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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署)理事官历年工作总结,华政衙门法庭1866年经手审判的案件共120宗,1867年232宗,1868年249宗,1869年174宗。除1869年受论争影响而略减外,审判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华政衙门法庭四年所审判民事、刑事以及上诉诉讼案件具体数量详见表1。华政衙门法庭1868年所受理的185宗民事诉讼案件按性质可细分为:和解民事诉讼案件90宗、审判员评审案件42宗、执行判决案件40宗、利润(遗产)分配案件1宗、优先案件1宗、辩解案件7宗和检查验收案件4宗。[43]1869年立案受理的72宗民事诉讼案件分为:审判员评审案件5宗、执行判决案件34宗、辩解案件8宗、清点财产案件1宗、检查验收案件1宗、和解民事诉讼案件23宗。[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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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1865—1869年华政衙门法庭审理案件数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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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1865—1869年华政衙门法庭审理案件数目比较-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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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唎喇上任伊始,大力整顿并重点发挥华政衙门法庭判案的作用,政府宪报甚至刊登了五宗重大案件的判词,这有助于深入了解署理事官判案的依据和详细经过。所选登的五桩案件,一桩为典型的债务偿还民事诉讼案件,一桩为引渡案件,三桩为海盗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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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吡唎喇1866年2月20日判词。1865年,On-tay华人商铺控告Fong-chong-ly号船主Iong-tung-kit优先领取债务偿还金。船主欠债共118.98元澳门币,被迫出投该船抵债,出投发卖所得首先支付118.98元给该船海员,剩下566.00元。债主之一的On-tay华人商铺自认比其他债主Lin-him船厂、San-chion-li船厂及Cum-chion商铺更有优先获取债务的权利。吡唎喇经认真详细分析证词和调查后,判定On-tay华人商铺胜诉。这宗民事诉讼案件虽不复杂,但意义在于较早执行1865年7月5日部令和相关规定。按规定,华政衙门可受理信用优先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中标的在100元以上的案件可上诉至澳门总督公会。华政衙门受理商事诉讼案件,规定先由仲裁人根据葡萄牙商事法典做出裁决,然后由理事官判词批准予以确认。[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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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吡唎喇1866年4月5日关于一宗刑事案件的判词。1865年José Baptista da Rosa 控告华人Li-ai-Chiun犯了海盗抢劫罪。原告控告身为海盗的被告袭击并洗劫了原告San-sun-tay号船。原告声称他的船于9月8日自潮州(或汕头)驶往上海,船上载有许多贵重商品。10月16日被三艘海盗船围攻,两名海员被杀。海盗船随后驶往Mi-chau港口,出售赃物。现在澳门内港的一艘船正是当日三艘海盗船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在被告船上找到了原告船上的物品。被告辩称他从来都不是海盗,他的船仅用来进行合法的商业贸易,在原告被海盗洗劫的前几天(即10月8日),他的船也遭到海盗抢劫。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词,居澳六名华商均能证实他是品行端正的商人,还提供了其船只登记证明文件。吡唎喇经调查分析后判定被告无罪,由原告负责诉讼费用。原告未上诉。[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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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吡唎喇1866年10月20日判词。Jaime Peregrino dos Santos控告华人海盗头目Lau-kin-iáu袭击并洗劫一艘船,导致葡人José Leão死亡。原告在年初命令该船Sun-li往东岸航行,船上载有出洋华工,还有现金1200帕塔卡,José Leão负责该船事务。该船出行后的翌日晚上,被另一艘船袭击和洗劫。海盗们狠揍José Leão后扬长离去。船上还有两名华人受伤。被告是这群海盗头目,他抢走船上的1200元澳门币,触犯了葡萄牙刑法典第162条第1款规定,必须对被抢走的财物及所有损失负责。被告辩称他并非海盗头目,案发当日他本人在香港。控告案卷中的证据显然是揭发者华人Ho-mo-fan捏造,目的是报复被告及其妻子,况且被告根本无1200元澳门币。所以,被告指出控方提供虚假证据。吡唎喇综合两造辩词,认为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词是明确的,而被告方的两位证人(一是被告本人,二是被告妻子)提供的证词是无效的。但案卷中的证词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是海盗头目,因为相关证词仅仅听闻被告在原告船上向其他海盗下达命令,因此无法判定他触犯了葡萄牙刑法典第162条第1款规定,根据该刑法典第19条第22款只可加重被告的罪状。最后,吡唎喇认为被告是海盗并积极参与了抢劫行动,根据葡萄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第48条和第78条第2款,判被告前往澳葡政府指定的任何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终身劳改,并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直至政府宪报刊登吡唎喇1867年12月23日判词时仍未结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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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1867年引渡案件,其重大意义在于反映了中葡关系的历史性转变。此前澳葡政府须毫无条件地将所有违法犯罪华人移交给中方官员,但该案却根据1862年8月13日中葡两国正式签订并互换之《中葡和好贸易章程》中引渡华人的相关规定,要求须经过中方申请并证实华人罪行,澳葡华政衙门法庭审查程序后,澳葡政府才最终同意引渡。引渡过程之所以程序化和复杂化,原因在于澳葡政府认为无条件地引渡违法犯罪华人,中方接收后往往不审判,态度偏向宽容,甚至不加以惩罚。为改变这种糟糕的司法状况,澳葡政府便将引渡华人规定写入《中葡和好贸易章程》,并付诸司法实践。上海道台(Tao-tai do districto de Shang-hai)、两广总督(1867年1月12日公函)和广东按察使(o regedor da justi)连番致函澳葡当局,请求将两名居澳华人陈升佳(Chan-seng-kai)和陈榷潘(Chan-koc-pan)移交中方,因为他们在中国领土内违法犯罪:陈升佳以Chan-ven-iu名义支付4500两,获得上海海关收钞官之职,但前往澳门后却无意付款;陈榷潘是合同中人,对4500两负有全责,如今陈升佳故意不付钱,那么陈榷潘便成其同伙。澳葡政府收到清朝上述官员请求引渡公函后,要求提供充分证据并寄给华政衙门法庭,委托该法庭审查。澳葡政府此举的法律根据在于,国际公约已对罪犯引渡做出规定,且已由葡方批准的《中葡和好贸易章程》第21条规定,不管何种违法犯罪的清朝属民逃到澳门或乘坐葡萄牙洋船逃往澳门港口,都只有根据清朝官员请求并证实了罪行,澳葡政府才须将清朝属民逃犯引渡回中国。随后,清朝官员覆函寄出陈升佳账簿和陈榷潘担保书之副本以及判词等证据材料。检察院随即起诉陈升佳和陈榷潘,并立案审理。署理事官吡唎喇于1867年5月29日做出判决,判处陈升佳犯侵吞公款罪(不得上诉),陈榷潘无罪释放。6月3日,吡唎喇根据《中葡和好贸易章程》第21条规定,将审判结果函知两广总督。6月10日,两广总督覆函吡唎喇:已收悉并下达广东按察使。吡唎喇鉴于陈升佳仍在澳门关押等候引渡,继续于8月9日致函两广总督,请其定夺引渡陈升佳的方式,包括时间、地点等。两广总督随后于8月16日覆函,告知将陈升佳引渡至广东即可。翌日,两广总督致函吡唎喇,确认陈升佳已被引渡回广东按察使衙门接受判决。[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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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吡唎喇1867年12月23日判词。华人Mó-chong控告Coc-a-iáu犯了海盗抢劫及拷打人至死罪。事发于1866年8月11日,一艘载着20名海盗的三扒艇袭击了一艘往来汕头和澳门的Ma-lau-chan号载客船,并抢劫了载客船上货物和乘客身上所有物品,造成两名乘客死亡。之后,海盗将该船及船上乘客一起运到Tai-kam,要求每人支付2000两赎身银,并拷打之。原告称,他和父亲均乘坐该载客船,但他幸运地与其他若干名乘客逃离了Tai-kam。逃到澳门,筹足2000两,再返Tai-kam赎回他父亲,但发现父亲已被海盗拷打致死。原告在澳门下环遇到被告,认出并逮捕了被告,认为被告穷凶极恶,要求对其绳之以法。被告辩称他不可能犯下此罪行,他本为种地农民,最近来澳门卖米糠,随后即将返乡。被告在澳门某街上遇见原告,原告向他勒索钱两,他不给,于是便成了原告这次虚假控告的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被告的三份声请书被送到华政衙门法庭。第一份以被告亲戚的口吻称被告来澳门买土布,但因分歧而被不公正逮捕。第二份以被告父亲的名义称被告来澳门寻找工作。第三份又以被告另一名亲戚的身份宣称被告遭敌人陷害诬告。然而,这三份声请书均被证实是被告本人在监狱中写就的。由此可见,被告证人的证词是不完整的,被告为自身辩护提供证人证词,还拒绝回答所有问话。因此,吡唎喇根据葡萄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规定,判处被告终身劳改并负担诉讼费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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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宪报还刊登了华政衙门受理的许多案件。经分析归纳,债务案件最多,1866—1869年依次为11宗、11宗、20宗和10宗,共52宗;其次为未知案情缘由的审结案件,依次为2宗、5宗、4宗和2宗,共13宗;最后为物权所有案件,依次为1宗、4宗、2宗和4宗,共11宗。债务案件多为拍卖商铺或船只,以偿还债务。详细案情请阅附录《1866—1869年宪报所刊之华政衙门受理案件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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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衙门除审案外,还负责其他工作,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相关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整理结案之罪证案卷、免责笔录、刊登告示、登记声请书、发给监狱关于违法犯罪的逮捕令和司法拍卖。二是华政衙门与殖民地政府、殖民地政府部门、清政府官员等往来公函。三是其他文书工作,包括登记各类买卖合同、华工出洋契约、发给华工出洋经纪人和华人快艇经营许可证等。(署)理事官吡唎喇任内(1866—1869年)华政衙门各项事务统计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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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1865—1869年华政衙门各项事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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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四年任期内,吡唎喇规范华政衙门工作,凸显法庭裁判华人案件职能,采取措施提高司法行政效率,并规范对华人的司法行政,进行认真且详细的司法行政统计,连续四年公开华政衙门审理华人案情。这一方面体现华政衙门对华人司法行政权在方式和手段上进一步合法化,大量华人案件在华政衙门得到裁判,提高裁判华人案件效率的措施取得了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华人前往华政衙门寻求解决纠纷诉讼的接受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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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吗记·吡唎喇与葡文报纸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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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年初,正值吡唎喇理事官历经三年多改革华政衙门(特别是其法庭)颇有成效之际,香港葡文报纸《民族之声》率先大规模发文批评华政衙门和吡唎喇理事官对华人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为此,吡唎喇甚至不得不暂时停职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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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之声》1869年1月25日刊文质疑《澳门政府宪报》刊登的1868年吡唎喇遣送监狱之华人人数,[50]由此揭开了大规模撰文批评吡唎喇的序幕。该报指出,1868年理事官下令关押华人共1485名,释放1156名,至1869年1月1日仍监禁华人388名。政府宪报刊登了1866—1868年由华政衙门下令判处监禁的华人囚犯统计数据,详见表3。这些华人囚犯在葡萄牙属地依其法律被逮捕并被关押在监狱中,或等候执行判决,或等候宣布判决。该报质疑为何会能如此多华人囚犯依然未被宣布或执行判决,强烈谴责华政衙门法庭的恶意行为。该报曾多次提醒澳葡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注意华政衙门法庭作为一个特别法庭,却无人知晓它据何种法律审判华人案件。如果根据葡萄牙法律,那么法庭为何未设葡萄牙法律专家?如果依清朝法律,可清朝法律又在哪里?该报用对比方法,指出华政衙门法庭根本无法胜任审理华人纠纷案件,因为非法学出身的理事官一人不可能负责60000名华人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更何况“万能”的理事官不但独揽谳局、商事法庭、按察使和息讼官的所有职能,还担任华民政务厅厅长、华工出洋财政监督、谳局委员、民兵营指挥官等众多职务。对于华人纠纷,不管标的是1元澳门币还是1000元澳门币,不管是无关要紧的争吵骚乱还是杀人行为,不管是结婚、离婚还是遗产分配,只要在澳门发生,就必须由万能的理事官独力审判,甚至无须律政司介入。而澳门5000名葡人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却由一个谳局、一个商事法庭(Tribunal de Commercio)、一名按察使、若干名副手、两名息讼官(Juiz de Paz,即调解人)和一位律政司共同负责。在该报看来,华政衙门弊端丛生,对居澳华人的司法行政管治模式不恰当,缺乏规范、合法的组织,权力未被限制且不明确,审判不负责任。因此,希望澳葡总督及相关方面正视这些弊端,并下定决心纠正错误,对华政衙门进行彻底改革。[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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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1866—1868年由华政衙门下令判处监禁的华人囚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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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之声》1869年2月1日继续刊文,通过追溯华政衙门和理事官的历史,深入分析其对华人司法行政管治模式不恰当的原因,认为无论是基马良士总督1852年11月19日第104号政府训令,还是其1862年12月17日第67号政府训令,都未明文规定理事官署的组织架构,也未明确理事官的职能。对于1865年部令改理事官署为华政衙门,规定理事官不再由选举而由任命产生,该报甚至担忧理事官的能力水平参差不平,导致华政衙门法庭工作不断出现新问题。华政衙门处理华人事务,尤其是审理华人纠纷案件,长期以来均无明确的工作章程作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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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之声》1869年2月8日发文分析刊登在《澳门政府宪报》上的理事官审判一宗刑事案件的过程,[52]进一步证实理事官在审理华人案件时态度轻率,不负责任。在这宗刑事犯罪案件中,理事官草率判决被告犯了海盗抢劫及杀人罪,随后发现误判,却轻率宣布第一次判决无效。1867年,原告方起诉,认为被告方触犯了葡萄牙刑法典第162条及其附款所规定的海盗抢劫及杀人罪,恳请理事官严惩被告方。[53]被告方在辩护时提供了足够的人证、物证,充分证明其并非海盗,但理事官仍然判被告方有罪。事后,原告方两名证人前往华政衙门法庭,承认被迫做了伪证;澳门不少华商也前往证明被告方是合法经营商人,口碑极好。事实证明,原告方才是真正的海盗。直到1868年9月25日,理事官才推翻第一次判决,重判被告方无罪。[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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