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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12 3.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往往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合法适当地解释法律。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法院个案解释法律的原则和技术,在法律规定方面是缺失的。最高人民法院近来提出了“技术”规则。“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概括性词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第8页。)。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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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14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适用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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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16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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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18 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说,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具有最终性,因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效力。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各种裁判,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各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问题再作出和司法裁判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机关和法院也不得随意改变生效的司法裁判,这既是权力分工原则决定的,也是由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决定的。按照法定监督权力和监督程序,依法可以改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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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20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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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22 (一)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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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2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宪法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最高和最后标准。我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虽然,《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宪法为根据,但是,从宪法本身和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原则和精神看,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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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26 (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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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28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依据法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在法律适用的规范体系中,法律仅次于宪法,与之相抵触的下级规范性文件归于无效。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是法院司法审查主要的基本适用依据。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是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作为依据的法律规范,法院对此没有取舍判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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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30 (三)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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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32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判断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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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34 1.《行政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法院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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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36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首先,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国务院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其次,行政法规往往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具体化,如果排除行政法规的适用,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将难以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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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38 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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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40 4.特别授权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这就是所说的特别授权立法。国务院在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近似于法律。《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被授予的权力是很大的。当然,根据《立法法》第10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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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42 由此可见,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中,都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当然,行政法规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是无效的。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中与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法院必须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无权对行政法规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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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44 (四)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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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46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立法法》的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只要不和上位法相抵触,就可以制定,这和行政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才能制定相区别。应该说,前者的活动空间比后者大一些。因为“不抵触”和“根据”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行政诉讼法》将地方性法规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其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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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48 1.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相应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都由相应的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一体制决定了地方性法规应当成为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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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50 2.地方性法规的地位是重要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要不和上位法相抵触,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可见,地方性法规在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地方性事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重要的。如《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既然地方性法规处于这样重要的地位,应当将其作为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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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52 3.很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性法规将其规定的原则具体化,地方性法规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和地方事务的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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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54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是重要的国家地方行政区域,在国家政治和经济建设及其他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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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56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之前,地方性法规往往作为中央立法的前奏,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也有必要将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如《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本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又根据《立法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正是因为经济特区法规具有较高的规格,在行政诉讼法中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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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58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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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260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并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本地区得以全面实施的一种综合性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适应当地的民族特点,为解决某一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而制定的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级别。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处于同一级别。但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民族自治地方比一般的行政区域享有更多的权力,所以,《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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