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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参与人甚多,除当事人之外,还有证人薛家坪区长张丕文、乡长刘汉儒(案卷中亦写作刘汉武),说和人王树荣,乡参议员王生贵、王兆瑞等,边区政府与绥德专署调查员马恒志、郭琪,绥德地区特委李景波;边区政府领导及司法人员有林伯渠、李鼎铭、高自立、朱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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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婴曾草拟了两份判决书,但均被废弃。朱婴于1942年9月30日草拟了一份判决书,其中分析指出十二参议员证明王治成抛弃优先权的信函为伪造,判决维持二审,驳回上诉。同年10月27日草拟的第二份判决书,撤销了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薛钟灵与刘缙绅所订契约有效,王治成应交出典约,收回典价。但朱婴在此判决书中根据绥德特委李景波提供的材料提及王、薛暗中抑价分买之事,高自立认为判决书不应涉及当事人的密约,随改用批答。朱婴虽遵照李鼎铭指示拟定并发出批答、命令,但在案卷中保留了被废弃的判决书,且在判决书空白处将审委会处理经过记录下来。后一份判决书废稿尾页留有三条朱婴署名及日期的说明。10月13日,朱婴还写下有关此案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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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送李副主席核稿,经他的指示以王治成已抛弃优先权,有中人王树荣来信证明,而王治成方面之证明人为十二参议员及边府调查员马恒志、郭琪均不能认为有证明之效力,故应认刘晋绅与薛钟灵之买卖契约为有效。再经林主席指出,为将案情弄得更明白起见,可发回原处,其十二参议员之前次证明王治成抛弃优先权,此后又有个别议员否认证明,亦应追究孰为伪造文书印章之行为。李副主席主张本案既已明白,即可由审委直接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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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婴 十、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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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发出第一次批答前,林伯渠、高自立、李景波都有不同意见。林伯渠主张发回重审。10月15日,边区政府秘书长高自立给林、李主席写信指出:地价飞涨,买主到卖主家立约没有先例,薛姓似不无抢买该地之嫌疑,提出由民政厅派员会同绥德专署人员实地调查,等明白双方详情后再做判断。边区政府及绥德专署调查员经调查证明王治成未放弃优先权,绥德特委李景波也提供了王治成未放弃优先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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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铭对审委会批答的影响。1942年10月7日,高自立在给朱婴的便签中说:“李主席也很关心此案。”李鼎铭画行的司法文书虽然极多,但较少留下大段文字,此案却例外。朱婴在初拟的判决书中意欲驳回上诉,维持高等法院原判。高自立亦认为此案需派员前往调查后处理,但李鼎铭主张撤销二审判决,并亲笔写有如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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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初次卖地就亲身到王姓家,愿以三仟捌百价洋出卖,而王姓不买,后刘姓向薛姓卖地说定伍仟捌百元又情愿减价贰百五拾元卖与王姓,前后均有中人王树荣来信证明,是刘姓对王姓已仁至义尽,而王姓两次放弃优先权,毫无疑义,该参议员王光生等十二人事先未在当场,事后,何得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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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取消二审判决,承认刘姓所写之决(绝)卖约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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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铭(李鼎铭印)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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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批答仅采用了对刘姓有利的证明材料,而置边区政府与绥德专署调查员以及绥德地区特委提供的证明材料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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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铭对审委会维持原判命令的影响。批答发出后,朱婴一直未放弃调查工作,两次写信给绥德地方法院院长乔松山,请其代传王树荣到审委会并调查议员信函真伪。12月1日,审委会收到王树荣来信,称王治成从未放弃优先权。高等法院亦呈文称接到绥德地方法院的调查函件,批答所据的所谓王树荣证明信件是薛钟灵伪造的。朱婴在12月1日和2日连续两次与王树荣谈话,王树荣一再说明王治成始终没有放弃优先权,因自己一字不识,信件是刘缙绅等找人代写,印章也是其代刻的。王树荣当庭具结:“王治成始终没有说不买的话,这都是实情。如有不实,愿依法治罪。”乡长刘汉武11月29日亦给审委会发来有签名签章的信,其中称因不识字,虽盖章,但对信的内容完全不负责任。1943年3月,王治成又两次呈诉审委会,要求依据证据判决。在此案事实已经完全明了的情况下,朱婴说:“我把这情形请示副委员长,他说:还是以前的判决(即判给薛钟灵)。以后开会就照这意见通过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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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据朱婴给雷经天、李鼎铭院长的信,王治成对此结果极为不满,后经地方调解,两家各买一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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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生秀、呼生祥窑洞纠纷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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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秀系地主,家住吴堡县第六区第三乡宽滩村,性格柔弱,人缘较好,时为吴堡县参议员。其家原有土地八百余垧,窑洞十五孔。1935年土地革命时,王生秀全家因恐惧而逃出边区,原有土地与窑洞全部被没收。呼生祥是贫民,性格强悍,为宋家沟村村民,原有土地十三垧,窑洞二孔。土地革命中,因其村人多地少,被迁移到宽滩村,分得王生秀的土地二十余垧,并经过该乡苏维埃干部的同意,与呼中礼暂住王生秀的五孔窑洞、两间房子。八个月后,国民党军队进占吴堡县,王生秀随之而归,收回了自己原有的土地、窑洞等。呼生祥被迫回到宋家沟村。1940年春,何绍南逃跑后,当地群众自己起来夺回革命果实,是为“归地运动”。呼生祥的土地被原分主要去,便又返回宽滩村,归地二十余垧,但无处居住,经区干部调解,暂住王生秀典到王增花之四孔窑,王生秀并帮粮食五斗给修理。1942年3月,王增花要赎回窑洞,呼生祥又无处可居,要求搬到王生秀一个院子里住,王生秀不愿,双方矛盾激化,先经区政府调解,未果,后经吴堡县司法处、绥德专署(高等分庭)、边区政府审委会三级五次处理,最终以王生秀将旧院两孔窑修理后给呼生祥入住的和解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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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朱婴在不了解9村260余村民的请愿书是伪造的背景下,在给高自立的信中列举了他处理此案的理由:中央维持现状的原则;以为王生秀是一个良善的人,多数人对他表示同情,呼生祥有些流氓习气,公务人员及群众对他都不满;有260人为王生秀请愿;吴堡县把王生秀当作地主阶级对待,不合今天的政策等。他提出两种处理办法:(1)呼生祥暂时借住王生秀的窑洞,以五年为期,另外打窑;(2)呼生祥马上打窑,王生秀提供三分之一或一定数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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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李鼎铭决定了审委会批答的内容。朱婴向秘书长高自立请示。高秘书长要其和吴堡县王县长商量,吴堡县县长同意第二种办法,但认为帮助费用的数目应由县里决定。送李鼎铭画行时,李鼎铭采用了第一种办法,并把五年改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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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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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3月,乔万年在眉县期间因经济困窘将绥德家中七孔窑、一个马棚以及一段坡坬地卖给在外经商的同乡李映旭,价钱1000元法币。写信告诉妻子,才知其妻已经将其中的五孔窑典给族人乔秉公。1942年4月,乔秉公也要购买,因此发生争执。乔秉公先后到区政府及绥德地方法院请求处理,区政府、绥德地方法院均决定归李映旭购买。乔秉公不服,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李映旭为乔秉公邻居,不可能不知道出典之事,判其为恶意第三人,不予保护,于1942年12月23日判决归乔秉公购买。李映旭不服,上诉至审委会。1943年3月15日,毕珩草拟、朱婴核对了照第二审原判执行的判决书,但被废弃。朱婴在该判决书草稿首页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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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员长说:本案应撤销高等法院原判。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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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审委会发出撤销第二审原判、窑归李映旭购买的批答。该批答由朱婴所拟,李景林核稿,副委员长画行。这份针对李映旭的批答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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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乔秉公是典权人,他有优先留买权,你和乔万年事前都没有让过他,而你与乔秉公是邻居,并非不知道此窑洞为乔秉公所典受,而你竟与出典人乔万年在眉县成立买卖契约,你的动机和手续都是有瑕疵的。不过,这窑洞既由乔万年卖给了你,为免除纠纷起见,现在仍归你承买。但乔秉公两次所付之典价共560元,应分别按照当时币价折算,不得叫乔秉公受损失。这折算多下来的钱还是要你负担的。高等法院的判决准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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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答行文中,朱婴虽遵照了李鼎铭的决定,但也指明此决定缺乏依据。根据后来的调查,此案所涉窑洞数、典价等细节问题仍真伪夹杂,在审委会下发批答半年后仍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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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珩在司法检查中也提到此案裁决过程:“可是判决书拟好,送交副委员长划行,副委员长不划,说应该判归李映旭。结果判归李映旭了。副委员长年高德重,经验丰富,对边区的习惯也很了解,那样判决当然是对的,但是如果照朱婴同志那样办理,错误在那里,我的主张的错误在那里,都不知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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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成福与赵积馀等土地纠纷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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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成福先后在1939年及1940年典种了延光明的土地12垧。1941年9月,延光明准备出卖土地,以王治财为说和人。王治财到安成福处要价6500元,因价格未商定,未能成交。之后,以6000元(另有画押费800元)卖于赵积馀等。安成福知情后于次日报告区政府,提出自己作为典权人,享有优先权,愿以同一价格留买。区政府派人调解,试图让两姓分买,未能成功。安成福遂向绥德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经地方法院批示地归安成福留买。安成福听了区长张丕文的建议,以为地马上归自己了,便按照卖主的要求交出典约、收回典价等待订立买卖契约,不料卖主失信。安成福再次起诉于绥德地方法院。1942年4月11日,绥德地方法院判决地归赵积馀等购买。据绥德特委李景波提供的材料,绥德地方法院曾委托其代为调查此案详情,但未及调查材料到达,判决已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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