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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成福不服绥德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延光明将设有典权的土地出卖无效,安成福交出典约收回典价是应卖主延光明的要求,并于次日到区政府报告并主张其优先权,因此于1942年7月16日判决应归典权人安成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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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积馀、延光明、王治财等不服,分别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上诉到审委会,并称赵姓与延光明订立的契约成立于1941年9月,之前让过安成福,安成福不买,直至12月29日地价高涨之后才提出留买,且提供了10名县、乡参议员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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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秘书朱婴传讯了双方当事人安成福、赵积馀、王治财。调解无效后,朱婴于10月10日草拟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书。边区政府秘书长高自立在12日审核时指出,案件必须弄清楚安成福是否于延光明卖地后即向区政府报告?如果是,则说明安成福没有放弃优先权;若是在12月29日才提出,则赵积馀等买地为合法。10月14日及11月16日,审委会两次命令绥德地方法院代为查明此案详情、相关证据,并提出自己的研究结果,还派出调查员调查事情经过以及了解当地民众的意向。区长张丕文在来信中证明安成福的确在9月18日到区政府报告过。审委会还收到了参议员们“为只供参考决不负作证人之责”的否定前证明书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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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3月5日,根据副委员长李鼎铭的决定,审委会给高等法院下达命令,撤销二审判决,并转饬绥德地方法院遵照执行。安成福不服,于4月再次上诉边区政府。时任边区政府副秘书长的李景林在安成福的诉状上批示:“既已老早接受了典价,优先权应为放弃,故维持原判决不变为好。”1943年5月3日,审委会在给安成福的批答中回复地仍归赵姓购买。安成福呈诉到中共西北局,西北局书记高岗曾致函罗迈将此案转司法机关处理,不知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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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绥德特委李景波提供的调查材料,为了能买到地,安成福卖了女儿、粮食、驴子等着种地。未承想为打官司花光了两千余元,庄稼也没种好,地也未买到,直接影响到其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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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婴在10月10日拟稿但作废的判决书中列明了参考民法条文,并特意写了一段长文《典权优先权的意义》,阐述安成福的真实意思是并未放弃优先权。案卷中还有一篇朱婴写的长文《关于安成福与赵积馀争买土地案之研究》,其中阐述了四个问题:(1)为什么要尊重优先留买权?(2)怎样才叫优先留买权的抛弃?(3)如何从法律上认识安成福收回典价交出典约?(4)什么是合法的证据?最后写道:“综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要承认优先权。本案安成福没有抛弃优先权,他的受典价交典约,不能认为是抛弃优先权的表示。安成福方面有合法的有效的证人。因此,本案要依法判决,还是要维持第二审……(原件被遮蔽约六字)安成福留买。朱婴 一、二六。”朱婴在此文上边还写有“本案撤销第二审原判,我认为是无法律依据。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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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郝荣邦与郝凤治窑洞纠纷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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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绥德县郝荣邦之族祖父郝维清将石窑一孔典给郝荣邦。1920年,郝荣邦因贫困所迫,转典给郝善富。不久,郝善富又转典给吴堡县丁士俊。此时,郝荣邦又以每年1200文制钱租住。1934年,郝荣邦参加革命,1938年迁居延安。1942年4月,业主郝维清之弟郝全清未经第一典权人郝荣邦本人同意,从第三典权人手中把窑赎回并卖给郝凤治。6月,郝荣邦知道了此事,遂于7月返绥要拦买。经乡政府调解,准按原价由郝荣邦承买。郝凤治不服,告于区政府,区长张丕文决定由郝凤治买。郝荣邦不服,于当年11月上诉高等法院,被批回绥德地方法院。绥德地方法院仍维持区政府的决定。郝荣邦不服,于1943年3月再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由郝荣邦承买,在郝荣邦未返里前暂由郝凤治租住。郝凤治又不服,于5月20日上诉至审委会。审委会向中央印刷厂及边区粮食局函调了郝荣邦参加工作时的情况。之后,朱婴于6月8日草拟了驳回上诉、维持高等法院原判的判决书。其中指出,郝荣邦为第一典权人,依边区租典条例的规定及民间习惯,享有留买优先权。业主在出卖时并没有告诉郝荣邦,而是直接从第三典权人手中赎回该窑洞,于法不合。但这份判决书草稿被废弃。朱婴在此废稿边上留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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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各方折服,此案似应发回高等法院再审。请李副委员长决定。六、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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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铭批复:“此案证据确凿,并未提出任何疑点,没有重审之必要。李,六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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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李副委员长意见,此稿作废。朱婴 六、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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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审委会在6月29日给高等法院下达命令:“查绥德郝凤治郝生德为买卖窑洞上诉郝荣邦一案,郝荣邦既不在原籍居住,自无保护其优先权之必要。郝凤治与郝生德之父郝全清买卖契约应为有效。撤销第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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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3月,据高等法院转呈的绥德高等分庭呈文,双方和解。窑价1880元法币应依当时粮价折合成小米六石,由郝荣邦给付,收回买卖契约。郝凤治于阴历三月半将窑腾出交给郝荣邦,双方自愿永远息争。同年4月,郝荣邦又反悔此前调解的折算数额,认为数额过大,同时提出窑洞附带的石畔仓、石槽、小房等被扣不交还,再次向边区政府提出呈诉。1944年7月8日,准备交由边区政府政务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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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鼎铭参与审理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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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审委会的影响——终审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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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五件土地窑产纠纷中,王治成与薛钟灵争买刘缙绅土地案,审委会判决地归薛钟灵承买,但王治成极为不满,一再上诉,最后由地方调解,两家分买;王生秀与呼生祥窑洞争执案中,审委会判决呼生祥暂住王生秀窑洞两年后另打,最后由地方调解以王生秀修缮两孔旧窑给呼生祥居住而息讼;安成福与赵积馀等争买土地中,审委会判决地归赵积馀承买,安成福为买到土地卖了女儿、粮食、牲畜等,花费两千余元,却未买到地,这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生活;郝荣邦与郝凤治争买窑洞案,审委会判决窑洞归郝凤治承买,最后由地方调解以郝凤治让拦(让郝荣邦拦买——笔者注)结案;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中,审委会判决李映旭承买,乔秉公失望至极,说:“官司不能打了,回去打死官司。”[24]这五案均为终审不终,不仅使审委会终审、纠错的功能难以实现,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而且使其司法能力呈现出逊于高等法院、分庭的倒置现象,成为审委会被裁撤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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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对审委会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其日记中载,1943年8月27日至31日,一直在整理审委会案卷,包括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拓邦随与拓邦厚土地纠纷案、薛张氏上诉薛应贵案、赵积馀上诉安成福案等。对乔秉公诉李映旭一案连争执窑洞的数量、典价多少等未弄清的问题,对拓邦随与拓邦厚土地纠纷案中各级司法机关均纠缠于是否逾期上诉这一程序问题,指出“前者不细心替人民解决问题,后者是教条主义的标本”。随后,谢觉哉提出了对审委会的全面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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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座谈检查司法工作,我整理出审委会几个民事案卷的材料,觉得有几点:一、不注意调查诉讼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二、不够尊重区乡政府及其他党政负责人的意见;三、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条文出发;四、缺乏真实替人民解决问题的心思;五、侦讯技术差。一般讲来,三审比二审差,一审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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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参加审判委员会,审查死刑案十件,平反及再查的逾一半。我讲了几点意见:一、审判委员会不能作为审案的最好机关,审判重点要在加强第一审或第二审。第一、二审接近诉讼当事人,易于明了案情内容。审判委员会只能就已明了的事实加以检讨。它无法再进行侦查。而且如第一、二审级加强,到终审的案件也就少了。二、审判委员会应着重对于第一、二审政策的领导、审判方法的指示,如行政机关一样,善于检讨与总结司法上的经验而不以自己能判决几个案子为能。高等法院对于分庭,分庭对于司法处都是这样。各级互不相通,不交换知识技术和相互批评的作风,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成绩。三、过去审判委员会实际在靠不住的秘书手里,不对的处所颇多(举了几个案的例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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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指出了审委会的审理方式与审判实效使其难以承担终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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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经天在1943年9月30日《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的报告中照搬了谢觉哉所举的四个案例,批评道:不尊重当地党政负责人意见;推卸责任,有意挑拨党与非党间的关系;不细心研究案情,没有替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心思;不了解民情习惯,教条主义等。[26]审委会新任秘书薛何爽负责整理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12月18日的整理报告亦以王生秀案、郝荣邦案等为例,认为审委会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分庭作第二审,高院作第三审,审委会可以不要,重大案子政务会讨论就行了。因为下面不加强,上面层级再多,仍莫多大的补益”。[27]整风审干背景下的雷经天、薛何爽的批评材料尽管上纲上线,但整体看法仍未超出谢觉哉的观点。对一般民众尤其是绥德分区的民众而言,审委会的判决结果也引起关注,王治成案卷宗中记载孙孝实曾写信给朱婴谈到王治成案件,说:“况本案影响所及至大,其于贯彻政策方面,尤有若干作用。”虽未见其具体谈话内容,但影响之大可见一斑。而这些看法,无疑是导致1944年2月审委会被裁撤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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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朱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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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案卷材料显示,朱婴虽多方努力,但其秘书的地位仍无法改变审委会的裁决结果,还不得不承担非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些不利后果。谢觉哉、雷经天、薛何爽等在司法检查材料、座谈中均将审委会司法功能偏失的主要责任归于朱婴。雷经天关于司法检查的报告中写道,“李副主席并未看案卷”,“审委会判决的案件,都是经过朱婴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审委会决定的,主要的应是朱婴负责”。[28]薛何爽的报告也认为朱婴同情王生秀的观点“是多么危险的!无原则的乱说”。李映旭与乔秉公争买窑洞案中,薛何爽在给高等法院的公函中称:“审委会的命令是朱婴起草的,问他为什么这样判案?他说,他当时心内明白应该由郝荣邦承买,但不知道怎样原因又判归郝凤治了。”[29]安成福与赵积馀争买土地案中,朱婴认为此案安成福胜诉有望,让安成福回家等待结果,但李鼎铭指示将地判归赵积馀。失望至极的安成福质问朱婴,朱婴情急之下回应道:“这是副委员长决定的,我有什么办法!”一语泄露了审委会内部关于此案的意见分歧,安成福因此状告到西北局,致使这一矛盾公开化。朱婴此举被认为是推卸责任,挑拨是非,并因此被撤职查办,屡次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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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李鼎铭的立场与边区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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