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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留日法科生蔡寅等在上海发起筹建律师团体,定名“中华民国律师总会”。蔡寅等一边致电沪军都督陈其美,希望得到上海政府的支持;一边呈请司法部立案,希望得到民国中央政府的认可。[9]据台湾学者孙慧敏考证,中华民国律师总会的13位发起人中,至少有3位在沪军都督府任职。[10]得益于此,该会很快得到沪军都督府的认可。1912年1月11日和14日,蔡寅等在报纸上刊布《律师公会章程》,宣告“中华民国律师总会”成立,宣称中华民国律师总会的成员可以在全国各级审判厅和会审公廨执业。[11]显然,留日法科学生欲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律师团体,并希望掌握律师资格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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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蔡寅领衔的在沪留日法科生试图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律师团体时,另一批法科留学生则在酝酿设立民国的律师制度。1912年3月,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长的留日法科生孙润宇,将其编制的《律师法草案》呈送临时大总统孙中山。5月,留美法科生王宠惠出任司法总长。为推进该草案的实施,王宠惠在给参议院的报告中提出:“且以中国现状而论,国体已变为共和,从事法律之人当日益众。若尽使之为法官,势必有所不能。故亟宜励行此制,庶人权利有所保障,而法政人才有所展布。此关于辩护制度之所以亟宜创设者也。”[12]9月16日,司法部以行政命令形式正式颁布《律师暂行章程》,这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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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设立,直接关乎上海律师团体的组建进程。1912年12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依《律师暂行章程》设立,采用会长负责制。会长是陈则民,狄梁孙为副会长,评议员有江镇三、秦联奎、丁榕等7人。会长陈则民和评议员江镇三是留日法科生,丁榕是留英法科生。[13]191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律师总会宣布重组。[14]虽然上海律师团体名号有所变更,但其主导力量仍然是留日法科生,只是领衔者由蔡寅变为陈则民,此外留英法科生也开始加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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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国律师制度设立至1913年2月,上海共有105人获得律师资格。[15]民国司法部正式确认律师资格后,上海律师公会会长再次易人,由陈则民换成了在租界执业多年的留英法科生丁榕。1913年2月26日,丁榕在上海各大报纸上特别声明,公会正在呈送司法部备案,并开始强调上海律师公会的唯一性,宣布:“自经本会成立,外间所设律师各会当然无效。”[16]不久之后,上海律师公会成为唯一得到民国司法部认可的上海律师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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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3月2日,上海律师公会召集第一次会员大会。此后,上海律师公会共召开过八次会员大会,八届领导团体中,留日法科生一直是主要领导成员。1912年12月,陈则民(日本大学)担任会长;1913年2月,丁榕(英国孟启斯大学)担任会长,陈则民(日本大学)担任副会长;1914年,黄镇磐(日本早稻田大学)担任副会长。1919年至1922年,蔡倪培(日本法政大学)任会长;1922年至1925年,张一鹏(日本法政大学)任会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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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科留学生的努力下,民国律师制度确立起来,在留日法科生的努力下,上海律师公会也成为上海唯一合法的律师组织。但是上海律师公会只是在形式上实现了上海执业律师的统一,实际上并未形成足够的凝聚力。鉴于这种松散的管理状况,上海律师公会中的留日法科生开始议决改组上海律师公会,以加强其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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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日法科生与上海律师公会的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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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北伐战争发生后,上海的留日法科生敏锐地意识到政治力量的转向,于是决定借助国民党的力量,强化上海律师公会对上海律师界的控制。1927年3月22日,北伐军第一师进驻龙华、南市等地,8天后上海律师公会就宣布将召集会员大会。4月中旬,蒋介石完全控制上海,4月下旬上海律师公会即在上海市党部、政治分会的支持下着手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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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24日,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大会决议改组公会。1927年4月29日下午5点,改组委员会正式成立。上海特别市党部决定由改组委员会接管上海律师公会,并直接圈定改组委员会的15位成员。[18]改组委员中法科留学生占1/3,其中黄镇磐、李祖虞、谭毅公、李时蕊曾留学日本,陈霆锐曾留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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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9月18日下午,上海律师公会在上海特别市党部办公楼三楼召开会员大会。会上宣布放弃会长制,采用委员制,选出15名执行委员和3名监察委员。[19]改组后,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中有6位法科留学生,以留日法科生为主,占1/3。改组完成后,上海律师公会自筹资金,购买法租界贝勒路572号房产作为会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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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仍由法科留学生掌控。1927—1933年,五届上海律师公会的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共计90人,其中法科留学生38人,占42%。抗战爆发后上海律师公会宣布停会,抗战胜利后复会。复会后法科留学生在上海律师公会中的影响力较战前有所减弱。1946年和1947年,上海律师公会的两届理事、监事共计53人,其中法科留学生有8人,仅占15%。[21]随着民国法学教育和律师业的发展,法科留学生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影响,已无法与战前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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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公会在留日法科生主导下组建,1912—1926年,上海律师公会由留日法科生主持运作。1912—1926年,有留日法科生8人,进入公会管理层14次;留学欧美法科生3人,进入公会管理层8次。上海律师公会有5届会长由留日法科生担任。其中,1913年和1914年,虽然留日法科生没有得到会长职务,但副会长仍是留日法科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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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留日法科生借助上海市党部的力量改组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上海律师公会对上海的执业律师的监管有所加强,但留日法科生渐渐失去了对上海律师公会的掌控权。因执业空间扩展,留学欧美法科生纷纷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又因本土法科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本土律师也加入上海律师公会。1927—1937年,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中留日法科生有23人,留学欧美法科生共34人[23]。若将候补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也包括在内,领导层中的留学欧美法科生则达52人,而留日法科生仅36人。[24]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留学欧美法科生逐渐取代留日法科生,主导上海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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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欧美法科生取代留日法科生控制上海律师公会,除因入会留欧美法科生人数增加外,还与本土法科生大举入会有关。民国上海律师界,按毕业学校分成不同派系,实力最大的是“东吴派”。“东吴派”包括东吴法学院、持志法学院、震旦法学院的毕业生,其中东吴法学院和震旦法学院都是教会大学,大多数留欧留美法科生都毕业于这两所法学院。这些留欧留美法科生回沪后,多数已成为名律师,办案时若发现对方代理律师是同一派系的年轻律师,“宁可损害被告的利益也不相争。因为他们已经是上海的名律师了,败诉也无损他们的声誉。相反,一个刚从学校出来的新律师,能对名律师胜诉,无形中抬高了自己的地位”。[25]受到“东吴派”名律师照顾的年轻律师,回报给名律师的就是律师公会的选票。这样一来,上海律师公会管理层中留学欧美法科生的力量必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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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海律师公会领导层中留日法科生总体在减少,但其社会活动能力及对公会决策的影响力并未减弱。留日法科生将更多的精力投向扩大上海律师公会的社会影响力,注重突出律师公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社会职能。而留学欧美法科生更关注公会对律师的行业约束力,更注重发挥律师公会作为职业团体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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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留日法科生强化上海律师公会的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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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东洋留学生相比西洋留学生而言,更热衷于民主政治运动。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后,会内的留日学生致力于把公会引上民主爱国运动的轨道,这种理念集中体现为留日法科生对收回租界法权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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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18年12月,留日法科生陈则民就建议“公会专门设立一个委员会,为政府在巴黎和会上收回法权的谈判提供方案”。[26]1924年,北洋政府再次就收回会审公廨一事与各国谈判,公使团以“扩展公共租界”作为归还会审公廨的条件,致使谈判陷入僵局。[27]为支持北洋政府谈判,留日法科生李祖虞、王开疆进京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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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法权谈判重新开始后,中外意见分歧仍然较大。留日法科生巢坤就收回会审公廨提出一个极巧妙的方案,建议将法权问题放在地方层面解决,“由江苏省政府与上海的领事团谈判。”[28]1926年4月24日,留日法科生李祖虞、董康,留美法科生陈霆锐等再次赴京请愿,提议由江苏省政府出面谈判。留日法科生江庸被任命为上海律师公会驻京代表,公会授权“凡关于收回会审公堂本会应行主张事宜,均由江代表主持一切”。[29]中央政府最终接受将收回法权当作地方事务处理的建议。1926年5月21日,淞沪商埠总办、上海交涉员与英、美、日、挪威、荷兰五国总领事在上海开始谈判。8月31日,双方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章程生效当日,上海律师公会律师董康、陈霆锐、李祖虞、赵晋卿特别在豫园宴请丁文江、许沅、付疆,并有李平书、黄炎培等人作陪,以示庆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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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的有效期是3年,1929年12月31日丧失效力。1929年11月9日,中外双方先后开会28次,再次讨论收回法权一事,但是“意见不一,几濒破裂”。[31]12月16日,留日法科生董康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前往南京,提出解决办法:“取消观审制度及会审制度;上海临时法院改为上海地方法院分院;上海临时法院及其上诉法院一并宣告撤废,在上海华界内适当地点另行增设高等法院;所属法警应由分院自行选任;监狱、看守所由该分院直接管理。”[32]上海律师公会的建议令中方代表豁然开朗,不久签订了《上海公共租界中国法院协定》。协定规定,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改组为第一特区法院,上诉法院是设在租界内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一特区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取消观审制度,撤销外国书记官;监狱、拘留所移送中国管理,法警由工部局推荐,高等分院院长任命。这标志着公共租界的法权正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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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界法权收回后,留日法科生密切关注法租界法权收回问题。1927年,留日法科生黄镇磐就联合汤应嵩,提议江苏司法厅尽快接收法租界会审公廨,在最短时间正式成立临时法院。而公共租界法权收回后,法租界也早有预案,宣布允许中国法官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审判中国人的刑事案件,允许华籍律师出庭。针对法租界的做法,上海律师公会致电外交部、司法部,指出“法租界的做法表面虽好,实质上是准备长期保持特殊权利。建议立即撤废法租界会审公廨”。[33]留美法科生王宠惠以私人名义写信给时任法国外交部顾问的朋友佛罗马诺(Henri Feomageot),请他建议法国政府交还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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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7月28日,《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签署。8月1日,法租界会审公廨改为第二特区法院,上诉法院改为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法租界的法权也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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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留学欧美法科生强化上海律师公会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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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社会民众固有的“律师即讼师”的印象,是留学欧美法科生最大的期望。为此,他们掌握上海律师公会的管理工作后,从规范入会程序和整饬执业风纪入手,努力塑造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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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审查外国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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