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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是国内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任何一国的行政管理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土行使。行政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只适用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和民商法法律适用冲突有较大的区别,在民商法等私法适用冲突中,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中,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只选择适用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不会适用有关外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当然,对国外的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承认其有一定的法律适用上的效力。如2003年7月10日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第4款规定:“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根据本款规定,中国海事行政机关对境外的海事行政处罚,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海事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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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适用冲突不可避免。只要一个国家并非一个立法主体,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即使只有一个立法主体,法律冲突仍可能发生,如新法与旧法关系不明确,法律适用冲突就会形成。总之,由于立法主体多重性,立法职权划分不清晰,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变化等等,都会引起行政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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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种法律适用冲突发生在行政诉讼活动之中。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各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行政法律适用冲突也会发生,此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冲突,由于法院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效力,法律冲突问题不容回避,并且必须找出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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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是复杂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冲突,如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是不合法的冲突。有些冲突是法律允许的,如新、旧法在适用上的冲突,并非新、旧法本身存在问题,只是选择适用新法和旧法的问题。就层级冲突而言,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2)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3)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4)规章与法律的冲突;(5)规章与行政法规冲突;(6)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7)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与各种上位法冲突等。就平级冲突而言,包括法律与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与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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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冲突的内容而言,具体说来,主要有:(1)在行政处罚的构成条件、种类、幅度、设定权限方面的冲突;(2)在当事人承担法律义务的条件、数量、性质方面的冲突;(3)在当事人享受法律权利的条件、数量、范围、性质方面的冲突;(4)在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方面作扩大或缩小解释引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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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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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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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冲突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如我国有关法律对少数民族在有关婚姻、生育、上学等方面有特别照顾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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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层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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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种效力等级不同的立法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具体表现主要有:法律和宪法的不一致;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法律、宪法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乃至宪法的冲突;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规章以下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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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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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相同的各种立法文件就同一事项有不相一致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其主要表现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之间发生的适用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发生的适用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与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发生的适用冲突;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和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之间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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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旧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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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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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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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于公民的民族、种族、身份的不同,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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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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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同行政区域的立法文件因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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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内地行政法律文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间非国家主权性质的法律规范文件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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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适用冲突。包括: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较大市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其辖区外的较大市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没有隶属关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法律文件适用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与它没有隶属关系的普通行政区之间的法律文件的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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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几种冲突外,有时法律适用冲突表现为复合型冲突,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冲突。如经济特区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是一种层级冲突,也是一种特别与一般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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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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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和方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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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特别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条款,特别是行政法律规范条款。它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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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法律适用冲突应当遵循的规则。《立法法》第5章适用与备案对此集中作了规定。当然,除立法法之外,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等也有一些规定。选择适用规则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这些规则的引导,将适当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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