实地调查,等明白双方详情后再做判断。边区政府及绥德专署调查员经调查证明王治成未放弃优先权,绥德特委李景波也提供了王治成未放弃优先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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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03 李鼎铭对审委会批答的影响。1942年10月7日,高自立在给朱婴的便签中说:“李主席也很关心此案。”李鼎铭画行的司法文书虽然极多,但较少留下大段文字,此案却例外。朱婴在初拟的判决书中意欲驳回上诉,维持高等法院原判。高自立亦认为此案需派员前往调查后处理,但李鼎铭主张撤销二审判决,并亲笔写有如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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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05 查对初次卖地就亲身到王姓家,愿以三仟捌百价洋出卖,而王姓不买,后刘姓向薛姓卖地说定伍仟捌百元又情愿减价贰百五拾元卖与王姓,前后均有中人王树荣来信证明,是刘姓对王姓已仁至义尽,而王姓两次放弃优先权,毫无疑义,该参议员王光生等十二人事先未在当场,事后,何得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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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07 兹取消二审判决,承认刘姓所写之决(绝)卖约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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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09 李鼎铭(李鼎铭印)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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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11 这份批答仅采用了对刘姓有利的证明材料,而置边区政府与绥德专署调查员以及绥德地区特委提供的证明材料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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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13 李鼎铭对审委会维持原判命令的影响。批答发出后,朱婴一直未放弃调查工作,两次写信给绥德地方法院院长乔松山,请其代传王树荣到审委会并调查议员信函真伪。12月1日,审委会收到王树荣来信,称王治成从未放弃优先权。高等法院亦呈文称接到绥德地方法院的调查函件,批答所据的所谓王树荣证明信件是薛钟灵伪造的。朱婴在12月1日和2日连续两次与王树荣谈话,王树荣一再说明王治成始终没有放弃优先权,因自己一字不识,信件是刘缙绅等找人代写,印章也是其代刻的。王树荣当庭具结:“王治成始终没有说不买的话,这都是实情。如有不实,愿依法治罪。”乡长刘汉武11月29日亦给审委会发来有签名签章的信,其中称因不识字,虽盖章,但对信的内容完全不负责任。1943年3月,王治成又两次呈诉审委会,要求依据证据判决。在此案事实已经完全明了的情况下,朱婴说:“我把这情形请示副委员长,他说:还是以前的判决(即判给薛钟灵)。以后开会就照这意见通过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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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115 后据朱婴给雷经天、李鼎铭院长的信,王治成对此结果极为不满,后经地方调解,两家各买一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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